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一般定期借地权付建物或公寓,该怎么出售?

继承来的一般定期借地权付独栋、公寓也卖得掉,但与普通借地权(有更新)不同,一般定期借地权不更新,期间届满时原则上要拆除建物、把土地作为空地返还。剩余期间越短,越难卖、价格也越低。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从条文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来的一般定期借地权付建物或公寓也卖得掉。但与普通借地权(有更新)不同,一般定期借地权(借地借家法第22条)不更新,存续期间届满时原则上要拆除建物、把土地作为空地返还给地主。因此剩余期间越短,越难找到买主,也越影响价格。 出售原则上需地主的同意,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承接。
从父母继承的家或公寓,原来是「定期借地权付」——土地不是自己的,合同写着「不更新」「期满返还」。到底卖得掉,还是只能持有到届满?本文写给继承一般定期借地权付独栋・公寓、在出售与继续持有之间犹豫的继承人,从条文整理与普通借地权的差异・剩余期间的作用・同意・税务的分工。这是继承建物与借地权的借地人一侧的视角,并非持有土地(底地)的地主一侧。
普通借地权与一般定期借地权,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更新、还是期间届满即空地返还。
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就以拥有建物为目的的借地权,备有两个系统。其一是有更新的普通借地权(第3条以下。存续期间届满时若有建物即可请求更新,地主的拒绝更新须有正当事由)。其二是不更新的定期借地权等。
一般所称「一般定期借地权」,是借地借家法第22条所定者(条文的标题为「定期借地权」),以50年以上为存续期间设定,并定有①合同不更新②不因建物筑造而延长存续期间③不行使第13条的建物买取请求,这三个特约,以公正证书等书面(含电磁记录)为之。期间届满时,原则上由借地人拆除建物、把土地作为空地返还给地主。此外,还有专以事业用建物拥有为目的的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第23条。存续期间10年以上未满50年・以公正证书为之),以及于经过30年以上之时点把建物让与地主的特约之建物让与特约付借地权(第24条)。
| 借地类型 | 依据 | 更新 | 期间届满时 |
|---|---|---|---|
| 普通借地权 | 借地借家法第3条・第5条 | 有(无正当事由即更新) | 有建物即较易延续 |
| 一般定期借地权 | 借地借家法第22条 | 无 | 原则拆除建物、空地返还 |
|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 | 借地借家法第23条 | 无 | 用途限于事业用 |
| 建物让与特约付借地权 | 借地借家法第24条 | — | 把建物让与地主的特约 |
属哪一类型,取决于借地合同的记载与设定日。在考虑出售之前,请先确认合同有无「定期借地权」「不更新」「期满空地返还」的记载。继承普通借地权时的同意与出售顺序,整理在〈继承的借地权付建物要出售,地主的同意需要到什么程度〉。继承不动产整体的推进方式,请见继承的不动产咨询。
剩余期间短,对售价会有什么影响?
剩余期间,直接就是「还能住・还能出租那栋建物几年」的年数。越短,价格越低。
因一般定期借地权期间届满即空地返还,买主看到的价值,仅限于「所剩年数之间能使用的价值」。以50年设定的定期借地公寓,于设定后30年继承并出售时,买主能用的约剩20年。再者,以下三点会把价格往下压。
第一是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一般要求把借款期间收在借地剩余期间的范围内,故剩余期间短时,买主难以承作长期贷款,能买的层次变窄。第二是届满时的建物拆除费用。 空地返还为原则,故拆除费由谁、如何负担,会进入价格协商。第三是保证金(预托金)的处理。 定期借地有时于签约时已交付保证金,其返还债权在买卖中如何承接,需写进合同。
| 影响价格的要素 | 内容 |
|---|---|
| 剩余期间 | 越短「可用年数」越少、价格越低 |
| 住房贷款 | 借款期间受剩余期间限制,能买的层次变窄 |
| 拆除费用 | 届满时空地返还所伴随的拆除费 |
| 保证金・地代 | 保证金返还债权的承接、地代水准与调整条款 |
另外,相续税计算上的定期借地权等的评价,依剩余期间等,循财产评价基本通达进行;但此课税上的评价额,与实际在市场能卖出的价格并不一致。 本文不写评价额・税额,相续税评价・让渡所得以请税理士确认为前提。本公司不先摆出查定额,而是先读借地合同・地代记录・剩余期间,再组合条件。
地主的同意与让渡承诺料,该怎么处理?
