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老家竟是「凶宅(事故物件)」——出售时的告知义务与步骤该如何?

即使继承的老家过去曾有人过世,出售时也并非必须一律告知。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把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呛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视为原则上不必告知,自杀・他杀等或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则为告知对象。租赁以事案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买卖则无此年数的切分。买方询问时或社会影响大时,不论期间・死因都要告知。怠于告知可能成为契约不符合・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第562条〜第564条・第566条)。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兼行政书士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即使继承的老家过去曾有人过世,出售时也并非必须一律告知。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把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呛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视为原则上不必告知;自杀・他杀等,或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则为告知对象。租赁以事案发生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买卖则无此年数的切分。买方询问时,或社会影响大时,不论期间・死因都要告知。怠于告知可能成为契约不符合・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第562条〜第564条・第566条)。
继承的老家里,父母或亲人曾在室内过世——想卖,但告知义务到哪里、价格会跌多少。许多不安来自「基准不清楚」。国土交通省于令和3年10月公布「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整理了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在宅建业法上所负的告知思路。本文写给继承了室内曾发生死亡(自然死・自死・事件等)的老家、正考虑出售的继承人,从指引与民法・宅建业法,整理告知的要否・期间的目安・重要事项说明中的处理・卖法。个别事案中该否告知的最终判断,视情形委由有资格者・法院。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
继承的老家里有人过世,出售时一定要告知吗?
并非一定。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呛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原则上不必告知。 另一方面,自杀・他杀等,或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则为告知对象。
国土交通省的指引,整理的是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是否应代卖方・出租方,就交易对象不动产或其建物共用部分所生的「人之死」,向买方・承租方告知的判断。出发点是「发生了何种死亡」。
| 死亡的态样 | 买卖的告知思路(原则) |
|---|---|
| 自然死(老衰・病死等) | 原则上不必告知 |
| 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跌倒・呛噎・入浴中事故等) | 原则上不必告知 |
| 自杀・他杀等(上述以外的死) | 告知对象 |
| 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 | 告知对象 |
不过这是「原则」,买方就事案有无询问时,或认知到因社会影响之大而买方应掌握的特别事情时,不论期间・死因都要告知。指引是宅建业者的实务指针,个别事案是否有告知义务的最终判断,视情形委由有资格者・法院。继承的空屋卖法整体,见继承与不动产。
自然死・自死・事件,告知的要否与期间的目安有何不同?
死亡态样会分出原则的要否,再者租赁与买卖在「期间目安」的处理不同。租赁以事案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买卖则无此年数的切分。
指引就租赁交易,就自然死・日常意外死以外的死(自杀・他杀等),或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仍以事案发生起约3年经过后原则不必告知(事件性・周知性・对社会影响等特别高的事案除外)。相对地,买卖交易并无此「约3年」的期间切分。老家的出售属于买卖,故不能仅以年数的经过就判断为不必告知,须留意此点。
| 论点 | 租赁交易 | 买卖交易(老家的出售属此) |
|---|---|---|
| 自然死・日常意外死 | 原则不告知 | 原则不告知 |
| 自杀・他杀等/特殊清扫 | 事案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 | 无年数的切分 |
| 买方・承租方询问时 | 不论期间・死因都告知 | 不论期间・死因都告知 |
| 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事案 | 3年经过后仍可能告知 | 告知 |
另,即使告知,指引也认为不必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龄・住所・家庭组成,或具体的死亡态样・发现状况等,要求顾及隐私。写到何处・如何写,接续下一个论点——重要事项说明・告知书。
重要事项说明书・告知书该怎么写?
买卖时,以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第35条的重要事项说明向买方说明,卖方则在**告知书(物件状况等报告书)**记载自己所知的事实。卖方明知可能构成心理瑕疵的事实却隐瞒,会成为日后纠纷的种子。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5条,课予宅建业者在契约成立前向买方说明重要事项的义务。「人之死」相关事实中属告知对象者,于重要事项说明向买方传达。前提是,卖方在买卖一般使用的告知书(物件状况等报告书),正确记载自己所知的事实。继承的老家,继承人本身有时并不直接知悉死亡的经纬,但不隐瞒所知的事实是出发点。
| 书面 | 角色 | 继承人(卖方)侧的留意点 |
|---|---|---|
| 告知书(物件状况等报告书) | 将卖方所知的物件状况・履历传达给买方 | 室内的死亡等,正确写下所知的事实;不明之处记为「不明」 |
| 重要事项说明书(宅建业法第35条) | 宅建业者在契约前向买方说明 | 将属告知对象的事实经调查后反映于说明 |
姓名・具体的死亡态样・发现状况等不必写,但隐瞒事实本身的有无,可能牵连告知义务违反或契约不符合的问题。对该写到何处感到犹豫时,事前与承办交易的宅建业者对齐。
怠于告知会怎样(契约不符合・损害赔偿)?
