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賣繼承來的底地(sokochi)——與借地人的關係、地租、出售路徑
底地是附有借地權的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而承接,本身不需要借地人的同意(民法第896條=包括承繼)。買方主要是借地人或第三人;借地人買下,借地關係即消滅。價格隨地租水準・剩餘期間・借地權比例而變,並不一律。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底地(sokochi)是附有借地權的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而承接,本身不需要借地人的同意(民法第896條=包括承繼)。賣的對象主要是借地人・第三人(含收購底地的業者),借地人買下的話,借地關係即消滅。價格隨地租水準・剩餘期間・借地權比例而變,並不一律。賣之前,要先完成「土地」而非建物的相續(繼承)登記。
在整理過世父母的土地時,發現「明明是自家的土地,卻蓋著別人的房子」。地租收得到,卻無法自由使用——那就是底地。這是繼承場面中讓人較難處理的議題之一。本文寫給繼承了出租給借地人之土地(底地)、正考慮出售或整理的地主,依民法・借地借家法・財產評價基本通達的條文與國稅廳的資料,整理賣的對象・價格的思考・進行的順序。價格與稅額的最終確認,由稅理士與本公司的估價進行。
底地(sokochi)是什麼?與借地權有何不同?
底地是「附有借地權的土地所有權」,借地權是「借用該土地使用的權利」。是同一塊土地的一體兩面。
一筆土地上有借地契約時,該土地的價值就分成地主側的底地與借地人側的借地權。地主擁有所有權,但因借地人擁有建物並使用土地,地主無法自由使用或要求返還。地主收到的是地租。
| 底地(地主側) | 借地權(借地人側) | |
|---|---|---|
| 內容 | 附有借地權的土地所有權 | 借用土地、擁有建物並使用的權利 |
| 得到什麼 | 地租 | 土地的使用 |
| 限制 | 無法自由使用・難以要求返還 | 地租的支付・契約的條件 |
| 繼承時 | 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條) | 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條) |
繼承本身,地主側與借地人側都不需要對方的同意。 因為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並非依當事人意思的移轉,而是依法律的包括承繼。從借地人側看同意的要否,整理在繼承的房子蓋在租來的土地上。
繼承的底地能賣給誰?
主要有借地人、第三人(含收購底地的業者),以及與借地人交換這幾個選項。
底地帶著借地權的限制,相較於空地,買方較少、價格也較易偏低。即便如此,仍有以下組法。
| 賣法 | 概要 | 留意點 |
|---|---|---|
| 賣給借地人 | 借地人買下底地即成完全所有權 | 借地人是否有資金與意願 |
| 賣給第三人・收購業者 | 底地原樣賣給第三人 | 被當地租收益物件評價,價格易偏低 |
| 借地權與底地同時賣 | 地主與借地人合作,以完全所有權賣給第三人 | 需雙方合意與價格分配的調整 |
| 等價交換(借地權與底地交換) | 分割一筆,地主・借地人各得所有權 | 需分筆・測量與稅務的檢討 |
「借地人常是最主要的買方人選」,但仍隨資金與意願而變。 賣給借地人、賣給第三人、同時賣、或交換——哪種有利隨地租水準・剩餘期間・與借地人的關係而變,本公司提示一般性的選項與議題。以共有繼承底地要賣時,需全體共有人合意,這與繼承了私道的持分時是相同的結構。
底地的價格與地租・更新料如何決定?
沒有一律的基準。稅務上的評價與實際的買賣價格,要分開來想。
稅務上底地(貸宅地)的評價,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借地權的價額,以自用地的價額乘以借地權比例求得(通達27);貸宅地=底地則從中扣除借地權的價額來評價(通達25)。借地權比例在路線價圖・評價倍率表上依地域訂定。
| 區分 | 相續稅的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 |
|---|---|
| 借地權 | 自用地的價額 × 借地權比例(通達27) |
| 底地(貸宅地) | 自用地的價額 −(自用地的價額 × 借地權比例)(通達25) |
不過,這個稅務上的評價額,與實際能賣出的價格並不一致。 底地的實際成交價,隨地租水準、剩餘期間、更新或讓與的同意見込、借地人的屬性而變動。關於地租的增減,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11條第1項規定,因租稅公課的增減・土地價格的變動・與鄰近類似地租的比較而變得不相當時,當事人可就將來請求地租等的增減。承諾料或更新料的水準,因無一手資料可確認的一律基準,本文未寫金額。 出售手取的比較方式,請見收購與仲介,手取差多少。相續稅評價與讓渡所得的計算,請向稅理士確認。
賣之前,相續登記與測量要到什麼程度?
