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权利证。这样还卖得掉吗?——三种替代的方法,以及各要花多少天

权利证(登记识别信息)不会补发。因为不动产登记法第21条只规定「于完成该登记时」通知,并没有再发一次的规定。即使如此,还是卖得掉。不动产登记法第22条但书把「就无法提供一事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列为例外,并且备有三种替代的方法:司法书士制作的本人确认信息、事前通知,以及公证人的认证。不过期间由法令定下来的只有事前通知一种,依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8项,住所在外国的情形,是从发送通知之日起算4周。不是从收到那天起算。以30天卖掉并出国的行程来说,几乎不会选这个方法。本文用表格比较三种方法的内容、天数与费用。文京区小日向,从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卖得掉。就算没有权利证,法律也备有三种把所有权转移出去的方法。不过期间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一种,而且住在海外的情形,从发送通知之日起算要4周。
**选哪一种方法,会左右赶不赶得上交割当天。**出售的整体流程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
最后更新:2026年◯月◯日
权利证可以请他们补发吗?
不行。因为法律里没有准许补发的规定。
现在的权利证是一组叫做「登记识别信息」的号码。不动产登记法第21条规定,这组信息要「于完成该登记时」通知。只有登记结束时的那一次,条文里没有再发一次的手续。不是有条文禁止,而是没有可以当依据的条文,所以发不出来。法务省《新不动产登记法Q&A》A17也写着「其再通知,不被认可」。
纸本的「登记济证」遗失时,也是采取同样的三种方法。不过本文并未确认到依据条文(未经查证)。可否请向司法书士确认。
那么,没有权利证就卖不掉了吗?
**卖得掉。**不动产登记法第22条在本文规定了提供登记识别信息的义务,然后在但书把「就无法提供一事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列为例外。法律从一开始就设想了拿不出来的情况。登记官确认是不是本人的方法,有下面三种。
| 方法 | 期间 | 期间的依据 | 费用 | 费用的依据 |
|---|---|---|---|---|
| (1) 由有资格代理人制作的本人确认信息 | 法令上没有期间的规定。要看面谈的日程 | 根本没有这条规定 | 没有法定金额 | 司法书士法施行规则第22条只课予事前明示报酬基准的义务。没有金额的规定,各事务所不同 |
| (2) 事前通知 | 国内2周/国外4周(从发送之日起算)+邮寄天数 |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8项 | 登记所不收手续费 | 法务局的说明。要优先处理,依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3项须提出邮票 |
| (3) 公证人的认证 | 法令上没有期间的规定。要看公证役场的预约 | 根本没有这条规定 | 委任状的认证4,000日元/外文时10,000日元 | 公证人手数料令第34条第1项但书+第18条/第34条第3项 |
**请留意「根本没有这条规定」这一栏。**天数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2),(1)和(3)的快慢,取决于司法书士事务所或公证役场的方便。
(1) 请司法书士制作本人确认信息,是怎么一回事?
是司法书士与卖方本人见面确认,再把确认的内容做成书面提交给登记官的方法。
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1号。条文的用语是「得以代理登记之申请为业之代理人」,「有资格代理人」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不动产登记规则第63条第5项的定义用语。
| 要掌握的点 | 内容 | 依据 |
|---|---|---|
| 登记官的判断会介入 | 要「认为其内容妥适时」才不需要事前通知 | 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1号 |
| 需要面谈 | 必须记载「与申请人面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当时的状况」 |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2条第1项第1号 |
| 需要确认文件 | 驾驶执照、个人番号卡、护照等、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驾驶经历证明书当中任一种以上 |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2条第2项第1号 |
不是「只要司法书士做了就会过」,而是有登记官是否认为妥适这一道关卡。既然要写上面谈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就不可能只靠书面往来做出来。**需要时,为您介绍司法书士(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会收取介绍费。
(2) 事前通知制度为什么赶不上30天的交割?
因为那是登记所寄信给卖方、等对方回复的制度。而等待的期间,住在海外的情形被定为4周。
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由登记官通知登记义务人(卖方)。通知不会寄给买方,也不会寄给代理人。
| 住所在日本国内的情形 | 住所在外国的情形 | |
|---|---|---|
| 申报的期间 | 从发送之日起算2周 | 从发送之日起算4周 |
| 通知的寄送方法 | 本人限定收取邮件(规则第70条第1项第1号) | 挂号邮件等(规则第70条第1项第3号) |
| 期间内没有申报时 | 驳回(不动产登记法第25条第10号) | 驳回(同上) |
最重要的是起算点。规则第70条第8项写的是「自发送通知之日起」。不是从收到那天起算。国际邮件的天数、寄回来的天数,都算在那4周里面。另外有些文章写「事前通知会用本人限定收取邮件寄来」,那是住所在国内时的情况。
而且事前通知是**在申请登记之后才开始的。**在交割当天提出申请,通知发出,卖方提出申报,登记才会执行。买方付完款之后,要在登记还没进去的状态下等上好几周。以「30天卖掉并出国」的行程来说,几乎不会选这个方法。
(3) 公证人的认证,人在海外也办得成吗?
