能设置农光互补(营农型太阳能)的农地条件是什么?

农光互补(营农型太阳能)不是把农地整片转为建地,而是仅就支柱基础部分依农地法的「临时转用许可」来使用,下方持续务农。因此通常难以转用的第一种农地,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有设置的余地。关键是面板下方农地的单产不得减少约2成以上。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农地法与农林水产省指引整理农地条件。
结论(先说重点):农光互补(营农型太阳能)不是把农地整片转为建地,而是仅就支柱的基础部分依农地法的「临时转用许可」来使用,下方持续务农。因此通常难以转用的第一种农地,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有设置的余地。关键是面板下方农地的单产不得减少约2成以上。许可申请交由行政书士、设置后登记交由司法书士・土地家屋调查士、售电收入与继承的税务交由税理士,分别转介。
本文写给考虑如何活用继承・持有的第一种农地或市街化调整区域农地的地主,以及经手农地案件的不动产业者。将「能设置营农型太阳能的农地条件」,依农地法与农林水产省的指引整理。本公司负责物件・活用的资讯提供;农地转用的许可申请、登记、税务、纠纷分别转介各资格者。
营农型太阳能是把农地「转用」,还是「临时转用」?
不是整片转用,而是仅就支柱基础部分的「临时转用」。面板下方维持农地、持续务农。
营农型太阳能发电,是在农地立柱、上方设太阳能面板,其下方持续务农的方式。农林水产省「关于营农型太阳能发电在农地转用许可制度上之处理的指引」(令和6年3月25日 5农振第2825号。令和6年4月1日施行),将支柱的基础部分列为农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号)第4条第1项(自行转用)或第5条第1项(伴随权利移动的转用)的临时转用许可对象,下方农地则持续务农。
| 论点 | 整片转用(一般太阳能) | 营农型(农光互补) |
|---|---|---|
| 农地法的处理 | 农地转为建地等(第4・5条转用许可) | 仅支柱基础部分临时转用许可 |
| 下方土地 | 不再是农地 | 维持农地、持续务农 |
| 许可期间 | 永久转用 | 有期限的临时转用(原则3年,一定情形10年) |
| 务农要件 | 无 | 下方农地单产不得减少约2成以上 |
一般太阳能是使农地消灭的整片转用,故依农地分类可能不被许可。营农型决定性地不同于「农地维持农地来使用、仅支柱部分临时转用」。农地转用许可的一般流程见农地转用许可(第4・5条)的流程,继承的农地要卖・要租见继承的农地要卖・要租时最先确认之事。
第一种农地或调整区域,营农型也能设置吗?
符合一定要件时,第一种农地等也有就支柱部分取得临时转用许可的余地。但农用地区域内农地(青地)会叠上别的手续。
一般整片转用中,第一种农地(约10公顷以上的集团农地等生产性高的农地)原则上不被许可转用。但营农型以持续务农为前提,故农林水产省示有第一种农地等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能取得临时转用许可的处理。市街化调整区域的农地,亦以务农持续为前提而被检讨支柱部分的临时转用。
| 农地分类 | 整片转用 | 营农型支柱部分的临时转用 |
|---|---|---|
| 第2种・第3种农地 | 易被许可 | 可能。期间可至10年以内 |
| 第1种农地 | 原则不许可 | 符合一定要件有许可余地 |
| 农用地区域内农地(青地) | 原则不许可 | 可能须先办理自农业振兴地域整备计画除外等 |
农用地区域内农地(所谓青地),被纳入农业振兴地域之整备相关法律的农用地区域,转用的前提可能须先自整备计画除外等。属哪种农地分类、哪个手续在先,请向农业委员会・都道府县,以及就申请向行政书士确认。具体许可可否,是逐笔农地的判断。
若未达务农要件(遮光率・单产8成)许可会怎样?
下方农地的单产若比地域平均减少约2成以上,便不被认为持续务农得当,可能被撤销许可或要求原状回复。
营农型的临时转用许可,以「设备下方的农地能持续务农得当」为条件。指引的判断基准是:设备下方农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与地域同作物的平均单产相比不减少约2成以上,即维持8成以上的产量。并非对「遮光率」本身有一律数值基准,现在以实际单产判断。
| 要确认的项目 | 内容 |
|---|---|
| 单产维持 | 下方农地单产约为地域平均8成以上(不减少2成以上) |
| 每年报告 | 每年1次向农业委员会等报告务农状况 |
| 务农受影响时 | 若无改善预期,可能被撤销临时转用许可・撤除支柱・原状回复 |
| 作物选择 | 耐遮光的作物,日照与面板配置能否与务农并立 |
产量若无法确保,即使售电仍可续,许可的前提也会崩解。 设置前,须设计以何种作物能维持单产、由谁担任务农者。农地评价与继承的处理,亦可参考卖出继承的生产绿地时的注意。
临时转用许可几年更新一次,由谁申请?
