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卖掉继承来的借地权付建物,地主的同意需要到什么程度
要把继承来的借地权付建物卖给第三人,原则上需要地主的同意(民法第612条第1项)。作为代价支付的「转让承诺料」没有法定的一律基准。地主不同意时,还有向法院声请代替同意之许可的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要把继承来的借地权付建物卖给第三人,原则上需要地主(借地权设定人)的同意(民法第612条第1项)。作为代价支付的「转让承诺料」,法律上没有一律基准。地主不同意时,还有向法院声请代替同意之许可的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这条路。卖之前,先把建物的相续登记办好,是正确的顺序。
从父母那里继承了盖在借地上的房子,没有要住的打算而想卖掉。但土地(底地)是地主的,「能不能自己就卖」「承诺料多少」都不清楚,于是动不了——本文写给处在这个立场的人。这不是持有土地的地主那一侧的话题,而是聚焦在继承了建物与借地权的借地人,连同建物一起卖的情形,依条文整理同意的要否・转让承诺料・借地非讼・售出难易的差异。
继承来的借地权付建物,能不能不经地主同意就卖?
继承本身不需要同意,但卖给第三人时就需要。
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继承人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借地权(土地的赁借权)也包含在内,因此继承本身不需要地主的同意。只要不改建、继续住下去,这一步不会成为问题。
但出售不同。把借地上的建物卖给第三人,为了使用该建物,土地的赁借权也会一并移转。民法第6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其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转租租赁物」,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时出租人得解除契约。建物的买卖伴随借地权的让与,同意就在这里成为必要。
| 场合 | 地主的同意 | 依据 |
|---|---|---|
| 因继承承接 | 不需要 | 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 |
| 卖给第三人(建物+借地权) | 需要 | 民法第612条第1项 |
| 未经同意即出售并使其使用 | 可能成为解除的对象 | 民法第612条第2项 |
卖或留的思考方式请见〈继承的老家该卖还是该留〉,继承不动产的整体进行方式整理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
转让承诺料的行情大约多少,由谁负担?
无法以一手资料给出一律的行情。 转让承诺料(也称名义变更料)并非由法律定额,而是由地主与借地人的合意,或由后述借地非讼中法院所定的「财产上之给付」而定。
实务上会以借地权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目安来说,但由于无法确认支撑该比例的公开一律基准,本文不断定金额或比例。 借地权价格本身,会因地租水准・剩余期间・更新与增改建的条件・建物状态・地区而变,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一致。
负担者原则上是卖方(借地人),但在买卖价金的设定与跟买方的条件调整之中,实质负担的形态可能改变。本公司不会先摆出估价或承诺料,而是先读借地契约书与地租纪录,再组合条件。实拿金额的比较方式请见〈买取与仲介,实拿差多少〉。转让所得的税与取得费的处理,请参照国税厅的资料并向税理士确认。
地主不同意时,有借地非讼这条路吗?
有。这是向法院声请代替同意之许可的程序。
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19条第1项规定,借地权人拟将借地上之建物让与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取得赁借权对借地权设定人并无不利之虞,设定人却不同意时,「法院得依借地权人之声请,给予代替设定人同意之许可」。同项并规定,为谋求当事人间利益之衡平而有必要时,得使该许可系于财产上之给付——这就是法院可能定下的承诺料。
| 阶段 | 内容 | 负责者 |
|---|---|---|
| 与地主交涉 | 目标是就同意与承诺料达成合意 | 借地人(可委托律师) |
| 借地非讼的声请 | 向法院请求代替同意之许可 | 律师 |
| 买方的保护 | 未获同意时请求以时价买取建物 | 借地借家法第14条 |
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的声请)是法院的程序,许可与否及财产上给付的金额,都由法院依个案判断。本公司不判断可否,也不判断金额。 与地主的交涉演变成纠纷时、以及借地非讼的声请,请直接委托律师。
旧法借地权与定期借地权,售出难易有何不同?
