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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9離日・売却

把委任书交给别人再回国,该写什么、怎么写?——空白委任与限定委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宅建士・行政書士

Profile (samurai.co.jp) ↗

委任书是一张"等同于您亲口所说"的纸。代理人在权限内表明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民法第99条第1项)。不写明范围就交出去,即使代理人做了权限外的行为,只要相对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本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第110条)。所以要写成限定的:委任事项的特定、买方、买卖价款的下限、价款的汇款账户、禁止复代理(第104条)、有效期限、制作日期。委任随时都可以解除(第651条第1项),但仅仅解除还不够。因为对不知道代理权已消灭的相对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第112条)。要把委任书原件的回收、以及对相对人的通知,一并纳入考虑。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请先考虑不交出委任书也能办成的做法。如果确实必须交,就要特定委任事项、买方、价格的下限、价款的汇款账户与有效期限,并禁止复代理。空白交出去的话,即使是范围外的行为,本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民法第110条)。

本页面只讲委任书上写什么、怎么写。把事情交给第三人这件事本身有多危险,以及实际发生过的纠纷类型,已汇总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的第1部。请先阅读那一部分。

最后更新:2026年9月22日

委任书在法律上是一张什么样的纸?

是一张"等同于您亲口所说"的纸。

民法第99条第1项这样规定: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表明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书上签了字,签约的就是。事后再说"我没有同意过这个金额",只要合同是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订立的,那就是您的合同。

委任本身,是把法律行为委托给对方、对方予以承诺而成立的(第643条)。委任书则是对外表明该代理权存在的书面。所以,上面写着的内容,会被原封不动地读作"您所授予的权限"。

"空白委任书"为什么那么危险?

因为没有写的部分,会朝着对您不利的方向起作用。

危险分两层。

① 在权限范围内的,直接生效

写成"委任与不动产有关的一切事项",这个范围就可以读得很宽。卖、定价、收款——全都可能落在权限之内。依第99条第1项,那就是您自己的行为。

② 即使超出权限范围,也可能生效

这才是重点。民法第110条这样规定:

前条第1项正文的规定,于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的情形,第三人有足以相信代理人有权限的正当理由时准用之。

也就是说,即使是以您并未授予的权限所做的行为,只要交易的相对人有足以相信"有权限"的正当理由,责任就由您承担。 这称为权限外行为的表见代理。

而没有写明范围的委任书,正好会成为那个"正当理由"的素材。 盖了实印、附了印鉴登记证明书、连权利证都齐了——从相对人的角度看,没有理由怀疑。

专题第1部案例1里写的"既然委任书是真的,要推翻买卖本身并不容易",说的就是这个结构。

另外,并未授予代理权却表示"已经授予"的情形,也会产生类似的责任(第109条第1项。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失时除外)。"只是借个名字",危险是一样的。

那么,限定委任书上要写什么?

不是写"能做什么",而是写成"只能做这些"。

项目写法示例不写会怎样
委任事项的特定"就后附表示的不动产,订立买卖合同,并出席交割"写成"与不动产有关的一切事项",范围会被读得很宽,招来第110条的争议
房产的特定所在、地号、家屋编号(建筑物的登记编号)都按登记事项证明书如实书写会留下把其他自有房产也读作对象的余地
买方的特定"以◯◯株式会社为买方的买卖合同"卖给谁您都无从置喙
买卖价款的下限"买卖价款为金◯◯日元以上"卖多少钱都可能落在权限之内
价款的受领权限"买卖价款应以汇入委任人名下◯◯银行◯◯支行 普通存款◯◯◯◯◯◯◯的方式支付,受任人无受领买卖价款的权限"**受任人就能把价款收走。**专题第1部的案例1、案例3,正是这里留了空的事例
禁止复代理"受任人不得选任复代理人"见下一节
有效期限"本委任书于令和◯年◯月◯日届满失效"会一直有效下去
制作年月日不要留空日期留空,是空白委任书的一种
委任人的签名不是记名盖章,而是签名+实印。若附印鉴登记证明书,请确认份数与签发日期

不要留下空栏。 这是一条原则。空栏,是日后可以由别人填上去的地方。

复代理和有效期限,为什么必要?

复代理

民法第104条这样规定:

依委任的代理人,非经本人许诺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选任复代理人。

原则上,您所委托的人不能擅自把事情再转委托给另外的人。但是留有"不得已的事由"这条退路。 在您已经回国、联系不上的状态下,这个"不得已的事由"就容易被主张。所以要用明文禁止掉。

有效期限

代理权因下列事由而消灭(第111条第1项)。

消灭事由
本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受破产程序开始决定或监护开始裁判

依委任的代理权,除此之外还因委任的终了而消灭(同条第2项)。而委任因委任人或受任人死亡、破产程序开始决定、受任人受监护开始裁判而终了(第653条)。

但这些都是"发生了就结束"的事由,不是期限。 期限得由自己写上去。卖完之后本已无用的委任书,5年后仍然有效地留在对方手里——防止这种情况的,就是有效期限。

改变主意了,可以撤回吗?

