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租赁并用住宅,该卖、该租、还是自住?
继承来的租赁并用住宅(自宅与出租部分一体的建物),卖・租・住都可以。分界在于有无租客,以及税的特例如何生效。带着租客以「业主变更(Owner Change)」出售,出租人地位移转给买方(民法第605条之2),租客受借地借家法保护。出售时的自住用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5条)只适用于自住用部分。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来的租赁并用住宅(自宅与出租部分一体的建物),卖・租・住都可以。分界在于有无租客,以及税的特例如何生效。带着租客以「业主变更(Owner Change)」出售时,出租人的地位移转给买方(民法第605条之2),租客受借地借家法保护,无法轻易请其退租。出售时的自住用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5条),只适用于自住用部分;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同法第69条之4),自住用部分与出租部分的额度分开。让渡所得税・特例的适用属税理士,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与租客的纠纷属律师。
写给把自宅的一部分作出租的「租赁并用住宅」,在有租客的状态下继承、对出口犹豫的继承人,把作为物件的判断材料,依民法・借地借家法・租税特别措置法的条文与国税厅的资料整理。并用住宅既不同于单一自宅,也不同于单一出租公寓。价格与税额的最终确认,由税理士与本公司的估价进行。
继承来的租赁并用住宅,该卖、该租、还是自住?
先掌握三者都可行。在此之上,有无租客・房龄・自己是否入住,会改变适合与否。
租赁并用住宅在一栋中,同时有「作自宅使用的部分」与「出租他人的部分」。继承时,出租部分的出租人地位,也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被包括承继(民法第896条)。也就是说,与租客的契约自动承接,租金的入账持续。判断的入口,是要续租取得收益、住进自宅部分,还是卖掉现金化。
| 选项 | 适合的场合 | 主要留意点 |
|---|---|---|
| 卖 | 远方・难管理・想以现金分配 | 有租客时买方层・价格会变/税特例的按分 |
| 租(持有) | 想取得租金收入・地段好 | 修缮・空置・管理的工夫/出租人的义务 |
| 住 | 想继续住在自宅部分 | 出租部分的管理仍持续/将来的出口 |
难以实物分割的一栋建物由多名继承人继承时,常选择卖掉以现金分配(换价分割),其流程整理在以换价分割出售继承不动产的流程。以共有状态出售时的全员同意,与出售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是相同结构。
有租客的状态(业主变更)与清空后再卖,有何不同?
带着租客出售的「业主变更」,与清空后再卖,买方层・价格・速度都不同。
业主变更时,租赁契约・押金・租客都原样交给买方。出租人的地位随建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民法第605条之2)。无需取得租客的承诺,但因租金汇款对象改变而通知。重要的是,要让租客退租以清空并不容易。建物租赁受借地借家法保护,出租人的拒绝更新或解约需正当事由(借地借家法第26条〜第28条),有时还需搬迁费。
| 业主变更(带着租客卖) | 清空后再卖 | |
|---|---|---|
| 买方层 | 投资者(作为收益物件) | 实需(自己住)+投资者 |
| 价格的看法 | 租金回报率生效 | 作为自宅的行情生效 |
| 退租 | 不需(承接契约) | 有时需正当事由・搬迁费 |
| 速度 | 不等空置,多半较快 | 退租交涉会耗时 |
带着租客出售的实务,也整理在住在海外的继承人,要卖出租中的公寓该如何进行,并用住宅出租部分的思路相通。与租客的交涉恶化,明渡或搬迁费成为纠纷时,那属律师的领域。
出售时的让渡所得税与自住3000万日元扣除,能用到哪里?
卖掉若产生利益(让渡所得),就有让渡所得税。自住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在并用住宅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用部分对应的部分」。
让渡所得以「让渡价额−(取得费+让渡费用)」计算,取得费须考量建物的折旧(国税厅No.3252)。税率随持有期间而变,出售当年1月1日持有期间超过5年的长期让渡所得,为所得税15%・住民税5%・复兴特别所得税(所得税额的2.1%)(No.3208)。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承接被继承人的取得时期・取得费。
自住财产出售时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5条。在并用住宅,扣除只适用于自住用部分对应的部分,不及于出租部分。 不过,自住用部分占大致9成以上时,国税厅示有可把全体视为自住的处理。按分的思路与适用的可否随个案而变。
| 项目 | 内容(根据) |
|---|---|
| 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 | 仅自住用部分对应的部分(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5条)。自住占大致9成以上时可全体视为自住 |
| 长期让渡(超过5年) | 所得税15%+住民税5%+复兴特别所得税(No.3208) |
| 取得费 | 承接被继承人的取得费・时期/建物折旧(No.3252) |
自住与出租的按分、特例的适用可否、税额的计算,属税理士的领域。 本公司整理物件的自住・出租的面积与使用状况,衔接到税理士的判断。相续税评价额与实际的买卖价格并不一致。
有无区分登记,小规模宅地的特例如何改变?
