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2026.08.09離日・売却

把委任狀交給別人再回國,該寫什麼、怎麼寫?——空白委任與限定委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宅建士・行政書士

Profile (samurai.co.jp) ↗

委任狀是一張「等同於您親口所說」的紙。代理人於權限內表明為本人而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不寫明範圍就交出去,即使代理人做了權限外的行為,只要相對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本人也可能要負責任(第110條)。所以要寫成限定的:委任事項的特定、買方、買賣價金的下限、價金的匯款帳戶、禁止複代理(第104條)、有效期限、製作日期。委任隨時都可以解除(第651條第1項),但只是解除還不夠。因為對不知道代理權已經消滅的相對人,仍有可能要負責任(第112條)。要連同委任狀正本的回收、以及對相對人的通知,一併納入考量。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請先考慮不交出委任狀也能辦成的做法。如果真的非交不可,就要特定委任事項、買方、價格的下限、價金的匯款帳戶與有效期限,並禁止複代理。空白就交出去的話,即使是範圍外的行為,本人也可能要負責任(民法第110條)。

本頁只講委任狀上要寫什麼、怎麼寫。把事情交給第三人這件事本身有多危險,以及實際發生過的糾紛型態,已整理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的第1部。請先看那一部分。

最後更新:2026年9月22日

委任狀在法律上是一張什麼樣的紙?

是一張「等同於您親口所說」的紙。

民法第99條第1項這樣規定:

代理人於其權限內表明為本人而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人在買賣契約書上簽了名,簽約的就是。事後再說「我沒有同意過這個金額」,只要契約是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訂立的,那就是您的契約。

委任本身,是把法律行為委託給對方、對方予以承諾而成立的(第643條)。委任狀則是對外表明該代理權存在的書面。所以,上面寫的內容,會被原封不動地讀成「您所授予的權限」。

「空白委任狀」為什麼那麼危險?

因為沒有寫的部分,會往對您不利的方向作用。

危險分兩層。

① 在權限範圍內的,直接生效

寫成「委任與不動產有關的一切事項」,這個範圍就可以讀得很寬。賣、定價、收款——全都可能落在權限之內。依第99條第1項,那就是您自己的行為。

② 即使超出權限範圍,也可能生效

這才是重點。民法第110條這樣規定:

前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於代理人為其權限外之行為的情形,第三人有足以相信代理人有權限之正當理由時準用之。

也就是說,即使是以您並未授予的權限所做的行為,只要交易的相對人有足以相信「有權限」的正當理由,責任就由您承擔。 這稱為權限外行為的表見代理。

而沒有寫明範圍的委任狀,正好會成為那個「正當理由」的材料。 蓋了實印、附了印鑑登記證明書、連權利證都齊了——從相對人的角度看,沒有理由懷疑。

專題第1部案例1裡寫的「既然委任狀是真的,要推翻買賣本身並不容易」,講的就是這個結構。

另外,並未授予代理權卻表示「已經授予」的情形,也會產生類似的責任(第109條第1項。相對人為惡意或有過失時除外)。「只是借個名字」,危險是一樣的。

那麼,限定委任狀上要寫什麼?

不是寫「可以做什麼」,而是寫成「只能做這些」。

項目寫法範例不寫會怎樣
委任事項的特定「就後附標示之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並出席交屋」寫成「與不動產有關的一切事項」,範圍會被讀得很寬,招來第110條的爭議
房產的特定所在、地號、家屋編號(建物的登記編號)都依登記事項證明書如實填寫會留下把其他自有房產也讀成對象的餘地
買方的特定「以◯◯株式會社為買方之買賣契約」賣給誰您都無從置喙
買賣價金的下限「買賣價金為金◯◯日圓以上」賣多少錢都可能落在權限之內
價金的受領權限「買賣價金應以匯入委任人名下◯◯銀行◯◯分行 普通存款◯◯◯◯◯◯◯之方式支付,受任人無受領買賣價金之權限**受任人就能把價金收走。**專題第1部的案例1、案例3,正是這裡留了空的事例
禁止複代理「受任人不得選任複代理人」見下一節
有效期限「本委任狀於令和◯年◯月◯日屆滿失其效力」會一直有效下去
製作年月日不要留空日期留空,是空白委任狀的一種
委任人的簽名不是記名蓋章,而是簽名+實印。若附印鑑登記證明書,請確認份數與核發日期

不要留下空欄。 這是一條原則。空欄,是日後可以由別人補上去的地方。

複代理與有效期限,為什麼有必要?

複代理

民法第104條這樣規定:

依委任之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或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選任複代理人。

原則上,您所委託的人不能擅自把事情再轉委託給另外的人。但是留有「不得已之事由」這條退路。 在您已經回國、聯絡不上的狀態下,這個「不得已之事由」就容易被主張。所以要用明文禁止掉。

有效期限

代理權因下列事由而消滅(第111條第1項)。

消滅事由
本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受破產程序開始決定或監護開始裁判

依委任的代理權,除此之外還因委任的終了而消滅(同條第2項)。而委任因委任人或受任人死亡、破產程序開始決定、受任人受監護開始裁判而終了(第653條)。

但這些都是「發生了就結束」的事由,不是期限。 期限得由自己寫上去。賣完之後本已無用的委任狀,5年後仍然有效地留在對方手上——防止這種情況的,就是有效期限。

改變心意了,可以撤回嗎?

