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購買時的契約書,稅金會變成怎樣?——「售價的5%」這道牆

取得費不明時,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所得稅法第33條・第38條,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1條之4、同法通達31之4-1)。反過來說,找不到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剩下的95%就可能成為課稅對象。以5,000萬日圓賣出而取得費不明,取得費就是250萬日圓,讓渡所得為4,750萬日圓。即使按長期讓渡(非居住者的所得稅15.315%)計算,稅額也會超過700萬日圓。一張契約書,就牽動數百萬日圓。所以在準備出國時,我們最希望您優先去找的,就是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本文也會整理:找不到時可以改為收集哪些資料,以及那些資料是否會被認可。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取得費按售價的5%計算(國稅廳 No.3258/措置法第31條之4、同通達31之4-1)。以5,000萬日圓賣出,取得費就是250萬日圓。即使實際以4,000萬日圓買進,無法證明的話,差額3,750萬日圓也要課稅。所以,請先找契約書。
本頁只討論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找不到這一種情形。出售的整體流程整理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稅率與就源扣繳整理在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6日
「取得費」指的是什麼?
讓渡所得以下面的算式計算。
讓渡所得 = 售出金額 - 取得費 - 讓渡費用(- 特別扣除)
取得費,是為取得該不動產所花費的金額。
| 區分 | 計入取得費的內容 |
|---|---|
| 土地 | 買進時的購買價款、購買手續費等的合計額 |
| 建物 | 從購買價款等的合計額中,扣除持有期間的折舊費相當額後的金額 |
(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
取得費越大,讓渡所得越小,稅額也越小。契約書,正是證明這筆取得費的文件。
找不到契約書的話,會怎麼樣?
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國稅廳是這樣說明的。
賣出的土地建物係祖傳而來,或者買進的時間久遠等,在取得費不明的情況下,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此外,實際的取得費低於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時,同樣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這稱為概算取得費(售價的5%)。把它讀成「連5%都願意認可」,還是讀成「95%要成為課稅對象」,印象完全不同。
請用金額來看。
| 前提 | 有契約書的情況 | 沒有契約書的情況 |
|---|---|---|
| 售出金額 | 5,000萬日圓 | 5,000萬日圓 |
| 取得費 | 4,000萬日圓(實額) | 250萬日圓(5%) |
| 讓渡費用(假設) | 200萬日圓 | 200萬日圓 |
| 讓渡所得 | 800萬日圓 | 4,550萬日圓 |
| 所得稅(長期・非居住者 15.315%) | 約122萬日圓 | 約697萬日圓 |
| 差額 | — | 約575萬日圓 |
※ 以上數字是為了便於說明而假設的計算。是否適用特別扣除與各項特例、有無住民稅、建物的折舊,都會使結果改變。實際稅額請向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確認。
一張契約書,就牽動數百萬日圓。 在準備出國時,把它排在權利證書、印鑑登錄證明書之前去找,也完全沒有問題。
契約書該去哪裡找?
找得到的地方,是有規律的。
| 要找的地方 | 會找到什麼 |
|---|---|
| 購買時拿到的整套文件夾 | 買賣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收據、建案簡介 |
| 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存查副本(申請房貸扣除的那幾個年度) | 有時會附有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
| 辦理房貸的金融機構 |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金額是推知購買價格的線索) |
| 當時進行仲介的不動產公司 | 有時保存著契約書的存查副本 |
| 登記事項證明書(乙區) | 可以查到抵押權的債權額 |
| 存摺、匯款紀錄 | 支付給賣方的紀錄 |
尤其是第2行與第3行。 即使契約書本身已經沒有了,通往它的線索往往還留著。
契約書真的找不出來時,就只能用5%嗎?
這一點,我們要謹慎地說明。
實務上,有時會嘗試推估購買價格的方法(使用一般財團法人日本不動產研究所的「城市地價指數」的方法、使用推案銷售時的建案簡介或報紙廣告上的價格的方法、從房貸借款金額推估的方法等)。
但是,這些方法未必一定會被認可。 國稅不服審判所的裁決與法院判例中,既有被認可的案例,也有未被認可的案例。 結論會因房產的種類、資料的性質、推估是否合理而不同。
因此,本頁不會寫「用這個方法就能過關」。能寫的,只有下面這幾條。
| # | 可以說的 |
|---|---|
| 1 | 5%(概算取得費)是隨時都可以選擇的最低線 |
| 2 | 如果能拿出證明實額的資料,多數情況下那樣比較有利 |
| 3 | 依推估進行的方法,是否被認可視個案而定。需要稅理士的判斷 |
| 4 | **等到申報之後,就沒有時間重新收集資料了。**出國前就著手的意義,正在於此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個別的判斷由稅理士進行。 本公司協助的是收集資料的部分,例如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向當時進行仲介的公司與金融機構查詢等。
因繼承取得的房產,又會怎麼樣?
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取得費。 也就是說,要找的是父親或母親當年購買時的契約書。
此外,如果已經繳納了繼承稅(日本的遺產稅),有時可以適用讓渡繼承財產時的取得費特例(繼承稅的取得費加算)。要件之一是:自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至繼承稅申報期限的翌日以後經過3年之日為止的期間內出售(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67)。
關於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的出售,整理在繼承的不動產。
出國之前,該做些什麼?
| 何時 | 要做的事 |
|---|---|
| 今天 | 找出購買時的整套文件。只有還在日本時才找得了 |
| 第2〜3天 | 如果找不到,就查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存查副本,並向金融機構、仲介公司查詢 |
| 同時 | 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乙區),確認抵押權的債權額(由本公司代為取得) |
| 交屋之前 | 帶著收集到的資料諮詢稅理士。先確認能按實額走,還是只能按5% |
| — | 實拿金額的預期會隨之改變,因此這也是判斷賣或不賣的材料 |
在這個問題上,「稅的事等賣完再想」就太遲了。在決定售屋款項的用途之前,請先掌握稅額的大致預期。
本文的依據
| 內容 | 依據 |
|---|---|
| 讓渡所得的計算(收入金額-取得費-讓渡費用)、取得費的內容(土地為購買價款.購買手續費等,建物須扣除折舊費相當額) | 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33條・第38條/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取得費不明時」(令和7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 |
| 取得費不明時,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實際取得費低於5%相當額時亦同 | 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1條之4、同法通達31之4-1/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 |
| 讓渡繼承財產時的取得費特例(於繼承稅申報期限的翌日以後經過3年之日以前讓渡) | 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67 |
| 非居住者的長期讓渡所得適用的所得稅率(15.315%) | 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64條・第165條等/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 |
| 向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時的就源扣繳(10.21%) | 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國稅廳 Tax Answer No.2879 |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正文中的計算採用的是為了便於說明而假設的數值,是否適用特別扣除與各項特例、建物的折舊、有無住民稅,都會使結果改變。包括取得費的認定、以及依推估進行的方法是否會被認可在內,個別的稅務判斷均由稅理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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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以中國總局長的身分派駐中國、台灣與泰國。社會保險勞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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