相续税一侧,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租税特别措置法第69条之4)会降低土地的评价。在并用住宅,自住用部分与出租部分的额度分开。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可作特定居住用宅地等于330㎡以内减额80%;出租部分的土地,可作贷付事业用宅地等于200㎡以内减额50%(各有要件与限度面积的调整)。这里起作用的,是建物的登记方式。一栋建物是就自住用・出租用作区分登记,还是不区分而以一个建物登记,会改变「视为谁的居住・事业」以及特例及于土地哪个范围的判定。尤其在牵涉双世代居住或是否生计一致的场面,区分登记的有无会左右结论。
| 部分 | 特例的区分(租税特别措置法第69条之4) | 限度・减额 |
|---|---|---|
|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 | 特定居住用宅地等 | 330㎡以内减额80%(有要件) |
| 出租部分的土地 | 贷付事业用宅地等 | 200㎡以内减额50%(有要件・限度面积调整) |
区分登记是建物表题部的问题,登记手续本身属司法书士・土地家屋调查士的领域。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适用可否・按分・限度面积的调整由税理士判断。 因相续登记义务化(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即使为了卖也须整理名义,其顺序整理在尚未做相续登记能卖掉老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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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一边继续居住、只整理出租部分的选项?
有。住在自宅部分,只重新检视出租部分的做法。
例如,趁出租部分的租客退租的时机停止出租作自宅使用、续租取得租金收入、或整栋卖掉换房等组合可考虑。不过,只要有租客,出租人的义务(修缮等)仍持续,且既有借地借家法的保护,就不能仅凭出租人的方便停止出租。若展望将来的改建或出售,是否拆除以空地卖或带古家卖的比较也可参考(继承的空屋要拆除以空地卖,还是带古家的土地卖)。
角色的分担如下。物件的调查・估价・中介与买卖契约(含业主变更出售),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权利义务书类・向官公署提出的书类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让渡所得税・3000万日元扣除・小规模宅地等特例请找税理士,相续登记・区分登记请找司法书士(表题部找土地家屋调查士),与租客的明渡・搬迁费纠纷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继承不动产的全貌,汇整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出租部分有租客。继承后能马上清空再卖吗?
A. 原则不易。建物租赁受借地借家法保护,出租人的拒绝更新或解约需正当事由(第26条〜第28条),有时还需搬迁费。以「业主变更」带着租客出售,可把契约与押金・租客交给买方(民法第605条之2)。要等空置或带租客卖,以价格・买方层・速度比较后决定。明渡的交涉成为纠纷时属律师领域。
Q. 自住3000万日元扣除,在租赁并用住宅能用吗?
A. 能,但原则限于自住用部分对应的部分(第35条),不及于出租部分。不过,自住用部分占大致9成以上时,国税厅示有可把全体视为自住的处理。按分与适用的可否随个案而变,请向税理士确认。
Q. 相续税的小规模宅地等特例,自宅部分与出租部分都能用吗?
A.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可作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减额80%),出租部分的土地可作贷付事业用宅地等(200㎡・减额50%)(第69条之4)。但有要件与限度面积的调整,且建物是否区分登记会改变判定。适用可否与计算由税理士判断。
Q. 出售时,一定要先完成相续登记吗?
A. 是。因买卖以卖方为登记名义人为前提,故先完成相续登记。相续登记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登记手续属司法书士的领域。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租税特别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第35条=自住财产让渡所得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第69条之4=小规模宅地等的相续税课税价格计算特例。2026年9月17日参照)
- 国税厅「No.3302 卖掉自宅时的特例」(让渡自住财产时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有店铺并用住宅等非自住部分时的处理。2026年9月17日参照)
- 国税厅「No.3208 长期让渡所得的税额计算」(出售当年1月1日持有期间超过5年的长期让渡所得。所得税15%・住民税5%・复兴特别所得税(所得税额的2.1%)。2026年9月17日参照)
- 国税厅「No.3252 属于取得费者」(取得费所含者・建物折旧的思路。因继承取得的资产承接被继承人的取得费・取得时期。2026年9月1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26条=建物租赁的更新、第27条=解约的终了、第28条=拒绝更新等的正当事由。最终修正为令和5年法律第53号。2026年9月1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05条之2=不动产出租人地位的移转、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包括承继)。2026年9月17日参照)
※相续税评价额与实际的买卖价格并不一致。让渡所得税・3000万日元扣除・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适用与计算・按分由税理士进行,本文未就个别事案判断税额或可否。出租部分的明渡可否与搬迁费金额依个别情事而变,纠纷可能经法院手续,此阶段属律师领域。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提示个别的法律判断。相续登记・区分登记由司法书士(建物表题部由土地家屋调查士)、税务由税理士、与租客的纠纷由律师进行。
※物件的调查・中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书类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的租赁并用住宅,把租客的契约・登记・税的特例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卖・出租・继续持有——在决定之前先咨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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