解除本身,隨時都可以。 民法第651條第1項規定「委任,各當事人得隨時解除之」(於對相對方不利之時期解除等情形,可能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同條第2項)。

問題在於,只是解除還不夠。

民法第112條第1項這樣規定:

授與他人代理權者,就代理權消滅後該他人於該代理權範圍內與第三人間所為之行為,對不知代理權消滅之事實的第三人負其責任。(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該事實時除外)

意思是,對不知道您已經解除的相對人,仍有可能要負責任。因此,解除的時候,要把下面三件事湊成一套來做。

#要做的事
1向受任人為解除的意思表示(用能留下紀錄的方式。例如內容證明郵件(相當於存證信函)等)
2回收委任狀正本(無法回收時,把這件事實也留下紀錄)
3向可能成為交易相對人的各方,通知代理權已經消滅

寫上有效期限的意義,也在這裡。過了期限的委任狀,本身就成了一份表明「已經沒有權限」的書面。

出國後才需要委任狀,該怎麼辦?

出國並把住民登記抽掉之後,就拿不到印鑑登記證明書了。 取而代之的,是到居住國的日本大使館、領事館取得簽名證明。需要預約與親自前往,很花時間。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在留證明、簽名證明是否需要以及採用什麼樣式,會因國家、地區與手續的種類(買賣還是登記)而不同。 與登記有關的部分屬於司法書士的業務,所需文件請個別確認。

出國後出售的整體流程,整理在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稅務方面的窗口,整理在納稅管理人需要資格嗎?公司也可以擔任嗎

說到底,能不能不要交出委任狀?

多數情況下,可以。 而且那才是最好的。

替代的做法內容
出國前就把交屋辦完只要在本人還在日本期間完成交屋,就不需要委任狀。本公司之所以以「在出國日的5個營業日之前完成交屋」為目標往回推算,就是為了這個
只有交屋改為線上出席也有可以採取這種形式的情形:契約用電子契約,交屋時由司法書士以線上方式進行面前確認(要件請個別確認)
不賣,改為出租與其被期限追著低價賣掉,出租並繼續持有,結果反而比較好的情況是有的
改為出國後的一般出售就源扣繳10.21%與簽名證明的工夫會增加,但比起把委任狀交到別人手上要安全

委任狀是沒有別的辦法時的最後手段。不是因為「比較快」、因為「比較省事」就該選的東西。

由誰來製作文件?

我們把角色分開來寫。

由誰做什麼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委任狀(有關權利義務的文書)的製作。以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不同的另一份契約承接
司法書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有關登記申請的委任狀、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出售的仲介。從出國日往回推算的流程安排。以及設計出根本不必動用委任狀的推進方式
律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已經發生糾紛時的交涉、訴訟

各項業務均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各自獨立的契約承接。 與司法書士、律師、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之間,我們會請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本公司無法承接的事項: 登記申請的代理(請找司法書士)、具紛爭性案件的代理交涉(請找律師)、稅額的計算與申報書的製作(請找稅理士)。

如果已經把空白委任狀交出去了、又聯絡不上對方——那是應該找律師諮詢的場面。 越早,能選的手段越多。

本文的依據

內容依據
代理行為的要件與效果(於權限內表明為本人而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9條第1項
依委任之代理人選任複代理人(須有本人的許諾或不得已之事由)民法第104條
因表示授與代理權而生的表見代理等民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為2017年修正時新增)
權限外行為的表見代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權限之正當理由時)民法第110條
代理權的消滅事由(本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破產程序開始決定・監護開始裁判/依委任的代理權亦因委任終了而消滅)民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
代理權消滅後的表見代理(對不知消滅事實之第三人所負的責任)民法第112條第1項
無權代理(本人不予追認,即不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13條第1項
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履行或損害賠償)民法第117條第1項
委任的成立民法第643條
委任的解除(各當事人得隨時解除/於不利時期解除等情形的損害賠償)民法第651條第1項・第2項
委任的終了事由(死亡、破產程序開始決定、受任人的監護開始裁判)民法第653條
無照經營宅地建物取引業之禁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條・第12條
向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時的就源扣繳(10.21%)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第212條第1項/國稅廳 Tax Answer No.2879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所列寫法範例終究只是一般範本的思路,並不保證在個別案件中可以原樣使用。 實際的委任狀,應配合房產與交易的內容製作,並請經過有資格者的確認。個別的法律判斷由有資格者進行。

不動產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有關權利義務之文書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承接(行政書士為日本辦理向行政機關提出文件等業務的專業資格),各自為不同的契約。登記引介司法書士,紛爭引介律師,稅務引介稅理士,並請您本人分別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任何介紹費。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以中國總局長的身分派駐中國、台灣與泰國。社會保險勞務士。

相關連結

歡迎隨時諮詢

關於專欄內容的任何問題,也非常歡迎。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繼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棟——請用LINE簡單告訴我們目前狀況。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將親自回覆,為您整理出售・出租・繼續持有的展望。估價與仲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單獨承辦。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