先完成土地的相續登記是前提。境界不明時,也要考慮測量。
買賣以賣方為登記名義人為前提。底地是「土地」,所以需要的是土地而非建物的相續登記(建物是借地人的)。相續登記也是義務。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規定,因繼承取得所有權者,須自知悉繼承開始且知悉取得該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申請移轉登記(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化於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登記的申請本身是司法書士的業務。
| 要收集的・要做的 | 從哪裡・誰 | 為何需要 |
|---|---|---|
| 土地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圖 | 法務局 | 確認名義人・範圍・地番 |
| 土地租賃契約書(借地契約書) | 自宅・保管箱・借地人 | 讀地租・期間・更新・讓與的條項 |
| 地租的入帳記錄 | 存摺・收據 | 確認現在的地租與有無欠繳 |
| 土地的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使賣方=名義人(3年內的義務) |
| 境界確定・測量・分筆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因應境界不明・等價交換的分筆 |
契約書找不到並不罕見。 即便如此,仍可從地租的入帳記錄與登記追出線索。境界不明或以等價交換分割一筆時,需土地家屋調查士的測量・分筆。義務化與出售的順序,整理在尚未做相續登記能賣掉老家嗎。繼承不動產的全貌,彙整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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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與跟借地人的紛爭該找誰談?
角色是分開的。底地牽涉的專家多,一開始先做好分工就不會迷路。
| 要做的事 | 負責 |
|---|---|
| 底地的調查・價格思考・買賣仲介與契約 |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
| 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權利義務・官公署提出書類的製作 | 行政書士 |
| 土地的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 底地・借地權的相續稅評價與讓渡所得的申報 | 稅理士 |
| 境界確定・測量・分筆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 與借地人的紛爭・借地契約的解釋・地租增減的爭訟 | 律師 |
底地的調查、價格的思考、與買方・借地人的條件調整、仲介與契約,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權利義務書類・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土地的相續登記請找司法書士,相續稅評價與讓渡所得的申報請找稅理士,測量・分筆請找土地家屋調查士,與借地人的紛爭及借地契約的解釋・地租增減的爭訟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把繼承底地一事告訴借地人,會被索取什麼嗎?
A. 繼承是民法第896條的包括承繼,地主變更本身不需借地人同意,承諾料也無條文上的根據。不過地主側仍以書面告知借地人名義已變更為實務,因為地租的請求對象與更新的相對人會改變。若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則不同,請確認契約書。
Q. 底地能賣多少?能以相續稅評價額賣掉嗎?
A. 通常不一致。稅務評價依通達25從自用地價額扣除借地權價額,但實際成交價隨地租水準・剩餘期間・同意見込・借地人屬性而動。本公司不先擺出評價額,而是讀過契約書與地租記錄後再組條件。稅務上的評價與申報請向稅理士確認。
Q. 借地人不買底地,能賣給第三人嗎?
A. 能。有把底地原樣賣給第三人或收購底地業者的途徑。但因借地權的限制仍在,會被當地租收益物件評價,價格較空地易偏低。也有把借地權與底地同時賣給第三人、或以等價交換分割一筆的組法。哪種有利隨條件而定,本公司提示一般性的選項與議題。
Q. 繼承人有數位。底地能以共有狀態賣嗎?
A. 能,只要全體共有人成為賣方。這需要每一位的意思確認與蓋章、印鑑證明書(民法第898條・第899條)。若無法談攏,就成為民法第256條共有物分割的問題,談不成最終走法院手續。此階段的爭議屬律師領域。要先以遺產分割改為單獨名義再賣,或以共有狀態賣,由期限與人數逆推決定。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包括承繼)、第898條・第899條=共同繼承的共有・依應繼分承繼、第256條=共有物分割請求。令和8年法律第45號於2026年6月24日公布(施行日期依該法附則第1條)。2026年9月1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3條=存續期間、第5條=更新請求、第9條=強行規定、第11條第1項=地租等增減請求權、第19條第1項=土地租賃權讓與或轉租的許可。最終修正為令和5年法律第53號。2026年9月1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因繼承等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3年內。2026年9月13日參照)
- 國稅廳「No.4613 貸宅地的評價」・「No.4611 借地權的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5=貸宅地(底地)的評價,27=借地權的評價=自用地的價額×借地權比例。2026年9月13日參照)
- 法務省「民法・不動產登記法(所有者不明土地相關)的修正等」(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13日參照)
※承諾料・更新料的水準,以及底地與借地權的價格比例,因無一手資料可確認的一律基準,本文未寫金額(未驗證)。實際成交價隨個別物件・地租・借地人的狀況而變。相續稅評價額與實際買賣價格並不一致;相續稅評價・讓渡所得的計算・申報由稅理士進行。共有物分割・地租增減・借地契約解釋的爭議可能經法院手續,可否與金額由法院判斷;本文未就個別事案判斷可否。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提示個別的法律判斷。土地的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的申報由稅理士、測量・分筆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與借地人的紛爭由律師進行。底地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行政書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的底地,把契約書・登記・評價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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