条文上已经变成办得成了。不过仅限于「公证人认为妥适时」。
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2号规定了公证人的认证。要注意的是认证的对象是什么。
| 申请的方式 | 接受认证的东西 | 手续费 |
|---|---|---|
| 委任给代理人 | 委任状(条文的用语是「证明其权限之信息」) | 4,000日元(以外文记载时为10,000日元) |
| 本人自己申请 | 登记申请书本身 | 因为与不动产的价额连动,不会是4,000日元 |
4,000日元,是假设要制作委任状时的手续费8,000日元(公证人手数料令第18条)的十分之五。因为低于11,000日元,所以适用第34条第1项但书。外文时依第34条第3项加收6,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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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这里要讲的是公证人法第52条第2项。2025年10月1日施行,公证人认为妥适时,也可以用视频会议的方法进行认证。私署证书认证的依据是同法第52条第1项,**在同一次施行中从第58条改了条号。**多数解说文章仍然写成「第58条」。实际上用不用得成,要看各个公证役场的运作。**可否请向公证役场确认。**委任状的内容在委任状该写什么、怎么写。
三种当中,会走到哪一种?
**选的人是司法书士。**这是登记上的判断,不是房地产业者决定的事。
交割日已经定了、时间不宽裕时是(1);到出国为止都还在日本的话是(1)或(3);已经在海外的话,就先确认(1)的面谈方式,或(3)的视频会议可不可行——谈话会照这个顺序推进。如果买方和交割日都还没有,不必花手续费的(2)也是候选。
已经住在海外的人,整体样貌在海外业主的日本房地产出售指南。
权利证「找不到」和「可能被偷了」,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制度的方向完全相反。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65条第1项有登记识别信息的失效申报。名字很像,但这是让那份登记识别信息不能再使用的手续。它不是把登记往前推进的制度,而是阻止被盗用的制度。一旦提出申报,之后就算找到了,也已经不能用。属于哪一边的判断,请向司法书士确认。
已经确定要出国的话,最晚什么时候要说?
在您觉得「可能找不到」的那个时间点就请告诉我们。因为天数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事前通知,其余都取决于对方的方便。
找东西的时间、找司法书士商量并安排面谈日程的时间、预约公证役场的时间。这些在法令上都没有期间的规定,有规定的只有事前通知的申报。
本文没有写「一般是几天」这种数字。**因为没有能用一手资料佐证的数字。**估计要多久,请向司法书士或公证役场确认。出国前的顺序整理在出国后出售・现在要做的事,印鉴登记整理在外国人的印鉴登记,能当天办好吗。
本文的依据
| 法令・资料 | 条・项・号 | 施行日・最后修正 |
|---|---|---|
| 不动产登记法 | 第21条(登记识别信息的通知)/第22条 本文・但书(提供义务与例外)/第23条第1项(事前通知)/第23条第4项第1号(本人确认信息)/第23条第4项第2号(公证人的认证)/第25条第10号 | 2026年6月24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46号) |
| 不动产登记规则 | 第63条第5项(有资格代理人的定义)/第65条第1项(失效申报)/第70条第1项第1号・第3号(寄送方法)/第70条第3项(优先处理)/第70条第8项(「自发送通知之日起二周…住所在外国者,为四周」)/第72条第1项第1号(面谈的记载)/第72条第2项第1号(确认文件)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法务省令第38号) |
| 公证人法 | 第52条第1项(私署证书的认证。从第58条改号)/第52条第2项(视频会议的方法) | 2025年10月1日施行 |
| 公证人手数料令 | 第34条第1项但书・第18条(委任状的认证4,000日元)/第34条第3项(外文加收6,000日元) | 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政令第38号) |
| 司法书士法施行规则 | 第22条(报酬基准的事前明示) | 2023年3月3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4年法务省令第24号) |
| 法务省《新不动产登记法Q&A》 | A17「其再通知,不被认可」 | ― |
标记「未经查证」的部分依据2026年8月11日时点的条文,但施行日与最后修正日尚未取得佐证。**本文是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不就个案判断登记做不做得成。**登记手续是司法书士的业务,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会收取介绍费。**税务请委托税理士,纠纷请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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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浦松丈二撰写。曾在每日新闻担任记者34年,以中国总局长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文京区小日向,从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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