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估价金额最高的公司不就行了吗?——估价与出价,是两回事

估价金额是"我认为按这个价格能卖掉"的一种意见,并不是买下的承诺。宅地建物交易业法规定,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价额或评估额陈述意见时,必须说明其依据(第34条之2第2项)。询问依据,是委托人的权利。而"出价",是收购公司举手表示"我方按这个金额买下"的金额,不是意见。在距离离境只剩有限天数的出售中,没有时间等待估价书,所以我们收集的是出价。委托了给出高估价金额的公司,之后却被要求降价——本文用条文梳理这一行业最古老的纠纷结构,以及签订中介合同之前应当确认的事项(有效期间、向指定流通机构登记、业务处理状况的报告)。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估价金额是"我认为能卖掉"的意见,不是买下的承诺。宅地建物交易业法要求,陈述意见时必须说明其依据(第34条之2第2项)。"出价"则是买方实际报出的金额。如果距离离境已经没有多少天,要收集的就是出价。
本页面讨论的是估价金额这个数字的性质。至于如何让多家公司在同一天竞价的具体做法,汇总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如何分辨一家公司是否持有宅地建物交易业执照,则另有专文。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5日
估价金额,是个什么数字?
是意见。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把"该宅地或建筑物应予买卖的价额或其评估额"列为签订中介合同时须交付的书面的记载事项(第34条之2第1项第2号),紧接着在第2项中作了如下规定。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前项第2号的价额或评估额陈述意见时,必须说明其依据。
法律本身就把它称为"意见"。它既不是能卖掉的保证,也不是买下的承诺。
这并不是说要您怀疑不动产公司。只是说,估价金额本来就是这种性质的数字。同一处房产,依据的取法不同——如何挑选近期的成交案例、如何看待装修、把售出所需的期间估计为多长——数字就会变动。
估价金额的依据,可以问吗?
岂止是可以问——说明依据,本就是业者一方的义务。
第34条之2第2项写的是"必须说明"。这不是努力义务。所以,您尽可以这样问。
| 问什么 | 为什么要问 |
|---|---|
| 作为这个金额依据的成交案例是哪些? | 确认对方看的是"实际成交的价格",而不是"挂牌价格" |
| 那些案例与我的房产之间的差异,是怎么调整的? | 楼层、朝向、专有面积、房龄、管理状况的差别是如何计入的 |
| 按这个价格,预计需要多长时间? | 是否把"花上一年才够得着的价格"当作"现在的价格"报了出来 |
| 如果卖不掉,下一步怎么办? | 降价是否从一开始就被设定为前提 |
如果对方答不上来,或者只用一句"凭经验"带过,这本身就是一条信息。
那么,"出价"又有什么不同?
出价不是意见,而是金额的报出。 收购公司举手表示"这个金额的话,我方买下"的数字,本公司称之为出价。
| 估价金额 | 出价(收购公司报出的金额) | |
|---|---|---|
| 是什么数字 | 关于"认为能卖掉的价格"的意见 | 按这个金额买下的报价 |
| 谁给出 | 提供中介的公司(自己并不买) | 买方(自己要买) |
| 保证 | 没有 | 条件齐备就按该金额进入交割 |
| 出结果所需天数 | 数日 | 数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 |
| 报高的动机 | 想拿到委托 | 没有(报高了,亏的是自己) |
最后一行最重要。
估价金额报得高,公司就能拿到委托,自己并不吃亏。而出价报得高,那家公司就要用自己的资金去支付这个金额。 所以出价会是诚实的数字;多家公司在同一天报出,那就是这处房产此刻的市场答案。
为什么高的估价金额反而危险?
