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當天,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誰在確認什麼
交割當天,相關的人聚在同一個房間裡,司法書士做完本人確認和文件確認,判斷「這樣就可以申請登記」之後,錢才會開始動。順序不會顛倒過來。最先進行的是司法書士的本人確認。日本司法書士會聯合會的會規——司法書士行為規範第44條要求確認本人、意思與標的物,第47條則規定不得讓輔助人員進行不動產交易的到場見證。確認入帳之後,會在當天之內申請登記。因為不動產登記法第4條規定登記的順位依登記的先後,第19條規定要編收件號碼,不動產登記規則第58條規定要依收件號碼的順序辦理登記。人在海外時要準備的文件,本文也整理成表格。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交割那天,相關的人聚在同一個房間裡,司法書士把文件全部看過一遍,判斷「這樣就能登記」之後,錢才會開始動。順序不會顛倒過來。確認入帳,當天之內申請登記,然後結束。
常有人問「當天我自己要做什麼」。要做的只有簽名蓋章、交接鑰匙和文件。時間的大半,是司法書士在確認的時間,本文寫的就是那段時間的內容。整體流程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
最後更新:2026年◯月◯日
交割那天,會有誰到場?
**賣方、買方、雙方的不動產業者,以及司法書士。**買方要貸款時,會加上金融機構的承辦人,一般認為在該金融機構進行。賣方和買方接受本人確認,賣方負責簽名蓋章與交付,買方負責付款。不動產業者負責確認文件與結算款、交接鑰匙;司法書士負責確認本人、意思與標的物,並申請登記。
**在場的司法書士,是司法書士本人。**日本司法書士會聯合會的會規——司法書士行為規範第47條規定「司法書士,不得使輔助人員(補助者)進行不動產交易中的到場見證」(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最先做的是什麼?
**是司法書士的本人確認。**排在談錢之前。司法書士行為規範第44條是這樣規定的。
司法書士受任不動產登記業務時,必須透過確認委託人及其代理人等確為本人、確認其意思,以及確認標的物等,正確掌握實體上的權利關係。
同條第2項還要求製作並保管已完成確認的紀錄。這裡要寫得精確。司法書士法和同法施行規則裡,並沒有「本人確認義務」這樣的條文。依據是這部會規(另外還有司法書士法第2條的職責),以及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犯罪收益移轉防止相關法律)。同法第2條第2項第46號把司法書士、第42號把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列為特定事業者,依第4條第1項的交易時確認,要確認本人特定事項/進行交易的目的/職業(法人則為事業內容)/實質支配者。
**司法書士和不動產業者,各自分別做確認。**同樣的事被問兩次,原因就在這裡。
司法書士是看什麼來判斷「可以登記」的?
看文件、眼前這個人、登記簿這三者是否一致。
不動產登記法第60條規定,權利相關的登記申請「必須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共同為之」。兩邊的文件不齊,就無法往前走。
| 要確認的東西 | 常見的絆腳石 |
|---|---|
| 本人確認文件・印鑑登記證明書・委任狀 | 過期、製作後經過的時間、記載不足、蓋的印章不一致 |
| 登記識別資訊(權利證) | 找不到。依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2條第1項第1號,司法書士要製作記載「面談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當時的狀況」的本人確認資訊,因此需要面談 |
| 登記簿上的地址・姓名與現在的是否一致、物件的標示 | 不一致。需要另外辦地址變更的登記/登記簿與契約書有出入 |
地址還是舊的時候請看登記簿上的地址還停在搬家之前,會怎麼樣,委任狀請看委任狀該寫什麼、怎麼寫。
錢是在哪個時點動的?
**在司法書士說了「可以登記」之後。**民法第533條規定,雙務契約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提出履行其債務…之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同時履行抗辯)。賣方的交付與移轉登記義務,和買方的價金支付義務彼此相對,所以在同一個房間裡同時進行。
| 順序 | 發生什麼事 |
|---|---|
| 1 | 司法書士進行本人確認與文件確認 |
| 2 | 司法書士判斷「這樣就可以申請登記」 |
| 3 | 買方匯出價金(有貸款時則撥款) |
| 4 | 確認入帳 |
| 5 | 結清各項費用與結算款,交付鑰匙與相關文件 |
| 6 | 司法書士向法務局申請登記 |
2和3不會對調。另外,所需時間一般認為大約1到2小時,但那是法令和官廳資料都沒有依據的概略數字。
為什麼要「當天之內」申請登記?
因為登記的順位,是由申請的先後決定的。條文分三段連在一起。不動產登記法第4條規定「就同一不動產所登記之權利,其順位…依登記之先後」。而那個先後,依同法第19條,由收件時所編的收件號碼決定(兩件以上的申請先後不明時,視為同時),不動產登記規則第58條則規定「登記官…應依收件號碼之順序辦理登記」。所以,早一天拿到收件號碼是有意義的。
以下是運作層面的事。
| 時間 | |
|---|---|
| 法務局的業務辦理時間 | 平日 上午8點30分〜下午5點15分 |
| 法務局的櫃檯服務時間 | 平日 上午9點〜下午5點(自令和6年1月4日起) |
| 線上申請系統的使用時間 | 平日 上午8點30分〜晚上11點/假日 上午8點30分〜下午6點 |
| 線上登記申請的收件時間 | 平日 上午8點30分〜下午5點15分。之後與假日送出的,算次一營業日收件 |
**「使用時間」和「收件時間」是兩回事。**就算晚上11點還連得上,過了下午5點15分送出的,就是次一營業日收件。交割之所以排在上午,是從這裡往回推算的結果。不過法務局就櫃檯有加註「櫃檯服務時間以外,並非一概不受理櫃檯的申請等」。
當天要結算多少錢?
