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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繼承的老家竟是「凶宅(事故物件)」——出售時的告知義務與步驟該如何?

門窗緊閉、雜草叢生的空屋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即使繼承的老家過去曾有人過世,出售時也並非必須一律告知。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把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嗆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視為原則上不必告知,自殺・他殺等或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則為告知對象。租賃以事案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買賣則無此年數的切分。買方詢問時或社會影響大時,不論期間・死因都要告知。怠於告知可能成為契約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問題(民法第562條〜第564條・第566條)。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即使繼承的老家過去曾有人過世,出售時也並非必須一律告知。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把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嗆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視為原則上不必告知;自殺・他殺等,或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則為告知對象。租賃以事案發生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買賣則無此年數的切分。買方詢問時,或社會影響大時,不論期間・死因都要告知。怠於告知可能成為契約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問題(民法第562條〜第564條・第566條)。

繼承的老家裡,父母或親人曾在室內過世——想賣,但告知義務到哪裡、價格會跌多少。許多不安來自「基準不清楚」。國土交通省於令和3年10月公布「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整理了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在宅建業法上所負的告知思路。本文寫給繼承了室內曾發生死亡(自然死・自死・事件等)的老家、正考慮出售的繼承人,從指引與民法・宅建業法,整理告知的要否・期間的目安・重要事項說明中的處理・賣法。個別事案中該否告知的最終判斷,視情形委由有資格者・法院。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

繼承的老家裡有人過世,出售時一定要告知嗎?

並非一定。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以及跌倒・嗆噎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原則上不必告知。 另一方面,自殺・他殺等,或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則為告知對象。

國土交通省的指引,整理的是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是否應代賣方・出租方,就交易對象不動產或其建物共用部分所生的「人之死」,向買方・承租方告知的判斷。出發點是「發生了何種死亡」。

死亡的態樣買賣的告知思路(原則)
自然死(老衰・病死等)原則上不必告知
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跌倒・嗆噎・入浴中事故等)原則上不必告知
自殺・他殺等(上述以外的死)告知對象
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告知對象

不過這是「原則」,買方就事案有無詢問時,或認知到因社會影響之大而買方應掌握的特別事情時,不論期間・死因都要告知。指引是宅建業者的實務指針,個別事案是否有告知義務的最終判斷,視情形委由有資格者・法院。繼承的空屋賣法整體,見繼承與不動產。

自然死・自死・事件,告知的要否與期間的目安有何不同?

死亡態樣會分出原則的要否,再者租賃與買賣在「期間目安」的處理不同。租賃以事案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買賣則無此年數的切分。

指引就租賃交易,就自然死・日常意外死以外的死(自殺・他殺等),或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仍以事案發生起概ね3年經過後原則不必告知(事件性・周知性・對社會影響等特別高的事案除外)。相對地,買賣交易並無此「概ね3年」的期間切分。老家的出售屬於買賣,故不能僅以年數的經過就判斷為不必告知,須留意此點。

論點租賃交易買賣交易(老家的出售屬此)
自然死・日常意外死原則不告知原則不告知
自殺・他殺等/特殊清掃事案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無年數的切分
買方・承租方詢問時不論期間・死因都告知不論期間・死因都告知
社會影響特別大的事案3年經過後仍可能告知告知

另,即使告知,指引也認為不必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齡・住所・家庭組成,或具體的死亡態樣・發現狀況等,要求顧及隱私。寫到何處・如何寫,接續下一個論點——重要事項說明・告知書。

重要事項說明書・告知書該怎麼寫?

買賣時,以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的重要事項說明向買方說明,賣方則在**告知書(物件狀況等報告書)**記載自己所知的事實。賣方明知可能構成心理瑕疵的事實卻隱瞞,會成為日後紛爭的種子。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課予宅建業者在契約成立前向買方說明重要事項的義務。「人之死」相關事實中屬告知對象者,於重要事項說明向買方傳達。前提是,賣方在買賣一般使用的告知書(物件狀況等報告書),正確記載自己所知的事實。繼承的老家,繼承人本身有時並不直接知悉死亡的經緯,但不隱瞞所知的事實是出發點。

書面角色繼承人(賣方)側的留意點
告知書(物件狀況等報告書)將賣方所知的物件狀況・履歷傳達給買方室內的死亡等,正確寫下所知的事實;不明之處記為「不明」
重要事項說明書(宅建業法第35條)宅建業者在契約前向買方說明將屬告知對象的事實經調查後反映於說明

姓名・具體的死亡態樣・發現狀況等不必寫,但隱瞞事實本身的有無,可能牽連告知義務違反或契約不符合的問題。對該寫到何處感到猶豫時,事前與承辦交易的宅建業者對齊。

怠於告知會怎樣(契約不符合・損害賠償)?