按顺序看,是这样的。
| 阶段 | 会发生什么 |
|---|---|
| 1 | 请3家公司估价,把中介委托给报出最高金额的那一家 |
| 2 | 按那个金额找不到买家(本来就是不太可能够得着的金额) |
| 3 | 一个月后,对方以"反响不佳"为由提议降价 |
| 4 | 第二次、第三次降价。离境日一天天逼近 |
| 5 | 最后,只能以低于其他公司当初估价金额的价格卖出 |
失去时间,才是最大的损失。 对于离境日无法挪动的卖方来说,这比价格更沉重。专题的第1部案例4(临期减价型),就是这一结构在最后阶段浮出水面的样子。
分辨的方法只有一个。 请问一句"为什么是这个金额"(前引・第34条之2第2项)。如果依据单薄而只有数字很高,那么这个数字有可能是为了拿到委托而给出的数字。
签订中介合同之前,应当确认什么?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就中介合同设置了多条保护委托人的规定。这些都是知道了就能用上的工具,所以列成表。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 内容 | 条文 |
|---|---|
| 签订中介合同后,必须不迟延地制作书面、署名盖章并交付(取得委托人承诺后,也可以电磁方式提供) | 第34条之2第1项・第11项 |
| 书面中须记载应予买卖的价额、能否重复委托其他公司、有效期间与解除、向指定流通机构登记、报酬等事项 | 第34条之2第1项第1号〜第8号 |
| 就价额陈述意见时,必须说明其依据 | 第34条之2第2项 |
| 专任中介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即使约定超过,也按3个月计) | 第34条之2第3项 |
| 签订专任中介合同后,必须在指定流通机构(REINS)登记。证明已登记的书面须不迟延地交给委托人 | 第34条之2第5项・第6项 |
| 收到购买申请时,必须不迟延地向委托人报告 | 第34条之2第8项 |
| 专任中介须每2周至少1次、专属专任中介须每1周至少1次报告业务处理状况 | 第34条之2第9项 |
| 违反上述规定的特约无效 | 第34条之2第10项 |
尤其用得上的是最后三行。"有人提出购买申请却没有被告知""迟迟没有联络",这是法律定下的事没有被遵守,而不是合不合得来的问题。
另外,采用让收购公司竞价的方式时,同样要签订中介合同。 本公司收取的中介报酬在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上限之内,并在中介合同书中写明(第34条之2第1项第7号、第46条、报酬告示)。
离境前的出售,该看哪一个?
看出价。 理由有三个。
| # | 理由 |
|---|---|
| 1 | 时间。相信估价金额挂牌、看反响再降价的做法,最少也要几个月。对于离境日已定的卖方,没有这段时间 |
| 2 | 确定性。估价金额是"认为能卖掉的价格",并不承诺交割日。而出价,只要条件齐备就会进入交割 |
| 3 | 可比性。在同一天交付同样的资料所收集到的出价,可以直接并排比较 |
在此之上,有一点要如实相告。收购公司的出价,会低于市场行情。 因为收购公司通常要求的交割期间在3个月左右,"短期内、以现金"对业者一方来说是勉为其难的条件。这一点,无论委托给谁都无法避免。
能够避免的,是下调的幅度。 如何把它压住,写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里。
如果时间充裕,情况就不同了。确认过估价金额的依据之后,走通常的中介出售,到手的金额会更多。哪一种更适合您,取决于距离离境还有多少天。
本文的依据
| 内容 | 依据 |
|---|---|
| 签订中介合同时书面的制作・署名盖章・交付义务及其记载事项(价额、可否重复委托其他公司、建筑物状况调查的居中安排、有效期间与解除、向指定流通机构登记、报酬等) |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4条之2第1项第1号〜第8号 |
| 就价额或评估额陈述意见时说明依据的义务 | 同法第34条之2第2项 |
| 专任中介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更新 | 同法第34条之2第3项・第4项 |
| 向指定流通机构登记的义务・证明已登记的书面的交付 | 同法第34条之2第5项・第6项 |
| 收到购买申请时的报告义务 | 同法第34条之2第8项 |
| 业务处理状况的报告义务(专任中介每2周至少1次,专属专任中介每1周至少1次) | 同法第34条之2第9项 |
| 违反上述规定的特约无效 | 同法第34条之2第10项 |
| 以电磁方式提供替代书面交付 | 同法第34条之2第11项・第12项(依2021年数字社会形成整备法新设) |
| 报酬的上限 | 同法第46条、报酬告示 |
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具体房产的价格、以及哪一种卖法更合适,会因房产状况和距离离境的天数而不同。个别的税务判断由税理士(日本的税务专业资格)作出,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
不动产的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许可认可申请文书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分别为各自独立的合同。税务介绍税理士,登记介绍司法书士,纠纷介绍律师,均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日本的行政手续文书专业资格)。原每日新闻中国总局长(记者生涯34年)。曾以中国总局长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社会保险劳务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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