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卖继承来的底地(sokochi)——与借地人的关系、地租、出售路径
底地是附有借地权的土地所有权。因继承而承接,本身不需要借地人的同意(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买方主要是借地人或第三人;借地人买下,借地关系即消灭。价格随地租水准・剩余期间・借地权比例而变,并不一律。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底地(sokochi)是附有借地权的土地所有权。因继承而承接,本身不需要借地人的同意(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卖的对象主要是借地人・第三人(含收购底地的业者),借地人买下的话,借地关系即消灭。价格随地租水准・剩余期间・借地权比例而变,并不一律。卖之前,要先完成「土地」而非建物的相续(继承)登记。
在整理过世父母的土地时,发现「明明是自家的土地,却盖着别人的房子」。地租收得到,却无法自由使用——那就是底地。这是继承场面中让人较难处理的议题之一。本文写给继承了出租给借地人之土地(底地)、正考虑出售或整理的地主,依民法・借地借家法・财产评价基本通达的条文与国税厅的资料,整理卖的对象・价格的思考・进行的顺序。价格与税额的最终确认,由税理士与本公司的估价进行。
底地(sokochi)是什么?与借地权有何不同?
底地是「附有借地权的土地所有权」,借地权是「借用该土地使用的权利」。是同一块土地的一体两面。
一笔土地上有借地契约时,该土地的价值就分成地主侧的底地与借地人侧的借地权。地主拥有所有权,但因借地人拥有建物并使用土地,地主无法自由使用或要求返还。地主收到的是地租。
| 底地(地主侧) | 借地权(借地人侧) | |
|---|---|---|
| 内容 | 附有借地权的土地所有权 | 借用土地、拥有建物并使用的权利 |
| 得到什么 | 地租 | 土地的使用 |
| 限制 | 无法自由使用・难以要求返还 | 地租的支付・契约的条件 |
| 继承时 | 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条) | 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条) |
继承本身,地主侧与借地人侧都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因为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继承并非依当事人意思的移转,而是依法律的包括承继。从借地人侧看同意的要否,整理在继承的房子盖在租来的土地上。
继承的底地能卖给谁?
主要有借地人、第三人(含收购底地的业者),以及与借地人交换这几个选项。
底地带着借地权的限制,相较于空地,买方较少、价格也较易偏低。即便如此,仍有以下组法。
| 卖法 | 概要 | 留意点 |
|---|---|---|
| 卖给借地人 | 借地人买下底地即成完全所有权 | 借地人是否有资金与意愿 |
| 卖给第三人・收购业者 | 底地原样卖给第三人 | 被当地租收益物件评价,价格易偏低 |
| 借地权与底地同时卖 | 地主与借地人合作,以完全所有权卖给第三人 | 需双方合意与价格分配的调整 |
| 等价交换(借地权与底地交换) | 分割一笔,地主・借地人各得所有权 | 需分笔・测量与税务的检讨 |
「借地人常是最主要的买方人选」,但仍随资金与意愿而变。 卖给借地人、卖给第三人、同时卖、或交换——哪种有利随地租水准・剩余期间・与借地人的关系而变,本公司提示一般性的选项与议题。以共有继承底地要卖时,需全体共有人合意,这与继承了私道的持分时是相同的结构。
底地的价格与地租・更新料如何决定?
没有一律的基准。税务上的评价与实际的买卖价格,要分开来想。
税务上底地(贷宅地)的评价,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借地权的价额,以自用地的价额乘以借地权比例求得(通达27);贷宅地=底地则从中扣除借地权的价额来评价(通达25)。借地权比例在路线价图・评价倍率表上依地域订定。
| 区分 | 相续税的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 |
|---|---|
| 借地权 | 自用地的价额 × 借地权比例(通达27) |
| 底地(贷宅地) | 自用地的价额 −(自用地的价额 × 借地权比例)(通达25) |
不过,这个税务上的评价额,与实际能卖出的价格并不一致。 底地的实际成交价,随地租水准、剩余期间、更新或让与的同意见込、借地人的属性而变动。关于地租的增减,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11条第1项规定,因租税公课的增减・土地价格的变动・与邻近类似地租的比较而变得不相当时,当事人可就将来请求地租等的增减。承诺料或更新料的水准,因无一手资料可确认的一律基准,本文未写金额。 出售手取的比较方式,请见收购与仲介,手取差多少。相续税评价与让渡所得的计算,请向税理士确认。
卖之前,相续登记与测量要到什么程度?
