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權利證。這樣還賣得掉嗎?——三種替代的方法,以及各要花多少天

權利證(登記識別資訊)不會補發。因為不動產登記法第21條只規定「於完成該登記時」通知,並沒有再發一次的規定。即使如此,還是賣得掉。不動產登記法第22條但書把「就無法提供一事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列為例外,並且準備了三種替代的方法:司法書士製作的本人確認資訊、事前通知,以及公證人的認證。不過期間由法令定下來的只有事前通知一種,依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0條第8項,住所在外國的情形,是從發送通知之日起算4週。不是從收到那天起算。以30天賣掉並出國的行程來說,幾乎不會選這個方法。本文用表格比較三種方法的內容、天數與費用。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賣得掉。就算沒有權利證,法律也備有三種把所有權移轉出去的方法。不過期間由法律定下來的只有一種,而且住在海外的情形,從發送通知之日起算要4週。
**選哪一種方法,會左右趕不趕得上交割當天。**出售的整體流程在出國前不動產出售專題。
最後更新:2026年◯月◯日
權利證可以請他們補發嗎?
不行。因為法律裡沒有准許補發的規定。
現在的權利證是一組叫做「登記識別資訊」的號碼。不動產登記法第21條規定,這組資訊要「於完成該登記時」通知。只有登記結束時的那一次,條文裡沒有再發一次的手續。不是有條文禁止,而是沒有可以當依據的條文,所以發不出來。法務省《新不動產登記法Q&A》A17也寫著「其再通知,不被認可」。
紙本的「登記濟證」遺失時,也是採取同樣的三種方法。不過本文並未確認到依據條文(未經查證)。可否請向司法書士確認。
那麼,沒有權利證就賣不掉了嗎?
**賣得掉。**不動產登記法第22條在本文規定了提供登記識別資訊的義務,然後在但書把「就無法提供一事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列為例外。法律從一開始就設想了拿不出來的情況。登記官確認是不是本人的方法,有下面三種。
| 方法 | 期間 | 期間的依據 | 費用 | 費用的依據 |
|---|---|---|---|---|
| (1) 由有資格代理人製作的本人確認資訊 | 法令上沒有期間的規定。要看面談的日程 | 根本沒有這條規定 | 沒有法定金額 | 司法書士法施行規則第22條只課予事前明示報酬基準的義務。沒有金額的規定,各事務所不同 |
| (2) 事前通知 | 國內2週/國外4週(從發送之日起算)+郵寄天數 | 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0條第8項 | 登記所不收手續費 | 法務局的說明。要優先處理,依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0條第3項須提出郵票 |
| (3) 公證人的認證 | 法令上沒有期間的規定。要看公證役場的預約 | 根本沒有這條規定 | 委任狀的認證4,000日圓/外文時10,000日圓 | 公證人手數料令第34條第1項但書+第18條/第34條第3項 |
**請留意「根本沒有這條規定」這一欄。**天數由法律定下來的只有(2),(1)和(3)的快慢,取決於司法書士事務所或公證役場的方便。
(1) 請司法書士製作本人確認資訊,是怎麼一回事?
是司法書士與賣方本人見面確認,再把確認的內容做成書面提交給登記官的方法。
依據是不動產登記法第23條第4項第1號。條文的用語是「得以代理登記之申請為業之代理人」,「有資格代理人」不是法律用語,而是不動產登記規則第63條第5項的定義用語。
| 要掌握的點 | 內容 | 依據 |
|---|---|---|
| 登記官的判斷會介入 | 要「認為其內容妥適時」才不需要事前通知 | 不動產登記法第23條第4項第1號 |
| 需要面談 | 必須記載「與申請人面談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當時的狀況」 | 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2條第1項第1號 |
| 需要確認文件 | 駕駛執照、個人番號卡、護照等、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駕駛經歷證明書當中任一種以上 | 不動產登記規則第72條第2項第1號 |
不是「只要司法書士做了就會過」,而是有登記官是否認為妥適這一道關卡。既然要寫上面談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就不可能只靠書面往來做出來。**需要時,為您介紹司法書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
(2) 事前通知制度為什麼趕不上30天的交割?
因為那是登記所寄信給賣方、等對方回覆的制度。而等待的期間,住在海外的情形被定為4週。
不動產登記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由登記官通知登記義務人(賣方)。通知不會寄給買方,也不會寄給代理人。
| 住所在日本國內的情形 | 住所在外國的情形 | |
|---|---|---|
| 申報的期間 | 從發送之日起算2週 | 從發送之日起算4週 |
| 通知的寄送方法 | 本人限定收取郵件(規則第70條第1項第1號) | 掛號郵件等(規則第70條第1項第3號) |
| 期間內沒有申報時 | 駁回(不動產登記法第25條第10號) | 駁回(同上) |
最重要的是起算點。規則第70條第8項寫的是「自發送通知之日起」。不是從收到那天起算。國際郵件的天數、寄回來的天數,都算在那4週裡面。另外有些文章寫「事前通知會用本人限定收取郵件寄來」,那是住所在國內時的情況。
而且事前通知是**在申請登記之後才開始的。**在交割當天提出申請,通知發出,賣方提出申報,登記才會執行。買方付完款之後,要在登記還沒進去的狀態下等上好幾週。以「30天賣掉並出國」的行程來說,幾乎不會選這個方法。
(3) 公證人的認證,人在海外也辦得成嗎?
