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來的不動產上還留著舊抵押權,要塗銷後再賣該怎麼做?

繼承的不動產即使留著舊抵押權也能賣,但買方與銀行通常要求以無擔保狀態交屋,故塗銷是賣的前提。明明已清償卻仍留著抵押權,是因為清償不會自動塗銷,須用銀行交付的文件自行申請,卻被擱置。塗銷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登記是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本公司不代辦登記。若債權人公司已消滅,可用休眠擔保權的塗銷(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第70條之2,2023年4月1日施行),以提存或經過30年等方式處理。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說明。
先講結論: 繼承來的不動產即使留著舊抵押權,賣本身是可以的。只是買方與銀行通常要求以「無擔保」狀態交屋,故將塗銷安排為賣的前提。明明已清償卻仍留著抵押權,是因為清償時塗銷登記不會自動辦理,須用銀行交付的文件自行申請,而這道手續被擱置。塗銷登記的申請由司法書士辦理(登記是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本公司不代辦登記。若當初的債權人公司已消滅、行蹤不明而無法一般共同申請,則有「休眠擔保權」的塗銷(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第70條之2,2023年4月1日施行),以提存或經過30年等方式處理。被繼承人名義變更為繼承人名義的繼承登記亦由司法書士辦理,若生爭執則交律師。物件的估價與賣的安排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塗銷登記與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方式分工。
翻開從父母繼承來的土地或房屋的登記簿,發現本該清償完畢的抵押權,或沒印象的舊擔保權還留著——想在賣之前把它塗銷,正是本文的設想。依不動產登記法、民法的條文與法務局、國稅廳的資料,逐一整理如何將繼承不動產上殘留的擔保權,連同賣的安排一起處理。登記申請的代辦由司法書士承擔,本公司負責物件的估價、售前準備與時程調整,作為資訊提供。
繼承的不動產留著抵押權,可以就這樣賣嗎?
賣本身是可以的。即使附有抵押權,所有權仍可移轉,買賣契約成立。只是實務上,買方若辦房貸,銀行會以「無先順位擔保」狀態交屋為條件;買方即使付現,也會因忌憚拍賣風險而避開留有前擔保的物件。因此,通常於交割(收取尾款)時同時塗銷抵押權,交付無擔保的乾淨所有權。
| 場面 | 塗銷的安排 |
|---|---|
| 留著已清償的抵押權 | 交割前或交割同時辦塗銷登記(由司法書士申請) |
| 尚有貸款餘額 | 以賣屋款清償貸款,取得銀行的塗銷文件後同時塗銷 |
| 債權人公司已消滅・不明 | 檢討以休眠擔保權即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第70條之2的方式處理 |
先取得登記簿(登記事項證明書),把乙區留著的抵押權、根抵押權清點出來,是起點。繼承不動產出售的整體樣貌整理於繼承的不動產出售。另可參閱繼承的未登記建物的表題登記與出售、共有繼承的情形可看出售繼承共有不動產時的同意。
明明已清償,抵押權為何還沒消失?
抵押權在被擔保債權(房貸等)清償後,實體上即歸於消滅(民法)。但登記簿上的抵押權,清償後並不會自動消失;塗銷登記須由當事人申請,才會從紀錄上消除。
清償時,銀行會交付塗銷所需的文件(登記識別資訊或登記完了證、清償證明書、塗銷委任狀等)。以此自行(或委由司法書士)申請塗銷登記——但把這道手續忘記或往後拖,時光流逝,就這樣迎來繼承,是常見的經過。
| 殘留的原因 | 繼承時的狀況 |
|---|---|
| 清償後忘了申請塗銷登記 | 文件仍在手邊則可一般塗銷 |
| 遺失銀行交付的文件 | 須向銀行申請補發、證明 |
| 債權人(貸方)古老,公司已消滅 | 無法一般共同申請,須檢討休眠擔保權的塗銷 |
文件齊備的話,塗銷不難。問題在於文件已遺失,或債權人已不存在的情形。下一節說明。
抵押權的塗銷由誰申請?(司法書士的登記、必要文件、費用)
不動產登記申請的代辦,是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本公司(不動產)不代辦登記。抵押權塗銷登記,原則由登記權利人(不動產所有人)與登記義務人(抵押權人即銀行)共同申請,實務上由司法書士受雙方委任辦理。
| 項目 | 內容 |
|---|---|
| 申請人 | 登記權利人(所有人)與義務人(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由司法書士代辦 |
| 主要文件 | 登記識別資訊或登記完了證、抵押權解除證書・清償證書、抵押權人的委任狀、公司法人等編號等 |
| 登錄免許稅 | 每一筆不動產1,000日圓(登錄免許稅法附表第一)。土地與建物分別計數。每件申請上限20,000日圓 |
| 司法書士報酬 | 另計,視個案內容 |
涉及繼承時,塗銷的前提可能須先把被繼承人名義變更為繼承人名義的繼承登記。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須於知悉繼承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亦由司法書士辦理。
債權人整家公司都消滅・行蹤不明時,休眠擔保權如何塗銷?
