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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业用不动产

用出售继承的不动产来筹措遗产税的纳税资金?从10个月期限倒推的安排

申报表与计算器并排、准备报税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出售继承的不动产来筹措遗产税资金,起点是申报与缴纳的期限=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遗产税法第27条・第33条)。倒推之下,真正能用于出售活动的期间其实只有半年左右。顺序是“继承登记→估价・出售→买卖契约→交割・纳税”,登记交司法书士、税额与特例的判断交税理士、遗产分割的纠纷交律师。继承开始起3年10个月内的出售可用取得费加算(措置法第39条)压低让渡税,来不及10个月时还有延纳・物纳。

结论(先说要点):出售继承的不动产来筹措遗产税资金,起点是申报・缴纳期限=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遗产税法第27条・第33条)。倒推之下,真正能用于出售活动的期间其实只有半年左右。安排的顺序是“继承登记(把名义移至继承人)→估价・出售→买卖契约→交割・纳税”,登记交司法书士、税额与特例的判断交税理士、遗产分割的纠纷交律师。继承开始起3年10个月内的出售可用取得费加算(措置法第39条)压低让渡税;来不及10个月时还有延纳・物纳。为了不被杀价,从期限倒推、及早行动是关键。

遗产税原则上是“以现金一次缴清”的税。手边存款不足,就要出售继承的不动产来筹措资金。可是真要卖时期限已近,即使被杀价也只能卖掉——这样的错位并不少见。本文写给想出售继承的不动产以充作遗产税资金的继承人:如何从10个月期限倒推组出售时程,依遗产税法・租税特别措置法的条文与国税厅的说明整理。遗产税的申报与特例的可否属税理士、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遗产分割有纠纷时属律师的领域,本公司只聚焦于不动产出售的安排。

用不动产筹措遗产税资金时,先要掌握的期限是?

一切的起点是申报与缴纳的期限。

遗产税的申报书,须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内提出(遗产税法第27条)。而纳税也以此申报期限为限,原则上以现金一次缴清(同法第33条/2026年9月27日参照)。

期限内容根据
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翌日起10个月遗产税的申报・缴纳(原则现金一次)遗产税法第27条・第33条
继承开始起3年10个月可用取得费加算(措置法第39条)的出售期限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9条
知悉因继承取得之日起3年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可处过料)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

若要“以出售价金缴税”,交割(收取尾款)必须赶在纳税期限内。契约到交割往往要数周至一个月以上,出售到买主确定也要时间,因此倒推是关键。继承不动产的出售全貌见继承・空屋咨询,以登记义务化为起点的出售见「继承时,登记义务化改变了什么」。

从10个月的申报期限,如何倒推出售时程?

以倒推排列如下,仅为目安,会因物件・地区・遗产分割的进度而前后移动。

倒推要做的事主要承担者
继承开始〜2个月掌握遗产・决定分割方针、准备继承登记继承人・司法书士
〜3个月继承登记(出售的前提是把名义移至继承人)、估价司法书士・本公司
〜4个月设定出售价格・开始出售活动本公司
〜7个月买主确定・买卖契约本公司
〜9个月交割・收取尾款(=确保纳税资金)本公司・司法书士
10个月遗产税的申报・缴纳税理士・继承人

最容易成为瓶颈的是继承登记与遗产分割。名义仍为被继承人时,既不能签买卖契约也不能移转所有权。分割协议谈不拢,登记与出售都动不了,10个月转眼就没了。遗产分割有纠纷时,宜及早咨询律师,并与出售安排并行。 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义务化(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须在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即使打算出售也无法回避。

能用于出售的实质期间,约为10个月中的半年。 一开始就决定“何时要出售”,较能避免在后半被杀价。

如何避免赶着卖而让价格下跌?

被期限追着卖,最大的风险是被摸清底细而低价买走。防范之道归结为“及早行动”,具体而言下列各点有效。

手法目的
先整理好继承登记・界址・文件买主能安心检视,契约到交割快
提前出售检视期间拉长,能比较多位买主
先掌握下限(纳税所需的到手金额)能冷静判断能让价到何处
比较收购与中介期限逼近时“确定但较便宜的收购”也是选项;先以中介看反应

界址不明确时,买主要等测量完成,交割会延误。确定测量有时要数周至数个月,在10个月中是沉重的工程。越是提前把“使其可售的工程”(登记・界址・文件)做好,后半的杀价压力越低。 出售继承不动产的实务也整理于「以换价分割出售继承不动产的流程」。

若10个月内出售无望,与其被杀价赶着卖,不如与税理士一起检讨后述的延纳・物纳,较能守住到手金额。及早开始比较出售与纳税手段是关键。

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取得费加算能与出售并存吗?(判断交税理士)

出售与税的特例,会因时机而冲突或并存。这里属税理士的所管,本公司只整理“对出售时程有影响的点”。

**取得费加算(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9条)**是缴了遗产税的人出售继承财产时,可将所缴遗产税额中的一定额,在让渡所得的计算上加入取得费的特例。加算额为“遗产税额 ×(该让渡财产的遗产税评价额 ÷ 该人的遗产税课税价格)”。可用的期限为,自继承开始之日的翌日起,至遗产税申报期限的翌日起经过3年之日=继承开始起约3年10个月内的让渡(2026年9月27日参照)。纳税用的出售多半落在此期间,能压低让渡税。