金額要看物件和契約,但項目是固定的。
| 要結算的項目 | 方向 |
|---|---|
| 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管理費・修繕儲備金 | 交屋日以後的部分,由買方付給賣方 |
| 租金・押金(出租中) | 依契約的約定(依據條文未經查證) |
**固定資產稅的按日結算,並不是法律規定的。**這是東京都主稅局的說明。
在買賣契約等移轉所有權時,有將固定資產稅按日等方式結算的商業慣例,但這並非地方稅法上所規定者。…純粹是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進行的。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起算日要定在1月1日還是4月1日,同樣是契約書的約定。請不要等到當天,在簽約之前就先確認。
人留在海外,可以參加交割嗎?
**要看您的情況。**首先,在有權利證的一般交割中,我們找不到規定賣方必須與司法書士面對面的法令條文。不過行為規範第44條要求確認本人與意思,而確認的方法由司法書士判斷。
另一方面,沒有權利證的情形則不同,因為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2條第1項第1號要求記載「面談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當時的狀況」,所以需要面談。要附在委任狀上的文件如下。不以印鑑登記證明書為之時,公證人或相當於公證人之人的認證是例外(不動產登記令第18條第1項〜第3項/不動產登記規則第49條第1項第1號・第2項第2號)。
| 狀況 | 要附在委任狀上的東西 |
|---|---|
| 在日本有住民登記,並已辦印鑑登記 | 署名蓋章+印鑑登記證明書(製作後3個月以內) |
| 具日本國籍且住在海外的情形 | 駐外館處的簽名證明(外務省說明為「代替日本印鑑證明之物」)。**因為要在領事面前簽名,本人必須親自前往館處,不能代辦、也不能郵寄申請。**每份相當於1,700日圓(在留證明1,200日圓) |
| 外國籍且住在海外的情形 | 無法申請簽名證明,會變成要委託當地的公證人 |
**這裡未經查證。**駐外館處的領事是否屬於不動產登記規則第49條所說的「相當於公證人之人」,明確載明這一點的法令或通達,本文的調查並未找到。實務上是這樣處理的,但無法斷定。請事先向管轄法務局和司法書士確認。
重要事項說明,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第8項・第9項以及第37條第4項・第5項,取得同意後可以用電磁方法提供(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IT重要事項說明自令和3年3月30日起正式實施。整體樣貌請看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
發生什麼事,會導致當天交割不成?
多數是卡在文件的一致性上。
| 卡住的原因 | 什麼時候能察覺 |
|---|---|
| 登記簿上的地址・姓名和現在的不同 | 看到登記事項證明書的時點 |
| 找不到權利證 | 收集文件的時點。需要安排面談的日程 |
| 印鑑登記證明書過舊、委任狀的記載或蓋印不符 | 備齊文件的時點。當天可能來不及改 |
| 抵押權的塗銷文件沒送到/貸款沒撥下來/確認不到入帳 | 事前的安排與當天 |
事故多半是這種形式:本來事前就該發現的事被漏看,然後就到了當天。
本文的依據
| 法令・資料 | 條・項・號 | 施行日・最後修正 |
|---|---|---|
| 司法書士行為規範(日本司法書士會聯合會的會規) | 第44條/第47條 | 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 司法書士法 | 第2條(職責)。※該法與同法施行規則並無「本人確認義務」的明文規定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5年法律第63號) |
| 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第2條第2項第46號・第42號/第4條第1項 | 2026年7月23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64號) |
| 不動產登記法 | 第4條/第19條/第60條 | 2026年6月24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46號) |
| 不動產登記規則 | 第49條第1項第1號・第2項第2號/第58條/第72條第1項第1號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務省令第38號) |
| 不動產登記令 | 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政令第38號) |
| 民法 | 第533條(同時履行抗辯) | 2026年6月24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45號) |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 | 第35條第8項・第9項/第37條第4項・第5項 | 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買賣的IT重要事項說明自令和3年3月30日起正式實施 |
| 外務省「駐外館處的證明」 | 簽名證明・在留證明 | 令和8年7月9日更新 |
| 東京都主稅局「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 結算並非地方稅法的規定,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 ― |
| 法務局/登記・供託線上申請系統 | 業務辦理時間・使用時間・收件時間 | 運作 |
標記「未經查證」的部分依據2026年8月11日時點的條文,施行日與最後修正日尚未取得佐證。**本文是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不就個案判斷可否。**登記是司法書士的業務。在需要的場合,為您介紹司法書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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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書士浦松丈二撰寫。曾於每日新聞擔任記者34年,以中國總局長身分常駐中國、台灣、泰國。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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