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人需要资格吗?公司也能担任吗?——须在离境之日前提交的申报书
法律对纳税管理人没有资格要求。只要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务处理具有便宜条件,个人或法人均可担任(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1项/国税厅税务问答No.1923)。申报须在离境之日前完成。所得税法把"出国"定义为"未提交纳税管理人申报而不再在国内拥有住所及居所",因此只要提交了申报,就不构成税法上的"出国",让渡所得的申报按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的通常期限办理即可。若不提交,当年的申报就得在出国之时前完成;而且还设有税务署可以指定配偶、亲属或交易对象担任纳税管理人的制度(特定纳税管理人)。法人虽然也能担任,但四叶不动产不承接这一角色,而是为您介绍税理士(日本的税务专业资格)。本文写明了其中的理由,以及所需费用的参考标准。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担任纳税管理人不需要资格。只要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务处理具有便宜条件,个人或法人均可担任(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1项)。申报须在离境之日前完成。只要提交了,就不构成税法上的"出国",申报按次年的通常期限办理即可。
本页面面向仍在日本国内的业主,讲解如何在离境之日前完成纳税管理人的申报。若您想把"该委托给谁"的各种选择并列比较,或者打算不卖而出租、继续持有,关于纳税管理人与房租的源泉扣缴,请参阅人在海外,日本的房子该怎么办。已经居住在海外并考虑出售的,请参阅海外业主的日本房地产出售指南。离境前出售本身的流程,汇总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日
纳税管理人是做什么的?
他是您与日本税务署往来的国内窗口。 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1项规定:作为个人的纳税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及居所,或者将不再拥有住所及居所,而又需要办理纳税申报书的提交等有关国税的事项时,必须确定纳税管理人。
"将不再拥有"——也就是说,人还在日本的时候就已经属于适用对象。这不是出国以后再来考虑的制度。
所处理事务的范围,国税厅的通达分为四类(国税通则法基本通达 第117条关系2)。
| # | 事务内容 |
|---|---|
| (1) | 依据有关国税的法令所进行的申报、申请、请求、呈报及其他文书的制作与提交 |
| (2) | 接收税务署长等向纳税人发出的文书,并将该文书转送给纳税人 |
| (3) | 接收纳税人向税务署长等提交的文书,并将该文书提交给税务署长等 |
| (4) | 国税的缴纳以及退税款等的领取 |
同一通达中还附有一条注释:"纳税管理人不得仅处理上述(1)至(4)所列事项中的一部分"(由特定纳税管理人处理的情形除外)。**承接一方必须以将这四项一并承接为前提来安排。**也就是说,不能只承接"代收文书"这一部分。这条注释,正是后文"四叶不动产为何不承接这一角色"的由来。
另外,即使提交了申报,所得税汇算申报书本身的提交对象,仍是管辖非居住者纳税地的税务署长。申报的效果在于:税务署寄发文书的收件人变更为纳税管理人(国税厅税务问答 No.1923)。
需要资格吗?
不需要。 条文所要求的不是资格,只有以下两点(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1项)。
| 要件 | 条文表述 |
|---|---|
| 人在日本国内 | 在本法施行地拥有住所或居所者 |
| 处于能够办理该事务的位置 | 就该事项的处理具有便宜条件者 |
不是税理士(日本的税务专业资格)也可以,不是律师、不是宅地建物交易士也可以。国税厅也明确写道:"纳税管理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均可"(税务问答 No.1923)。
不过通达同时规定,应尽可能从在纳税人纳税地所辖税务署管辖区域内拥有住所等的人当中选任(同通达 第117条关系3)。意思是,文京区的房产,由在文京区及周边设有据点的人担任,实务上更容易运转。
公司(法人)也能担任吗?——那么,四叶不动产为何不承接?
