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日本的收益物件介紹給華語圈買主之前,該讀的重要事項說明要點
把日本的收益物件介紹給華語圈買主之前,該讀的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的重要事項說明——由宅地建物取引士在契約成立前,以書面交付並說明登記的權利、法令上的限制、私道負擔、供給設施等的法定手續。買主是非居住者時,還會先疊上外匯法(外為法)的申報與稅務的確認。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買方盡職調查的觀點。
結論(先說重點):把日本的收益物件介紹給華語圈買主之前,該讀的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的重要事項說明。這是在契約成立前,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書面並加以說明的法定手續,內容排列著登記的權利、法令上的限制、私道負擔、供給設施等。買主是非居住者時,還會先疊上外匯法(外為法)的申報與稅務的確認。
本文寫給在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經手日本不動產投資的當地專業人士,以及其客戶——非居住的投資者。焦點不在買後的管理,而在買之前該看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哪裡。本公司負責日本一側的物件介紹與仲介;外為法的申報、稅務與登記,各自交由不同的有資格者分別處理。
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哪些項目,會左右收益物件的投資判斷?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第1項規定,宅地建物取引業者須在契約成立前,令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記載法定事項的書面並加以說明。說明的是取引士,而非業者,且以交付書面為前提。2022年(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正,使經對方同意後可以電磁方法交付書面,對遠地・海外的買主更容易對應。
較容易左右收益物件判斷的,是以下項目。
| 第35條的號 | 內容 | 對投資判斷的影響 |
|---|---|---|
| 第1號 | 登記的權利種類・內容、登記名義人 | 抵押權・賃借權等壓迫收益的負擔有無 |
| 第2號 | 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準法等法令上的限制 | 用途・重建・容積,左右出場價值 |
| 第3號 | 私道負擔 | 接道・持分・通行的可否 |
| 第4號 | 飲用水・電・瓦斯的供給及排水設施的整備狀況 | 營運所需基礎設施的現況 |
| 第7號 | 價金以外收付的金錢額・目的 | 訂金・清算金等資金計畫 |
| 第8號 | 契約解除相關事項 | 撤退時的條件 |
比起收益率的數字,先讀這些負擔與限制,是收益物件盡職調查的起點。表面收益率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的任何一項都不直接連結。
權利關係・法令上的限制,該如何向華語圈買主說明才不生誤解?
不是換詞,而是從制度的前提說起。日本的登記制度與用途地域,和中國大陸・香港・台灣任一者的機制都不同,只翻單字會留下誤解。
例如,日本登記的權利(第35條第1號),抵押權與賃借權會依土地・建物逐一公示。法令上的限制(第2號),與用途地域可建的用途、能否重建直接相關。用途地域的想法,在診所的物件,簽約前該確認什麼中也有處理。當地專業人士向客戶說明時,把「日本在這份書面的這一號,是這樣寫」與條文對應起來,比口頭摘要更不易生誤解。本公司對應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提供,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推進的方式,整理在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經手日本不動產。
買主是非居住者時,外為法或稅務上要先確認什麼?
在日本沒有住所的買主(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時,作為重要事項說明的前提,外為法與稅務的確認會先疊上來。
| 議題 | 要確認什麼 | 負責 |
|---|---|---|
| 外為法上的申報 | 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是否為外匯法申報對象;依目的(居住用・事業用・投資用)處理分歧 | 行政書士・專業人士 |
| 租金的源泉徵收・申報 | 非居住者出租日本不動產時的源泉徵收與申報、納稅管理人的申報 | 稅理士 |
| 出售時的課稅 | 讓渡益的課稅、買方是否須源泉徵收 | 稅理士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名義變更的登記手續 | 司法書士 |
外為法(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昭和24年法律第228號)就居住者・非居住者間的交易等設有申報的規定。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是否為申報對象,依取得的目的與態樣而分歧,居住用或自身事務所用等處理不同。 投資目的的收益物件,有時需要申報。屬於哪種申報、樣式與期限,依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手引,本公司不作判定。請直接向行政書士・專業人士諮詢。稅務方面,源泉徵收的要否、稅率、納稅管理人的要否,也會因非居住者的區分與契約內容而變。保有後的管理與源泉的議題,整理在住在海外同時管理日本不動產;非居住者的租金源泉,整理在非居住者收取日本租金時的源泉徵收。
當地專業人士與日本一側的不動產,在哪裡分工?
日本一側的物件介紹・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契約是本公司的角色,其餘則分開。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日本一側物件的調查、重要事項說明、價格與條件的調整、仲介與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重要事項說明由本公司的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條進行。當地(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的專業人士與本公司,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之處,在契約前先釐清由誰承擔什麼,並請分別簽約。
外為法上的申報請找行政書士・專業人士,租金的源泉徵收・申報・納稅管理人的申報請找稅理士,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整理在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買主不在日本,也能接受重要事項說明嗎?
A. 自2022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正起,經對方同意後可以電磁方法交付重要事項說明書,透過視訊會議等的說明,在一定要件下亦獲認可。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條說明這一點不變。海外的買主,只要整理好本人確認與取得同意的方式,即可對應。
Q. 表面收益率高的物件,就能當成好的投資嗎?
A. 表面收益率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的任何一項都不直接連結。第35條排列的是登記的權利、法令上的限制、私道負擔、供給設施等的現況。先讀抵押權或賃借權的負擔、用途與重建的限制,再檢討收支是順序。本公司提示一般性的確認觀點,不判斷投資的是非。
Q. 非居住者買日本收益物件,一定要辦外為法的申報嗎?
A. 並非一律。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是否為申報對象,依取得的目的與態樣而分歧,居住用或自身事務所用等處理不同。投資目的有時需要申報。是否該當、樣式與期限依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手引,請向行政書士・專業人士確認。本公司不作判定。
Q. 租金與出售價金的稅金,日本一側的不動產會幫忙處理嗎?
A. 不會。非居住者的租金有時牽涉源泉徵收,含申報與納稅管理人的申報在內,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本公司負責物件介紹與仲介,但不計算稅額,也不判斷源泉的要否。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第1項=重要事項的說明(契約成立前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書面並說明)、同項第1號=登記的權利、第2號=法令上的限制、第3號=私道負擔、第4號=供給設施的整備狀況、第7號=價金以外的金錢、第8號=契約的解除。以電磁方法交付書面依2022年〈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正。2026年8月2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昭和24年法律第228號。就居住者・非居住者間交易等的申報規定。非居住者取得本邦不動產的處理依目的・態樣而異。2026年8月23日參照)
- 財務省「對內直接投資等・特定取得相關制度」(外為法上申報・申報的架構。個別是否該當依手引・樣式。2026年8月23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重要事項說明・書面交付」(重要事項說明的樣式・線上重要事項說明的想法。2026年8月23日參照)
※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是否為外為法申報對象、其樣式與期限,依取得的目的・態樣與最新運用而異。本文不一律斷定,交由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手引與專業人士的確認(是否該當的個別判斷作為【未經查證】處理)。非居住者的租金・讓渡相關源泉徵收的要否或稅率、納稅管理人的要否,會因區分與契約內容而變,本文未斷定具體稅額・稅率。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稅務判斷。外為法上的申報由行政書士・專業人士辦理,稅務由稅理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日本一側物件的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當地專業人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對應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提供,面向華語圈買主與當地專業人士,把重要事項說明書的號與條文對應起來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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