隱瞞應告知的事實而出售,可能成為契約不符合責任(民法第562條〜第564條)或損害賠償的問題。心理瑕疵是否構成契約不符合,視個別事情而定,若成紛爭即屬律師的領域。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規定,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契約內容時,買方可請求追完(第562條)・減少價金(第563條)・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第564條)。所謂心理瑕疵(人之死等與居住舒適相關的事情)是否構成此「不符合」,依事案態樣・經過期間・買方的認知等個別事情判斷,最終委由法院。

在期間方面,第566條規定,買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內未將該情形通知賣方者,即不能以不符合為由請求追完・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賣方於交付時知悉不符合,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除外)。隱瞞應告知者而出售,除可能成為此擔保責任或損害賠償的對象外,宅建業者尚生宅建業法上告知義務的問題。因告知的要否・內容的最終判斷,視個別事情委由有資格者・法院,故猶豫的事案宜及早諮詢。

價格與賣法(現況・拆除・收購)該如何考量?

有心理瑕疵的物件,一般較行情易跌價,但有現況賣・拆除後以空地賣・以收購賣等賣法的選項。何者在實拿上較有利,連同立地・建物狀態・稅的特例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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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對價格的影響,因事案態樣・經過・立地而有幅度,本文無法標示一律的跌幅(因事案各異)。主要的賣法選項如下。

賣法思路
現況賣不花拆除費出售。買方層・價格依事案態樣與立地
拆除後以空地賣拆掉建物出售。連同拆除費、空地化後上升的固定資產稅、空屋特例的適用順序一併判斷
由不動產公司收購不經一般買方出售。價格相對易跌,但較能快速・確實地脫手

拆除後以空地賣或以舊屋附帶(現況)賣的比較,見繼承的空屋,拆除後以空地賣或以舊屋附帶土地賣;舊耐震大樓的賣法見繼承的舊耐震大樓賣得掉嗎?。讓渡所得或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等稅務判斷,屬稅理士的領域。哪種賣法合適的估價・比較,由本公司作為資訊提供說明。

該找誰諮詢?

凶宅出售的進行・估價・找買方・仲介・買賣契約,與告知書的製作協助,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向公家機關・私人間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

這些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空屋特例等稅務判斷請找稅理士,與鄰居或買方的紛爭・損害賠償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告知的要否・內容的最終判斷,視個別事情委由有資格者・法院。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繼承的老家裡父母因病過世。出售時一定要告知嗎?
A. 老衰・病死等自然死,依國土交通省指引,原則上不必告知。跌倒・嗆噎・入浴中事故等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亦同。但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買方就事案有無詢問時,或因社會影響之大而買方應掌握的特別事情存在時,則要告知。因個別事案的最終判斷視情形委由有資格者・法院,猶豫時請諮詢。

Q. 若有自死或事件,經過幾年就不必告知了嗎?
A. 就租賃交易,指引以自然死・日常意外死以外的死,或進行了特殊清掃的情形,仍以事案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事件性・周知性・社會影響特別高的事案除外)。相對地,買賣交易並無此「概ね3年」的期間切分。老家的出售屬於買賣,故不能僅以年數的經過就判斷為不必告知,須留意此點。

Q. 告知時,要說明亡者的姓名或死亡情形嗎?
A. 不用。指引認為,即使告知,也不必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齡・住所・家庭組成,或具體的死亡態樣・發現狀況等,要求顧及隱私。告知的對象是影響交易判斷的事實之有無,而非細傳故人的個人資訊。寫到何處・如何寫,請與承辦交易的宅建業者對齊。

Q. 不告知就出售,會怎樣?
A. 隱瞞應告知的事實而出售,可能成為契約不符合責任(民法第562條〜第564條)或損害賠償的問題。民法第566條規定,買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內未通知即不能以不符合為由請求,同時以賣方於交付時知悉不符合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為例外。心理瑕疵是否構成契約不符合,視個別事情,最終判斷委由法院。紛爭屬律師領域。不隱瞞、正確傳達,是避免日後紛爭的出發點。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人之死告知的指引」(令和3年〔2021年〕10月公布。就交易對象不動產或其共用部分所生的人之死,整理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在宅建業法上所負的告知思路。自然死・日常生活中的意外死原則不必告知;租賃交易就其以外的死或特殊清掃的情形,以事案起概ね3年經過為不必告知的目安;買賣交易無此期間的切分;買方・承租方詢問時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事案,不論期間・死因都告知;即使告知,姓名・死亡態樣・發現狀況等亦不必告知。2026年10月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重要事項的說明(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於契約成立前向買方等說明重要事項的義務)。2026年10月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562條=買方的追完請求權、第563條=減少價金請求權、第564條=損害賠償請求・解除(不妨礙第415條・第541條・第542條的權利行使)、第566條=就標的物種類・品質的擔保責任的期間限制(買方自知悉不符合起1年內未通知即不能請求。賣方於交付時惡意・重過失者除外)。2026年10月1日參照)

※告知的要否・內容、心理瑕疵是否構成契約不符合、對價格的影響,會因死亡態樣・經過期間・周知性・立地等個別事情而變,最終委由有資格者・法院判斷。本文未就個別事案作判斷。
※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等稅務的具體判斷請找稅理士,與鄰居或買方的紛爭・損害賠償請找律師。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判斷或保證個別告知的要否或出售的可否・稅額。
※不動產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權利・手續(繼承・登記・稅務的分派)的論點擺在同一張桌上一起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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