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海外的繼承人,要賣出租賃中的公寓該如何進行?
住海外的繼承人賣出繼承來的租賃中公寓時,三個條件重疊(繼承・租賃中・非居住者賣主)。要點:業主變更(owner change)賣出,把租賃契約・押金・承租人原封不動移轉給買方(出租人地位的移轉=民法第605條之2,押金由受讓人承繼);即使要賣也先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2024年4月1日施行);賣主為非居住者時,買方會就賣出代金源泉徵收10.21%,之後以確定申報精算。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步驟。
結論(先說重點):住海外的繼承人賣出繼承來的租賃中公寓(業主變更物件)時,三個條件重疊——繼承・租賃中・非居住者賣主。要點三個:①業主變更(owner change)賣出,把租賃契約・押金・承租人原封不動移轉給買方(出租人地位的移轉=民法第605條之2,押金由受讓人承繼)②即使以賣為前提也先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2024年4月1日施行)③賣主為非居住者時,買方就賣出代金源泉徵收10.21%(所得稅法第212條・第213條),之後以確定申報精算。具體稅額・登記・分割的判斷交給稅理士・司法書士・有資格者。
住在台灣或中國等海外,繼承了日本租賃中的區分公寓(業主變更物件),想把它賣掉——本文寫給這樣的繼承人,以及代理・當地的專家,把租賃中賣出的實務,依民法・借地借家法・所得稅法・不動產登記法的條文與國稅廳資料順序整理。空屋的海外業主賣出一般見「住海外的業主賣日本不動產時」;持有中的租金源泉是另一論點。本文聚焦「繼承×租賃中(業主變更)×非居住者賣主」三條件重疊的情形。不動產的估價・仲介・買賣契約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承擔,登記・稅務・紛爭分別轉介各有資格者。
租賃中直接賣(業主變更)與空屋賣,有何不同?
業主變更是承租人照住、把出租人(業主)地位連同移轉給買方的賣法。買方層・價格・手續,都與空屋賣不同。
| 論點 | 業主變更(租賃中) | 空屋賣 |
|---|---|---|
| 買方層 | 投資家(看收益率) | 自住需求+投資家 |
| 承繼的東西 | 租賃契約・承租人・押金 | 無(交屋時空屋) |
| 看屋 | 因有承租人,室內看屋受限 | 可自由看屋 |
| 價格看法 | 租金收入與收益率 | 周邊成交案例 |
| 騰空 | 不需(承租人照住) | 交屋前需騰空 |
租賃中的物件,能在不打斷承租人生活下賣出,是其優點。 另一方面室內看屋受限,價格以租金與收益率被看。繼承物件「賣或租或留」的判斷本身,見「繼承的老家,賣還是留」。繼承不動產的全貌見繼承・不動產諮詢。
住海外的繼承人賣出時,最先要做什麼?
在買賣契約之前,先把物件整成可賣狀態。在被繼承人名義下無法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故先辦繼承登記。
| 順序 | 要做的事 | 擔い手 |
|---|---|---|
| 1 | 遺產分割協議(決定誰取得此物件) | 繼承人/協議書製作=行政書士 |
| 2 | 繼承登記(把名義從被繼承人移到繼承人) | 司法書士 |
| 3 | 確認租賃契約・押金・承租人狀況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4 | 估價・仲介・找買方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5 | 買賣契約・交割(所有權移轉登記)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司法書士 |
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要求,自知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申請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者,處10萬日圓以下過料(同法第164條第1項)。並非「要賣就可省略登記」,正因要賣才需登記。 海外居住的繼承人,須在當地的日本在外公館等準備代替日本印鑑證明的簽名證明(sign證明),備齊書類費時。當地簽名證明・認證的取得,屬當地當局・在外公館的扱い。估價・現況確認即使人在海外也能進行,故可與登記或協議並行。
對承租人的通知與押金的承繼,會怎樣?
承租人具備對抗要件(建物的交付。借地借家法第31條)時,租賃中的建物被賣出,出租人地位當然移轉給買方(受讓人)(民法第605條之2第1項)。承租人的同意,以及原則上通知,都不是地位移轉的要件。 惟實務上,因租金匯款處與聯絡處變更,由買方對承租人通知。
| 論點 | 會怎樣 | 依據 |
|---|---|---|
| 出租人地位 | 當然移轉給買方(新業主) | 民法第605條之2第1項 |
| 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 | 買方不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不能對承租人對抗 | 民法第605條之2第3項 |
| 押金 | 買方(受讓人)承繼押金返還債務 | 民法第605條之2第4項 |
| 通知 | 非地位移轉的要件,但為匯款處變更等而實務上進行 | 實務 |
因押金由買方承繼,故交割時**把押金相當額由賣方移交買方(自代金精算)**是通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有無欠繳・押金額,在契約前確認。業主變更物件的押金承繼與精算實務,詳見「業主變更物件的押金如何承繼」。
從賣出代金被源泉徵收的10.21%是什麼?
