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出租或寻找小规模保育的物件,用途地域与面积要确认什么
小规模保育的物件不会卡在用途地域。保育所即使在限制最严格的住居专用地域也能兴建。真正卡住的是每位儿童的楼地板面积、需不需要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消防设备,以及放在2楼以上时的避难规定。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整理签约前就能确认的事项。
结论(先说重点):小规模保育的物件不会卡在用途地域。保育所(保育设施)即使在限制最严格的第一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也能兴建(建筑基准法别表第二(い)项第六号)。真正卡住的是四件事:每位儿童的楼地板面积(未满2岁每人3.3㎡以上,满2岁以上每人1.98㎡以上)、需不需要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消防设备,以及当保育室放在2楼以上时的避难规定。这四件事,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都能确认。
「就差选物件了」——这样开始找,却在看房阶段停住。养老服务机构与诊所会发生的来回折返,在保育同样会发生。本文写给准备在东京开设小规模保育事业(利用定员6至19人)的事业者,以及介绍、出租这些物件的房东与中介。事业本身能否获得认可由市町村判断;最终确认在市町村、特定行政厅与管辖消防署。
小规模保育的物件在用途地域能兴建吗?
用途地域很少是障碍。
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在别表第二逐一列出各用途地域可兴建的建筑物。「保育所」即使在限制最严格的第一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也能兴建(别表第二(い)项第六号「老人之家、保育所、福祉之家及其他类似者」)。既然在此地域可兴建,在其他住居系地域与商业、工业系地域也都能兴建。原则上,不会以用途地域为由拒绝保育所。
不过,这只是「建筑基准法上的用途限制」。要实际经营小规模保育,另外还需要儿童福祉法上的认可。小规模保育事业是儿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号)第6条之3第10项所定「地域型保育事业」之一,利用定员6至19人,原则上以未满3岁的儿童为对象。开设者若非国家、都道府县或市町村,依同法第34条之15第2项须取得市町村长的认可。
| 议题 | 由什么决定 | 确认单位 |
|---|---|---|
| 建物能否在该地域兴建 | 建筑基准法别表第二 | 特定行政厅 |
| 事业能否获得认可 | 儿童福祉法・市町村条例 | 市町村(保育主管科) |
用途地域与容积率如何牵动土地价格,整理在〈日本的土地价格为何会因「容积率」而改变〉。用途地域的最终确认请至特定行政厅窗口。
居室的面积与采光要到什么程度?
这里才是选物件的实质分界。定员会被面积卡住。
小规模保育事业(A型・B型)的设备,由家庭的保育事业等的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26年厚生劳动省令第61号)第28条规定,并由各市町村以条例(同法第34条之16)具体化。
| 区分 | 必要的室・设备 | 每位儿童的面积 |
|---|---|---|
| 未满2岁 | 乳儿室或匍匐室、烹调设备、厕所 | 乳儿室或匍匐室 3.3㎡以上 |
| 满2岁以上 | 保育室或游戏室、室外游戏场、烹调设备、厕所 | 保育室或游戏室 1.98㎡以上/室外游戏场 3.3㎡以上 |
要注意,这与认可保育所的面积算法不同。认可保育所(儿童福祉设施的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号第32条)将乳儿室(每人1.65㎡)与匍匐室(每人3.3㎡)分开。小规模保育把两者合并为「乳儿室或匍匐室」,未满2岁一律每人3.3㎡以上。用认可保育所基准算出的定员,与用小规模保育基准算出的定员并不一致。
采光也是居室的要件。建筑基准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号)第19条第3项要求保育所保育室的采光有效面积须达楼地板面积的5分之1以上(设置照明设备等一定措施时可能放宽)。在窗户小的租赁单位,这一点会压住定员。所以看房时要问的不是「够不够大」,而是「以这个楼地板面积与这些窗户,目标定员装得下吗」。请先向市町村保育主管科确认条例上的面积算定方法。
建物的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什么时候需要?
这里保育所与诊所正好相反。
无病床的诊所不属于建筑基准法别表第一(い)栏的特殊建筑物,原则上不需要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保育所不同。 施行令第115条之3第1号将「儿童福祉设施等(含幼保连携型认定儿童园)」指定为与别表第一(い)栏(二)项(病院、有病床诊疗所、集合住宅等)类似的用途。保育所属于儿童福祉设施。
因此,依第87条第1项与第6条第1项第1号,变更为保育所且该用途部分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200㎡时,需要确认申请;在200㎡以下则原则上不需要。
| 变更为无病床诊所 | 变更为保育所 | |
|---|---|---|
| 别表第一(い)栏之特殊建筑物 | 不属于 | 属于(经施行令第115条之3) |
|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第87条第1项) | 原则不需要 | 该用途部分超过200㎡则需要 |
即使不需要确认申请,也不代表不必遵守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2项准用第48条等规定;采光(第19条)、避难、内装限制等实体规定,不论是否需要确认申请,都会依变更后的用途适用。「不需要确认申请」不等于「工程内容没有人看」。 确认申请的图书制作,是建筑士(设计者)的业务。
消防设备的追加成本会出在哪里?
