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后未缴的税,会追到什么时候?——加算税、扣押,以及下一次签证审查
纳税义务不会因为出国而消失。一旦逾期,就会加收延滞税(令和8年为年2.8%,纳期限次日起满2个月之后为年9.1%)和无申报加算税(5〜30%;有隐匿、虚构行为的适用重加算税40%),留在日本的存款和不动产也会成为扣押对象。征收权的时效为自法定纳期限起5年,但该时效无需援用、也不能放弃其利益,一旦收到催缴便不再进行。而最沉重的,是下一次来日本的时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规定,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时,未履行纳税义务会被作为"负面因素"评价;令和8年6月的修改还加注:"会根据从相关机关获得的纳税义务等履行情况的信息,作出许否判断。"在永住许可方面,即使申请时已缴纳完毕,只要没有在最初的期间内缴纳,原则上也会被作出负面评价。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会追过来。纳税义务不会因为出国而消失。延滞税(令和8年为年2.8%,满2个月之后为9.1%)和无申报加算税(5〜30%)会被加收,留在日本的账户和不动产都会成为扣押对象。而最沉重的,是下一次签证审查。
本页面面向即将离开日本、以及已经离开日本的朋友,依据法律条文与公开资料,梳理不缴纳的话,会按什么顺序发生什么。出国前需要申报什么,才能按通常的期限完成申报,请见纳税管理人需要资格吗?公司也能担任吗;出国前的出售流程,整理在出国前不动产出售专题。
最后更新:2026年9月8日
出国之后,日本的税金就不会追过来了吗?
会追过来。 国家以征收国税为目的的权利(征收权),自法定纳期限起5年不行使,即因时效而消灭(国税通则法第72条第1项)。但把这一条读成"躲过5年就没事了",是错误的。
同条第2项规定,该时效无需援用,也不能放弃其利益。意思是,时效并非当事人主张之后才生效,而是作为制度自动发挥作用。而且一旦有催缴等情形,时效就会在那里停止进行。在实务上,税务署已经掌握欠缴、并且已经发出催缴的案件,5年悄无声息地过去,几乎不可能。
更根本地说,离开日本与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是两回事。出售位于日本国内的不动产所产生的转让所得,无论卖方住在哪里,都属于日本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逾期的话,会被加收多少?
会加两项。延滞税(相当于按逾期天数计收的利息)和加算税(针对未申报这件事本身的处罚)。
延滞税
| 期间 | 自纳期限次日起至满2个月之日 | 此后 |
|---|---|---|
| 令和7年(2025年) | 年 2.4% | 年 8.7% |
| 令和8年(2026年) | 年 2.8% | 年 9.1% |
比率每年重新核定。令和8年比前一年上调了(国税厅《延滞税的比率》)。以2个月为界,一下子跳到3倍以上——这就是延滞税的设计。
无申报加算税
令和5年分及以后(法定申报期限在令和6年1月1日以后到来的),如下表所示。
| 在哪个阶段申报 | 5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 超过50万日元至300万日元的部分 | 超过300万日元的部分 |
|---|---|---|---|
| 在税务署调查的事前通知之前,自行进行期限后申报 | 5% | 5% | 5% |
| 在事前通知之后、预见到调查将作出核定之前申报 | 10% | 15% | 25% |
| 接受调查之后才申报,或者已被作出核定 | 15% | 20% | 30% |
此外还有以下加重。
| 情形 | 加重 |
|---|---|
| 前一年、前两年的所得税已被课以无申报加算税等(或被认定应当课以) | +10% |
| 调查时未出示账簿等,或者销售金额的记载等不足应有金额的2分之1 | +10% |
| 销售金额的记载等不足应有金额的3分之2 | +5% |
重加算税
对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隐匿或虚构的,以重加算税代替加算税。
| 区分 | 比率 |
|---|---|
| 代替无申报加算税课征的情形 | 40%(国税通则法第68条第2项) |
| 代替过少申报加算税课征的情形 | 35%(同条第1项) |
| 过去5年内曾被课以无申报加算税等的 | 在上述基础上**+10%**(同条第4项。令和6年1月1日施行) |
主动先申报的话,会减轻吗?
