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後未繳的稅,會追到什麼時候?——加算稅、扣押,以及下一次的簽證審查
納稅義務不會因為出國而消失。一旦遲繳,會加上延滯稅(令和8年為年2.8%,繳納期限次日起經過2個月後為年9.1%)與無申報加算稅(5〜30%,若有隱匿或偽裝則為重加算稅40%),留在日本的存款與不動產也會成為扣押的對象。徵收權的時效為自法定繳納期限起算5年,但時效不需援用、也無法拋棄其利益,一旦有催繳便不再進行。而最沉重的,是下一次來日本的時候。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準則明訂,在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時,未履行納稅義務會被作為負面因素評價;令和8年6月的修正更加註「本廳得依據自相關機關取得之納稅義務等履行狀況資訊,作出准駁判斷」。永住許可方面,即使申請時已繳清,若未在當初的期間內繳納,原則上仍作負面評價。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會追過來。納稅義務不會因為出國而消失。會加上延滯稅(令和8年為年2.8%,經過2個月後為9.1%)與無申報加算稅(5〜30%),留在日本的帳戶與不動產都會成為扣押的對象。而最沉重的,是下一次的簽證審查。
本頁是寫給即將離開日本、以及已經離開日本的人,依據法條與公開資料,追蹤沒有繳納時,會依什麼順序發生什麼事。出國前要提出哪些申報,才能依照一般期限完成申報,整理在納稅管理人需要資格嗎?公司也可以擔任嗎;出國前的出售流程,則整理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
最後更新:2026年9月8日
出國之後,日本的稅金就不會追過來了嗎?
會追過來。 以徵收國稅為目的的國家權利(徵收權),自法定繳納期限起5年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國稅通則法第72條第1項)。不過,把這一點解讀成「只要撐過5年就沒事」,是錯的。
同條第2項規定,此一時效不需要援用,也不能拋棄其利益。意思是,時效並不是當事人主張之後才生效,而是作為制度自動運作。而且只要有催繳等情形,時效就會在那裡停止進行。實務上,稅務署已經掌握欠繳、並且已經發出催繳的案件,5年就這樣安靜過去的情形幾乎不會發生。
更根本地說,離開日本與是否負有納稅義務,是兩回事。出售位於日本國內的不動產所產生的讓渡所得,不論賣方住在哪裡,都是日本所得稅的課稅對象。
遲繳的話,會被加上多少?
會加上兩種。延滯稅(相當於針對遲繳天數計算的利息)與加算稅(針對未申報這件事本身的罰則)。
延滯稅
| 期間 | 繳納期限次日起至屆滿2個月之日為止 | 其後 |
|---|---|---|
| 令和7年(2025年) | 年 2.4% | 年 8.7% |
| 令和8年(2026年) | 年 2.8% | 年 9.1% |
比率每年重新檢討。令和8年比前一年調高了(國稅廳「延滯稅的比率」)。以2個月為界,一口氣跳升3倍以上,這就是延滯稅的設計。
無申報加算稅
令和5年分以後(法定申報期限於令和6年1月1日以後屆至者),規定如下。
| 在哪個階段申報 | 5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超過50萬日圓至300萬日圓的部分 | 超過300萬日圓的部分 |
|---|---|---|---|
| 在稅務署調查的事前通知之前,自行提出逾期申報 | 5% | 5% | 5% |
| 事前通知之後,在預見調查將作成決定之前提出申報 | 10% | 15% | 25% |
| 接受調查之後才申報,或已受決定處分 | 15% | 20% | 30% |
此外還有以下加算。
| 情形 | 加算 |
|---|---|
| 前一年、前兩年的所得稅曾被課以無申報加算稅等(或經認定應予課徵) | +10% |
| 調查時未提示帳簿等,或營業額之記載等不足應有金額的2分之1 | +10% |
| 營業額之記載等不足應有金額的3分之2 | +5% |
重加算稅
將事實的全部或一部隱匿或偽裝時,則以重加算稅取代加算稅。
| 區分 | 比率 |
|---|---|
| 取代無申報加算稅課徵時 | 40%(國稅通則法第68條第2項) |
| 取代過少申報加算稅課徵時 | 35%(同條第1項) |
| 過去5年內曾被課以無申報加算稅等時 | 於上述比率**+10%**(同條第4項。令和6年1月1日施行) |
主動先申報的話,會比較輕嗎?
