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管理人需要資格嗎?公司也可以擔任嗎——在出國之日前要提出的申報書
納稅管理人並無資格上的限制。只要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務的處理具有便宜者,個人或法人都可以擔任(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國稅廳 Tax Answer No.1923)。申報要在出國之日前完成。所得稅法把「出國」定義為「未提出納稅管理人申報,而不再於國內有住所及居所」,因此只要事先申報,就不構成稅法上的「出國」,讓渡所得的申報適用隔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的一般期限。沒有申報的話,當年度的申報就必須在出國之時前完成;而且制度上還備有稅務署得指定配偶、親屬或往來對象擔任納稅管理人的機制(特定納稅管理人)。法人雖然也能擔任,但四葉不動產不承接這個角色,而是為您引介稅理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文寫出了理由,以及所需費用的大致行情。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納稅管理人不需要資格。只要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務的處理具有便宜者,個人或法人都可以擔任(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申報要在出國之日前完成。只要提出了,就不構成稅法上的「出國」,申報適用隔年的一般期限。
本頁是寫給還在日本的人,說明如何在出國之日前提出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想把「該委託誰」的各種選項排在一起比較,或者不出售而是出租、繼續持有時的納稅管理人與租金就源扣繳,請看人住在海外,日本的房子該怎麼辦。已經住在海外而考慮出售的人,請看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出國前出售本身的流程,整理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
最後更新:2026年9月1日
納稅管理人是做什麼的人?
是為了與日本稅務署往來而設在國內的窗口。 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個人納稅者在國內沒有住所及居所,或將成為沒有住所及居所的情形下,有必要處理納稅申報書之提出及其他國稅相關事項時,必須指定納稅管理人。
「將成為沒有住所及居所的情形」——也就是說,還在日本的時候,就已經是對象了。這不是出國之後才開始考慮的制度。
所處理事務的範圍,國稅廳的通達分為4類(國稅通則法基本通達 第117條關係2)。
| # | 事務內容 |
|---|---|
| (1) | 依國稅相關法令所為之申報、申請、請求、報備及其他文書的製作與提出 |
| (2) | 收受稅務署長等對納稅者發出之文書,並將該文書轉送納稅者 |
| (3) | 收受納稅者向稅務署長等提出之文書,並將該文書提出予稅務署長等 |
| (4) | 國稅之繳納及退稅款等之收受 |
同一份通達附有一項註記:「納稅管理人不得僅處理上述(1)至(4)所列事項的一部分」(由特定納稅管理人處理者除外)。**承接的一方,必須以把這4項一併承接為前提來設定。**也就是說,不能用「只收受文件」的方式承接。這項註記,連到後面要談的「四葉不動產不承接這個角色的理由」。
另外,即使提出申報之後,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本身的提出對象,仍然是管轄非居住者納稅地的稅務署長。申報的效果,是稅務署寄發文書的收件人改為納稅管理人(國稅廳 Tax Answer No.1923)。
需要資格嗎?
不需要。 條文要求的不是資格,而只有以下兩點(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
| 要件 | 條文的說法 |
|---|---|
| 人在日本國內 | 於本法施行地有住所或居所之人 |
| 處於能夠處理該事務的立場 | 就該事項之處理具有便宜者 |
不是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也可以,不是律師也可以,不是宅地建物取引士也可以。國稅廳也明確寫著「納稅管理人是法人或個人都無妨」(Tax Answer No.1923)。
不過通達規定,應盡可能從在納稅者納稅地所轄稅務署管轄區域內設有住所等之人當中選任(同通達 第117條關係3)。意思是,如果房產在文京區,由在文京區或鄰近地區設有據點的人擔任,實務上比較容易運作。
公司(法人)也可以擔任嗎?——那麼,四葉不動產為什麼不承接?