條文上已經變成辦得成了。不過僅限於「公證人認為妥適時」。
不動產登記法第23條第4項第2號規定了公證人的認證。要注意的是認證的對象是什麼。
| 申請的方式 | 接受認證的東西 | 手續費 |
|---|---|---|
| 委任給代理人 | 委任狀(條文的用語是「證明其權限之資訊」) | 4,000日圓(以外文記載時為10,000日圓) |
| 本人自己申請 | 登記申請書本身 | 因為與不動產的價額連動,不會是4,000日圓 |
4,000日圓,是假設要製作委任狀時的手續費8,000日圓(公證人手數料令第18條)的十分之五。因為低於11,000日圓,所以適用第34條第1項但書。外文時依第34條第3項加收6,000日圓。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這裡要講的是公證人法第52條第2項。2025年10月1日施行,公證人認為妥適時,也可以用視訊會議的方法進行認證。私署證書認證的依據是同法第52條第1項,**在同一次施行中從第58條改了條號。**多數解說文章仍然寫成「第58條」。實際上用不用得成,要看各個公證役場的運作。**可否請向公證役場確認。**委任狀的內容在委任狀該寫什麼、怎麼寫。
三種當中,會走到哪一種?
**選的人是司法書士。**這是登記上的判斷,不是不動產業者決定的事。
交割日已經定了、時間不寬裕時是(1);到出國為止都還在日本的話是(1)或(3);已經在海外的話,就先確認(1)的面談方式,或(3)的視訊會議可不可行——談話會照這個順序推進。如果買方和交割日都還沒有,不必花手續費的(2)也是候選。
已經住在海外的人,整體樣貌在海外屋主的日本不動產出售指南。
權利證「找不到」和「可能被偷了」,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制度的方向完全相反。
不動產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有登記識別資訊的失效申報。名字很像,但這是讓那份登記識別資訊不能再使用的手續。它不是把登記往前推進的制度,而是阻止被盜用的制度。一旦提出申報,之後就算找到了,也已經不能用。屬於哪一邊的判斷,請向司法書士確認。
已經確定要出國的話,最晚什麼時候要說?
在您覺得「可能找不到」的那個時間點就請告訴我們。因為天數由法律定下來的只有事前通知,其餘都取決於對方的方便。
找東西的時間、找司法書士商量並安排面談日程的時間、預約公證役場的時間。這些在法令上都沒有期間的規定,有規定的只有事前通知的申報。
本文沒有寫「一般是幾天」這種數字。**因為沒有能用一手資料佐證的數字。**估計要多久,請向司法書士或公證役場確認。出國前的順序整理在出國後出售・現在要做的事,印鑑登記整理在外國人的印鑑登記,可以當天辦好嗎。
本文的依據
| 法令・資料 | 條・項・號 | 施行日・最後修正 |
|---|---|---|
| 不動產登記法 | 第21條(登記識別資訊的通知)/第22條 本文・但書(提供義務與例外)/第23條第1項(事前通知)/第23條第4項第1號(本人確認資訊)/第23條第4項第2號(公證人的認證)/第25條第10號 | 2026年6月24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46號) |
| 不動產登記規則 | 第63條第5項(有資格代理人的定義)/第65條第1項(失效申報)/第70條第1項第1號・第3號(寄送方法)/第70條第3項(優先處理)/第70條第8項(「自發送通知之日起二週…住所在外國者,為四週」)/第72條第1項第1號(面談的記載)/第72條第2項第1號(確認文件)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法務省令第38號) |
| 公證人法 | 第52條第1項(私署證書的認證。從第58條改號)/第52條第2項(視訊會議的方法) | 2025年10月1日施行 |
| 公證人手數料令 | 第34條第1項但書・第18條(委任狀的認證4,000日圓)/第34條第3項(外文加收6,000日圓)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8年政令第38號) |
| 司法書士法施行規則 | 第22條(報酬基準的事前明示) | 2023年3月31日施行(最後修正 令和4年法務省令第24號) |
| 法務省《新不動產登記法Q&A》 | A17「其再通知,不被認可」 | ― |
標記「未經查證」的部分依據2026年8月11日時點的條文,但施行日與最後修正日尚未取得佐證。**本文是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不就個案判斷登記做不做得成。**登記手續是司法書士的業務,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稅務請委託稅理士,紛爭請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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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書士浦松丈二撰寫。曾於每日新聞擔任記者34年,以中國總局長身分常駐中國、台灣、泰國。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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