會比較輕。這是本文最想傳達的一點。
請再看一次上面的表。同樣是未申報,在調查的事前通知之前主動提出是5%,接受調查之後則是最高30%(另有加算)。差距達6倍。
此外,如果全部滿足以下要件,就不課徵無申報加算稅(國稅廳 No.2024)。
| # | 要件 |
|---|---|
| 1 | 逾期申報係於法定申報期限起1個月以內自動提出 |
| 2 | 該逾期申報應繳納稅款之全額已於法定繳納期限前繳納(辦理帳戶轉帳繳納手續者,為提出逾期申報書之日前) |
| 3 | 自提出該逾期申報書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5年之內,未曾被課以無申報加算稅或重加算稅,且未曾適用過本項免除 |
認為「發現的時候已經太晚了」而放著不管,代價最高。發現的那一刻,永遠是最好的時機。
留在日本的財產,會變成怎樣?
欠繳持續下去,就會經過催繳,進入滯納處分(扣押)。人住在海外,並不妨礙對位於日本國內財產的扣押。
離開日本時容易留下來的東西,就這樣成為對象。
| 容易留下來的東西 | 重點 |
|---|---|
| 日本的銀行帳戶 | 出國後仍然保留的人很多。有時出售價款的收款帳戶就這樣留著 |
| 沒有出售而留下的不動產 | 若有出租,連租金也會成為問題 |
| 押金(敷金)、保證金的返還請求權 | 退租之後應退還的款項 |
| 尚未收到的退稅款 | 正在等待被就源扣繳的10.21%退還的狀態 |
希望您特別注意的是最後一列。 非居住者出售日本的不動產時,買方會就價款的10.21%辦理就源扣繳並繳納(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等)。多數情況下,只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就會退還一部分。不申報的話,就領不到那筆退稅,而只有本稅與加算稅、延滯稅不斷累積。「不想繳所以不申報」,在金額上也是典型的適得其反。
人在海外,日本的手也伸得到嗎?
就制度而言,是有的。
日本是稅務行政執行共助條約的締約國(對日本於2013年10月1日生效)。這項條約是締約國之間相互進行①資訊交換 ②徵收協助(欠繳者的資產位於其他締約國時,可以委託該國進行徵收)③送達協助 的機制(財務省「稅務行政執行共助條約要點」)。締約國除日本外有122國,因適用範圍擴張而及於140個國家與地區(財務省.2023年7月1日現在)。
不過,請不要過度解讀。 這項條約允許締約國就各個項目提出保留,也有國家對徵收協助提出保留。您所居住的國家實際上是否適用徵收協助,會因國家而不同。
而且從實務上看,比起這項條約能不能用,留在日本國內的財產更在前面。 就是前一節列出的那些。
最沉重的,其實是下一次的簽證審查吧?
正是如此。而且,這一點最常被忽略。
離開日本的時候就算想著「不會再回來了」,幾年後因為工作、因為家庭因素,或者因為事業,而再度來到日本的人並不少見。到那個時候,納稅的紀錄會被調閱。
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準則」(最終修正 令和8年6月),在考量要素的第7項列出**「已履行納稅義務等」**,並且寫著:
有納稅義務時,要求已履行該納稅義務,未履行時會被作為負面因素評價。例如,因未履行納稅義務而受刑罰時,會被判斷為未履行納稅義務;此外,即使未受刑罰,若查明有高額欠繳或長期欠繳等情形,其中惡性重大者亦同樣處理。
而在令和8年6月的修正中,這一項加註了以下附記。
(注)本廳得依應本廳要求由相關機關提供之納稅義務等履行狀況相關資訊,作出准駁判斷。
「不說就不會知道」這個前提,已經被明文推翻。
永住許可
「關於永住許可的準則」(令和8年2月24日修訂)就「認定永住符合日本國利益」的內容,作出如下規定。
未受罰金刑或拘禁刑等。適當履行公共義務(納稅、公共年金及公共醫療保險保險費之繳納,以及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所定申報等義務)。
此外,還附有註記。
※ 關於履行公共義務,即使在申請時點已完成納稅(繳納),若未在當初的納稅(繳納)期間內履行,原則上會被負面評價。
明文寫著「之後一次補繳就好」是行不通的。 標準看的不是有沒有繳,而是有沒有在期限內繳。
出售不動產那一年的讓渡所得,金額往往很大。那一年的欠繳,會原封不動地留到5年後、10年後的永住申請,或是「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更新上。稅金的問題,不會只停留在稅金裡面。
(關於外國人在日本經營事業時的在留資格,外國人要開辦團體家屋(group home)事業該怎麼做一文中也談到「經營・管理」的要件。)
已經有沒申報的年度了,該怎麼辦?
