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圈的繼承人共有的日本不動產怎麼賣?持分・委任狀・當地公證的實務
住在台灣・香港・中國大陸的多位繼承人共有繼承來的日本不動產想賣時,整筆賣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只賣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賣,但價格易偏低。海外繼承人以在外公館的簽名證明代替印鑑證明,並在委任狀上疊加當地公證與領事認證。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住在台灣・香港・中國大陸的多位繼承人以共有名義繼承了日本不動產想賣——此時,把建物・土地整筆賣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即使無法全員到齊,只賣自己的持分仍可不經其他人同意賣給第三人,但價格易偏低、買方也有限。海外繼承人以在外公館的簽名證明代替日本的印鑑證明,並在委任狀上疊加當地公證或領事認證來備妥。買賣仲介・共有持分的交易實務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繼承人的確定・涉外遺產分割協議書與委任狀的要否由行政書士(涉外繼承),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由稅理士,共有人間的對立或持分分割請求由律師,本國側的公證由當地公證人・律師,各自作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承擔。
多位繼承人住在海外(台灣・香港・中國大陸),以共有繼承了日本不動產——本文寫給這樣的當事人與當地的專家:海外共有人賣日本不動產時的段落,依民法・法之適用通則法・所得稅法・不動產登記法的條文與國稅廳的資料整理。售出的進行・估價・媒介由本公司以資訊提供承擔,繼承人確定・文書要否・登記・稅務・紛爭由有資格者為之。與國內繼承人的共有售出、與單獨處分的空屋都不同,本文聚焦「海外的多位共有人」特有的委任・當地公證・結算與海外匯款的安排。
海外的繼承人共有的不動產,非全員到齊不能賣嗎?
前提是,被繼承人若為日本國籍,其繼承依日本法(法之適用通則法第36條=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誰是繼承人、以何比例共有,皆以此準據法判斷為出發點。
在此之上,共有不動產的賣法與國內繼承同一框架。把建物・土地整筆賣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而只賣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賣給第三人(只是無法單獨使用、價格易偏低)。
| 賣法 | 需要的同意 | 特徵 |
|---|---|---|
| 整筆賣 | 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 | 易以市價賣,但需全員一致 |
| 只賣持分 | 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 | 不需同意,但買方有限、價格易偏低 |
有海外共有人時,實際集齊這「全員的同意」比國內更費力。共有售出的基本框架見賣掉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海外繼承人涉及空屋的初動見中華圈的繼承人繼承日本空屋時。繼承不動產全般見繼承與不動產。
售出所需的委任狀與當地公證・領事認證要備妥什麼?
海外繼承人若把售出委由在日本的代表者或代理人,需要委任狀。問題在本人確認的佐證。日本居民以實印+印鑑證明所示的本人性,海外居民如下備妥。
| 日本國內文書 | 海外居民的替代 |
|---|---|
| 印鑑證明書 | 在外公館(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サイン證明) |
| 住民票(住址證明) | 在外公館的在留證明 |
| 委任狀的真正 | 將簽名證明與委任狀合綴,必要時疊加當地公證・領事認證 |
簽名證明有「貼付形式」(在委任狀等特定文書上於領事面前簽名並證明)與單獨證明書形式。登記與結算所需的形式因手續而異,故哪份文書該附哪種證明,宜先向熟悉涉外繼承的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確認。
本國側若需公證人的公證或認證,由當地公證人・律師承擔。日本側文書在海外用/海外文書在日本用,這雙向的認證要否會變,須注意。
只賣持分與整筆賣,手續有何不同?
賣的對象是「共有物本身」還是「自己的持分」,需要的同意與段落都會變。
| 論點 | 整筆賣 | 只賣持分 |
|---|---|---|
| 同意 | 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 | 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 |
| 遺產分割 | 未分割時多先整理遺產分割協議(民法第907條) | 法定持分可單獨處分 |
| 委任 | 含海外居民從全員收集委任・簽名證明 | 賣出本人的委任・簽名證明即足 |
| 價格 | 易以市價賣 | 無法單獨使用、有分割之勞,易偏低 |
| 買方 | 一般買方 | 專買共有持分的業者或其他共有人等 |
含海外居民全員整筆賣,則遺產分割協議書與各人的委任・簽名證明的備齊是關鍵。談不攏時,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條・第258條)或賣持分成選項,但共有人間的對立成爭訟則屬律師的領域。先探整筆賣的合意,難成時再把賣持分當出口,是一般的順序。
代金的海外匯款與非居住者的源泉徵收如何處理?
