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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日・売却

找不到購買時的契約書,稅金會變成怎樣?——「售價的5%」這道牆

整理家族、住宅與繼承文件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宅建士・行政書士

Profile (samurai.co.jp) ↗

取得費不明時,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所得稅法第33條・第38條,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1條之4、同法通達31之4-1)。反過來說,找不到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剩下的95%就可能成為課稅對象。以5,000萬日圓賣出而取得費不明,取得費就是250萬日圓,讓渡所得為4,750萬日圓。即使按長期讓渡(非居住者的所得稅15.315%)計算,稅額也會超過700萬日圓。一張契約書,就牽動數百萬日圓。所以在準備出國時,我們最希望您優先去找的,就是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本文也會整理:找不到時可以改為收集哪些資料,以及那些資料是否會被認可。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取得費按售價的5%計算(國稅廳 No.3258/措置法第31條之4、同通達31之4-1)。以5,000萬日圓賣出,取得費就是250萬日圓。即使實際以4,000萬日圓買進,無法證明的話,差額3,750萬日圓也要課稅。所以,請先找契約書。

本頁只討論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找不到這一種情形。出售的整體流程整理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稅率與就源扣繳整理在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6日

「取得費」指的是什麼?

讓渡所得以下面的算式計算。

讓渡所得 = 售出金額 - 取得費 - 讓渡費用(- 特別扣除)

取得費,是為取得該不動產所花費的金額。

區分計入取得費的內容
土地買進時的購買價款、購買手續費等的合計額
建物從購買價款等的合計額中,扣除持有期間的折舊費相當額後的金額

(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

取得費越大,讓渡所得越小,稅額也越小。契約書,正是證明這筆取得費的文件。

找不到契約書的話,會怎麼樣?

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國稅廳是這樣說明的。

賣出的土地建物係祖傳而來,或者買進的時間久遠等,在取得費不明的情況下,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此外,實際的取得費低於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時,同樣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

這稱為概算取得費(售價的5%)。把它讀成「連5%都願意認可」,還是讀成「95%要成為課稅對象」,印象完全不同。

請用金額來看。

前提有契約書的情況沒有契約書的情況
售出金額5,000萬日圓5,000萬日圓
取得費4,000萬日圓(實額)250萬日圓(5%)
讓渡費用(假設)200萬日圓200萬日圓
讓渡所得800萬日圓4,550萬日圓
所得稅(長期・非居住者 15.315%)約122萬日圓約697萬日圓
差額約575萬日圓

※ 以上數字是為了便於說明而假設的計算。是否適用特別扣除與各項特例、有無住民稅、建物的折舊,都會使結果改變。實際稅額請向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確認。

一張契約書,就牽動數百萬日圓。 在準備出國時,把它排在權利證書、印鑑登錄證明書之前去找,也完全沒有問題。

契約書該去哪裡找?

找得到的地方,是有規律的。

要找的地方會找到什麼
購買時拿到的整套文件夾買賣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收據、建案簡介
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存查副本(申請房貸扣除的那幾個年度)有時會附有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辦理房貸的金融機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金額是推知購買價格的線索
當時進行仲介的不動產公司有時保存著契約書的存查副本
登記事項證明書(乙區)可以查到抵押權的債權額
存摺、匯款紀錄支付給賣方的紀錄

尤其是第2行與第3行。 即使契約書本身已經沒有了,通往它的線索往往還留著。

契約書真的找不出來時,就只能用5%嗎?

這一點,我們要謹慎地說明。

實務上,有時會嘗試推估購買價格的方法(使用一般財團法人日本不動產研究所的「城市地價指數」的方法、使用推案銷售時的建案簡介或報紙廣告上的價格的方法、從房貸借款金額推估的方法等)。

但是,這些方法未必一定會被認可。 國稅不服審判所的裁決與法院判例中,既有被認可的案例,也有未被認可的案例。 結論會因房產的種類、資料的性質、推估是否合理而不同。

因此,本頁不會寫「用這個方法就能過關」。能寫的,只有下面這幾條。

#可以說的
15%(概算取得費)是隨時都可以選擇的最低線
2如果能拿出證明實額的資料,多數情況下那樣比較有利
3依推估進行的方法,是否被認可視個案而定。需要稅理士的判斷
4**等到申報之後,就沒有時間重新收集資料了。**出國前就著手的意義,正在於此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個別的判斷由稅理士進行。 本公司協助的是收集資料的部分,例如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向當時進行仲介的公司與金融機構查詢等。

因繼承取得的房產,又會怎麼樣?

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取得費。 也就是說,要找的是父親或母親當年購買時的契約書。

此外,如果已經繳納了繼承稅(日本的遺產稅),有時可以適用讓渡繼承財產時的取得費特例(繼承稅的取得費加算)。要件之一是:自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至繼承稅申報期限的翌日以後經過3年之日為止的期間內出售(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67)。

關於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的出售,整理在繼承的不動產

出國之前,該做些什麼?

何時要做的事
今天找出購買時的整套文件。只有還在日本時才找得了
第2〜3天如果找不到,就查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存查副本,並向金融機構、仲介公司查詢
同時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乙區),確認抵押權的債權額(由本公司代為取得)
交屋之前帶著收集到的資料諮詢稅理士。先確認能按實額走,還是只能按5%
實拿金額的預期會隨之改變,因此這也是判斷賣或不賣的材料

在這個問題上,「稅的事等賣完再想」就太遲了。在決定售屋款項的用途之前,請先掌握稅額的大致預期。

本文的依據

內容依據
讓渡所得的計算(收入金額-取得費-讓渡費用)、取得費的內容(土地為購買價款.購買手續費等,建物須扣除折舊費相當額)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33條・第38條/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取得費不明時」(令和7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
取得費不明時,可以把售出金額的5%相當額作為取得費;實際取得費低於5%相當額時亦同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1條之4、同法通達31之4-1/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58
讓渡繼承財產時的取得費特例(於繼承稅申報期限的翌日以後經過3年之日以前讓渡)國稅廳 Tax Answer No.3267
非居住者的長期讓渡所得適用的所得稅率(15.315%)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64條・第165條等/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
向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時的就源扣繳(10.21%)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國稅廳 Tax Answer No.2879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正文中的計算採用的是為了便於說明而假設的數值,是否適用特別扣除與各項特例、建物的折舊、有無住民稅,都會使結果改變。包括取得費的認定、以及依推估進行的方法是否會被認可在內,個別的稅務判斷均由稅理士進行。

不動產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許可認可申請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行政書士為日本辦理向行政機關提出文件等業務的專業資格),各自為不同的契約。稅務為您引介稅理士,登記引介司法書士(日本辦理登記等業務的專業資格),並請您本人分別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以中國總局長的身分派駐中國、台灣與泰國。社會保險勞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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