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出租或尋找小規模保育的物件,用途地域與面積要確認什麼
小規模保育的物件不會卡在用途地域。保育所即使在限制最嚴格的住居專用地域也能興建。真正卡住的是每位兒童的樓地板面積、需不需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消防設備,以及放在2樓以上時的避難規定。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整理簽約前就能確認的事項。
結論(先說重點):小規模保育的物件不會卡在用途地域。保育所(保育設施)即使在限制最嚴格的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也能興建(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い)項第六號)。真正卡住的是四件事:每位兒童的樓地板面積(未滿2歲每人3.3㎡以上,滿2歲以上每人1.98㎡以上)、需不需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消防設備,以及當保育室放在2樓以上時的避難規定。這四件事,在簽訂租賃契約之前都能確認。
「剩下就只差選物件了」——這樣開始找,卻在看屋階段停住。長照事業所與診所會發生的來回折返,在保育同樣會發生。本文寫給準備在東京開設小規模保育事業(利用定員6至19人)的事業者,以及介紹、出租這些物件的房東與仲介。事業本身能否獲得認可由市町村判斷;最終確認在市町村、特定行政廳與管轄消防署。
小規模保育的物件在用途地域能興建嗎?
用途地域很少是障礙。
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在別表第二逐一列出各用途地域可興建的建築物。「保育所」即使在限制最嚴格的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也能興建(別表第二(い)項第六號「老人之家、保育所、福祉之家及其他類似者」)。既然在此地域可興建,在其他住居系地域與商業、工業系地域也都能興建。原則上,不會以用途地域為由拒絕保育所。
不過,這只是「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限制」。要實際經營小規模保育,另外還需要兒童福祉法上的認可。小規模保育事業是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3第10項所定「地域型保育事業」之一,利用定員6至19人,原則上以未滿3歲的兒童為對象。開設者若非國家、都道府縣或市町村,依同法第34條之15第2項須取得市町村長的認可。
| 議題 | 由什麼決定 | 確認單位 |
|---|---|---|
| 建物能否在該地域興建 | 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 | 特定行政廳 |
| 事業能否獲得認可 | 兒童福祉法・市町村條例 | 市町村(保育主管課) |
用途地域與容積率如何牽動土地價格,整理在〈日本的土地價格為何會因「容積率」而改變〉。用途地域的最終確認請至特定行政廳窗口。
居室的面積與採光要到什麼程度?
這裡才是選物件的實質分界。定員會被面積卡住。
小規模保育事業(A型・B型)的設備,由家庭的保育事業等的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1號)第28條規定,並由各市町村以條例(同法第34條之16)具體化。
| 區分 | 必要的室・設備 | 每位兒童的面積 |
|---|---|---|
| 未滿2歲 | 乳兒室或匍匐室、烹調設備、廁所 | 乳兒室或匍匐室 3.3㎡以上 |
| 滿2歲以上 | 保育室或遊戲室、室外遊戲場、烹調設備、廁所 | 保育室或遊戲室 1.98㎡以上/室外遊戲場 3.3㎡以上 |
要注意,這與認可保育所的面積算法不同。認可保育所(兒童福祉設施的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號第32條)將乳兒室(每人1.65㎡)與匍匐室(每人3.3㎡)分開。小規模保育把兩者合併為「乳兒室或匍匐室」,未滿2歲一律每人3.3㎡以上。用認可保育所基準算出的定員,與用小規模保育基準算出的定員並不一致。
採光也是居室的要件。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3項要求保育所保育室的採光有效面積須達樓地板面積的5分之1以上(設置照明設備等一定措施時可能放寬)。在窗戶小的租賃單位,這一點會壓住定員。所以看屋時要問的不是「夠不夠大」,而是「以這個樓地板面積與這些窗戶,目標定員裝得下嗎」。請先向市町村保育主管課確認條例上的面積算定方法。
建物的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什麼時候需要?
這裡保育所與診所正好相反。
無病床的診所不屬於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一(い)欄的特殊建築物,原則上不需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保育所不同。 施行令第115條之3第1號將「兒童福祉設施等(含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指定為與別表第一(い)欄(二)項(病院、有病床診療所、集合住宅等)類似的用途。保育所屬於兒童福祉設施。
因此,依第87條第1項與第6條第1項第1號,變更為保育所且該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時,需要確認申請;在200㎡以下則原則上不需要。
| 變更為無病床診所 | 變更為保育所 | |
|---|---|---|
| 別表第一(い)欄之特殊建築物 | 不屬於 | 屬於(經施行令第115條之3) |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第87條第1項) | 原則不需要 | 該用途部分超過200㎡則需要 |
即使不需要確認申請,也不代表不必遵守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2項準用第48條等規定;採光(第19條)、避難、內裝限制等實體規定,不論是否需要確認申請,都會依變更後的用途適用。「不需要確認申請」不等於「工程內容沒有人看」。 確認申請的圖書製作,是建築士(設計者)的業務。
消防設備的追加成本會出在哪裡?
