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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繼承

繼承來的租賃併用住宅,該賣、該租、還是自住?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來的租賃併用住宅(自宅與出租部分一體的建物),賣・租・住都可以。分界在於有無租客,以及稅的特例如何生效。帶著租客以「屋主變更(Owner Change)」出售,出租人地位移轉給買方(民法第605條之2),租客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出售時的自住用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只適用於自住用部分。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來的租賃併用住宅(自宅與出租部分一體的建物),賣・租・住都可以。分界在於有無租客,以及稅的特例如何生效。帶著租客以「屋主變更(Owner Change)」出售時,出租人的地位移轉給買方(民法第605條之2),租客受借地借家法保護,無法輕易請其退租。出售時的自住用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只適用於自住用部分;小規模宅地等的特例(同法第69條之4),自住用部分與出租部分的額度分開。讓渡所得稅・特例的適用屬稅理士,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與租客的紛爭屬律師。

寫給把自宅的一部分作出租的「租賃併用住宅」,在有租客的狀態下繼承、對出口猶豫的繼承人,把作為物件的判斷材料,依民法・借地借家法・租稅特別措置法的條文與國稅廳的資料整理。併用住宅既不同於單一自宅,也不同於單一出租公寓。價格與稅額的最終確認,由稅理士與本公司的估價進行。

繼承來的租賃併用住宅,該賣、該租、還是自住?

先掌握三者都可行。在此之上,有無租客・屋齡・自己是否入住,會改變適合與否。

租賃併用住宅在一棟中,同時有「作自宅使用的部分」與「出租他人的部分」。繼承時,出租部分的出租人地位,也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被包括承繼(民法第896條)。也就是說,與租客的契約自動承接,租金的入帳持續。判斷的入口,是要續租取得收益、住進自宅部分,還是賣掉現金化。

選項適合的場合主要留意點
遠方・難管理・想以現金分配有租客時買方層・價格會變/稅特例的按分
租(持有)想取得租金收入・地段好修繕・空置・管理的工夫/出租人的義務
想繼續住在自宅部分出租部分的管理仍持續/將來的出口

難以實物分割的一棟建物由多名繼承人繼承時,常選擇賣掉以現金分配(換價分割),其流程整理在以換價分割出售繼承不動產的流程。以共有狀態出售時的全員同意,與出售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是相同結構。

有租客的狀態(屋主變更)與清空後再賣,有何不同?

帶著租客出售的「屋主變更」,與清空後再賣,買方層・價格・速度都不同。

屋主變更時,租賃契約・押金・租客都原樣交給買方。出租人的地位隨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給買方(民法第605條之2)。無需取得租客的承諾,但因租金匯款對象改變而通知。重要的是,要讓租客退租以清空並不容易。建物租賃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出租人的拒絕更新或解約需正當事由(借地借家法第26條〜第28條),有時還需搬遷費。

屋主變更(帶著租客賣)清空後再賣
買方層投資者(作為收益物件)實需(自己住)+投資者
價格的看法租金報酬率生效作為自宅的行情生效
退租不需(承接契約)有時需正當事由・搬遷費
速度不等空置,多半較快退租交涉會耗時

帶著租客出售的實務,也整理在住在海外的繼承人,要賣出租中的公寓該如何進行,併用住宅出租部分的思路相通。與租客的交涉惡化,明渡或搬遷費成為爭議時,那屬律師的領域。

出售時的讓渡所得稅與自住3000萬日圓扣除,能用到哪裡?

賣掉若產生利益(讓渡所得),就有讓渡所得稅。自住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在併用住宅原則上只能用於「自住用部分對應的部分」。

讓渡所得以「讓渡價額−(取得費+讓渡費用)」計算,取得費須考量建物的折舊(國稅廳No.3252)。稅率隨持有期間而變,出售當年1月1日持有期間超過5年的長期讓渡所得,為所得稅15%・住民稅5%・復興特別所得稅(所得稅額的2.1%)(No.3208)。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承接被繼承人的取得時期・取得費。

自住財產出售時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在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在併用住宅,扣除只適用於自住用部分對應的部分,不及於出租部分。 不過,自住用部分占大致9成以上時,國稅廳示有可把全體視為自住的處理。按分的思路與適用的可否隨個案而變。

項目內容(根據)
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僅自住用部分對應的部分(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自住占大致9成以上時可全體視為自住
長期讓渡(超過5年)所得稅15%+住民稅5%+復興特別所得稅(No.3208)
取得費承接被繼承人的取得費・時期/建物折舊(No.3252)

自住與出租的按分、特例的適用可否、稅額的計算,屬稅理士的領域。 本公司整理物件的自住・出租的面積與使用狀況,銜接到稅理士的判斷。相續稅評價額與實際的買賣價格並不一致。

有無區分登記,小規模宅地的特例如何改變?