会减轻。这是本文最想传达的一点。
请再看一遍上面的表。同样是未申报,在调查的事前通知之前主动申报是5%,接受调查之后则最高30%(另加加重)。差距达到6倍。
而且,只要全部满足以下要件,就不课征无申报加算税(国税厅 No.2024)。
| # | 要件 |
|---|---|
| 1 | 期限后申报是在法定申报期限起1个月以内自主进行的 |
| 2 | 该期限后申报应缴纳税款的全额已在法定纳期限之前缴纳(办理了账户自动划扣缴纳手续的,为提交期限后申报表之日之前) |
| 3 | 自提交该期限后申报表之日的前一日起算至5年前的期间内,未曾被课以无申报加算税或重加算税,且未曾适用过本项不适用规定 |
觉得"发现的时候已经晚了"而放着不管,代价最高。发现的那一刻,永远是最好的时机。
留在日本的财产,会怎么样?
欠缴持续下去,经过催缴便会进入滞纳处分(扣押)。人住在海外,并不妨碍对位于日本国内的财产实施扣押。
离开日本时容易留下的东西,会直接成为对象。
| 容易留下的东西 | 要点 |
|---|---|
| 日本的银行账户 | 很多人出国后仍然保留。有时收取售房款的账户就一直放着 |
| 没有卖掉而留下的不动产 | 出租的情况下,租金也会一并成为问题 |
| 押金、保证金的返还请求权 | 退租之后应退还的钱款 |
| 尚未收到的退税款 | 正在等待被源泉扣缴的10.21%退还的状态 |
特别希望您注意的是最后一行。 非居住者出售日本的不动产时,买方会就价款的10.21%进行源泉扣缴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5号、第212条第1项等)。多数情况下,只要办理所得税汇算申报,其中一部分会退还。不申报的话,就拿不到这笔退税,而本税与加算税、延滞税却只会不断累积。"不想缴所以不申报",在金额上适得其反,这是典型的例子。
人在海外,也能追得到吗?
从制度上说,是有的。
日本是税务行政执行共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日本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①情报交换 ②征收协助(欠缴人的资产位于其他缔约国时,可以委托该国征收)③送达协助 的机制(财务省《税务行政执行共助条约要点》)。缔约国除日本外有122个国家,通过适用扩展则达到140个国家和地区(财务省,截至2023年7月1日)。
不过,请不要过度解读。 该条约允许缔约国就各个项目作出保留,也存在对征收协助作出保留的国家。您所居住的国家实际上是否适用征收协助,因国而异。
而且在实务上,比起这个条约能否适用,留在日本国内的财产才是更靠前的一步。 就是上一节列出的那些。
最沉重的,其实是下一次签证审查吗?
正是如此。而且,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
离开日本时以为"不会再回来了",但几年之后因为工作、因为家庭的事情、或者因为事业,又要来日本的人并不少见。到那时,纳税记录会被查看。
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最终修改 令和8年6月)在考虑要素的第7项列出**"已履行纳税义务等"**,并写道:
负有纳税义务的,要求已履行该纳税义务;未履行的,会被作为负面因素评价。例如,因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受到刑罚的,会被判断为未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即使没有受到刑罚,查明存在高额欠缴或长期欠缴等情形的,对于恶劣者也同样处理。
并且,在令和8年6月的修改中,该项目增加了以下注记。
(注)本厅有时会根据应本厅要求、由相关机关提供的关于纳税义务等履行情况的信息,作出许否判断。
"不说就不会知道"这个前提,已经被明文推翻。
永住许可
《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令和8年2月24日修订)就"认定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的内容,作了如下规定。
未受过罚金刑、拘禁刑等。已适当履行公共义务(纳税、公共年金及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缴纳,以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申报等义务)。
此外还附有注记。
※ 关于公共义务的履行,即使在申请时点已经完成纳税(缴纳),如果没有在最初的纳税(缴纳)期间内履行,原则上会被作出负面评价。
这等于明确写着:"以后一起补上就行"是行不通的。 看的不是有没有缴,而是有没有在期限内缴。
出售不动产那一年的转让所得,金额往往很大。那一年的欠缴,会原封不动地留到5年后、10年后的永住申请,或者"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更新上。税金的问题,不会在税金里结束。
(关于外国人在日本经营事业时的在留资格,外国人如何开办团体家屋(Group Home)事业一文中也谈到了"经营・管理"的要件。)
已经有没申报的年份了,该怎么办?