可以。 正如國稅廳明示「法人或個人都無妨」(Tax Answer No.1923,令和7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
委託法人的話,委託個人時的弱點就會消失。
| 論點 | 委託個人(親屬、熟人) | 委託法人 |
|---|---|---|
| 承接人死亡、開始受監護 | 納稅管理人的權限會消滅(民法第111條、第653條/同通達 第117條關係4) | 不受個人生死左右 |
| 搬遷、失聯 | 稅務署寄來的文書會送不到 | 持續在事業所所在地收受 |
| 期限的管理 | 會成為親屬的負擔 | 作為業務加以管理 |
在這個基礎上要說明的是: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不承接納稅管理人。
理由在於事務的範圍。如同前面所看到的,納稅管理人的事務包含**(1) 稅務文書的製作與提出**,而通達規定不得只處理其中一部分。另一方面,稅務文書的製作是稅理士的業務(稅理士法第2條第1項第2號、第52條)。
把這兩點疊在一起看,並非稅理士的本公司要承接納稅管理人的形式,會留下無法完全釐清的部分。 在還沒釐清的狀態下,我們不會說「由我們承接」——這就是本公司的立場。納稅管理人的部分,我們為您引介稅理士。
給讀者的實務提醒。 若看到「納稅管理人也可以承接」這樣的說明,請分開確認其中是否包含稅務文書的製作。 如果包含,一併問清楚稅理士會以何種方式參與,會比較安心。
要在什麼時候之前、提交到哪裡?
| 項目 | 內容 |
|---|---|
| 文件名稱 | 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選任・解任申報書 |
| 提出時期 | 在指定納稅管理人時,或在出國之日前 |
| 提出對象 | 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 |
| 提出方式 | 以 e-Tax 軟體製作並傳送。也可以書面親自遞交或郵寄 |
| 附件 | 以 e-Tax 提出時,不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附上影本。以書面記載個人編號(My Number)提出時,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附上影本 |
| 手續依據 | 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 稅務署的手續費 | 不需要 |
(國稅廳「A1-7 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選任申報或解任申報手續」)
這裡有先後順序。 納稅管理人的申報 → 遷出申報 → 出國。如果先提出遷出申報、把住民票抽掉,申報書上要填的納稅地就會多花工夫確認。出售的交屋日確定之後,請以「把申報夾在交屋日與出國日之間」的方式往回推算。
沒有提出申報的話,會發生什麼事?
會發生3件事,而且一件比一件重。
① 當年度的申報,必須在出國之時前完成
所得稅法把「出國」定義為未依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2項提出申報,而不再於國內有住所及居所(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第42號)。反過來說,只要提出申報,就不構成稅法上的「出國」。
這個定義發生作用的是以下2條。
| 條文 | 內容 |
|---|---|
| 所得稅法第127條第1項 | 居住者於年度中途出國時,就該年1月1日起至出國之時為止的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者,必須在出國之時前提出申報書 |
| 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 | 應提出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書的居住者,於隔年1月1日至提出期限之間出國時,必須在出國之時前提出申報書 |
賣掉不動產之後出國的人,正好就適用這一條。有提出申報的話,讓渡所得的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隔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的一般期限。沒有提出申報的話,就必須在出國之時前完成申報與繳納。以交屋後隨即出國的日程來說,幾乎不可能來得及。
② 稅務署會以書面要求您提出申報
未提出申報時,管轄納稅地的國稅局長或稅務署長,得明示認為有必要交由納稅管理人處理的事項(特定事項),並以書面要求您在其所指定、不超過60日的期日之前提出申報(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3項)。
③ 稅務署可以指定您的親屬或往來對象擔任納稅管理人
這一點很少人知道。若在指定的期日前仍未提出申報,稅務署長等得對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且就特定事項之處理具有便宜之人(國內便宜者),以書面要求其擔任納稅管理人(同條第4項)。即使對方未予同意,仍可將下列之人指定為特定納稅管理人(同條第5項)。
| 納稅者為個人時,可能被指定之人 |
|---|
| 與其共同生活(生計同一)且已成年的配偶或其他親屬 |
| 就課稅標準等或稅額等計算基礎之事實,依契約具有密切關係之人 |
| 提供場所,供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進行之交易或其他交易持續、反覆進行的業者 |
這是令和3年度稅制改正時新增的,自令和4年1月1日以後適用。
也就是說,沒有提出申報就出國的話,您的稅務窗口有可能落到留在日本的家人,或曾經與您往來的對象身上。事先提出一張申報書的意義,就在這裡。
要花多少錢?
