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子盖在租来的土地上——什么时候需要地主同意,卖掉时的顺序
因继承而承接借地上的建物,本身不需要地主的同意;需要同意的是「卖掉」的时候。日本的借地借家法与旧借地法在哪里分界、为什么建物的登记才是对抗第三人的基础、卖之前该收集哪些文件——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逐项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因继承而承接借地上的建物,本身不需要地主的同意(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需要同意的,是把该建物卖给第三人的时候(民法第612条第1项)。地主不同意时,还有向法院申请「代替同意之许可」的途径(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
整理过世父母的房子时,从文件堆里翻出一份「土地赁贷借契约书」。建物是父母的,土地却是租来的——这就是借地。在继承的场面里,这是说明最不足的议题之一。本文写给继承了借地上建物的人,以及正在考虑卖掉的人。
因继承承接借地,需要地主的同意吗?
不需要。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借地权——土地的赁借权——也包含在这「一切权利义务」之中。因为继承不是当事人依意思所为的移转(让与),而是依法律的包括承继。
因此,单以继承为理由要求同意费(承诺料),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不过,通知地主名义已经改变是另一回事。地租的请求对象、将来更新的相对人,从此都不同了。相续登记完成后,以书面通知是实务上的做法。
那么,什么场合需要同意?
卖掉的时候;以及契约有约定时,改建的时候。
民法第6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其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转租租赁物」。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前项而使第三人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得解除契约。
卖掉借地上的建物,为了使用该建物,土地的赁借权也会一并移转。建物的买卖,伴随着土地赁借权的让与。 第612条在这里发生作用。
| 场合 | 地主的同意 | 依据 |
|---|---|---|
| 因继承承接 | 不需要 | 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 |
| 卖给第三人(建物+借地权) | 需要 | 民法第612条第1项 |
| 把建物出租(并非借地权的转租) | 依契约而定 | 确认借地契约的条款 |
| 改建・增建 | 依契约而定 | 确认借地契约的条款 |
关于改建与增建,法律并未一律要求同意,多半是由借地契约的条款所约定。请先读契约书的相关条款。
地主不同意时,会怎么样?
有向法院申请「代替同意之许可」的途径。
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19条第1项规定:「借地权人拟将该赁借权标的土地上之建物让与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取得赁借权或转借对借地权设定人并无不利之虞,借地权设定人却不同意该赁借权之让与或转租时,法院得依借地权人之申请,给予代替借地权设定人同意之许可。」
同项并接着规定,「为谋求当事人间利益之衡平而有必要时,得命令变更以赁借权让与或转租为条件之借地条件,或使该许可系于财产上之给付。」实务上所说的「承诺料」,就是法院可能定下的这笔财产上的给付。
这项申请(借地非讼)是法院的程序。 是否准许、给付金额多少,都由法院依个案判断。本公司不判断可否,也不判断金额。请直接委托律师。
还有一条从买方角度来看的条文。借地借家法第14条规定,第三人取得借地上的建物,而借地权设定人不同意让与或转租时,该第三人得请求借地权设定人以时价买取该建物等。这是买方的出口。
那块借地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借地借家法是废止旧借地法(大正10年法律第49号)等法律后制定的(同法附则第2条)。附则第4条规定「本法之规定,除本附则另有特别规定外,对本法施行前发生之事项亦适用之」。原则是新法。
但附则里有「特别规定」。
| 议题 | 施行前设定的借地权如何处理 | 依据 |
|---|---|---|
| 契约的更新 | 仍依从前之例(=旧借地法) | 附则第6条 |
| 建物因朽废而消灭 | 仍依从前之例 | 附则第5条 |
| 建物灭失后重建所生期间之延长 | 仍依从前之例 | 附则第7条第1项 |
也就是说,越旧的借地,更新的规则越是由旧法决定。 这就是「我们家的借地是旧法还是新法」这个提问的真正核心。存续期间本身,借地借家法第3条规定为「三十年。但契约约定较此为长之期间者,依其期间」。关于更新,同法第5条第1项规定,以有建物为限,借地权人请求更新时视为以与从前契约相同之条件更新(借地权设定人不迟延提出异议者除外)。
分界点是借地权设定的日期。请先看契约书上的日期。借地借家法的公布日为1991年(平成3年)10月4日,施行日依附则第1条为「自公布之日起算一年以内,由政令所定之日」(具体施行日的处理请见本文末尾的注记)。
另外也有不会更新的类型。借地借家法第22条的定期借地权(存续期间50年以上,特约须以公证书等书面或电磁纪录为之),以及第23条的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以专供事业用之建物所有为目的,存续期间30年以上未满50年等)。继承到这类借地权,期间届满就结束。 请确认契约书上有没有写「定期借地权」「不更新」。
借地权大多没有登记吗?