隐瞒应告知的事实而出售,可能成为契约不符合责任(民法第562条〜第564条)或损害赔偿的问题。心理瑕疵是否构成契约不符合,视个别事情而定,若成纠纷即属律师的领域。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契约内容时,买方可请求追完(第562条)・减少价金(第563条)・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第564条)。所谓心理瑕疵(人之死等与居住舒适相关的事情)是否构成此「不符合」,依事案态样・经过期间・买方的认知等个别事情判断,最终委由法院。
在期间方面,第566条规定,买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内未将该情形通知卖方者,即不能以不符合为由请求追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解除(卖方于交付时知悉不符合,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除外)。隐瞒应告知者而出售,除可能成为此担保责任或损害赔偿的对象外,宅建业者尚生宅建业法上告知义务的问题。因告知的要否・内容的最终判断,视个别事情委由有资格者・法院,故犹豫的事案宜及早咨询。
价格与卖法(现况・拆除・收购)该如何考量?
有心理瑕疵的物件,一般较行情易跌价,但有现况卖・拆除后以空地卖・以收购卖等卖法的选项。何者在实拿上较有利,连同立地・建物状态・税的特例一并考量。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对价格的影响,因事案态样・经过・立地而有幅度,本文无法标示一律的跌幅(因事案各异)。主要的卖法选项如下。
| 卖法 | 思路 |
|---|---|
| 现况卖 | 不花拆除费出售。买方层・价格依事案态样与立地 |
| 拆除后以空地卖 | 拆掉建物出售。连同拆除费、空地化后上升的固定资产税、空屋特例的适用顺序一并判断 |
| 由不动产公司收购 | 不经一般买方出售。价格相对易跌,但较能快速・确实地脱手 |
拆除后以空地卖或以旧屋附带(现况)卖的比较,见继承的空屋,拆除后以空地卖或以旧屋附带土地卖;旧耐震大楼的卖法见继承的旧耐震大楼卖得掉吗?。让渡所得或空屋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等税务判断,属税理士的领域。哪种卖法合适的估价・比较,由本公司作为资讯提供说明。
该找谁咨询?
凶宅出售的进行・估价・找买方・中介・买卖契约,与告知书的制作协助,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向公家机关・私人间提出的书类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
这些各自是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空屋特例等税务判断请找税理士,与邻居或买方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告知的要否・内容的最终判断,视个别事情委由有资格者・法院。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继承的老家里父母因病过世。出售时一定要告知吗?
A. 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依国土交通省指引,原则上不必告知。跌倒・呛噎・入浴中事故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亦同。但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买方就事案有无询问时,或因社会影响之大而买方应掌握的特别事情存在时,则要告知。因个别事案的最终判断视情形委由有资格者・法院,犹豫时请咨询。
Q. 若有自死或事件,经过几年就不必告知了吗?
A. 就租赁交易,指引以自然死・日常意外死以外的死,或进行了特殊清扫的情形,仍以事案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事件性・周知性・社会影响特别高的事案除外)。相对地,买卖交易并无此「约3年」的期间切分。老家的出售属于买卖,故不能仅以年数的经过就判断为不必告知,须留意此点。
Q. 告知时,要说明亡者的姓名或死亡情形吗?
A. 不用。指引认为,即使告知,也不必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龄・住所・家庭组成,或具体的死亡态样・发现状况等,要求顾及隐私。告知的对象是影响交易判断的事实之有无,而非细传故人的个人资讯。写到何处・如何写,请与承办交易的宅建业者对齐。
Q. 不告知就出售,会怎样?
A. 隐瞒应告知的事实而出售,可能成为契约不符合责任(民法第562条〜第564条)或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第566条规定,买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内未通知即不能以不符合为由请求,同时以卖方于交付时知悉不符合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为例外。心理瑕疵是否构成契约不符合,视个别事情,最终判断委由法院。纠纷属律师领域。不隐瞒、正确传达,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出发点。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公布。就交易对象不动产或其共用部分所生的人之死,整理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在宅建业法上所负的告知思路。自然死・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原则不必告知;租赁交易就其以外的死或特殊清扫的情形,以事案起约3年经过为不必告知的目安;买卖交易无此期间的切分;买方・承租方询问时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事案,不论期间・死因都告知;即使告知,姓名・死亡态样・发现状况等亦不必告知。2026年10月1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宅地建物取引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5条=重要事项的说明(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于契约成立前向买方等说明重要事项的义务)。2026年10月1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562条=买方的追完请求权、第563条=减少价金请求权、第564条=损害赔偿请求・解除(不妨碍第415条・第541条・第542条的权利行使)、第566条=就标的物种类・品质的担保责任的期间限制(买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内未通知即不能请求。卖方于交付时恶意・重过失者除外)。2026年10月1日参照)
※告知的要否・内容、心理瑕疵是否构成契约不符合、对价格的影响,会因死亡态样・经过期间・周知性・立地等个别事情而变,最终委由有资格者・法院判断。本文未就个别事案作判断。
※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空屋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等税务的具体判断请找税理士,与邻居或买方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找律师。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判断或保证个别告知的要否或出售的可否・税额。
※不动产的调查・中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遗产分割协议书等书类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办,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交易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权利・手续(继承・登记・税务的分派)的论点摆在同一张桌上一起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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