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業・運送業要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或農地取得資材置場、車庫,可行嗎?

郊外的便宜土地,往往落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或屬於農地,麻煩多半在簽約之後才浮現。手續完全取決於兩件事——是否在地上蓋東西,以及地目是不是農地。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就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建設業・運送業的資材置場、車庫,手續完全取決於兩件事:①只在空地上堆放(不蓋建物)還是要蓋上屋、組合屋辦公室②地目是農地還是宅地・雜種地。即使在市街化調整區域,「空地的資材置場」本身多半不屬於開發許可的對象;但若地目為農地,另需農地轉用的許可,若要蓋上屋或辦公室則需建築許可。這些都能在簽訂租賃・買賣契約之前確認。
「郊外有便宜土地,就拿來當資材置場」「想把卡車的車庫留大一點」——建設業・運送業者在郊外找地時,愈划算的候選地愈常落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或屬於農地,簽約之後才發現「就這樣沒辦法用」的來回折返於是發生。本文寫給在郊外尋找資材置場、車庫用地的建設業・運送業者,以及出租・出售這類用地的地主,依序整理簽約前就能確認的物件端要件與規制。最終確認,仍在管轄土地的特定行政廳、農業委員會、警察署的窗口。
資材置場或車庫,能用市街化調整區域或農地嗎?
答案取決於「要不要蓋建物」與「地目是不是農地」。
市街化調整區域,依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7條第3項為「應抑制市街化之區域」。不過,只是堆放資材、只是停車的空地利用本身,並不構成開發行為。 開發行為依同法第4條第12項為「主要為供建築物之建築或特定工作物之建設之目的,而變更土地之區劃形質」,不伴隨區劃形質變更的露天資材置場・停車場,原則上不屬於開發許可(第29條)的對象。
問題在於要在那裡蓋建物時。組合屋辦公室、車庫上屋、休息所等會成為建築物,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於取得開發許可的開發區域以外新建・改建建築物或變更用途,依都市計畫法第43條第1項需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建築許可)。能否核准,取決於是否符合同法第34條各號的立地基準(條例指定的區域、經開發審查會之議者等)。即使是貨櫃或倉庫,只要不能隨時任意移動,即屬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2條第1號的建築物,同樣處理。
| 使用方式 | 市街化區域 | 市街化調整區域 |
|---|---|---|
| 在空地堆資材・停車(無建物) | 原則不需開發許可 | 原則不需開發許可。但地目為農地則另需農地轉用 |
| 蓋上屋・組合屋辦公室・車庫 | 依用途地域的建築限制 | 原則需第43條第1項的建築許可(是否符合第34條的立地基準) |
用途地域與容積率如何牽動土地價格,整理在〈日本的土地價格為何會因「容積率」而改變〉;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的處理,寫在〈繼承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賣得掉嗎?〉。事業用物件的整體請見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辦公室與許可認可的關係請見公司設立與辦公室選擇。
放在農地時,需要哪些許可?
若地目為農地,把它做成資材置場・車庫=「轉用為農地以外」,需要農地法的手續。
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號)要求,把農地變為農地以外之物(轉用)須經許可。自己轉用自己的農地,需第4條第1項的許可;買入或租入農地加以轉用,需第5條第1項的許可,兩者原則上皆為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經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資材置場・車庫並非「耕作」,故屬此轉用許可的對象。
這裡市街化區域與市街化調整區域大幅分開。市街化區域內的農地,只要事先向農業委員會申報即可(第4條第1項第7號・第5條第1項第6號的申報)。相對地,包含市街化調整區域在內的市街化區域外農地,無法以「申報」了事,而需「許可」,許可是否易於核准,視對農業上利用的支障程度等而定。若只是維持農地(以耕作為目的)移轉權利,則為第3條第1項農業委員會的許可;但資材置場・車庫屬轉用,故落在第4條・第5條。
| 農地所在 | 做成資材置場・車庫時 | 依據 |
|---|---|---|
| 市街化區域內的農地 | 向農業委員會申報 | 農地法第4條第1項第7號・第5條第1項第6號 |
| 市街化調整區域等市街化區域外的農地 | 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 | 農地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 |
農地轉用的許可申請・申報的文件製作與代理,屬行政書士的業務。 農地轉用,與在市街化調整區域蓋上屋時的開發許可・建築許可,是不同的手續,兩者都涉及時,會一併請行政書士諮詢。本公司(不動產)會先查候選地的地目・區域劃分・都市計畫,在簽約前指出哪些土地就這樣沒辦法用。
與建設業許可、車庫證明的關係如何?
建設業許可的「營業所」,與車輛的「車庫(保管場所)」,用不同的尺來看。
建設業許可(建設業法。國土交通省・都道府縣的許可)並非審查資材置場・車庫本身,而是看經營業務的管理體制・專任技術者・財產基礎等。資材置場・車庫物件是否合格,不由建設業許可的要件決定,而由上面看到的都市計畫法・農地法・建築基準法一側決定。並不是「有資材置場就比較容易取得建設業許可」的關係。
車輛的車庫(保管場所),是自動車的保管場所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車庫法)的問題。同法第3條課予汽車保有者在道路以外確保保管場所的義務,第4條要求於登錄等時提出警察署長交付、證明保管場所的書面(即所謂車庫證明)。輕自動車依第5條申報保管場所的位置,變更時依第7條於15日內申報變更。這裡運送業與其他分開。
| 車輛 | 車庫證明・申報 | 依據 |
|---|---|---|
| 建設業等的自用卡車・社用車(白牌) | 作為保有者須確保保管場所並取得車庫證明(輕自動車為申報) | 車庫法第3條・第4條・第5條 |
| 運送事業的事業用自動車(綠牌) | 因車庫已在運送業許可中確保,登錄時原則不需車庫證明 | 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法的許可・運輸支局的事業用自動車等聯絡書 |
普通自動車的車庫證明・輕自動車的保管場所申報的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接。 運送事業用(綠牌)車庫的想法,整理在〈在日本開運送公司,簽約前該怎麼挑營業所與車庫的物件〉;中古車展示場・在庫車的車庫證明處理,寫在〈中古車販售的展示場・保管場所的物件要件〉。
簽約前該確認的地目・接道・排水是什麼?