有没有更新、还是期间届满就结束,是售出难易的一大分界。
借地借家法是废止旧借地法(大正10年法律第49号)等后制定的;依附则第4条原则上对施行前的事项亦适用,但附则有特别规定。附则第6条规定,施行前设定的借地权,其更新仍依从前之例(旧借地法)。可期待更新的借地,从买方的角度价值较能维持。
另外也有不会更新的类型。第22条的定期借地权(存续期间50年以上,特约以书面等为之)与第23条的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专供事业用建物所有、存续期间30年以上未满50年),期间届满就结束,不会更新。 继承到这类借地权时,剩余期间越短,买方越难找,也越会影响价格。
| 借地的类型 | 更新 | 影响售出难易之点 |
|---|---|---|
| 旧法借地权(施行前设定) | 依从前之例(附则第6条) | 可期待更新,价值较能维持 |
| 普通借地权(新法) | 有(借地借家法第5条) | 有建物即可请求更新 |
| 定期借地权(第22条) | 无 | 剩余期间越短越影响价格 |
|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第23条) | 无 | 用途限于事业用,买方也有限 |
属于哪种类型,由借地权设定的日期与契约书的记载决定。在考虑出售之前,请确认契约书上有没有写「定期借地权」「不更新」。另外,借地借家法的施行日(一般说明为1992年〈平成4年〉8月1日),因无法在e-Gov法令检索上找到订定施行期日的政令,本文将其视为【未经查证】,不作日期上的断定。
卖之前,继承的名义与登记要整理什么?(转介对象的整理)
首先是建物的相续登记。 借地权大多没有登记,但依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借地权人于土地上拥有已登记的建物时,得以借地权对抗第三人。对抗力的基础不是土地的赁借权,而是建物的登记,因此若建物名义还是过世的人,这个基础就会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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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登记也是义务。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要求,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应自知悉为自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3年以内申请(令和6年4月1日施行)。与出售的顺序写在〈没办相续登记,老家卖得掉吗〉,找不到权利证时的做法写在〈找不到权利证,还卖得掉吗?〉。
| 角色 | 负责者 |
|---|---|
| 建物买卖的中介、借地契约书・条件的调查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 |
| 遗产分割协议书・户籍收集等文件制作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 建物的相续登记・借地权的登记 | 司法书士 |
| 地主不同意时的借地非讼・纠纷 | 律师 |
| 转让所得税・取得费 | 税理士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司法书士・律师・税理士,也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告诉地主我继承了,对方要求承诺料。我有支付义务吗?
A. 继承是民法第896条的包括承继,并非民法第612条第1项的「让与」。单以继承为理由的承诺料,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但若个别契约另有约定,情况就不同。请确认契约书后,就有无支付义务向律师咨询。
Q. 转让承诺料的行情是多少?
A. 并非由法律定额,也无公开的一手资料可确认一律行情。它由与地主的合意,或由借地非讼中法院所定的财产上之给付而定。虽有以借地权价格一定比例为目安的说法,但本文不断定比例。金额的估算,会在读过契约书与地租纪录后个别检讨。
Q. 地主怎样都不同意。有办法卖吗?
A. 依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有向法院请求代替同意之许可的借地非讼程序。对象是「让与第三人对地主并无不利,却得不到同意」的情形,由法院判断许可与否及财产上给付的金额。因属法院程序,声请请直接委托律师。
Q. 定期借地权付的建物也卖得掉吗?
A. 卖得掉。但定期借地权(借地借家法第22条)与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第23条)没有更新,期间届满就结束。剩余期间越短,买方越难找、越影响价格,因此请先在契约书确认存续期间与设定日。与旧法借地权或普通借地权的售出前提不同。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12条第1项・第2项=赁借权让与及转租的限制、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修正・2026年6月24日施行。2026年9月18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5条=更新请求、第10条第1项=借地权的对抗力、第14条=第三人的建物买取请求权、第19条第1项=土地赁借权让与或转租的许可、第22条=定期借地权、第23条=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附则第4条・第6条。公布=1991年10月4日。现行条文为令和4年法律第48号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9月18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因继承等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申请・3年以内。2026年9月18日参照)
- 法务省「民法・不动产登记法(所有人不明土地相关)之修正等」(相续登记申请义务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18日参照)
- 国税厅 税务解答 No.3272「返还借地权时」等借地权・取得费相关(借地权・转让所得取得费的思路。具体税额・取得费请向税理士确认。2026年9月18日参照)
※转让承诺料・更新料的水准,以及借地权与底地的价格比例,并无可由一手资料确认的一律基准,因此本文不写金额。
※借地借家法的施行日(一般说明为1992年〈平成4年〉8月1日),因无法在e-Gov法令检索上找到订定施行期日的政令,视为【未经查证】,不作日期上的断定。究竟适用旧法或新法,请与借地契约书上记载的设定日一并确认。
※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的声请)是法院的程序,许可与否及财产上给付的金额由法院判断,本文并未就个别案件判断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建物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相续税・转让所得的申报由税理士办理,与地主的纠纷及借地非讼由律师办理。
※不动产的调查・中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来的不动产,把契约书、登记与期限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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