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設置農電共生(營農型太陽光)的農地條件是什麼?

農電共生(營農型太陽光)不是把農地整片轉為建地,而是僅就支柱基礎部分依農地法的「臨時轉用許可」來使用,下方持續務農。因此通常難以轉用的第一種農地,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有設置的餘地。關鍵是面板下方農地的單產不得減少約2成以上。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農地法與農林水產省指引整理農地條件。
結論(先說重點):農電共生(營農型太陽光)不是把農地整片轉為建地,而是僅就支柱的基礎部分依農地法的「臨時轉用許可」來使用,下方持續務農。因此通常難以轉用的第一種農地,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有設置的餘地。關鍵是面板下方農地的單產不得減少約2成以上。許可申請交由行政書士、設置後登記交由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售電收入與繼承的稅務交由稅理士,分別轉介。
本文寫給考慮如何活用繼承・持有的第一種農地或市街化調整區域農地的地主,以及經手農地案件的不動產業者。將「能設置營農型太陽光的農地條件」,依農地法與農林水產省的指引整理。本公司負責物件・活用的資訊提供;農地轉用的許可申請、登記、稅務、糾紛分別轉介各資格者。
營農型太陽光是把農地「轉用」,還是「臨時轉用」?
不是整片轉用,而是僅就支柱基礎部分的「臨時轉用」。面板下方維持農地、持續務農。
營農型太陽光發電,是在農地立柱、上方設太陽光面板,其下方持續務農的方式。農林水產省「關於營農型太陽光發電在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之處理的指引」(令和6年3月25日 5農振第2825號。令和6年4月1日施行),將支柱的基礎部分列為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號)第4條第1項(自行轉用)或第5條第1項(伴隨權利移動的轉用)的臨時轉用許可對象,下方農地則持續務農。
| 論點 | 整片轉用(一般太陽光) | 營農型(農電共生) |
|---|---|---|
| 農地法的處理 | 農地轉為建地等(第4・5條轉用許可) | 僅支柱基礎部分臨時轉用許可 |
| 下方土地 | 不再是農地 | 維持農地、持續務農 |
| 許可期間 | 永久轉用 | 有期限的臨時轉用(原則3年,一定情形10年) |
| 務農要件 | 無 | 下方農地單產不得減少約2成以上 |
一般太陽光是使農地消滅的整片轉用,故依農地分類可能不被許可。營農型決定性地不同於「農地維持農地來使用、僅支柱部分臨時轉用」。農地轉用許可的一般流程見農地轉用許可(第4・5條)的流程,繼承的農地要賣・要租見繼承的農地要賣・要租時最先確認之事。
第一種農地或調整區域,營農型也能設置嗎?
符合一定要件時,第一種農地等也有就支柱部分取得臨時轉用許可的餘地。但農用地區域內農地(青地)會疊上別的手續。
一般整片轉用中,第一種農地(約10公頃以上的集團農地等生產性高的農地)原則上不被許可轉用。但營農型以持續務農為前提,故農林水產省示有第一種農地等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也能取得臨時轉用許可的處理。市街化調整區域的農地,亦以務農持續為前提而被檢討支柱部分的臨時轉用。
| 農地分類 | 整片轉用 | 營農型支柱部分的臨時轉用 |
|---|---|---|
| 第2種・第3種農地 | 易被許可 | 可能。期間可至10年以內 |
| 第1種農地 | 原則不許可 | 符合一定要件有許可餘地 |
| 農用地區域內農地(青地) | 原則不許可 | 可能須先辦理自農業振興地域整備計畫除外等 |
農用地區域內農地(所謂青地),被納入農業振興地域之整備相關法律的農用地區域,轉用的前提可能須先自整備計畫除外等。屬哪種農地分類、哪個手續在先,請向農業委員會・都道府縣,以及就申請向行政書士確認。具體許可可否,是逐筆農地的判斷。
若未達務農要件(遮光率・單產8成)許可會怎樣?
下方農地的單產若比地域平均減少約2成以上,便不被認為持續務農得當,可能被撤銷許可或要求原狀回復。
營農型的臨時轉用許可,以「設備下方的農地能持續務農得當」為條件。指引的判斷基準是:設備下方農地的單位面積產量,與地域同作物的平均單產相比不減少約2成以上,即維持8成以上的產量。並非對「遮光率」本身有一律數值基準,現在以實際單產判斷。
| 要確認的項目 | 內容 |
|---|---|
| 單產維持 | 下方農地單產約為地域平均8成以上(不減少2成以上) |
| 每年報告 | 每年1次向農業委員會等報告務農狀況 |
| 務農受影響時 | 若無改善見込,可能被撤銷臨時轉用許可・撤除支柱・原狀回復 |
| 作物選擇 | 耐遮光的作物,日照與面板配置能否與務農並立 |
產量若無法確保,即使售電仍可續,許可的前提也會崩解。 設置前,須設計以何種作物能維持單產、由誰擔任務農者。農地評價與繼承的處理,亦可參考賣出繼承的生產綠地時的注意。
臨時轉用許可幾年更新一次,由誰申請?