代價最高的是放著不管。 這裡只把順序整理出來。
| 順序 | 要做的事 |
|---|---|
| 1 | 寫出相關的年度與大致的金額(買賣契約書、交屋結算時的清算書、就源扣繳的紀錄) |
| 2 | 向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諮詢。在調查的事前通知到達之前或之後,加算稅的比率會不一樣(5% 或 15〜30%) |
| 3 | 若在日本國內沒有窗口,就選定納稅管理人並提出申報(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 4 | 逾期申報與繳納。無法一次繳清時的處理方式,也請向稅理士諮詢 |
個別的判斷由稅理士進行。 本公司協助您備齊與不動產有關的部分(買賣的紀錄、取得費用的資料、交屋的結算),並為您引介稅理士。
四葉不動產在這個場面能做什麼?
我們誠實地把做得到的事與做不到的事分開來寫。
| 由誰 | 做什麼 |
|---|---|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從出國日往回推算的出售流程安排。交屋日與納稅管理人申報日的先後順序調整。協助尋找取得費用的資料(購買時的買賣契約書、收據)。引介稅理士、司法書士(日本辦理登記等業務的專業資格)。以日文、英文、中文(繁體字、簡體字)聯繫 |
| 稅理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 | 就任納稅管理人、製作申報書、讓渡所得的計算、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逾期申報的判斷 |
| 行政書士(另行簽約。日本辦理向行政機關提出文件等業務的專業資格) | 製作在留資格相關的申請文件 |
本公司無法承辦的事項: 稅額的計算與申報書的製作、逾期申報要如何處理的判斷(皆請洽稅理士)。登記的申請代理(請洽司法書士)。具爭訟性案件的代理交涉(請洽律師)。
各項業務均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各自獨立的契約承接。 與稅理士、司法書士、律師之間,我們會請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不動產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承接,在留資格相關申請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各自為不同的契約。
最確實的做法,是一開始就不要走到本文所寫的處境。出國前提出納稅管理人的申報,隔年依照一般的期限申報。光是這樣,本文寫的事情就一件都不會發生。順序寫在納稅管理人需要資格嗎?公司也可以擔任嗎。
本文的依據
| 內容 | 依據 |
|---|---|
| 國稅徵收權的消滅時效(自法定繳納期限起5年)、時效不需援用且不得拋棄其利益 | 國稅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號)第72條第1項、第2項。最終修正 令和4年3月31日 |
| 延滯稅的比率(令和8年1月1日〜12月31日:年2.8%/經過2個月後 年9.1%。令和7年:2.4%/8.7%) | 國稅廳「延滯稅的比率」(令和3年1月1日以後) |
| 無申報加算稅的比率(5%/10・15・25%/15・20・30%)、重複情形的加算(+10%)、未提示帳簿等的加算(+10%・+5%)、1個月以內自動申報而不適用 | 國稅廳 Tax Answer No.2024「忘記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令和7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國稅通則法第66條、第60條等。適用於令和5年分以後(法定申報期限於令和6年1月1日以後屆至者) |
| 重加算稅(取代無申報者40%、取代過少申報者35%、5年內重複者+10%) | 國稅通則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項自令和6年1月1日施行 |
| 向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時的就源扣繳(10.21%) | 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國稅廳 Tax Answer No.2879 |
| 納稅管理人的選任與申報 | 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 稅務行政執行共助條約(資訊交換、徵收協助、送達協助/對日本於2013年10月1日生效/締約國除日本外有122國,因適用擴張而及於140個國家與地區) | 財務省「稅務行政執行共助條約要點」/財務省「我國的租稅條約網絡」(2023年7月1日現在)。該條約允許締約國就各個項目提出保留,也有國家對徵收協助提出保留 |
| 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中納稅義務的履行(作為負面因素的評價、高額與長期欠繳的處理、相關機關提供資訊)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準則」7(平成20年3月訂定・最終修正 令和8年6月) |
| 永住許可中公共義務的履行(即使申請時點已繳納,若未在當初期間內履行,原則上作負面評價)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的準則」1(3)イ(令和8年2月24日修訂) |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的稅務判斷由稅理士進行,在留資格的准駁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判斷。 適用的規定與結論會因個別情況而不同。加算稅、延滯稅的比率是修法與年度檢討的對象。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以中國總局長的身分派駐中國、台灣與泰國。社會保險勞務士考試合格(預定2026年9月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