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不可再建築」的物件,賣之前要先確認什麼
繼承到的「不可再建築」物件並非賣不掉,但定價與賣法與一般土地不同。建築基準法第43條要求基地臨路2公尺以上,這裡的「道路」由第42條定義。即使臨路不足,也有退縮、買進鄰地、第43條第2項的認定與許可等方法。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賣之前要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到的「不可再建築」物件,先確認臨路。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1項要求建物基地臨接「道路」2公尺以上。這裡的道路是第42條所定者(寬度4公尺以上等);臨接寬度未滿4公尺的「認定道路」(2項道路)的基地,必須從中心線退縮2公尺(退縮)。即使臨路不足,也有退縮、買進鄰地、第43條第2項的認定或許可等方法,賣之前依此順序確認。
繼承了父母的老家或空屋,卻被告知「不可再建築」——不能改建的土地並非賣不掉,但定價與賣法與一般土地不同。本文寫給繼承到不符合臨路義務的老家、空屋的人:由哪個條文決定「不可再建築」、能否解除、賣不掉時能做什麼。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窗口。
「不可再建築」由哪個條文決定?
「不可再建築」不是法律用語。其實質是,因基地不符合建築基準法的臨路義務,一旦拆除既有建物,新建物就無法取得建築確認的狀態。
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之基地,應臨接道路(除下列者外……)2公尺以上。」(排除的是僅供汽車通行的道路,以及地區計畫區域內的一定道路。)
問題在於「道路」的意思。這不是日常語的「馬路」。同法第42條第1項將其定義為寬度4公尺以上(特定行政廳指定的區域為6公尺以上),且屬於下列之一者。
| 號 | 內容(摘要) |
|---|---|
| 第1號 | 道路法上的道路(國道、都道府縣道、市町村道等) |
| 第2號 | 都市計畫法、土地區劃整理法等的道路 |
| 第3號 | 都市計畫區域指定時已存在的道 |
| 第4號 | 特定行政廳指定為2年內執行事業的道路 |
| 第5號 | 私人築造並取得特定行政廳位置指定的道(位置指定道路) |
第42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都市計畫區域指定時等已有建物並排、寬度未滿4公尺的道,經特定行政廳指定者「視為道路」(2項道路・認定道路)。此時從其中心線水平距離2公尺之線視為道路境界線,改建時基地須退縮至該線(退縮)。
也就是說,「不可再建築」的真相多半是下列之一:基地臨接的道並非建築基準法上的道路/臨路長度未滿2公尺/旗竿地只有細窄的通路。 屬於哪一種,決定下一步。
有辦法讓臨路達到2公尺嗎?
有。但每一種都「視土地情況而定」。賣之前,依下列順序處理。
| 方法 | 有效的場合 | 主要確認單位 |
|---|---|---|
| 退縮 | 臨接2項道路(寬度未滿4公尺的認定道路) | 特定行政廳 |
| 買進・交換鄰地 | 臨路未滿2公尺/通路細窄 | 鄰地所有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新設位置指定道路 | 能築造私道的較大土地 | 特定行政廳(第42條第1項第5號) |
| 第43條第2項的認定・許可 | 上述都不能用,但周圍有空地等 | 特定行政廳(見下章) |
臨接2項道路時,改建幾乎必然伴隨退縮。退縮部分不計入基地面積,也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的計算,所以能蓋的建物會變小。容積率與基地如何牽動定價,整理在〈日本的土地價格為何會因「容積率」而改變〉。
在臨路不足的旗竿地,可買進一小條鄰地以達到2公尺,或與鄰地交換土地以整形。其前提是境界的確定。在自己土地到哪裡都不明確時,買進的面積與臨路的長度都無法確定。境界的測量・確定,是土地家屋調查士的領域。
43條但書(第2項)的認定・許可由誰判斷?
當退縮與買地都不能用時,最後的路是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2項。這裡分為「認定」與「許可」兩種,判斷的主體與手續不同。
第2項第1號(認定):基地臨接寬度4公尺以上的道(除建築基準法上道路外)2公尺以上,該建物使用者少,且就用途及規模符合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基準,特定行政廳認定於交通上、安全上、防火上及衛生上無妨礙者。不需要建築審查會的同意。
第2項第2號(許可):基地周圍有寬廣空地,或其他符合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同等以上基準的建物,特定行政廳認為無妨礙、取得建築審查會同意後許可者。這比認定更重的手續。
| 第1號(認定) | 第2號(許可) | |
|---|---|---|
| 臨接對象 | 寬度4公尺以上的「道」(非道路) | 周圍寬廣空地等 |
| 建築審查會的同意 | 不需要 | 需要 |
| 性質 | 符合基準即認定 | 個別審查的許可 |
| 判斷主體 | 特定行政廳 | 特定行政廳(取得審查會同意) |
要注意,認定與許可都是對「該土地、該計畫」而發。 不是「這塊地用43條2項可以過」的一般保證,而是連要蓋的建物用途、規模都納入判斷。許多特定行政廳公布了包括同意基準,但能否適用須在事前諮詢確認。建築基準法上的可否最終由特定行政廳判斷,不是本公司(不動產公司)。
賣不掉時,活用與價格怎麼想?