臨時轉用許可期間原則3年以內,一定情形為10年以內。期滿時若無問題可再許可。因屬農地轉用許可手續,由行政書士承接。
指引將臨時轉用許可期間區分如下。
| 期間 | 適用情形 |
|---|---|
| 10年以內 | ①認定農業者等擔い手在下方農地務農 ②再生利用荒廢農地(遊休農地) ③第2種・第3種農地 |
| 3年以內 | 上述以外 |
期滿時,只要務農得當持續、對周邊務農無支障,即可再許可續行。反之,若單產未維持、未報告等有問題,可能無法再許可。
臨時轉用許可申請、每年報告書的製作等,提交官署的書類製作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集團中,物件・活用的諮詢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農地轉用・臨時轉用的許可申請由併設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約承接。設置後為分出支柱部分的分筆等表示相關登記交由土地家屋調查士,所有權等權利登記交由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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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收入與設備、繼承的稅務該找誰?
售電是依資源能源廳的FIT/FIP制度的機制,收入的課稅、設備・農地繼承的處理屬稅理士領域。本公司僅止於物件・活用的資訊提供,不作稅務判斷。
營農型太陽光的售電,基於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FIT)或市場連動型附加費(FIP),由資源能源廳主管。售電收入的所得稅・法人稅、設備的折舊、繼承農地與設備時的評價與課稅,均屬稅理士處理的領域,本公司與本事務所均不判斷。
| 諮詢對象 | 承辦內容 |
|---|---|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物件・農地活用的資訊提供,買賣・租賃的仲介 |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約) | 農地轉用・臨時轉用的許可申請,每年報告書製作 |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分筆等表示相關登記 |
| 司法書士 | 所有權等權利相關登記 |
| 稅理士 | 售電收入・設備・農地繼承的稅務 |
| 律師 | 租賃或與鄰地的糾紛 |
本公司・本事務所與各士業,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之處,在契約前先釐清由誰承擔什麼,並請分別簽約。 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含農地的繼承整體見繼承的諮詢,農地的事業活用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
常見問題
Q. 營農型太陽光是把農地變成建地嗎?
A. 否。不是把農地整片轉為建地,而是僅就支柱基礎部分依農地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的「臨時轉用許可」來使用,下方持續務農。下方土地維持農地。此點與使農地消滅的一般太陽光整片轉用決定性地不同。
Q. 第一種農地也能設置嗎?
A. 符合一定要件時,第一種農地等也有就支柱部分取得臨時轉用許可的餘地。整片轉用的第一種農地原則不許可,但持續務農的營農型被例外檢討。惟農用地區域內農地(青地)可能須先自農業振興地域整備計畫除外。具體可否請向農業委員會・都道府縣與行政書士確認。
Q. 收穫減少,許可會怎樣?
A. 指引要求面板下方農地的單位面積產量,與地域同作物的平均單產相比不減少約2成以上(維持8成以上)。須每年1次報告務農狀況,若產量下降至無改善見込,可能被撤銷臨時轉用許可並要求撤除支柱・原狀回復。
Q. 許可幾年取得一次?由誰申請?
A. 臨時轉用許可期間原則3年以內,認定農業者等擔い手務農、再生利用荒廢農地、第2種/第3種農地的情形為10年以內。期滿時若務農無問題可再許可。許可申請與每年報告書等提交官署的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接(與本公司另行簽約)。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號。第4條第1項=農地轉用的限制〈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第5條第1項=轉用目的的權利移動的限制。支柱基礎部分臨時轉用許可的依據。2026年10月2日參照)
- 農林水產省「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農地轉用許可(營農型太陽光發電)」(支柱基礎部分列為臨時轉用許可對象,令和6年4月1日於農地法施行規則定臨時轉用的許可基準。2026年10月2日參照)
- 農林水產省「關於營農型太陽光發電在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之處理的指引」(令和6年3月25日 5農振第2825號)(臨時轉用許可期間=原則3年以內;擔い手務農・荒廢農地再生・第2種/第3種農地為10年以內。下方農地單產比地域平均不減少約2成以上。每年報告。2026年10月2日參照)
- 資源能源廳 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FIT)・FIP制度(售電的制度框架。2026年10月2日參照)
※屬哪種農地分類、第一種農地・農用地區域內農地的許可可否、所需前提手續(自農業振興地域整備計畫除外等),逐筆農地判斷。本文未斷定任何具體許可可否,該當性作為【未經查證】處理,以農業委員會・都道府縣及行政書士的確認為前提。
※臨時轉用許可的期間區分・單產的判斷・報告樣式,可能隨自治體運用或最新通知而變。適用時請以e-Gov法令檢索與農林水產省最新指引確認。
※售電收入・設備・農地繼承的稅務處理,因事業型態與個別情事而變。本文未斷定具體稅額・稅率。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稅務判斷。農地轉用・臨時轉用的許可申請由行政書士、分筆等表示相關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權利相關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糾紛由律師辦理。
※物件・活用的資訊提供及買賣・租賃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各士業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持有農地的活用,把農地分類與農地法的許可・臨時轉用、務農持續要件對應起來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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