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前面道路的寬度、雨水與排水的去路,這三點要在簽約前看。
第一是地目。登記上的地目若為「畑」「田」,即使現況為草地,也可能被視為農地法上的農地而需轉用手續;反之,登記為「宅地」「雜種地」,若現況正在耕作,也可能被視為農地。登記地目與現況兩者都要確認,並向農業委員會確認現況,才是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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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接道與前面道路。若有資材搬入或大型車出入,要看前面道路是不是所用車輛能通行的寬度、私道能否取得通行同意。若要蓋上屋・辦公室,建築基準法第43條的接道義務(原則接寬度4m以上道路2m以上)也會牽涉。
第三是排水。資材置場・車庫鋪面後,雨水會一次流出,可能溢至鄰地或道路。要先確認排水的放流去處(側溝・水路)與是否需水路管理者的同意。
| 確認項目 | 要看之處 | 窗口 |
|---|---|---|
| 地目 | 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是不是農地) | 法務局・農業委員會 |
| 區域劃分・都市計畫 | 是不是市街化調整區域、能否蓋上屋 | 特定行政廳(都市計畫課) |
| 接道・寬度 | 前面道路寬度、私道通行同意 | 道路管理者・特定行政廳 |
| 排水 | 雨水放流去處、水路管理者的同意 | 河川・水路管理者 |
這些,都能與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見〈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一併,在簽約前排開確認。
該找誰諮詢?
物件調查、仲介、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農地轉用的許可申請・申報、市街化調整區域的開發許可・建築許可、普通自動車的車庫證明・輕自動車的保管場所申報等向公家機關提交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
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
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稅務請直接委託稅理士,租金與遷讓等紛爭請直接委託律師。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市街化調整區域的農地,可以租來當建設資材的置場嗎?
A. 若只在空地堆資材、不蓋建物,較不易落入開發許可(都市計畫法第29條)的對象;但若地目為農地,把農地變為農地以外即屬轉用,因位於市街化區域外,需農地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的許可(市街化區域內則為申報)。可否視對農業上利用的支障程度等而變,著手前請向農業委員會確認。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接。
Q. 想在資材置場蓋組合屋辦公室或車庫屋頂,市街化調整區域也能蓋嗎?
A. 組合屋辦公室或上屋屬建築物,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於取得開發許可的開發區域以外興建,需都市計畫法第43條第1項的建築許可。能否核准取決於是否符合同法第34條各號的立地基準,且因區域與自治體條例而異。可否因物件而異,請向特定行政廳確認後,文件製作請向行政書士諮詢。
Q. 停放建設用傾卸車、卡車的車庫,也需要車庫證明嗎?
A. 自用(白牌)的社用卡車・傾卸車,須由保有者確保保管場所並取得車庫證明(輕自動車為保管場所的申報)(車庫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窗口是管轄保管場所的警察署,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接。運送事業用(綠牌)因車庫已在運送業許可中確保,登錄時原則不需車庫證明。
Q. 把農地做成資材置場的轉用,能由不動產公司代為申請嗎?
A. 不能。農地轉用的許可申請・申報的文件製作與代理屬行政書士的業務,不動產公司不承辦。本公司負責物件(土地)的調查・仲介・契約,農地轉用與開發許可・建築許可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4條第12項=開發行為的定義、第7條第3項=市街化調整區域為應抑制市街化之區域、第29條=開發許可、第34條各號=市街化調整區域開發許可的立地基準、第43條第1項=開發許可區域以外的建築許可。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23號,反映至2026年5月27日施行部分。2026年9月22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農地法」(昭和27年法律第229號。第3條第1項=農地權利移動的限制〈農業委員會的許可〉、第4條第1項=農地轉用的限制〈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第7號=市街化區域內農地的申報、第5條第1項=以轉用為目的之權利移動限制〈都道府縣知事等的許可〉・第6號=市街化區域內農地的申報。市街化區域申報的號碼因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而前移。2026年9月22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自動車的保管場所的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第3條=保管場所的確保、第4條=登錄等時提出保管場所證明書面〈車庫證明〉、第5條=輕自動車保管場所位置的申報、第7條=變更保管場所時15日內申報變更。2026年9月22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2條第1號=建築物的定義〈含不能隨時任意移動者〉、第43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接道義務〉。2026年9月22日參照)
- 農林水產省「關於農地轉用許可制度」(農地轉用許可的區分、市街化區域內農地的申報、許可權者。2026年9月22日參照)
※市街化調整區域內資材置場・車庫・上屋的可否、農地轉用的許可與申報之別,會因區域劃分・地目・都市計畫・有無開發許可・自治體條例而不同。本文並未就個別土地作出判斷。
※建設業許可・運送業許可的要件,與資材置場・車庫的物件要件是不同的尺。本文並非對許可的取得作出判斷或保證。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最終確認請至特定行政廳(都市計畫・建築主管課)・農業委員會・警察署等窗口。 物件調查・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農地轉用・開發許可・建築許可・車庫證明等向公家機關提交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許可・申報(行政手續)的議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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