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一般定期借地權付建物或公寓,該怎麼出售?

繼承來的一般定期借地權付戶建、公寓也賣得掉,但與普通借地權(有更新)不同,一般定期借地權不更新,期間屆滿時原則上要拆除建物、把土地空地返還。剩餘期間愈短,愈難賣、價格也愈低。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從條文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來的一般定期借地權付建物或公寓也賣得掉。但與普通借地權(有更新)不同,一般定期借地權(借地借家法第22條)不更新,存續期間屆滿時原則上要拆除建物、把土地作為空地返還給地主。因此剩餘期間愈短,愈難找到買主,也愈影響價格。 出售原則上需地主的同意,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承接。
從父母繼承的家或公寓,原來是「定期借地權付」——土地不是自己的,契約寫著「不更新」「期滿返還」。到底賣得掉,還是只能持有到屆滿?本文寫給繼承一般定期借地權付戶建・公寓、在出售與繼續持有之間猶豫的繼承人,從條文整理與普通借地權的差異・剩餘期間的作用・同意・稅務的分工。這是繼承建物與借地權的借地人一側的視角,並非持有土地(底地)的地主一側。
普通借地權與一般定期借地權,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更新、還是期間屆滿即空地返還。
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就以擁有建物為目的的借地權,備有兩個系統。其一是有更新的普通借地權(第3條以下。存續期間屆滿時若有建物即可請求更新,地主的拒絕更新須有正當事由)。其二是不更新的定期借地權等。
一般所稱「一般定期借地權」,是借地借家法第22條所定者(條文的標題為「定期借地權」),以50年以上為存續期間設定,並定有①契約不更新②不因建物築造而延長存續期間③不行使第13條的建物買取請求,這三個特約,以公正證書等書面(含電磁紀錄)為之。期間屆滿時,原則上由借地人拆除建物、把土地作為空地返還給地主。此外,還有專以事業用建物擁有為目的的事業用定期借地權等(第23條。存續期間10年以上未滿50年・以公正證書為之),以及於經過30年以上之時點把建物讓與地主的特約之建物讓與特約付借地權(第24條)。
| 借地類型 | 依據 | 更新 | 期間屆滿時 |
|---|---|---|---|
| 普通借地權 | 借地借家法第3條・第5條 | 有(無正當事由即更新) | 有建物即較易延續 |
| 一般定期借地權 | 借地借家法第22條 | 無 | 原則拆除建物、空地返還 |
| 事業用定期借地權等 | 借地借家法第23條 | 無 | 用途限於事業用 |
| 建物讓與特約付借地權 | 借地借家法第24條 | — | 把建物讓與地主的特約 |
屬哪一類型,取決於借地契約書的記載與設定日。在考慮出售之前,請先確認契約書有無「定期借地權」「不更新」「期滿空地返還」的記載。繼承普通借地權時的同意與出售順序,整理在〈繼承的借地權付建物要出售,地主的同意需要到什麼程度〉。繼承不動產整體的推進方式,請見繼承的不動產諮詢。
剩餘期間短,對售價會有什麼影響?
剩餘期間,直接就是「還能住・還能出租那棟建物幾年」的年數。愈短,價格愈低。
因一般定期借地權期間屆滿即空地返還,買主看到的價值,僅限於「所剩年數之間能使用的價值」。以50年設定的定期借地公寓,於設定後30年繼承並出售時,買主能用的約剩20年。再者,以下三點會把價格往下壓。
第一是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一般要求把借款期間收在借地剩餘期間的範圍內,故剩餘期間短時,買主難以承作長期貸款,能買的層次變窄。第二是屆滿時的建物拆除費用。 空地返還為原則,故拆除費由誰、如何負擔,會進入價格協商。第三是保證金(預託金)的處理。 定期借地有時於簽約時已交付保證金,其返還債權在買賣中如何承接,需寫進契約。
| 影響價格的要素 | 內容 |
|---|---|
| 剩餘期間 | 愈短「可用年數」愈少、價格愈低 |
| 住宅貸款 | 借款期間受剩餘期間限制,能買的層次變窄 |
| 拆除費用 | 屆滿時空地返還所伴隨的拆除費 |
| 保證金・地代 | 保證金返還債權的承接、地代水準與調整條款 |
另外,相續稅計算上的定期借地權等的評價,依剩餘期間等,循財產評價基本通達進行;但此課稅上的評價額,與實際在市場能賣出的價格並不一致。 本文不寫評價額・稅額,相續稅評價・讓渡所得以請稅理士確認為前提。本公司不先擺出查定額,而是先讀借地契約書・地代紀錄・剩餘期間,再組合條件。
地主的同意與讓渡承諾料,該怎麼處理?