能担任。 正如国税厅明确指出的"法人还是个人均可"(税务问答 No.1923,令和7年4月1日现行法令等)。
委托法人,可以消除委托个人时的弱点。
| 论点 | 委托个人(亲属・熟人) | 委托法人 |
|---|---|---|
| 承接人死亡・开始监护 | 纳税管理人的权限消灭(民法第111条・第653条/同通达 第117条关系4) | 不受个人生死影响 |
| 搬家・失去联系 | 税务署寄来的文书将无法送达 | 在营业场所所在地持续接收 |
| 期限管理 | 会成为亲属的负担 | 作为业务加以管理 |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说明一点: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承接纳税管理人。
理由在于事务范围。如前所述,纳税管理人的事务包含**(1) 税务文书的制作与提交**,而通达规定不得只处理其中一部分。另一方面,税务文书的制作属于税理士的业务(税理士法第2条第1项第2号、第52条)。
把这两点叠加起来,非税理士的本公司若承接纳税管理人,就会留下无法厘清的部分。 在尚未厘清之前,我们不会说"由我们承接"——这就是本公司的立场。关于纳税管理人,我们会为您介绍税理士(由您直接签约)。
给读者的一点实务提醒。 若您看到"纳税管理人也可承接"的介绍,请分开确认它是否包含税务文书的制作。 如果包含,一并询问税理士以何种方式参与,会更稳妥。
要在什么时候、向哪里提交?
|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名称 | 所得税・消费税的纳税管理人选任・解任申报书 |
| 提交时间 | 确定纳税管理人时,或者在离境之日前 |
| 提交对象 | 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长 |
| 提交方式 | 用e-Tax软件制作并发送。也可以纸面形式当面递交或邮寄 |
| 附件 | 通过e-Tax提交时,无需出示本人身份确认文件、也无需附上复印件。以纸面形式填写个人编号(My Number)提交时,需要出示本人身份确认文件或附上复印件 |
| 手续依据 | 国税通则法第117条 |
| 向税务署缴纳的手续费 | 不需要 |
(国税厅"A1-7 所得税・消费税的纳税管理人选任申报或解任申报手续")
顺序很重要。 纳税管理人申报 → 迁出申报(転出届) → 离境。如果先提交迁出申报、注销了住民票,确认申报书上要填写的纳税地就会更费事。出售的交割日一旦确定,请以"把申报安排在交割日与离境日之间"的方式倒推日程。
不提交申报会发生什么?
会发生三件事,程度依次加重。
① 当年的申报,必须在出国之时前完成
所得税法把"出国"定义为:未按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2项提交申报,而不再在国内拥有住所及居所(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42号)。反过来说,只要提交了申报,就不构成税法上的"出国"。
这一定义在下面两条中发挥作用。
| 条文 | 内容 |
|---|---|
| 所得税法第127条第1项 | 居住者在年度中途出国时,就该年1月1日至出国之时的所得需要办理所得税汇算申报的,必须在出国之时前提交申报书 |
| 所得税法第126条第1项 | 应提交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书的居住者,在次年1月1日至提交期限之间出国的,必须在出国之时前提交申报书 |
卖掉不动产后离境的人,正好适用这两条。如果提交了申报,让渡所得的所得税汇算申报按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的通常期限办理即可。如果没有提交,就必须在出国之时前完成申报和纳税。交割后随即离境的日程,基本来不及。
② 税务署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申报
未提交申报时,管辖纳税地的国税局长或税务署长可以明示认为有必要交由纳税管理人处理的事项(特定事项),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在其指定的、不超过60日的期限内提交申报(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3项)。
③ 税务署可以指定您的亲属或交易对象担任纳税管理人
这一点鲜为人知。若在指定日之前仍未提交申报,税务署长等可以对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且就特定事项的处理具有便宜条件者(国内便宜者),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担任纳税管理人(同条第4项)。即使对方不接受,仍可以将下列人员指定为特定纳税管理人(同条第5项)。
| 纳税人为个人时,可能被指定的对象 |
|---|
| 与其共同生计、且已成年的配偶及其他亲属 |
| 就课税标准等或税额等计算的基础事实,因合同而具有密切关系者 |
| 为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的交易及其他交易,持续或反复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者 |
该制度由令和3年度税制改正新增,自令和4年1月1日以后适用。
也就是说,如果不提交申报就离境,**您的税务窗口有可能落到留在日本的家人,或者曾经有过交易的对方身上。**事先提交一张申报书,意义就在这里。
需要花多少钱?