另一方面要注意的是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措置法第69条之4)。这是降低遗产税课税价格的特例,就居住用・事业用・贷付事业用的宅地减额评价。但依类型,有的以“至遗产税申报期限止保有・继续居住/事业”为要件,在申报期限(10个月)前卖掉,可能不符合此继续要件而无法使用特例(配偶者取得的居住用宅地等,也有不以保有继续为要件的类型)。

特例与出售的关系期限目安
取得费加算(措置法39条)期间内的出售可压低让渡税继承开始起约3年10个月内
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措置法69条之4)依类型须至申报期限止保有继续,早卖可能失去遗产税的申报期限(10个月)

也就是说,若“想用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土地”与“想卖来当纳税资金的土地”是同一笔,出售的时期会左右特例的可否。 哪笔土地何时卖、特例的可否・要件的套用・让渡所得的计算,务必向税理士确认。本公司看各物件的好卖程度・预估价格・时程,税理士看特例的可否,各自分别处理。

延纳・物纳这些选项,与出售如何比较?

出售赶不上、或卖了仍不足时的接手方,就是延纳与物纳。两者都是现金一次缴清原则的例外,要件严格,以税理士的检讨为前提。

**延纳(遗产税法第38条)**是在遗产税额超过10万日元、有难以现金缴纳的事由等要件下,提供担保并以年赋分期缴纳的方法(延纳税额100万日元以下且延纳期间3年以下则免担保)。延纳期间须缴利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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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纳(遗产税法第41条)是在即使延纳仍难以现金缴纳时,以其困难金额为限,用继承财产本身缴纳的方法。可充物纳的财产有顺位,第1顺位为不动产・船舶・国债・地方债・上市股票等,第2顺位为非上市股票等,第3顺位为动产。物纳财产的收纳价额,原则上为作为遗产税课税价格计算基础的该财产价额(2026年9月27日参照)。

手段适合场面留意点
出售并以现金缴纳有可在市场售出的不动产且赶得上期限注意赶着卖的降价;活用取得费加算
延纳(第38条)一次缴不行但分期能付担保・利子税;有要件审查
物纳(第41条)延纳仍困难;持有难卖的不动产以延纳为前提;顺位・收纳价额・要件严格

可售的不动产多半在市场售出以保住到手金额较有利,而难卖的不动产或赶不上期限时,延纳・物纳是现实的接手方。选哪一种,是把出售的预期(本公司)与延纳・物纳的要件・税额(税理士)并排判断。 放手方式的比较思路也整理于「继承的土地用国库归属放手与出售何者划算?」。

该找谁咨询?

物件的估价、卖法・价格・时程的设计、买卖的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角色分工如下。

要做的事承担者
遗产税的申报、延纳・物纳、小规模宅地等特例・取得费加算的可否、让渡所得税的计算税理士
继承登记(把名义由被继承人移至继承人)司法书士
遗产分割有纠纷时的交涉・调停律师
物件的估价・卖法设计・中介宅地建物取引业者(本公司)

税额与特例的判断交税理士、继承登记交司法书士、遗产分割的纠纷交律师,请各自直接委托。这些都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与本公司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要用出售价金缴遗产税,须在何时前卖出?
A. 遗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是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翌日起10个月(第27条・第33条)。若以价金缴税,交割(收取尾款)须落在此期限内。考量契约到交割、以及出售到买主确定的时间,宜在继承开始起3〜4个月内开始出售较安全。继承登记或分割延误会推迟全体,请及早与司法书士・税理士并行推进。

Q. 出售继承的土地会有让渡税,有压低的方法吗?
A. 缴了遗产税的人若在继承开始起约3年10个月内出售继承财产,可用取得费加算(第39条)将所缴遗产税额中的一定额加入取得费,压低让渡所得。纳税用的出售多半落在此期间。可否・加算额・让渡所得的计算属税理士所管,请务必确认。

Q. 用了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土地,为了纳税卖掉没关系吗?
A. 依类型要注意。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第69条之4)依类型以“至遗产税申报期限止保有・继续居住/事业”为要件,在申报期限(10个月)前卖掉,可能不符合继续要件而失去特例(配偶者取得的居住用宅地等,也有非要件的类型)。因出售时期会改变可否,出售时期请与税理士商量后再定。

Q. 若10个月内没卖掉会怎样?
A. 若无法在期限内以现金缴纳,符合要件时有延纳(第38条・提供担保并年赋分期);即使延纳仍困难时有物纳(第41条・以继承财产本身缴纳)。两者要件都严格,以税理士的检讨为前提。可售的不动产多半在市场售出以保住到手金额较有利,因此在被杀价赶着卖之前,请把出售的预期与延纳・物纳并排比较。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遗产税的税额、延纳・物纳的可否、小规模宅地等特例与取得费加算的可否,会因财产内容・分割方式・各人事情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事案作出判断。税额与特例的适用向税理士、继承登记向司法书士、遗产分割的纠纷向律师的窗口作最终确认。行政的期限・要件・样式可能修正,着手时请直接确认国税厅・管辖税务署的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非对个别不动产的出售价格、税额或特例的适用作出判断或保证。物件的估价・卖法设计・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遗产税・特例・让渡所得税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遗产分割的纠纷由律师——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继承)的议题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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