继承本身不需同意,但要出售给第三人时就需要同意。
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继承人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借地权亦包含在内,故继承本身不需地主的同意。 但出售不同,把借地上的建物卖给第三人,土地的赁借权也一并移转,民法第612条第1项规定「赁借人非经赁贷人同意,不得让与其赁借权……」,故在此需要地主的同意。 这在普通借地权与定期借地权都一样。
作为同意对价支付的「让渡承诺料(名义变更料)」,法律上并无一律的基准。 虽有以借地权价格的一定比例为概数的说法,但无法确认支撑该比例的公家一律基准,故本文不断定金额・比例。地主不同意时,有向法院请求代替同意之许可的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一途,由法院判断是否许可与财产上给付的数额。
| 场面 | 地主的同意 | 依据 |
|---|---|---|
| 继承承接 | 不需 | 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 |
| 出售给第三人(建物+借地权) | 需要 | 民法第612条第1项 |
| 地主不同意时 | 可请求法院许可 | 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借地非讼) |
借地非讼是法院的手续,是否许可与金额均由法院逐案判断,本公司不作此判断。 与地主的条件协商恶化成纠纷时,或借地非讼的声请,会请直接委托律师。需要同意与不需要同意的场面切分,也整理在〈继承的家原来是借地──需要地主同意与不需要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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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登记与税务,该找哪位专家?
首先是建物的相续登记。 借地权本身多半未登记,但依借地借家法第10条第1项,借地权人若在土地上拥有已登记的建物,即可对第三人主张借地权。对抗力的基础是建物的登记,故建物名义若仍为亡者,基础便会动摇。定期借地公寓中,区分所有人准共有敷地的借地权,会把专有部分(建物)与敷地利用权一并出售。
相续登记也是义务。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要求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自知悉继承开始与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令和6年4月1日施行)。义务化与出售的顺序,写在〈没办好相续登记,实家卖得掉吗〉。
| 角色 | 承办者 |
|---|---|
| 建物买卖的中介,借地合同・剩余期间・条件的调查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 |
| 遗产分割协议书・户籍搜集等文件的制作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 建物的相续登记・借地权的登记 | 司法书士 |
| 相续税・让渡所得的申报、定期借地权的评价 | 税理士 |
| 与地主的条件协商恶化时的纠纷・借地非讼 | 律师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司法书士・税理士・律师,也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一般定期借地权付的公寓,究竟卖得掉吗?
A. 卖得掉。但一般定期借地权(借地借家法第22条)不更新,期间届满时原则上空地返还。买主能用的仅限于剩余期间,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间也易受该范围限制,故剩余期间越短越难找到买主、也越影响价格。请先在合同确认存续期间与设定日。
Q. 普通借地权与一般定期借地权,出售的难易如何不同?
A. 普通借地权有更新(借地借家法第3条・第5条),有建物即较易延续,故价值较易维持。一般定期借地权(第22条)不更新、期间届满即终了,故剩余期间越短越影响价格。属哪一类型,取决于借地合同的记载与设定日。出售难易的前提会改变,请先确认合同。
Q. 出售定期借地权付建物,需要地主的同意吗?
A. 继承本身不需同意(民法第896条),但出售给第三人时伴随借地权的让与,故依民法第612条第1项需地主的同意。这在定期借地权也一样。承诺料法律上并无一律基准,地主不同意时,有向法院请求代替同意之许可的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第1项)一途。
Q. 期间届满在即时,建物的拆除费用由谁负担?
A. 一般定期借地权原则上于期间届满时由借地人拆除建物、空地返还,故拆除费用的负担会成为价格协商的论点。由谁、如何负担,因合同的约定与买卖条件而异,并无单一答案。请在确认合同的空地返还条款与保证金处理后,逐案组合条件。具体的税与拆除费用估算,请向税理士・拆除业者确认。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3条=存续期间、第5条第1项=更新请求、第10条第1项=借地权的对抗力、第13条第1项=建物买取请求权、第19条第1项=土地赁借权让与或转租的许可、第22条=定期借地权〈一般定期借地权〉、第23条=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第24条=建物让与特约付借地权。公布=1991年10月4日。现行条文为令和4年法律第48号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9月22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12条第1项=赁借权的让与及转租的限制、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2026年9月22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第1项=因继承等取得所有权的移转登记申请・3年内。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2日参照)
- 国土交通省「定期借地权的解说」(一般定期借地权〈存续期间50年以上〉・事业用定期借地权等・建物让与特约付借地权之别。2026年9月22日参照)
※让渡承诺料・更新料的水准、借地权与底地价格的比例,因无一手资料可确认的一律基准,本文未写金额。
※相续税计算上的定期借地权等的评价,依剩余期间等循财产评价基本通达进行,但课税上的评价额与市场价格不一致。具体的评价额・税额请向税理士确认。本文未写金额。
※借地非讼(借地借家法第19条的声请)是法院的手续,是否许可及财产上给付的数额由法院判断。本文并未就个别案件作出判断。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建物的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相续税・让渡所得的申报及定期借地权的评价由税理士,与地主的纠纷及借地非讼由律师进行。
※不动产的调查・中介及买卖合同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的不动产,把合同与登记与期限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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