我们先把总体费用列出来。 由于本公司不承接纳税管理人,以下税理士报酬不会成为本公司的收入。正因如此,我们把参考标准如实写出来。
| 费用项目 | 支付给谁 | 参考标准 |
|---|---|---|
| 担任纳税管理人 | 税理士 | 每年5万〜6万日元(不含税)左右。也有事务所采用与所得税汇算申报打包、16万5,000日元(含税)起的收费体系 |
| 制作纳税管理人选任・解任申报书 | 税理士 | 1万日元(不含税)左右。也有事务所把它包含在就任费用中 |
| 让渡所得的所得税汇算申报 | 税理士 | 有的事务所以让渡收入的0.7〜1%左右为参考标准,也有的事务所采用一律5万日元(不含税)左右。费用会因房产数量、是否需要研究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或取得费而变动 |
| 所有权转移登记 | 司法书士 | 视房产与登记内容而定 |
| 出售的居间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在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上限之内(成交价格×3%+6万日元+消费税) |
| 咨询・向收购公司询价・报价结果的报告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免费 |
| 介绍税理士・司法书士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免费。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
税理士报酬的参考标准,是以2026年8月时点各事务所公开的收费表为依据整理的。实际金额因事务所和案件而异,签约前请务必取得报价。**尤其是让渡所得的申报,采用统一收费的事务所与按让渡收入比例收费的事务所之间,差距很大。**事先确认清楚,交割之后就不会吃惊。
在这套手续中,四叶不动产做什么?
我们把各自的角色分开来写。
| 谁 | 做什么 |
|---|---|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出售的居间。从离境日倒推的日程安排。交割日与申报顺序的协调。介绍税理士・司法书士。以日语、英语、中文(繁体字・简体字)沟通 |
| 税理士(由您直接签约) | 担任纳税管理人。选任・解任申报书的制作与提交。让渡所得的计算、所得税汇算申报、缴纳 |
| 司法书士(由您直接签约) |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 |
各方是彼此独立的经营主体、彼此独立的合同。 税理士、司法书士、律师,我们都建议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按时间顺序排列,是这样的。
| 阶段 | 谁 | 做什么 |
|---|---|---|
| 咨询〜估价 | 四叶不动产 | 从离境日倒推,定下交割日与申报日 |
| 交割日之前 | 本人・税理士 | 与税理士签约。制作选任申报书,在离境之日前提交给税务署 |
| 交割日 | 四叶不动产・司法书士 | 确认款项到账后,当日申请登记 |
| 交割日 | 本人・税理士 | 事先决定纳税资金的存放位置 |
| 离境后 | 税理士 | 接收税务署寄来的文书,并联系本人 |
| 次年2月16日〜3月15日 | 税理士 | 让渡所得的所得税汇算申报与缴纳。若有被源泉扣缴的部分,在此进行结算 |
| 回到日本时 | 本人・税理士 | 提交解任申报书 |
纳税资金的存放位置,请在离境前定下来。 离境之后才被告知"请汇来纳税资金",跨境汇款需要时间,汇率上也会缩水。赶不上缴纳期限还会产生滞纳税。在交割现场就与税理士定好,最为稳妥。
回到日本以后该怎么办?
回到日本、重新成为居住者时,需要提交解任申报。 使用与选任时相同的"所得税・消费税的纳税管理人选任・解任申报书",向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长提交(国税厅税务问答 No.1923)。
变更纳税管理人时,申报书是两份:解任已申报纳税管理人的申报书,以及选任新纳税管理人的申报书(同上)。不是"覆盖式的一份"。
哪些情况我们无法承接?