先把總額列出來。 本公司不承接納稅管理人,因此以下的稅理士報酬不會成為本公司的收入。正因為如此,我們把大致行情毫不保留地寫出來。
| 費用項目 | 付給誰 | 大致行情 |
|---|---|---|
| 就任納稅管理人 | 稅理士 | 每年約5萬〜6萬日圓(未稅)。也有事務所採取與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計價、16萬5,000日圓(含稅)起的收費方式 |
| 製作納稅管理人選任・解任申報書 | 稅理士 | 約1萬日圓(未稅)。也有事務所將其含在就任費用中 |
| 讓渡所得的所得稅結算申報 | 稅理士 | 有的事務所以讓渡收入的0.7〜1%左右為基準,有的事務所則是一律約5萬日圓(未稅)。會因房產數量,以及是否需要檢討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或取得費而不同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日本辦理登記等業務的專業資格) | 視房產與登記的內容而定 |
| 出售的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在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上限內(成交價格×3%+6萬日圓+消費稅) |
| 諮詢、向收購業者探詢、回報各家的出價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免費 |
| 引介稅理士、司法書士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免費。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
稅理士報酬的大致行情,是根據2026年8月時點各事務所公開的收費表整理的。實際金額會因事務所與案件而不同,簽約前請務必取得報價。**尤其是讓渡所得的申報,採一律收費的事務所與按讓渡收入比例收費的事務所,差距很大。**事先確認清楚,交屋之後就不會嚇一跳。
四葉不動產在這道手續中做什麼?
我們把角色分開來寫。
| 由誰 | 做什麼 |
|---|---|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出售的仲介。從出國日往回推算的流程安排。交屋日與申報先後順序的調整。引介稅理士、司法書士。以日文、英文、中文(繁體字、簡體字)聯繫 |
| 稅理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 | 就任納稅管理人。選任・解任申報書的製作與提出。讓渡所得的計算、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 |
| 司法書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 | 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 |
各項業務均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各自獨立的契約承接。 與稅理士、司法書士、律師之間,我們會請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依時間順序整理,是這樣。
| 階段 | 由誰 | 要做的事 |
|---|---|---|
| 諮詢〜估價 | 四葉不動產 | 從出國日往回推算,安排交屋日與申報日 |
| 交屋日之前 | 您本人、稅理士 | 與稅理士簽約。製作選任申報書,並在出國之日前向稅務署提出 |
| 交屋日 | 四葉不動產、司法書士 | 確認款項入帳後,於同日申請登記 |
| 交屋日 | 您本人、稅理士 | 先決定好納稅資金要放在哪裡 |
| 出國後 | 稅理士 | 收受稅務署寄來的文書,並聯絡您本人 |
| 隔年2月16日〜3月15日 | 稅理士 | 讓渡所得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與繳納。若有被就源扣繳的部分,在這裡結算 |
| 回到日本時 | 您本人、稅理士 | 提出解任申報書 |
納稅資金請在出國前決定好放置的地方。 如果等到出國之後才說「請把納稅資金匯過來」,海外匯款要花上好幾天,匯率也會讓金額縮水。趕不上繳納期限的話,就會產生延滯稅。在交屋的場合與稅理士先談定,是最確實的做法。
回到日本之後,該怎麼做?