不可再建築不是「賣不掉」,而是「買家與用途有限」。價格與賣家這樣想。
首先,鄰地所有人是最有力的買家。加到鄰地上,能增加對方基地的臨路、面積與容積,並可能解除不可再建築。賣給對其價值最高的人,是賣得最高的路徑。
其次是不伴隨改建的活用:既有建物改裝後出租,或拆除後改為停車場、資材置場、貨櫃店鋪等不需要建築確認的用途。但拆除後建物消失,基地的住宅用地特例可能脫落而稅額上升。放置空屋會發生什麼、賣或留的判斷寫在〈繼承到的老家,賣還是留〉,登記義務化如何改變賣的順序寫在〈繼承時,登記義務化改變了什麼〉。
至於價格,不可再建築物件在市場上的減價很大,連相續稅評價也由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0-3訂有「無道路地」的評價方法(假設一條符合臨路義務的通路,扣除其費用等)。但相續稅評價額與實際賣得的金額是兩回事。取得費・讓渡所得稅的計算請找稅理士,繼承人之間賣或留談不攏時的交涉・調停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本公司處理的是物件的評價、賣出的仲介、活用的設計。
從繼承到賣出的順序?
| 順序 | 要確認・處理的事 | 擔當者 |
|---|---|---|
| 1 | 臨路狀況(道路種別・臨路長度・寬度)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特定行政廳 |
| 2 | 相續登記(將所有權名義移轉給繼承人) | 司法書士 |
| 3 | 境界的確定(若考慮買地・分筆)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 4 | 退縮・買鄰地・第43條第2項的可能性 | 特定行政廳・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5 | 決定賣/租/活用的方針與價格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6 | 讓渡所得稅・取得費的估算、繼承人的合意 | 稅理士・(紛爭時)律師 |
相續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詳見〈繼承時,登記義務化改變了什麼〉)。名義還在被繼承人時,賣出的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都做不了。相續不動產整體的進行方式整理在相續・空屋的諮詢。
該找誰諮詢?
物件的臨路調查、評價、賣出的仲介、活用的設計,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建築基準法上可否的最終判斷在特定行政廳;第43條第2項認定・許可的申請由建築士(設計者)處理。
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境界確定請找土地家屋調查士、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請找稅理士、繼承人間的紛爭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 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不可再建築」還賣得掉嗎?
A. 賣得掉。但因不能改建,買家與用途有限,價格會減價。主要選項是賣給鄰地所有人、改裝後出租、拆除後改為停車場等。若能以退縮或第43條第2項的認定・許可解除臨路問題,賣法會改變。請先確認臨路狀況。
Q. 臨接寬度未滿4公尺的道,能改建嗎?
A. 若該道被指定為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2項的認定道路(2項道路),可能以從道路中心線退縮2公尺為條件改建。退縮部分不計入基地面積與建蔽率、容積率的計算。指定的有無與退縮距離請向特定行政廳確認。
Q. 第43條第2項的認定與許可有什麼不同?
A. 第1號的認定,適用於臨接寬度4公尺以上的道2公尺以上、使用者少等符合基準的情形,不需要建築審查會的同意。第2號的許可,適用於周圍有寬廣空地等情形,特定行政廳取得審查會同意後個別許可。兩者都是對土地與建築計畫而發,可否由特定行政廳判斷。
Q. 繼承到的空屋,可以不登記就賣嗎?
A. 不行。要在賣買契約後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其前提是先辦好從被繼承人到繼承人的相續登記。相續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申請可能被處以過料。相續登記的申請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2條第1項=道路的定義(寬度4公尺以上・第1〜5號)、同條第2項=認定道路(2項道路)與退縮、第43條第1項=臨路義務(臨接道路2公尺以上)、同條第2項第1號=認定、同項第2號=取得建築審查會同意的許可。現行條文為令和8年法律第23號修正・2026年5月27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基地與道路的規制(第43條)」各特定行政廳的運用(第43條第2項第1號認定・第2號許可的包括同意基準等由各特定行政廳公布。2026年8月24日參照)
- 國稅廳「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0-3=無道路地的評價。假設符合臨路義務的通路,扣除其開設費用相當額等而評價。2026年8月24日參照)
- 法務省「不動產登記法」的相續登記申請義務化(繼承取得所有權者,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有申請登記的義務。2024年4月1日施行。2026年8月24日參照)
※臨路狀況、道路種別、退縮的要否、第43條第2項認定・許可的可否,會因土地與建築計畫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出判斷。建築基準法上可否的最終確認請至特定行政廳窗口。 無道路地・不可再建築的評價,相續稅評價額與市場賣出價格並不一致;稅額・取得費・讓渡所得稅的計算為稅理士的所管。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對個別物件的可否或賣出價格作出判斷或保證。調查・評價・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登記為司法書士、境界確定為土地家屋調查士、稅務為稅理士、紛爭為律師,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繼承)的議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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