代价最高的,是放着不管。 这里只把顺序整理一下。
| 顺序 | 要做的事 |
|---|---|
| 1 | 写出相关的年份和大致金额(买卖合同、交割时的结算书、源泉扣缴的记录) |
| 2 | 咨询税理士(日本的税务专业资格)。是否在调查的事前通知到来之前,加算税的比率会不同(是5%,还是15〜30%) |
| 3 | 在日本国内没有联络窗口的,指定纳税管理人并提交申报(国税通则法第117条) |
| 4 | 期限后申报与缴纳。无法一次缴清时的处理方式,也请咨询税理士 |
具体的判断由税理士作出。 本公司协助您把与不动产有关的部分(买卖记录、取得费资料、交割结算)整理齐全,并为您介绍税理士。
在这种情况下,四叶不动产能做什么?
我们如实地把能做的和不能做的分开写。
| 由谁 | 做什么 |
|---|---|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从出国日倒推安排出售流程。交割日与纳税管理人申报日的先后调整。协助寻找取得费资料(购买时的买卖合同、收据)。介绍税理士、司法书士(日本的登记手续专业资格)。以日语、英语、中文(繁体字、简体字)联络 |
| 税理士(由您直接签约) | 就任纳税管理人、制作申报文件、转让所得的计算、所得税汇算申报、缴纳。期限后申报的判断 |
| 行政书士(日本的行政申请文件专业资格。另行签约) | 制作与在留资格有关的申请文件 |
本公司无法承接的事项: 税额的计算与申报表的制作、期限后申报如何处理的判断(均请交由税理士)。登记的申请代理(请交由司法书士)。有争议案件的代理交涉(请交由律师)。
各项业务分别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的合同来承接。 与税理士、司法书士、律师,我们会引导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介绍费。 不动产的居间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承接,与在留资格有关的申请文件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分别作为不同的合同办理。
最稳妥的,是从一开始就不要陷入本文所写的状况。出国前提交纳税管理人的申报,第二年在通常的期限内完成申报。仅此一点,本文写到的事情就一件也不会发生。具体的顺序,写在纳税管理人需要资格吗?公司也能担任吗。
本文的依据
| 内容 | 依据 |
|---|---|
| 国税征收权的消灭时效(自法定纳期限起5年)、时效无需援用且不能放弃其利益 | 国税通则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号)第72条第1项、第2项。最终修改 令和4年3月31日 |
| 延滞税的比率(令和8年1月1日〜12月31日:年2.8%/满2个月之后 年9.1%。令和7年:2.4%/8.7%) | 国税厅《延滞税的比率》(令和3年1月1日以后) |
| 无申报加算税的比率(5%/10・15・25%/15・20・30%)、重复的加重(+10%)、未出示账簿等的加重(+10%・+5%)、1个月以内自主申报的不适用 | 国税厅 Tax Answer No.2024《忘记办理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截至令和7年4月1日的法令等)/国税通则法第66条、第60条等。适用于令和5年分及以后(法定申报期限在令和6年1月1日以后到来的) |
| 重加算税(代替无申报为40%、代替过少申报为35%、5年内重复则+10%) | 国税通则法第68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4项自令和6年1月1日施行 |
| 从非居住者手中购买不动产时的源泉扣缴(10.21%) | 所得税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号)第161条第1项第5号、第212条第1项/复兴财源确保法第28条/国税厅 Tax Answer No.2879 |
| 纳税管理人的选任与申报 | 国税通则法第117条 |
| 税务行政执行共助条约(情报交换、征收协助、送达协助/对日本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缔约国除日本外为122个国家,通过适用扩展达到140个国家和地区) | 财务省《税务行政执行共助条约要点》/财务省《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23年7月1日)。该条约允许缔约国就各个项目作出保留,也存在对征收协助作出保留的国家 |
| 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中纳税义务的履行(作为负面因素的评价、高额及长期欠缴的处理、相关机关的信息提供)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7(平成20年3月制定・最终修改 令和8年6月) |
| 永住许可中公共义务的履行(即使申请时已缴纳完毕,若未在最初的期间内履行,原则上作出负面评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1(3)イ(令和8年2月24日修订) |
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具体的税务判断由税理士作出,在留资格的许否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判断。 适用的规定和结论会因个别情况而不同。加算税、延滞税的比率会因法律修改和年度重新核定而变动。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原《每日新闻》中国总局长(记者从业34年)。曾以中国总局长的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社会保险劳务士考试合格(预定2026年9月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