回到日本、恢復居住者身分時,需要提出解任的申報。 要向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提出與選任時相同的「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選任・解任申報書」(國稅廳 Tax Answer No.1923)。
要變更納稅管理人時,申報書會變成2份:解任已申報之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書,以及選任新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書(同前)。並不是「覆蓋掉、寫1份就好」。
什麼樣的情況無法承接?
本公司的出國前出售服務,以下5種情況不予承接。因為勉強推進,反而會造成您的負擔。
| # | 無法承接的情況 | 理由 |
|---|---|---|
| 1 | 已經出國之後 | 本人確認與文件會跨越國境,需要在外公館的簽名證明等文件 |
| 2 | 距離出國不到2週 | 買方的資金調度與登記的準備,在時間上實際來不及 |
| 3 | 位於首都圈以外,或行情不穩定地區的房產 | 無法在短期間內讓多家收購業者競價 |
| 4 | 權利關係複雜的房產(共有人眾多、界址未確定、繼承尚未登記等) | 在交屋之前無法整理完畢 |
| 5 | 還有房貸未清償的房產 | 清償與塗銷抵押權需要金融機構方面的作業日數(通常2週〜1個月) |
若屬於上述情況,我們不會勉強做短期出售,而會與您一起檢討出租、出國後再賣、繼續持有等其他路徑。
本文的依據
| 內容 | 依據 |
|---|---|
| 指定納稅管理人的義務與要件(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且就事務之處理具有便宜者) | 國稅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號)第117條第1項。最終修正 令和4年3月31日 |
| 申報義務、申報對象(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解任亦同 | 同法第117條第2項 |
| 未提出申報時的申報要求(以書面要求於指定之日前提出,該期日不超過60日) | 同法第117條第3項。令和3年度稅制改正,令和4年1月1日以後適用 |
| 要求國內便宜者擔任納稅管理人 | 同法第117條第4項。令和4年1月1日以後適用 |
| 特定納稅管理人的指定(配偶或其他已成年之親屬/依契約具有密切關係之人/提供交易場所之業者) | 同法第117條第5項。令和4年1月1日以後適用 |
| 納稅管理人的事務範圍(4類)、不得僅處理其中一部分、應自納稅地之管轄區域內選任、權限的消滅 | 國稅通則法基本通達(徵收部關係)第117條關係2・3・4 |
| 納稅管理人是法人或個人都無妨、結算申報書的提出對象、變更時需解任與選任2份 | 國稅廳 Tax Answer No.1923「海外派駐與納稅管理人的選任或解任」(令和7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 |
| 申報書的名稱、提出時期(指定納稅管理人時,或在出國之日前)、提出方式、提出對象、手續依據 | 國稅廳「A1-7 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選任申報或解任申報手續」 |
| 所得稅法上的「出國」=未提出納稅管理人申報,而不再於國內有住所及居所 | 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2條第1項第42號 |
| 年度中途出國時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出國之時前) | 所得稅法第127條第1項。最終修正 令和4年3月31日 |
| 應提出結算申報書之人等出國時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出國之時前) | 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 |
| 稅理士的業務(第1號〜第3號),以及非稅理士、非稅理士法人者從事該業務之禁止 | 稅理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237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2號・第3號、第52條 |
| 代理權的消滅事由 | 民法第111條、第653條 |
| 向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時的就源扣繳(10.21%)及其例外 | 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所得稅法施行令第281條之3/國稅廳 Tax Answer No.2879 |
| 仲介報酬的上限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之2・第46條、報酬告示 |
| 稅理士報酬的大致行情 | 調查2026年8月時點各稅理士事務所公開的收費表所得。並非推薦特定事務所 |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的稅務判斷由稅理士進行。 適用的規定與結論會因個別情況而不同。
不動產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許可認可申請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行政書士為日本辦理向行政機關提出文件等業務的專業資格),各自為不同的契約。納稅管理人與稅務為您引介稅理士,登記引介司法書士,紛爭引介律師,並請您本人分別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以中國總局長的身分派駐中國、台灣與泰國。社會保險勞務士考試合格(預定2026年9月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