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做產業廢棄物「轉運・保管」的物件要件是什麼?用途地域・圍籬・防止飛散
產業廢棄物「轉運・保管」的據點,不是租個倉庫或堆置場就夠。物件上發揮作用的有三點:用途地域(若蓋建築物受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的用途限制,實務上準工業・工業・工業專用地域較合適);防止飛散・洩漏・地下滲透・惡臭的圍籬與縱橫各約60cm以上的告示板;以及轉運用保管的上限量(1日平均搬出量的7日份)與堆積高度限制。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產業廢棄物的「轉運・保管」據點,不是租個倉庫或堆置場就夠。物件上發揮作用的有三點。①用途地域——若設置上屋等建築物,受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的用途限制,實務上準工業・工業・工業專用地域較合適。②圍籬與告示板——需要防止飛散・洩漏・地下滲透・惡臭的圍籬,以及縱橫各約60cm以上的告示板。③保管上限量與高度——轉運用的保管量以1日平均搬出量的7日份為上限,露天不使用容器堆放時受高度限制。物件的選定・用途地域確認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含轉運・保管的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申請由行政書士,設施基準的適合確認・建築確認由建築士,各自作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承擔。
想在收集運搬業設一個做「轉運・保管」的據點,卻不知道哪種物件能符合基準——本文寫給尋找此類據點物件的業者:簽約前能從不動產一側確認的點,依廢棄物處理法・建築基準法的條文與自治體的許可申請手冊整理。物件的調查・選定由本公司以資訊提供承擔,許可可否與設施基準的最終適合判斷由行政書士・建築士等有資格者為之。單純運送(無轉運保管)與在據點暫時保管的轉運・保管,物件要求的條件明顯不同。
能做產業廢棄物轉運・保管的物件,適合哪種用途地域?
首先要把「保管場所本身」與「在其上蓋的建築物」分開想。只在露天堆放、不伴隨建築物的保管場所,不直接受用途地域的建築限制。反之,若設置上屋・倉庫・事務所等建築物,該建築物受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的用途限制。
此外,選址在自治體的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許可審查中也會被檢視。住居系用途地域易與鄰里及生活環境起衝突,多數自治體的手冊以工業系(準工業・工業・工業專用地域)為前提說明。
| 論點 | 物件上要確認的事 |
|---|---|
| 是否蓋建築物 | 設上屋・事務所受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限制;住居專用地域不可或限制嚴格 |
| 是否露天堆放 | 非建築物則不直接受用途地域限制,但自治體的選址基準(避開住居系)另有 |
| 市街化調整區域 | 伴隨建築物時,都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建築許可是另一道牆 |
| 鄰里環境 | 飛散・惡臭・噪音・車輛出入是否與周邊衝突 |
事業用物件的找法全貌見尋找事業用不動產者,據點・事務所的設置見辦公室・事業所物件。類似據點物件可一併參閱運送業的營業所・車庫物件與汽車解體・破碎業的物件。
圍籬・告示板・防止飛散洩漏等,物件側需要什麼設備?
保管產業廢棄物時,須符合施行令所定的保管基準,以免對生活環境造成妨礙(廢棄物處理法第14條、施行令第6條第1項第1號)。轉運用的保管也以此為前提。物件選定階段能確認的,是以下設備・區劃能否事後整備。
| 要求 | 物件上確認的點 |
|---|---|
| 圍籬 | 能否在保管場所周圍設圍籬;廢棄物荷重直接施加時能否承受 |
| 告示板 | 是否有地方掛縱橫各約60cm以上的告示板(表示為保管場所・種類・管理者與聯絡方式・最大高度等) |
| 防止飛散・洩漏 | 能否防止風吹飛散、雨水洩漏;有無屋頂・防塵布・區劃的素地 |
| 地下滲透・污水 | 油分與污液能否不滲入地下;地面混凝土鋪裝・排水・油水分離能否做到 |
| 惡臭・害蟲 | 惡臭是否波及周邊;若處理易腐品目,有無密閉・換氣餘地 |
這些取決於物件的「素地」。打好土間混凝土、易設排水與圍籬的平地倉庫・工廠・堆置場易於符合;土壤裸露、無排水路徑的土地,地下滲透對策的工程負擔較大。
能保管的上限量與面積・高度限制如何決定?