临时转用许可期间原则3年以内,一定情形为10年以内。期满时若无问题可再许可。因属农地转用许可手续,由行政书士承接。
指引将临时转用许可期间区分如下。
| 期间 | 适用情形 |
|---|---|
| 10年以内 | ①认定农业者等骨干在下方农地务农 ②再生利用荒废农地(遊休农地) ③第2种・第3种农地 |
| 3年以内 | 上述以外 |
期满时,只要务农得当持续、对周边务农无支障,即可再许可续行。反之,若单产未维持、未报告等有问题,可能无法再许可。
临时转用许可申请、每年报告书的制作等,提交官署的书类制作是行政书士的业务。四叶集团中,物件・活用的咨询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农地转用・临时转用的许可申请由并设的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另行签约承接。设置后为分出支柱部分的分笔等表示相关登记交由土地家屋调查士,所有权等权利登记交由司法书士,各自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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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收入与设备、继承的税务该找谁?
售电是依资源能源厅的FIT/FIP制度的机制,收入的课税、设备・农地继承的处理属税理士领域。本公司仅止于物件・活用的资讯提供,不作税务判断。
营农型太阳能的售电,基于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FIT)或市场连动型附加费(FIP),由资源能源厅主管。售电收入的所得税・法人税、设备的折旧、继承农地与设备时的评价与课税,均属税理士处理的领域,本公司与本事务所均不判断。
| 咨询对象 | 承办内容 |
|---|---|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物件・农地活用的资讯提供,买卖・租赁的仲介 |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另行签约) | 农地转用・临时转用的许可申请,每年报告书制作 |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分笔等表示相关登记 |
| 司法书士 | 所有权等权利相关登记 |
| 税理士 | 售电收入・设备・农地继承的税务 |
| 律师 | 租赁或与邻地的纠纷 |
本公司・本事务所与各士业,各自是独立的事业体。角色重叠之处,在契约前先厘清由谁承担什么,并请分别签约。 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含农地的继承整体见继承的咨询,农地的事业活用见投资・事业用不动产的咨询。
常见问题
Q. 营农型太阳能是把农地变成建地吗?
A. 否。不是把农地整片转为建地,而是仅就支柱基础部分依农地法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的「临时转用许可」来使用,下方持续务农。下方土地维持农地。此点与使农地消灭的一般太阳能整片转用决定性地不同。
Q. 第一种农地也能设置吗?
A. 符合一定要件时,第一种农地等也有就支柱部分取得临时转用许可的余地。整片转用的第一种农地原则不许可,但持续务农的营农型被例外检讨。惟农用地区域内农地(青地)可能须先自农业振兴地域整备计画除外。具体可否请向农业委员会・都道府县与行政书士确认。
Q. 收获减少,许可会怎样?
A. 指引要求面板下方农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与地域同作物的平均单产相比不减少约2成以上(维持8成以上)。须每年1次报告务农状况,若产量下降至无改善预期,可能被撤销临时转用许可并要求撤除支柱・原状回复。
Q. 许可几年取得一次?由谁申请?
A. 临时转用许可期间原则3年以内,认定农业者等骨干务农、再生利用荒废农地、第2种/第3种农地的情形为10年以内。期满时若务农无问题可再许可。许可申请与每年报告书等提交官署的书类制作,由行政书士承接(与本公司另行签约)。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农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号。第4条第1项=农地转用的限制〈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第5条第1项=转用目的的权利移动的限制。支柱基础部分临时转用许可的依据。2026年10月2日参照)
- 农林水产省「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农地转用许可(营农型太阳能发电)」(支柱基础部分列为临时转用许可对象,令和6年4月1日于农地法施行规则定临时转用的许可基准。2026年10月2日参照)
- 农林水产省「关于营农型太阳能发电在农地转用许可制度上之处理的指引」(令和6年3月25日 5农振第2825号)(临时转用许可期间=原则3年以内;骨干务农・荒废农地再生・第2种/第3种农地为10年以内。下方农地单产比地域平均不减少约2成以上。每年报告。2026年10月2日参照)
- 资源能源厅 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FIT)・FIP制度(售电的制度框架。2026年10月2日参照)
※属哪种农地分类、第一种农地・农用地区域内农地的许可可否、所需前提手续(自农业振兴地域整备计画除外等),逐笔农地判断。本文未断定任何具体许可可否,该当性作为【未经查证】处理,以农业委员会・都道府县及行政书士的确认为前提。
※临时转用许可的期间区分・单产的判断・报告样式,可能随自治体运用或最新通知而变。适用时请以e-Gov法令检索与农林水产省最新指引确认。
※售电收入・设备・农地继承的税务处理,因事业型态与个别情事而变。本文未断定具体税额・税率。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税务判断。农地转用・临时转用的许可申请由行政书士、分笔等表示相关登记由土地家屋调查士、权利相关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纠纷由律师办理。
※物件・活用的资讯提供及买卖・租赁仲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担,与各士业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推进。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持有农地的活用,把农地分类与农地法的许可・临时转用、务农持续要件对应起来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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