解除本身,随时都可以。 民法第651条第1项规定"委任,各当事人得随时解除之"(在对相对方不利的时期解除等情形,可能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同条第2项)。

问题在于,仅仅解除还不够。

民法第112条第1项这样规定:

授予他人代理权者,就代理权消灭后该他人在该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行为,对不知代理权消灭之事实的第三人负其责任。(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该事实时除外)

意思是,对不知道您已解除的相对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因此,解除的时候,要把下面三件事配成一套来做。

#要做的事
1向受任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用能留下记录的方式。如内容证明邮件等)
2回收委任书原件(无法回收时,把这一事实也留下记录)
3向可能成为交易相对人的各方,通知代理权已经消灭

写上有效期限的意义,也在这里。过了期限的委任书,本身就成了一份表明"已经没有权限"的书面。

离境后才需要委任书,该怎么办?

离境并注销住民登记后,就取不到印鉴登记证明书了。 取而代之的,是在居住国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取得签名证明。需要预约和亲自前往,很花时间。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在留证明、签名证明是否需要以及采用什么样式,因国家、地区和手续的种类(买卖还是登记)而不同。 与登记有关的部分属于司法书士的业务,所需文件请个别确认。

离境后出售的整体流程,汇总在海外业主的日本房地产出售指南;税务方面的窗口,汇总在纳税管理人需要资格吗?公司也能担任吗

说到底,能不能不交委任书?

多数情况下,能。 而且那才是最好的。

替代的做法内容
离境前就把交割办完只要在本人还在日本期间完成交割,就不需要委任书。本公司之所以以"在离境日的5个营业日之前完成交割"为目标倒推日程,就是为了这个
只有交割改为在线出席也有可以采取这种形式的情形:合同用电子合同,交割时由司法书士以在线方式进行面前确认(要件请个别确认)
不卖,改为出租与其被期限追着低价卖掉,出租并继续持有,结果反而更好的情况是有的
改为离境后的常规出售源泉扣缴10.21%和签名证明的手续会增加,但比起把委任书交到别人手上要安全

委任书是没有别的办法时的最后手段。不是因为"快"、因为"省事"就该选的东西。

谁来制作文件?

我们把角色分开来写。

由谁做什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委任书(有关权利义务的文书)的制作。作为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同的另一份合同承接
司法书士(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有关登记申请的委任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出售的居间。从离境日倒推的日程安排。以及设计出根本不必动用委任书的推进方式
律师(由您本人直接签约)已经发生纠纷时的交涉、诉讼

各方均以彼此独立的经营主体、彼此独立的合同承接。 司法书士、律师、税理士(日本的税务专业资格),我们都建议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本公司无法承接的事项: 登记申请的代理(请找司法书士)、有纠纷性案件的代理交涉(请找律师)、税额的计算与申报书的制作(请找税理士)。

如果已经把空白委任书交出去了、又联系不上对方——那是应当向律师咨询的场面。 越早,能选的手段越多。

本文的依据

内容依据
代理行为的要件与效果(在权限内表明为本人而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9条第1项
依委任的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须有本人的许诺或不得已的事由)民法第104条
因表示授予代理权而生的表见代理等民法第109条第1项・第2项(第2项为2017年修订时新增)
权限外行为的表见代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权限的正当理由时)民法第110条
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本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破产程序开始决定・监护开始裁判/依委任的代理权亦因委任终了而消灭)民法第111条第1项・第2项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对不知消灭事实的第三人所负的责任)民法第112条第1项
无权代理(本人不予追认,即不对本人发生效力)民法第113条第1项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履行或损害赔偿)民法第117条第1项
委任的成立民法第643条
委任的解除(各当事人得随时解除/在不利时期解除等情形的损害赔偿)民法第651条第1项・第2项
委任的终了事由(死亡、破产程序开始决定、受任人的监护开始裁判)民法第653条
无照从事宅地建物交易业的禁止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条・第12条
从非居住者处购买不动产时的源泉扣缴(10.21%)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5号・第212条第1项/国税厅税务问答 No.2879

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所列写法示例终究只是一般范本的思路,并不保证在个别案件中可以原样使用。 实际的委任书,应当配合房产与交易的内容来制作,并请经过有资格者的确认。个别的法律判断由有资格者作出。

不动产的居间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有关权利义务的文书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登记编号 第25087022号)承接,分别为各自独立的合同。登记介绍司法书士,纠纷介绍律师,税务介绍税理士,均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绍费。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专任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日本的行政手续文书专业资格)。原每日新闻中国总局长(记者生涯34年)。曾以中国总局长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社会保险劳务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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