保育所在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号)别表第一属于**(6)项ハ**。由于使用者是需要避难支援的婴幼儿,消防设备的判断会较严谨。
| 设备 | 保育所((6)项ハ)的大致想法 | 依据 |
|---|---|---|
| 灭火器 | 总楼地板面积150㎡以上需要 | 消防法施行令第10条 |
| 自动火灾报知设备 | 原则总楼地板面积300㎡以上需要,但会因设施实态而变 | 第21条 |
| 洒水设备 | 对自力避难困难者入所的设施((6)项ロ)较严,一般规模的保育所常不在对象内 | 第12条 |
这里有两个陷阱。 其一,承租大楼其中一个单位时,判断的单位可能是整栋建筑物而非该单位。其二,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者的设施,可能因午睡与避难支援的实态,不必等到面积门槛就需要自动火灾报知设备。「小所以免除」不一定成立。
需要的设备大楼是否已具备、是否需要追加工程、费用由谁负担——这些要在签约前先向管辖消防署事前咨询。 相似的例子写在〈可以经营民泊的物件条件〉。另外,保育室放在2楼以上时,家庭的保育事业等基准第28条会加上耐火构造、专用避难楼梯与经路等平房所没有的要求;为了便宜而选2楼以上,可能反而更贵。
签约前的确认顺序?
| 顺序 | 要确认的事 | 确认单位 |
|---|---|---|
| 1 | 用途地域,以及地区计划、条例的附加限制 | 特定行政厅 |
| 2 | 条例上的面积算定,目标定员装不装得下 | 市町村(保育主管科) |
| 3 |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是否超过200㎡)、有无检查済证 | 特定行政厅・指定确认检查机关 |
| 4 | 采光、避难(2楼以上还有附加规定) | 建筑士(设计者) |
| 5 | 消防用设备的必要性与既有设备状况 | 管辖消防署 |
| 6 | 房东的同意(用途・招牌・给排水・回复原状・事故时的处理) | 房东・管理公司 |
| 7 | 租赁合同的条款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在第1到第5项有结论之前就签约,来回折返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租赁合同该读哪里写在〈租赁合同该读哪里〉,相同折返为何会发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写在〈养老服务机构找不到物件的真正原因〉,与诊所用途变更的差异写在〈诊所的物件在签约前要确认什么〉。障碍福祉的团体家屋物件如何寻找请见〈团体家屋的物件寻找方式〉。事业用物件整体请见投资・事业用不动产,办公室与许可认可的关系请见公司设立与办公室选择。
该找谁咨询?
物件调查、中介与租赁合同,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认可申请等向公家机关提交的文件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的图书制作是建筑士(设计者)的业务;消防用设备的判断在管辖消防署;认可与否由市町村判断。
四叶不动产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登记请直接委托司法书士、税务请直接委托税理士、纠纷请直接委托律师。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在第一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的住宅区,可以承租小规模保育的物件吗?
A. 建筑基准法别表第二(い)项第六号将「保育所」列为该地域可兴建的建筑物,用途地域很少是障碍。但地区计划、条例的限制,以及既有建物构造、停车与接送空间,会因物件而异。可否的最终确认请至特定行政厅与市町村窗口。
Q. 用认可保育所面积算出的定员,在小规模保育也装得下吗?
A. 不一致。认可保育所把乳儿室(1.65㎡)与匍匐室(3.3㎡)分开,小规模保育(A型・B型)用「乳儿室或匍匐室」,未满2岁一律每人3.3㎡,满2岁以上的保育室每人1.98㎡(家庭的保育事业等基准第28条)。请向市町村确认条例的算定方法。
Q. 要把办公大楼的一层改成小规模保育所,需要用途变更确认申请吗?
A. 保育所经施行令第115条之3第1号被视为与别表第一(い)栏(二)项类似的特殊建筑物。该用途部分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200㎡时,需要第87条第1项的确认申请;200㎡以下时,采光与避难等实体规定仍会适用。工程内容请与设计者及特定行政厅确认。
Q. 小型保育所也需要自动火灾报知设备吗?
A. 保育所属于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ハ,原则总楼地板面积300㎡以上需要(第21条)。但以婴幼儿为使用者的设施可能被较严格判断,且在租户大楼可能以整栋判断。包含既有设备在内,请向管辖消防署事前咨询。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6条第1项第1号、第87条第1项及第2项、别表第二(い)项第六号=保育所。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23号修正・2026年5月27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号。第19条第3项=保育所保育室的采光(楼地板面积5分之1以上)、第115条之3第1号=作为与别表第一(い)栏(二)项类似用途的儿童福祉设施等。2026年8月2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儿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号。第6条之3第10项=小规模保育事业(定员6〜19人・未满3岁)、第34条之15第2项=市町村长的认可、第34条之16=市町村条例的基准。2026年8月2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家庭的保育事业等的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26年厚生劳动省令第61号。第28条=小规模保育事业A型的设备(乳儿室或匍匐室3.3㎡/保育室或游戏室1.98㎡/室外游戏场3.3㎡・2楼以上的避难)、第29条=职员(保育士)人数。2026年8月2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儿童福祉设施的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号。第32条=认可保育所的乳儿室1.65㎡・匍匐室3.3㎡・保育室及游戏室1.98㎡(供对比)。2026年8月24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号。别表第一(6)项ハ=保育所、第10条=灭火器、第12条=洒水设备、第21条=自动火灾报知设备。现行条文为令和7年政令第85号修正・2025年10月1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参照)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的必要性,会因变更前后的用途、楼地板面积、是否属于政令指定的类似用途之间、是否伴随增改建而不同。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出判断。消防用设备的设置义务,会因防火对象物的用途区分、总楼地板面积、楼层数、构造与使用者实态而不同,包含既有设备是否符合现行基准在内,必须向管辖消防署事前咨询。小规模保育事业的设备・运营基准与室外游戏场的代替处理,由市町村条例具体化,着手时请直接确认该自治体的页面与主管科。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对个别物件的可否或认可的取得作出判断或保证。最终确认请至市町村、特定行政厅与管辖消防署的窗口。 物件调查・中介及租赁合同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认可申请等向公家机关提交的文件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的图书制作是建筑士的业务。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申报(行政手续)的议题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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