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到「不可再建筑」的物件,卖之前要先确认什么
继承到的「不可再建筑」物件并非卖不掉,但定价与卖法与一般土地不同。建筑基准法第43条要求基地临路2米以上,这里的「道路」由第42条定义。即使临路不足,也有退缩、买进邻地、第43条第2项的认定与许可等方法。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卖之前要确认的事。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到的「不可再建筑」物件,先确认临路。建筑基准法第43条第1项要求建物基地临接「道路」2米以上。这里的道路是第42条所定者(宽度4米以上等);临接宽度未满4米的「认定道路」(2项道路)的基地,必须从中心线退缩2米(退缩)。即使临路不足,也有退缩、买进邻地、第43条第2项的认定或许可等方法,卖之前依此顺序确认。
继承了父母的老家或空房,却被告知「不可再建筑」——不能改建的土地并非卖不掉,但定价与卖法与一般土地不同。本文写给继承到不符合临路义务的老家、空房的人:由哪个条文决定「不可再建筑」、能否解除、卖不掉时能做什么。可否的最终确认在特定行政厅窗口。
「不可再建筑」由哪个条文决定?
「不可再建筑」不是法律用语。其实质是,因基地不符合建筑基准法的临路义务,一旦拆除既有建物,新建物就无法取得建筑确认的状态。
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43条第1项规定:「建筑物之基地,应临接道路(除下列者外……)2米以上。」(排除的是仅供汽车通行的道路,以及地区计划区域内的一定道路。)
问题在于「道路」的意思。这不是日常语的「马路」。同法第42条第1项将其定义为宽度4米以上(特定行政厅指定的区域为6米以上),且属于下列之一者。
| 号 | 内容(摘要) |
|---|---|
| 第1号 | 道路法上的道路(国道、都道府县道、市町村道等) |
| 第2号 | 都市计划法、土地区划整理法等的道路 |
| 第3号 | 都市计划区域指定时已存在的道 |
| 第4号 | 特定行政厅指定为2年内执行事业的道路 |
| 第5号 | 私人筑造并取得特定行政厅位置指定的道(位置指定道路) |
第42条第2项进一步规定,都市计划区域指定时等已有建物并排、宽度未满4米的道,经特定行政厅指定者「视为道路」(2项道路・认定道路)。此时从其中心线水平距离2米之线视为道路境界线,改建时基地须退缩至该线(退缩)。
也就是说,「不可再建筑」的真相多半是下列之一:基地临接的道并非建筑基准法上的道路/临路长度未满2米/旗杆地只有细窄的通路。 属于哪一种,决定下一步。
有办法让临路达到2米吗?
有。但每一种都「视土地情况而定」。卖之前,依下列顺序处理。
| 方法 | 有效的场合 | 主要确认单位 |
|---|---|---|
| 退缩 | 临接2项道路(宽度未满4米的认定道路) | 特定行政厅 |
| 买进・交换邻地 | 临路未满2米/通路细窄 | 邻地所有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 新设位置指定道路 | 能筑造私道的较大土地 | 特定行政厅(第42条第1项第5号) |
| 第43条第2项的认定・许可 | 上述都不能用,但周围有空地等 | 特定行政厅(见下章) |
临接2项道路时,改建几乎必然伴随退缩。退缩部分不计入基地面积,也不计入建蔽率、容积率的计算,所以能盖的建物会变小。容积率与基地如何牵动定价,整理在〈日本的土地价格为何会因「容积率」而改变〉。
在临路不足的旗杆地,可买进一小条邻地以达到2米,或与邻地交换土地以整形。其前提是境界的确定。在自己土地到哪里都不明确时,买进的面积与临路的长度都无法确定。境界的测量・确定,是土地家屋调查士的领域。
43条但书(第2项)的认定・许可由谁判断?
当退缩与买地都不能用时,最后的路是建筑基准法第43条第2项。这里分为「认定」与「许可」两种,判断的主体与手续不同。
第2项第1号(认定):基地临接宽度4米以上的道(除建筑基准法上道路外)2米以上,该建物使用者少,且就用途及规模符合国土交通省令所定基准,特定行政厅认定于交通上、安全上、防火上及卫生上无妨碍者。不需要建筑审查会的同意。
第2项第2号(许可):基地周围有宽广空地,或其他符合国土交通省令所定同等以上基准的建物,特定行政厅认为无妨碍、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后许可者。这比认定更重的手续。
| 第1号(认定) | 第2号(许可) | |
|---|---|---|
| 临接对象 | 宽度4米以上的「道」(非道路) | 周围宽广空地等 |
| 建筑审查会的同意 | 不需要 | 需要 |
| 性质 | 符合基准即认定 | 个别审查的许可 |
| 判断主体 | 特定行政厅 | 特定行政厅(取得审查会同意) |
要注意,认定与许可都是对「该土地、该计划」而发。 不是「这块地用43条2项可以过」的一般保证,而是连要盖的建物用途、规模都纳入判断。许多特定行政厅公布了包括同意基准,但能否适用须在事前咨询确认。建筑基准法上的可否最终由特定行政厅判断,不是本公司(不动产公司)。
卖不掉时,活用与价格怎么想?