賣主為非居住者(住海外的繼承人)時,日本境內土地・建物的讓渡代金會被源泉徵收。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把國內不動產的讓渡代金定為國內源泉所得,第212條第1項課支付者(買方)源泉徵收義務,第213條定稅率。稅率為10.21%(所得稅10%+復興特別所得稅0.21%)。 買方源泉徵收,於支付月的次月10日前繳納(國稅廳稅務解答No.2879)。
| 論點 | 內容 |
|---|---|
| 由誰徵收 | 買方(代金的支付者) |
| 稅率 | 10.21%(所得稅10%+復興特別所得稅0.21%) |
| 例外(免源泉) | 買方為個人、為自己或親族的居住用取得,且代金1億日圓以下(所得稅法施行令第281條之3) |
| 租賃中的投資物件 | 買方多為投資家・法人、不屬「居住用」,故通常會被源泉徵收 |
| 精算 | 非居住者賣主在日本確定申報,與實際讓渡所得稅精算(過繳則退還) |
源泉徵收是「稅金的預繳」,不是最終稅額。 實際的讓渡所得稅,把取得費・取得時期自被繼承人承繼(所得稅法第60條)計算,以確定申報精算。非居住者要確定申報,通常須選任並申報納稅管理人,此申報・精算屬稅理士領域。業主變更物件多因買方非居住用,故以10.21%源泉徵收實際會發生為前提做資金計畫。這與持有中每月租金的源泉是另一論點,請勿混同。是否非居住者及其與交屋日的關係,見「是否非居住者由什麼決定」。
登記・確定申報・分割協議,各找誰(分離受任)?
三條件(繼承・租賃中・非居住者)重疊時,擔い手跨事業體。
| 要做的事 | 擔い手 |
|---|---|
| 估價・仲介・買賣契約・租賃的承繼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 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非居住者的確定申報・源泉稅精算・納稅管理人 | 稅理士 |
| 遺產分割有爭執時 | 律師 |
| 當地簽名證明・認證 | 當地當局・在外公館 |
本公司(不動產公司)承擔的是估價・仲介・買賣契約,以及租賃・押金的承繼。 繼承登記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轉介司法書士,非居住者的確定申報與源泉稅精算轉介稅理士,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轉介行政書士,分割有爭執時轉介律師。
該找誰諮詢?
不動產的估價・仲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非居住者的確定申報・源泉稅精算由稅理士,遺產分割有爭執時由律師,各自處理其獨占領域。當地的簽名證明・認證屬當地當局・在外公館的扱い。
這些各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各自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勞務找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各自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有承租人在也能賣嗎?需要承租人的同意嗎?
A. 可以賣。承租人已受建物交付並具備對抗要件(借地借家法第31條)時,賣出時出租人地位當然移轉給買方(民法第605條之2第1項)。承租人的同意原則上不需要。惟實務上,因租金匯款處變更,由買方對承租人通知。
Q. 押金最後由誰返還?
A. 買方(新業主)承繼押金返還債務(民法第605條之2第4項)。故交割時把押金相當額由賣方移交買方(自代金精算)是通例。欠繳有無與押金額在契約前確認。
Q. 10.21%的源泉徵收一定會被扣嗎?能取回嗎?
A. 租賃中的投資物件,買方多為投資家・法人、不屬「居住用」,故通常被源泉徵收10.21%(所得稅法第212條・第213條)。這是稅金的預繳,實際讓渡所得稅以確定申報精算,過繳則退還。非居住者的申報通常須選任納稅管理人,精算請向稅理士確認。
Q. 可以先推進賣出、繼承登記留待之後嗎?
A. 估價與找買方可並行,但在被繼承人名義下無法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故交割前需登記。繼承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海外居住的繼承人備妥簽名證明等費時,請及早向司法書士・行政書士諮詢。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第1項=境內土地等的讓渡代金為國內源泉所得、第212條第1項=對非居住者支付者的源泉徵收義務、第213條=稅率、第60條=因繼承等取得資產的取得費・取得時期承繼。加計復興特別所得稅0.21%、稅率為10.21%。2026年9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施行令」(昭和40年政令第96號。第281條之3=買方為個人、為自己或親族的居住用取得,且讓渡代金1億日圓以下時免源泉徵收之旨。2026年9月3日參照)
-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2879「向非居住者等購入土地等時」(稅率10.21%、1億日圓以下・居住用的例外、次月10日前繳納。2026年9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05條之2=不動產出租人地位的移轉(第1項=具備對抗要件的承租人在時當然移轉、第3項=無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不能對承租人對抗、第4項=押金返還債務的承繼)。改正民法的施行日為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2026年9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31條=建物租賃有交付即具備對抗要件。2026年9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義務(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第164條=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的過料(10萬日圓以下)。2026年9月3日參照)
※源泉徵收的要否・稅率・以確定申報的精算、取得費的計算、各特例的可否,隨物件・買方・各人情事而變。本文未就個別案件作判斷。稅額・申報請向稅理士,持分・分割的法律判斷請向律師・有資格者,登記請向司法書士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就個別繼承・賣出的可否或稅額作判斷或保證。
※不動產的估價・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各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直接簽約受任。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找司法書士、稅務找稅理士、紛爭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無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手續(繼承・行政手續)的論點擺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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