賣主為非居住者(海外居住)時,買主側可能產生源泉徵收義務。國內土地等的讓渡對價屬國內源泉所得(所得稅法第161條),支付的買主原則須就對價10.21%源泉徵收並向國家繳納(所得稅法第212條)。賣主以確定申報精算。
不過有例外。讓渡對價1億日圓以下,且買主為以自己或其親族的居住用而取得的個人時,不需源泉徵收(所得稅法施行令第281條之3)。事業用或高額交易,宜認為會有源泉徵收較安全。
| 論點 | 內容 |
|---|---|
| 源泉徵收對象 | 非居住者讓渡國內土地等的對價(所得稅法第161條・第212條) |
| 稅率 | 10.21%(所得稅10%+復興特別所得稅0.21%) |
| 例外 | 對價1億日圓以下且買主為自己・親族居住用的個人時不需(施行令第281條之3) |
| 精算 | 賣主(非居住者)以確定申報精算。宜定納稅管理人(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 海外匯款 | 結算後代金的海外匯款,依往來銀行的本人確認・原資確認手續 |
具體的源泉徵收要否・稅額・確定申報・納稅管理人的選任屬稅理士的領域。海外匯款依往來銀行手續,故由著款逆算結算日的安排也宜及早定妥。海外繼承人賣出租賃中物件的場面,另見住在海外的繼承人如何賣出租賃中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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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的專家與日本側的宅建・行政書士・司法書士如何連攜(分離受任)?
海外共有人的售出牽涉日本與當地的多位專家。分工如下。
| 要做的事 | 承擔者 |
|---|---|
| 買賣仲介・共有持分交易實務・估價・媒介・買賣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 繼承人的確定・涉外遺產分割協議書・委任狀與當地公證文書的要否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涉外繼承) |
| 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相續稅・非居住者的讓渡所得稅・納稅管理人 | 稅理士 |
| 共有人間的對立・持分的分割請求等紛爭 | 律師 |
| 本國側的公證・認證 | 當地公證人・律師 |
這些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繼承人的確定・文書要否找行政書士、登記找司法書士、稅務找稅理士、紛爭找律師、本國側公證找當地專家,皆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該找誰諮詢?
海外共有人賣日本不動產,估價・媒介・買賣契約・共有持分的交易實務,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繼承人的確定・涉外遺產分割協議書・委任狀與當地公證文書的要否等向公家機關・私人間提出的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相續稅・非居住者讓渡所得稅・納稅管理人由稅理士、共有人間紛爭由律師、本國側公證由當地公證人・律師處理。把物件(不動產)與權利・手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
常見問題
Q. 一位繼承人在海外且難以聯絡。其餘的人能賣嗎?
A. 把建物・土地整筆賣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含海外共有人在內,須從全員備妥委任與簽名證明。無法全員一致時,可考慮只賣自己持分,或以共有物分割了結。
Q. 拿不到印鑑證明。海外怎麼辦?
A. 以在外公館(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的簽名證明代替日本的印鑑證明,住址以在留證明示之。委任狀該附哪種證明、是否需本國側公證・認證,因手續而異,宜先向熟悉涉外繼承的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確認。
Q. 把賣得的代金匯到海外時,會被扣稅嗎?
A. 賣主為非居住者時,買主原則就對價10.21%源泉徵收(所得稅法第161條・第212條)。但對價1億日圓以下且買主為自己・親族居住用而買的個人則不需(施行令第281條之3)。要否・稅額・確定申報・納稅管理人由稅理士處理。
Q. 本國(台灣・香港・中國大陸)側也需備文書嗎?
A. 委任狀與繼承關係文書,本國側可能需公證人的公證或認證,由當地公證人・律師承擔。日本側文書在海外用與海外文書在日本用,認證要否會變,宜雙向確認。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49條〜第264條=共有(第251條第1項=共有物的變更・處分需全員同意)、第256條・第258條=共有物分割、第907條=遺產分割協議。2026年9月2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法之適用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號。第36條=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2026年9月2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國內源泉所得(國內土地等的讓渡對價)、第212條=對非居住者支付的源泉徵收義務。2026年9月2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因繼承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義務;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1日參照)
- 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9 向非居住者購買土地等時(向非居住者購買土地等與源泉徵收(對價10.21%・1億日圓以下且買主自己/親族居住用的例外)。2026年9月21日參照)
※整筆賣・賣持分的可否、遺產分割、簽名證明・當地公證・領事認證的要否、源泉徵收的要否與稅額,隨繼承人的國籍・居住地・交易內容而變。本文未就個別案件作判斷。繼承人的確定・文書要否找行政書士,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稅找稅理士,共有人間紛爭找律師,本國側公證找當地公證人・律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售出的可否或稅額。
※不動產的調查・媒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涉外遺產分割協議書・委任狀等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形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權利・手續(繼承・登記・稅務的分派)的論點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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