本公司的离境前出售服务,以下五种情况不予承接。因为勉强推进反而会给您增加负担。
| # | 无法承接的情况 | 理由 |
|---|---|---|
| 1 | 已经离境之后 | 本人确认与文书需要跨国办理,还会需要驻外使领馆的签名证明等 |
| 2 | 距离离境不足两周 | 买方的资金安排与登记准备,在时间上来不及 |
| 3 | 首都圈以外,或行情不稳定地区的房产 | 无法在短期内让多家收购公司竞价 |
| 4 | 权利关系复杂的房产(共有人众多、边界未确定、继承未登记等) | 在交割之前无法完成梳理 |
| 5 | 尚有住房贷款余额的房产 | 结清贷款与注销抵押权,需要金融机构一方的办理天数(通常2周〜1个月) |
若属于上述情况,我们不会勉强做短期出售,而是与您一起研究出租、离境后再卖、继续持有等其他路径。
本文的依据
| 内容 | 依据 |
|---|---|
| 确定纳税管理人的义务与要件(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务处理具有便宜条件者) | 国税通则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第117条第1项。最后修订 令和4年3月31日 |
| 申报义务与申报对象(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长)・解任亦同 | 同法第117条第2项 |
| 未提交申报时的申报要求(以书面形式,至其指定的、不超过60日的期限) | 同法第117条第3项。令和3年度税制改正,令和4年1月1日以后适用 |
| 要求国内便宜者担任纳税管理人 | 同法第117条第4项。令和4年1月1日以后适用 |
| 特定纳税管理人的指定(配偶及其他已成年的亲属/因合同而具有密切关系者/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者) | 同法第117条第5项。令和4年1月1日以后适用 |
| 纳税管理人的事务范围(四类)・不得只处理其中一部分・应从纳税地管辖区域内选任・权限的消灭 | 国税通则法基本通达(征收部关系)第117条关系2・3・4 |
| 纳税管理人法人或个人均可・所得税汇算申报书的提交对象・变更时需解任与选任两份 | 国税厅税务问答 No.1923"海外工作与纳税管理人的选任或解任"(令和7年4月1日现行法令等) |
| 申报书的名称・提交时间(确定纳税管理人时,或在离境之日前)・提交方式・提交对象・手续依据 | 国税厅"A1-7 所得税・消费税的纳税管理人选任申报或解任申报手续" |
| 所得税法上的"出国"=未提交纳税管理人申报而不再在国内拥有住所及居所 | 所得税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号)第2条第1项第42号 |
| 年度中途出国时的所得税汇算申报(至出国之时前) | 所得税法第127条第1项。最后修订 令和4年3月31日 |
| 应提交所得税汇算申报书者等出国时的申报(至出国之时前) | 所得税法第126条第1项 |
| 税理士的业务(第1号〜第3号),以及非税理士・非税理士法人从事该业务的禁止 | 税理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237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2号・第3号,第52条 |
| 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 民法第111条,第653条 |
| 从非居住者处购买不动产时的源泉扣缴(10.21%)及其例外 | 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5号・第212条第1项/复兴财源确保法第28条/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81条之3/国税厅税务问答 No.2879 |
| 居间报酬的上限 |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34条之2・第46条,报酬告示 |
| 税理士报酬的参考标准 | 依据2026年8月时点各税理士事务所公开的收费表调查所得。并非推荐特定事务所 |
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个别的税务判断由税理士作出。 适用的规定与结论,会因各人的具体情况而不同。
不动产的居间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许可认可申请文书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分别为各自独立的合同。纳税管理人与税务事宜介绍税理士,登记介绍司法书士,纠纷介绍律师,均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日本的行政手续文书专业资格)。原每日新闻中国总局长(记者生涯34年)。曾以中国总局长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社会保险劳务士考试合格(预定2026年9月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