轉運・保管有數量上限。轉運用能保管的產業廢棄物量,以該場所1日平均搬出量乘以7(約7日份)為上限。旨在「運送途中暫時放置」的保管,而非長期庫存場。
高度也有限制。露天不使用容器保管時,未接觸圍籬的部分坡度約50%以下,接觸圍籬的部分須壓低(使荷重不施於圍籬:內側2m以內低於圍籬高度50cm,超過2m的部分坡度50%以下)。數量・高度的具體數字,自治體的許可申請手冊有圖解。
| 項目 | 目安 |
|---|---|
| 轉運用保管上限量 | 1日平均搬出量的7日份 |
| 露天・無容器堆積高度 | 未接觸圍籬部分坡度50%以下,接觸圍籬部分再受限 |
| 必要面積 | 由品目・搬出量・車輛回轉逆算(參手冊的圖) |
| 品目別附加基準 | 含石綿產業廢棄物・特別管理產業廢棄物等有上乘基準 |
也就是說,物件的大小不是「能堆越多越好」,而是看能否在守住圍籬・高度限制下,取得由搬出量逆算的必要量的平地。
無轉運保管的收集運搬,物件要件有何不同?
同為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不含轉運・保管」與「含」,物件要求的條件差異很大。
| 無轉運・保管 | 有轉運・保管 | |
|---|---|---|
| 物件(據點)的定位 | 多半有停車的車庫・事務所即可 | 符合保管基準的保管場所本身成為許可對象 |
| 用途地域・選址 | 看事務所・車庫的用途限制 | 連保管場所的選址・圍籬・排水都看(工業系合適) |
| 數量・高度限制 | ——(不做轉運・保管) | 平均搬出量7日份・堆積高度限制生效 |
| 許可範圍 | 收集運搬業(除轉運保管) | 收集運搬業(含轉運保管)——申請區分不同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只運送」多半用符合車庫與事務所要件的物件即可;「在據點暫時保管」則以該保管場所符合保管基準為許可前提。若在此搞錯而簽了住居系用途地域或無排水的土地,恐事後無法整備設施、達不到許可。決定物件前,先確定處理品目・搬出量與是否轉運・保管,較為安全。
物件契約・許可申請・設施基準確認,各找誰(分離受任)?
產廢轉運・保管據點牽涉多位專家。分工如下。
| 要做的事 | 承擔者 |
|---|---|
| 物件選定・用途地域確認・媒介・買賣/租賃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 含轉運・保管的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申請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圍籬・告示板・地面構造等設施基準的適合確認・建築確認・變更用途設計 | 建築士 |
| 事業相關稅務(消費稅・法人稅等) | 稅理士 |
| 員工僱用・社會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 |
這些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許可申請找行政書士、設施設計・建築確認找建築士、稅務找稅理士,皆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該找誰諮詢?
可作轉運・保管據點的物件之調查・選定・用途地域確認・媒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含轉運・保管的收集運搬業許可申請等向公家機關提出的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圍籬・地面構造・上屋等設施基準的適合確認與建築確認・變更用途設計由建築士、稅務由稅理士處理。把物件(不動產)與許認可・設施基準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
常見問題
Q. 租了倉庫就能馬上做產廢的轉運・保管嗎?
A. 常常不能馬上。轉運・保管場所須符合圍籬・告示板・防止飛散洩漏・地下滲透對策等保管基準(廢棄物處理法第14條、施行令第6條第1項第1號),在住居系用途地域或無排水的土地難以符合。決定物件前,先確認處理品目・搬出量與設施能否整備較安全。
Q. 能保管多少量?
A. 轉運用的保管量以該場所1日平均搬出量的7日份為上限。定位是運送途中暫時放置的保管,而非長期庫存場。具體數量・高度的圖解載於自治體的許可申請手冊。
Q. 用途地域哪裡都行嗎?
A. 若設上屋等建築物,受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限制,住居專用地域不可或限制嚴格。即使露天不伴隨建築物,多數自治體為避免生活環境妨礙,也以工業系(準工業・工業・工業專用)為前提說明。
Q. 許可申請的文書製作也能拜託嗎?
A. 許可申請文書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本公司(不動產)負責物件選定・用途地域確認・媒介,設施基準的適合確認與建築確認由建築士承擔。這些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7號。第14條=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處分業的許可;含轉運・保管時該場所亦為許可對象。2026年9月2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廢棄物處理法施行令」(昭和46年政令第300號。第6條第1項第1號=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的基準(含保管基準)。2026年9月2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的用途限制。2026年9月21日參照)
- 船橋市「廢棄物的保管基準」(圍籬・縱橫60cm以上的告示板・記載事項・露天無容器堆積高度(坡度50%・接觸圍籬部分的限制)圖解。2026年9月21日參照)
※用途地域內能否興建、轉運・保管的數量・高度・設施基準的適合、許可可否,隨處理品目・搬出量・自治體運用而變。本文未就個別物件・申請作判斷。含轉運・保管的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申請找行政書士,設施基準的適合確認・建築確認找建築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的適否或許可的取得。
※物件的調查・媒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許可申請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形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許認可・設施基準的論點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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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將親自回覆,了解您的需求後,若有符合條件的物件將透過LINE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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