相續稅一側,小規模宅地等的特例(租稅特別措置法第69條之4)會降低土地的評價。在併用住宅,自住用部分與出租部分的額度分開。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可作特定居住用宅地等於330㎡以內減額80%;出租部分的土地,可作貸付事業用宅地等於200㎡以內減額50%(各有要件與限度面積的調整)。這裡起作用的,是建物的登記方式。一棟建物是就自住用・出租用作區分登記,還是不區分而以一個建物登記,會改變「視為誰的居住・事業」以及特例及於土地哪個範圍的判定。尤其在牽涉二世帶居住或是否生計一致的場面,區分登記的有無會左右結論。

部分特例的區分(租稅特別措置法第69條之4)限度・減額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以內減額80%(有要件)
出租部分的土地貸付事業用宅地等200㎡以內減額50%(有要件・限度面積調整)

區分登記是建物表題部的問題,登記手續本身屬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的領域。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適用可否・按分・限度面積的調整由稅理士判斷。 因相續登記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即使為了賣也須整理名義,其順序整理在尚未做相續登記能賣掉老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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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有沒有一邊繼續居住、只整理出租部分的選項?

有。住在自宅部分,只重新檢視出租部分的做法。

例如,趁出租部分的租客退租的時機停止出租作自宅使用、續租取得租金收入、或整棟賣掉換屋等組合可考慮。不過,只要有租客,出租人的義務(修繕等)仍持續,且既有借地借家法的保護,就不能僅憑出租人的方便停止出租。若展望將來的改建或出售,是否拆除以空地賣或帶古家賣的比較也可參考(繼承的空屋要拆除以空地賣,還是帶古家的土地賣)。

角色的分擔如下。物件的調查・估價・仲介與買賣契約(含屋主變更出售),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權利義務書類・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讓渡所得稅・3000萬日圓扣除・小規模宅地等特例請找稅理士,相續登記・區分登記請找司法書士(表題部找土地家屋調查士),與租客的明渡・搬遷費紛爭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繼承不動產的全貌,彙整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出租部分有租客。繼承後能馬上清空再賣嗎?
A. 原則不易。建物租賃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出租人的拒絕更新或解約需正當事由(第26條〜第28條),有時還需搬遷費。以「屋主變更」帶著租客出售,可把契約與押金・租客交給買方(民法第605條之2)。要等空置或帶租客賣,以價格・買方層・速度比較後決定。明渡的交涉成為爭議時屬律師領域。

Q. 自住3000萬日圓扣除,在租賃併用住宅能用嗎?
A. 能,但原則限於自住用部分對應的部分(第35條),不及於出租部分。不過,自住用部分占大致9成以上時,國稅廳示有可把全體視為自住的處理。按分與適用的可否隨個案而變,請向稅理士確認。

Q. 相續稅的小規模宅地等特例,自宅部分與出租部分都能用嗎?
A. 自住用部分的土地可作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減額80%),出租部分的土地可作貸付事業用宅地等(200㎡・減額50%)(第69條之4)。但有要件與限度面積的調整,且建物是否區分登記會改變判定。適用可否與計算由稅理士判斷。

Q. 出售時,一定要先完成相續登記嗎?
A. 是。因買賣以賣方為登記名義人為前提,故先完成相續登記。相續登記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登記手續屬司法書士的領域。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租稅特別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號。第35條=自住財產讓渡所得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第69條之4=小規模宅地等的相續稅課稅價格計算特例。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國稅廳「No.3302 賣掉自宅時的特例」(讓渡自住財產時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有店舖併用住宅等非自住部分時的處理。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國稅廳「No.3208 長期讓渡所得的稅額計算」(出售當年1月1日持有期間超過5年的長期讓渡所得。所得稅15%・住民稅5%・復興特別所得稅(所得稅額的2.1%)。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國稅廳「No.3252 屬於取得費者」(取得費所含者・建物折舊的思路。因繼承取得的資產承接被繼承人的取得費・取得時期。2026年9月1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26條=建物租賃的更新、第27條=解約的終了、第28條=拒絕更新等的正當事由。最終修正為令和5年法律第53號。2026年9月1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05條之2=不動產出租人地位的移轉、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包括承繼)。2026年9月17日參照

※相續稅評價額與實際的買賣價格並不一致。讓渡所得稅・3000萬日圓扣除・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適用與計算・按分由稅理士進行,本文未就個別事案判斷稅額或可否。出租部分的明渡可否與搬遷費金額依個別情事而變,爭議可能經法院手續,此階段屬律師領域。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提示個別的法律判斷。相續登記・區分登記由司法書士(建物表題部由土地家屋調查士)、稅務由稅理士、與租客的紛爭由律師進行。
※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的租賃併用住宅,把租客的契約・登記・稅的特例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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