是的。而且,即使没有登记也受到保护。
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借地权纵未经登记,借地权人于该土地上拥有已登记之建物者,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对抗力的基础不是土地的赁借权本身,而是建物的登记。
继承的顺序由此决定。如果建物的登记名义还是过世的人,这个基础就会动摇。 先完成建物的相续登记,那是卖掉的前提。
相续登记也是义务。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规定,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应自「知悉为自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三年以内」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登记的申请本身是司法书士的业务。
义务化与卖出的顺序写在《没办相续登记,老家卖得掉吗》,找不到权利证时的做法写在《找不到权利证,还卖得掉吗?》。
卖之前该收集什么?
| 要收集的东西 | 从哪里取得 | 为什么需要 |
|---|---|---|
| 土地赁贷借契约书(借地契约书) | 家中・保管箱・地主 | 读设定日、期间、更新、增改建、让与的条款 |
| 建物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 法务局 | 确认名义人与有无登记 |
| 土地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图 | 法务局 | 确认地主的名义与范围 |
| 地租的支付记录 | 存折・收据 | 确认有无欠缴与现行地租 |
| 更新料・承诺料的收付记录 | 存折・收据・备忘录 | 过去的处理方式是交涉的前提 |
| 建筑时的文件(确认済证・检查済证) | 家中・特定行政厅 | 关系到建物的合法性与能否重建 |
找不到契约书并不罕见。即使如此,仍可能从地租的支付记录与建物的登记追出线索。在断定「没有」之前,先看存折。
出租中的公寓盖在借地上时,借地的议题与承租人承继的议题会重叠。承租人这一侧整理在《继承了出租公寓之后》,卖或留的思考方式请见《继承的老家该卖还是该留》。继承不动产的全貌整理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
该找谁咨询?
借地上建物的出售,物件调查、价格的思考方式、与买方的条件调整、居间与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权利义务相关文件、向公家机关提交的文件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
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
建物的相续登记请直接委托司法书士,借地权的相续税评价与申报请直接委托税理士,与地主的交涉演变成纠纷时、以及借地非讼的申请请直接委托律师。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告诉地主我继承了,对方要求承诺料。我有支付义务吗?
A. 继承是民法第896条的包括承继,并非民法第612条第1项的「让与」。单以继承为理由的承诺料,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但若个别契约另有约定,或就名义变更费有过合意,情况就不同。请确认契约书后,就有无支付义务向律师咨询。
Q. 地主说「不更新」。建物会怎么样?
A. 借地借家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存续期间届满而契约未更新时,借地权人得请求借地权设定人以时价买取建物等(建物买取请求权)。但施行前设定的借地权,关于更新有依附则第6条仍依从前之例的部分。请确认契约书的设定日后向律师咨询。
Q. 附借地权的建物能卖多少钱?
A. 借地权的价格会因地租的水准、剩余期间、更新与增改建的条件、地主同意的可能性、建物的状态而改变,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会一致。本公司不会先摆出估价金额,而是先读契约书与地租记录,再组合条件。出售实拿金额的比较方式请见《买取与居间,实拿差多少》。
Q. 地主问我要不要买下底地。
A. 借地权人买下底地(附借地权土地的所有权),借地关系就会消灭,成为完整的所有权。出售的选项会变多,但需要资金。反过来把借地权卖给地主、或与地主一起卖给第三人,也是可能的组合方式。哪一种有利要看条件,本公司提供的是一般性的选项与议题整理。 税务上的处理请向税理士确认。
Q. 继承人有好几位。建物可以在共有状态下卖掉吗?
A. 维持共有也可以出售,但必须全体共有人都成为卖方。这需要全员的意思确认、盖章与印鉴证明书。有相续人住在海外时,取得签名证明等文件会花时间。要先透过遗产分割变成单独名义再卖,还是维持共有出售,是从期限与人数往回推算来决定的议题。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12条第1项・第2项=赁借权让与及转租的限制、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修正・2026年6月24日施行。2026年8月22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3条=存续期间、第5条第1项=更新请求、第10条第1项=借地权的对抗力、第13条第1项=建物买取请求权、第14条=第三人的建物买取请求权、第19条第1项=土地赁借权让与或转租的许可、第22条=定期借地权、第23条=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附则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项。公布=1991年10月4日。现行条文为令和4年法律第48号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8月22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因继承等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申请・3年以内。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46号修正・2026年6月24日施行。2026年8月22日参照)
- 法务省「民法・不动产登记法(所有人不明土地相关)之修正等」(相续登记申请义务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8月22日参照)
借地借家法的施行日(一般说明为1992年〈平成4年〉8月1日),因无法在e-Gov法令检索上找到订定施行期日的政令,本文将其视为【未经查证】,不作日期上的断定。究竟适用旧法或新法,请与借地契约书上记载的设定日一并确认。承诺料・更新料的水准,以及借地权与底地的价格比例,并无可由一手资料确认的一律基准,因此本文不写金额。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的申请)是法院的程序,许可与否及财产上给付的金额由法院判断,本文并未就个别案件判断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建物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相续税・让渡所得的申报由税理士办理,与地主的纠纷及借地非讼由律师办理。不动产的调查・居间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继承来的不动产的契约书、登记与期限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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