不可再建筑不是「卖不掉」,而是「买家与用途有限」。价格与买家这样想。
首先,邻地所有人是最有力的买家。加到邻地上,能增加对方基地的临路、面积与容积,并可能解除不可再建筑。卖给对其价值最高的人,是卖得最高的路径。
其次是不伴随改建的活用:既有建物改装后出租,或拆除后改为停车场、资材置场、货柜店铺等不需要建筑确认的用途。但拆除后建物消失,基地的住宅用地特例可能脱落而税额上升。放置空房会发生什么、卖或留的判断写在〈继承到的老家,卖还是留〉,登记义务化如何改变卖的顺序写在〈继承时,登记义务化改变了什么〉。
至于价格,不可再建筑物件在市场上的减价很大,连相续税评价也由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0-3订有「无道路地」的评价方法(假设一条符合临路义务的通路,扣除其费用等)。但相续税评价额与实际卖得的金额是两回事。取得费・让渡所得税的计算请找税理士,继承人之间卖或留谈不拢时的交涉・调停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本公司处理的是物件的评价、卖出的中介、活用的设计。
从继承到卖出的顺序?
| 顺序 | 要确认・处理的事 | 担当者 |
|---|---|---|
| 1 | 临路状况(道路种别・临路长度・宽度)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特定行政厅 |
| 2 | 相续登记(将所有权名义移转给继承人) | 司法书士 |
| 3 | 境界的确定(若考虑买地・分笔)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4 | 退缩・买邻地・第43条第2项的可能性 | 特定行政厅・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 5 | 决定卖/租/活用的方针与价格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 6 | 让渡所得税・取得费的估算、继承人的合意 | 税理士・(纠纷时)律师 |
相续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详见〈继承时,登记义务化改变了什么〉)。名义还在被继承人时,卖出的合同与所有权移转登记都做不了。相续不动产整体的进行方式整理在相续・空房的咨询。
该找谁咨询?
物件的临路调查、评价、卖出的中介、活用的设计,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建筑基准法上可否的最终判断在特定行政厅;第43条第2项认定・许可的申请由建筑士(设计者)处理。
登记请找司法书士、境界确定请找土地家屋调查士、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请找税理士、继承人间的纠纷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 这些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与本公司分别签约。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不可再建筑」还卖得掉吗?
A. 卖得掉。但因不能改建,买家与用途有限,价格会减价。主要选项是卖给邻地所有人、改装后出租、拆除后改为停车场等。若能以退缩或第43条第2项的认定・许可解除临路问题,卖法会改变。请先确认临路状况。
Q. 临接宽度未满4米的道,能改建吗?
A. 若该道被指定为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的认定道路(2项道路),可能以从道路中心线退缩2米为条件改建。退缩部分不计入基地面积与建蔽率、容积率的计算。指定的有无与退缩距离请向特定行政厅确认。
Q. 第43条第2项的认定与许可有什么不同?
A. 第1号的认定,适用于临接宽度4米以上的道2米以上、使用者少等符合基准的情形,不需要建筑审查会的同意。第2号的许可,适用于周围有宽广空地等情形,特定行政厅取得审查会同意后个别许可。两者都是对土地与建筑计划而发,可否由特定行政厅判断。
Q. 继承到的空房,可以不登记就卖吗?
A. 不行。要在买卖合同后把所有权移转给买方,其前提是先办好从被继承人到继承人的相续登记。相续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无正当理由未于期限内申请可能被处以过料。相续登记的申请请直接委托司法书士。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42条第1项=道路的定义(宽度4米以上・第1〜5号)、同条第2项=认定道路(2项道路)与退缩、第43条第1项=临路义务(临接道路2米以上)、同条第2项第1号=认定、同项第2号=取得建筑审查会同意的许可。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23号修正・2026年5月27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参照)
- 国土交通省「基地与道路的规制(第43条)」各特定行政厅的运用(第43条第2项第1号认定・第2号许可的包括同意基准等由各特定行政厅公布。2026年8月24日参照)
- 国税厅「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0-3=无道路地的评价。假设符合临路义务的通路,扣除其开设费用相当额等而评价。2026年8月24日参照)
- 法务省「不动产登记法」的相续登记申请义务化(继承取得所有权者,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有申请登记的义务。2024年4月1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参照)
※临路状况、道路种别、退缩的要否、第43条第2项认定・许可的可否,会因土地与建筑计划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出判断。建筑基准法上可否的最终确认请至特定行政厅窗口。 无道路地・不可再建筑的评价,相续税评价额与市场卖出价格并不一致;税额・取得费・让渡所得税的计算为税理士的所管。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对个别物件的可否或卖出价格作出判断或保证。调查・评价・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登记为司法书士、境界确定为土地家屋调查士、税务为税理士、纠纷为律师,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继承)的议题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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