保育所在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屬於**(6)項ハ**。由於使用者是需要避難支援的嬰幼兒,消防設備的判斷會較嚴謹。
| 設備 | 保育所((6)項ハ)的大致想法 | 依據 |
|---|---|---|
| 滅火器 | 總樓地板面積150㎡以上需要 | 消防法施行令第10條 |
|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 | 原則總樓地板面積300㎡以上需要,但會因設施實態而變 | 第21條 |
| 撒水設備 | 對自力避難困難者入所的設施((6)項ロ)較嚴,一般規模的保育所常不在對象內 | 第12條 |
這裡有兩個陷阱。 其一,承租大樓其中一個單位時,判斷的單位可能是整棟建築物而非該單位。其二,以嬰幼兒為主要使用者的設施,可能因午睡與避難支援的實態,不必等到面積門檻就需要自動火災報知設備。「小所以免除」不一定成立。
需要的設備大樓是否已具備、是否需要追加工程、費用由誰負擔——這些要在簽約前先向管轄消防署事前諮詢。 相似的例子寫在〈可以經營民泊的物件條件〉。另外,保育室放在2樓以上時,家庭的保育事業等基準第28條會加上耐火構造、專用避難樓梯與經路等平屋所沒有的要求;為了便宜而選2樓以上,可能反而更貴。
簽約前的確認順序?
| 順序 | 要確認的事 | 確認單位 |
|---|---|---|
| 1 | 用途地域,以及地區計畫、條例的附加限制 | 特定行政廳 |
| 2 | 條例上的面積算定,目標定員裝不裝得下 | 市町村(保育主管課) |
| 3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是否超過200㎡)、有無檢查済證 | 特定行政廳・指定確認檢查機關 |
| 4 | 採光、避難(2樓以上還有附加規定) | 建築士(設計者) |
| 5 | 消防用設備的必要性與既有設備狀況 | 管轄消防署 |
| 6 | 房東的同意(用途・招牌・給排水・回復原狀・事故時的處理) | 房東・管理公司 |
| 7 | 租賃契約的條款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在第1到第5項有結論之前就簽約,來回折返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寫在〈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相同折返為何會發生在長照事業所寫在〈長照事業所找不到物件的真正原因〉,與診所用途變更的差異寫在〈診所的物件在簽約前要確認什麼〉。障礙福祉的團體家屋物件如何尋找請見〈團體家屋的物件尋找方式〉。事業用物件整體請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辦公室與許可認可的關係請見公司設立與辦公室選擇。
該找誰諮詢?
物件調查、仲介與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認可申請等向公家機關提交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圖書製作是建築士(設計者)的業務;消防用設備的判斷在管轄消防署;認可與否由市町村判斷。
四葉不動產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登記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稅務請直接委託稅理士、紛爭請直接委託律師。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在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住宅區,可以承租小規模保育的物件嗎?
A. 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い)項第六號將「保育所」列為該地域可興建的建築物,用途地域很少是障礙。但地區計畫、條例的限制,以及既有建物構造、停車與接送空間,會因物件而異。可否的最終確認請至特定行政廳與市町村窗口。
Q. 用認可保育所面積算出的定員,在小規模保育也裝得下嗎?
A. 不一致。認可保育所把乳兒室(1.65㎡)與匍匐室(3.3㎡)分開,小規模保育(A型・B型)用「乳兒室或匍匐室」,未滿2歲一律每人3.3㎡,滿2歲以上的保育室每人1.98㎡(家庭的保育事業等基準第28條)。請向市町村確認條例的算定方法。
Q. 要把辦公大樓的一層改成小規模保育所,需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嗎?
A. 保育所經施行令第115條之3第1號被視為與別表第一(い)欄(二)項類似的特殊建築物。該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時,需要第87條第1項的確認申請;200㎡以下時,採光與避難等實體規定仍會適用。工程內容請與設計者及特定行政廳確認。
Q. 小型保育所也需要自動火災報知設備嗎?
A. 保育所屬於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ハ,原則總樓地板面積300㎡以上需要(第21條)。但以嬰幼兒為使用者的設施可能被較嚴格判斷,且在租戶大樓可能以整棟判斷。包含既有設備在內,請向管轄消防署事前諮詢。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6條第1項第1號、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別表第二(い)項第六號=保育所。現行條文為令和8年法律第23號修正・2026年5月27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3項=保育所保育室的採光(樓地板面積5分之1以上)、第115條之3第1號=作為與別表第一(い)欄(二)項類似用途的兒童福祉設施等。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3第10項=小規模保育事業(定員6〜19人・未滿3歲)、第34條之15第2項=市町村長的認可、第34條之16=市町村條例的基準。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家庭的保育事業等的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1號。第28條=小規模保育事業A型的設備(乳兒室或匍匐室3.3㎡/保育室或遊戲室1.98㎡/室外遊戲場3.3㎡・2樓以上的避難)、第29條=職員(保育士)人數。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設施的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63號。第32條=認可保育所的乳兒室1.65㎡・匍匐室3.3㎡・保育室及遊戲室1.98㎡(供對比)。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6)項ハ=保育所、第10條=滅火器、第12條=撒水設備、第21條=自動火災報知設備。現行條文為令和7年政令第85號修正・2025年10月1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參照)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必要性,會因變更前後的用途、樓地板面積、是否屬於政令指定的類似用途之間、是否伴隨增改建而不同。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出判斷。消防用設備的設置義務,會因防火對象物的用途區分、總樓地板面積、樓層數、構造與使用者實態而不同,包含既有設備是否符合現行基準在內,必須向管轄消防署事前諮詢。小規模保育事業的設備・營運基準與室外遊戲場的代替處理,由市町村條例具體化,著手時請直接確認該自治體的頁面與主管課。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對個別物件的可否或認可的取得作出判斷或保證。最終確認請至市町村、特定行政廳與管轄消防署的窗口。 物件調查・仲介及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認可申請等向公家機關提交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圖書製作是建築士的業務。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議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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