先完成土地的相续登记是前提。境界不明时,也要考虑测量。
买卖以卖方为登记名义人为前提。底地是「土地」,所以需要的是土地而非建物的相续登记(建物是借地人的)。相续登记也是义务。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规定,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须自知悉继承开始且知悉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移转登记(相续登记的申请义务化于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登记的申请本身是司法书士的业务。
| 要收集的・要做的 | 从哪里・谁 | 为何需要 |
|---|---|---|
| 土地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图 | 法务局 | 确认名义人・范围・地番 |
| 土地租赁契约书(借地契约书) | 自宅・保管箱・借地人 | 读地租・期间・更新・让与的条项 |
| 地租的入帐记录 | 存折・收据 | 确认现在的地租与有无欠缴 |
| 土地的相续登记 | 司法书士 | 使卖方=名义人(3年内的义务) |
| 境界确定・测量・分笔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因应境界不明・等价交换的分笔 |
契约书找不到并不罕见。 即便如此,仍可从地租的入帐记录与登记追出线索。境界不明或以等价交换分割一笔时,需土地家屋调查士的测量・分笔。义务化与出售的顺序,整理在尚未做相续登记能卖掉老家吗。继承不动产的全貌,汇整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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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与跟借地人的纷争该找谁谈?
角色是分开的。底地牵涉的专家多,一开始先做好分工就不会迷路。
| 要做的事 | 负责 |
|---|---|
| 底地的调查・价格思考・买卖仲介与契约 |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
| 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权利义务・官公署提出书类的制作 | 行政书士 |
| 土地的相续登记 | 司法书士 |
| 底地・借地权的相续税评价与让渡所得的申报 | 税理士 |
| 境界确定・测量・分笔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与借地人的纷争・借地契约的解释・地租增减的争讼 | 律师 |
底地的调查、价格的思考、与买方・借地人的条件调整、仲介与契约,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权利义务书类・向官公署提出的书类制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土地的相续登记请找司法书士,相续税评价与让渡所得的申报请找税理士,测量・分笔请找土地家屋调查士,与借地人的纷争及借地契约的解释・地租增减的争讼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把继承底地一事告诉借地人,会被索取什么吗?
A. 继承是民法第896条的包括承继,地主变更本身不需借地人同意,承诺料也无条文上的根据。不过地主侧仍以书面告知借地人名义已变更为实务,因为地租的请求对象与更新的相对人会改变。若个别契约另有约定则不同,请确认契约书。
Q. 底地能卖多少?能以相续税评价额卖掉吗?
A. 通常不一致。税务评价依通达25从自用地价额扣除借地权价额,但实际成交价随地租水准・剩余期间・同意见込・借地人属性而动。本公司不先摆出评价额,而是读过契约书与地租记录后再组条件。税务上的评价与申报请向税理士确认。
Q. 借地人不买底地,能卖给第三人吗?
A. 能。有把底地原样卖给第三人或收购底地业者的途径。但因借地权的限制仍在,会被当地租收益物件评价,价格较空地易偏低。也有把借地权与底地同时卖给第三人、或以等价交换分割一笔的组法。哪种有利随条件而定,本公司提示一般性的选项与议题。
Q. 继承人有数位。底地能以共有状态卖吗?
A. 能,只要全体共有人成为卖方。这需要每一位的意思确认与盖章、印鉴证明书(民法第898条・第899条)。若无法谈拢,就成为民法第256条共有物分割的问题,谈不成最终走法院手续。此阶段的争议属律师领域。要先以遗产分割改为单独名义再卖,或以共有状态卖,由期限与人数逆推决定。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包括承继)、第898条・第899条=共同继承的共有・依应继分承继、第256条=共有物分割请求。令和8年法律第45号于2026年6月24日公布(施行日期依该法附则第1条)。2026年9月1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3条=存续期间、第5条=更新请求、第9条=强行规定、第11条第1项=地租等增减请求权、第19条第1项=土地租赁权让与或转租的许可。最终修正为令和5年法律第53号。2026年9月13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因继承等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3年内。2026年9月13日参照)
- 国税厅「No.4613 贷宅地的评价」・「No.4611 借地权的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5=贷宅地(底地)的评价,27=借地权的评价=自用地的价额×借地权比例。2026年9月13日参照)
- 法务省「民法・不动产登记法(所有者不明土地相关)的修正等」(相续登记的申请义务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13日参照)
※承诺料・更新料的水准,以及底地与借地权的价格比例,因无一手资料可确认的一律基准,本文未写金额(未验证)。实际成交价随个别物件・地租・借地人的状况而变。相续税评价额与实际买卖价格并不一致;相续税评价・让渡所得的计算・申报由税理士进行。共有物分割・地租增减・借地契约解释的争议可能经法院手续,可否与金额由法院判断;本文未就个别事案判断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提示个别的法律判断。土地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让渡所得的申报由税理士、测量・分笔由土地家屋调查士、与借地人的纷争由律师进行。底地的调查・仲介及买卖契约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书类的制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行政书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的底地,把契约书・登记・评价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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