明治、大正、昭和時期設定的舊抵押權,若債權人(貸方)的公司或個人已不存在、行蹤不明,則無法一般共同申請。此時使用的是「休眠擔保權」的塗銷。不動產登記法於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修法中整理了第70條、新設第70條之2(修法=令和3年法律第24號)。
| 方法 | 要件概要 | 依據 |
|---|---|---|
|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登記義務人行蹤不明時,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後單獨申請塗銷 | 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第1項〜第3項 |
| 自清償期起20年+提存 | 就抵押權等,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起經過20年,其後就本金、利息、違約金全額相當之金錢提存者,可單獨申請塗銷 | 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第4項 |
| 法人解散+30年 | 登記義務人為法人並已解散,經所定調查仍無法查明清算人所在時,自清償期起30年且自解散起30年可單獨塗銷 | 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之2 |
提存或公示催告的判斷與聲請、以及這些塗銷登記的申請由司法書士辦理,提存於法務局・提存所辦理。可用哪一種方法,視抵押權人為個人或法人、自清償期起的年數、所在調查的結果而分。若生爭執(如債權人一方的異議)則屬律師領域。本公司不代辦登記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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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與出售・交屋,依什麼順序與時程進行?
塗銷與出售的推進方式,依擔保權的狀態而變。
| 情形 | 推進的目安 |
|---|---|
| 文件齊備的已清償抵押權 | 與售屋活動並行準備塗銷,交割時同時塗銷;以乾淨所有權交屋 |
| 尚有貸款餘額 | 以賣屋款全額清償,取得銀行的塗銷文件後同時塗銷(同時交割) |
| 留有休眠擔保權 | 提存・公示催告耗時,故於出售前著手;一邊看完成時程一邊排出售時程 |
重點在於,休眠擔保權的塗銷有時很花時間。公示催告或提存的手續可能耗時數月以上,與掛牌同步進行未必來得及。先確認登記簿,及早掌握擔保權的狀態,看清塗銷的展望後再排出售時程,較為安全。物件的估價、掛牌、與買方的調整由本公司負責,塗銷登記與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
這些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塗銷登記與繼承登記委由司法書士、提存於法務局・提存所、與債權人的爭執委由律師,各請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該找誰諮詢?
繼承不動產的估價、售前準備、掛牌、與買方的調整、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繼承登記等登記申請的代辦由司法書士、休眠擔保權的提存由法務局・提存所、與債權人發生紛爭時由律師處理。本公司不代辦登記,將物件(不動產)的出售與擔保權的塗銷安排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
常見問題
Q. 明明已清償,抵押權卻還留在登記簿上,放著沒關係嗎?
A. 實體上的抵押權雖因清償而消滅,登記簿的紀錄不申請就不會消失。出售時買方與銀行要求無擔保狀態,故須塗銷。若清償時銀行交付的文件(登記識別資訊、清償證書、委任狀等)齊備,可委由司法書士塗銷。若已遺失,向銀行申請補發。
Q. 抵押權的塗銷能委託不動產公司嗎?
A. 不行。登記申請的代辦是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本公司(不動產)不代辦登記。本公司負責物件的估價、售前準備與時程調整,塗銷登記與繼承登記委由司法書士、提存於法務局・提存所,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Q. 塗銷的費用是多少?
A. 登錄免許稅為每一筆不動產1,000日圓(登錄免許稅法附表第一)。土地與建物分別計數,故透天厝以土地+建物2,000日圓為目安。每件申請上限20,000日圓。此外另有司法書士報酬,金額視個案內容而變。
Q. 當初的貸方公司已經沒了,還能塗銷嗎?
A. 有可能。債權人消滅、行蹤不明而無法一般共同申請時,有休眠擔保權的塗銷方法: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不動產登記法第70條)、自清償期起20年+提存(同條第4項)、法人解散起30年(同法第70條之2,2023年4月1日施行)。可用哪一種,視抵押權人為個人或法人、年數、所在調查而分,判斷與申請由司法書士、提存由法務局・提存所辦理。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0條=登記義務人所在不明等情形的塗銷(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自清償期起20年+提存)。第70條之2=以已解散法人為登記義務人的擔保權塗銷(自清償期起30年・自解散起30年)。均於2023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2024年4月1日施行。自知悉繼承之日起3年內。2026年9月2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因清償而消滅債權,並因抵押權的從屬性而消滅。2026年9月2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登錄免許稅法」(昭和42年法律第35號。附表第一=塗銷登記的登錄免許稅為每一筆不動產1,000日圓。2026年9月23日參照)
- 法務省「令和3年民法・不動產登記法修正、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要點」(第70條・第70條之2的修正與繼承登記義務化的施行日。2026年9月23日參照)
※可否塗銷與方法(一般共同申請,或公示催告・提存・第70條之2)、必要文件、費用,會因抵押權人為個人或法人、自清償期起的年數、所在調查的結果、登記簿的記載而變。本文未就個別登記作判斷。抵押權塗銷登記、繼承登記請洽司法書士、提存請洽法務局・提存所、與債權人的紛爭請洽律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登記的適否或結果。登記可否與具體方法的最終判斷由司法書士等有資格者進行。
※物件的估價・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登記申請的代辦由司法書士承擔,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方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把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紛爭交給律師之後,將物件(不動產)的出售與擔保權的塗銷安排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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