繼承本身不需同意,但要出售給第三人時就需要同意。
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借地權亦包含在內,故繼承本身不需地主的同意。 但出售不同,把借地上的建物賣給第三人,土地的賃借權也一併移轉,民法第612條第1項規定「賃借人非經賃貸人同意,不得讓與其賃借權……」,故在此需要地主的同意。 這在普通借地權與定期借地權都一樣。
作為同意對價支付的「讓渡承諾料(名義變更料)」,法律上並無一律的基準。 雖有以借地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為概數的說法,但無法確認支撐該比例的公家一律基準,故本文不斷定金額・比例。地主不同意時,有向法院請求代替同意之許可的借地非訟(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一途,由法院判斷是否許可與財產上給付的數額。
| 場面 | 地主的同意 | 依據 |
|---|---|---|
| 繼承承接 | 不需 | 民法第896條(包括承繼) |
| 出售給第三人(建物+借地權) | 需要 | 民法第612條第1項 |
| 地主不同意時 | 可請求法院許可 | 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借地非訟) |
借地非訟是法院的手續,是否許可與金額均由法院逐案判斷,本公司不作此判斷。 與地主的條件協商惡化成紛爭時,或借地非訟的聲請,會請直接委託律師。需要同意與不需要同意的場面切分,也整理在〈繼承的家原來是借地──需要地主同意與不需要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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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登記與稅務,該找哪位專家?
首先是建物的相續登記。 借地權本身多半未登記,但依借地借家法第10條第1項,借地權人若在土地上擁有已登記的建物,即可對第三人主張借地權。對抗力的基礎是建物的登記,故建物名義若仍為亡者,基礎便會動搖。定期借地公寓中,區分所有人準共有敷地的借地權,會把專有部分(建物)與敷地利用權一併出售。
相續登記也是義務。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要求因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自知悉繼承開始與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申請(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義務化與出售的順序,寫在〈沒辦好相續登記,實家賣得掉嗎〉。
| 角色 | 承辦者 |
|---|---|
| 建物買賣的仲介,借地契約書・剩餘期間・條件的調查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 |
| 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蒐集等文件的製作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建物的相續登記・借地權的登記 | 司法書士 |
| 相續稅・讓渡所得的申報、定期借地權的評價 | 稅理士 |
| 與地主的條件協商惡化時的紛爭・借地非訟 | 律師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司法書士・稅理士・律師,也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一般定期借地權付的公寓,究竟賣得掉嗎?
A. 賣得掉。但一般定期借地權(借地借家法第22條)不更新,期間屆滿時原則上空地返還。買主能用的僅限於剩餘期間,住宅貸款的借款期間也易受該範圍限制,故剩餘期間愈短愈難找到買主、也愈影響價格。請先在契約書確認存續期間與設定日。
Q. 普通借地權與一般定期借地權,出售的難易如何不同?
A. 普通借地權有更新(借地借家法第3條・第5條),有建物即較易延續,故價值較易維持。一般定期借地權(第22條)不更新、期間屆滿即終了,故剩餘期間愈短愈影響價格。屬哪一類型,取決於借地契約書的記載與設定日。出售難易的前提會改變,請先確認契約書。
Q. 出售定期借地權付建物,需要地主的同意嗎?
A. 繼承本身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條),但出售給第三人時伴隨借地權的讓與,故依民法第612條第1項需地主的同意。這在定期借地權也一樣。承諾料法律上並無一律基準,地主不同意時,有向法院請求代替同意之許可的借地非訟(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一途。
Q. 期間屆滿在即時,建物的拆除費用由誰負擔?
A. 一般定期借地權原則上於期間屆滿時由借地人拆除建物、空地返還,故拆除費用的負擔會成為價格協商的論點。由誰、如何負擔,因契約的約定與買賣條件而異,並無單一答案。請在確認契約書的空地返還條款與保證金處理後,逐案組合條件。具體的稅與拆除費用估算,請向稅理士・拆除業者確認。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3條=存續期間、第5條第1項=更新請求、第10條第1項=借地權的對抗力、第13條第1項=建物買取請求權、第19條第1項=土地賃借權讓與或轉租的許可、第22條=定期借地權〈一般定期借地權〉、第23條=事業用定期借地權等、第24條=建物讓與特約付借地權。公布=1991年10月4日。現行條文為令和4年法律第48號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9月22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12條第1項=賃借權的讓與及轉租的限制、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2026年9月22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因繼承等取得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申請・3年內。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2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定期借地權的解說」(一般定期借地權〈存續期間50年以上〉・事業用定期借地權等・建物讓與特約付借地權之別。2026年9月22日參照)
※讓渡承諾料・更新料的水準、借地權與底地價格的比例,因無一手資料可確認的一律基準,本文未寫金額。
※相續稅計算上的定期借地權等的評價,依剩餘期間等循財產評價基本通達進行,但課稅上的評價額與市場價格不一致。具體的評價額・稅額請向稅理士確認。本文未寫金額。
※借地非訟(借地借家法第19條的聲請)是法院的手續,是否許可及財產上給付的數額由法院判斷。本文並未就個別案件作出判斷。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建物的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的申報及定期借地權的評價由稅理士,與地主的紛爭及借地非訟由律師進行。
※不動產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的不動產,把契約書與登記與期限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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