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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日・売却

找不到权利证。这样还卖得掉吗?——三种替代的方法,以及各要花多少天

整理过的玄关放着旅行箱、门口站着背影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宅建士・行政書士

Profile (samurai.co.jp) ↗

权利证(登记识别信息)不会补发。因为不动产登记法第21条只规定「于完成该登记时」通知,并没有再发一次的规定。即使如此,还是卖得掉。不动产登记法第22条但书把「就无法提供一事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列为例外,并且备有三种替代的方法:司法书士制作的本人确认信息、事前通知,以及公证人的认证。不过期间由法令定下来的只有事前通知一种,依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8项,住所在外国的情形,是从发送通知之日起算4周。不是从收到那天起算。以30天卖掉并出国的行程来说,几乎不会选这个方法。本文用表格比较三种方法的内容、天数与费用。文京区小日向,从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卖得掉。就算没有权利证,法律也备有三种把所有权转移出去的方法。不过期间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一种,而且住在海外的情形,从发送通知之日起算要4周。

**选哪一种方法,会左右赶不赶得上交割当天。**出售的整体流程在离境前房地产出售专题。

最后更新:2026年◯月◯日

权利证可以请他们补发吗?

不行。因为法律里没有准许补发的规定。

现在的权利证是一组叫做「登记识别信息」的号码。不动产登记法第21条规定,这组信息要「于完成该登记时」通知。只有登记结束时的那一次,条文里没有再发一次的手续。不是有条文禁止,而是没有可以当依据的条文,所以发不出来。法务省《新不动产登记法Q&A》A17也写着「其再通知,不被认可」。

纸本的「登记济证」遗失时,也是采取同样的三种方法。不过本文并未确认到依据条文(未经查证)。可否请向司法书士确认。

那么,没有权利证就卖不掉了吗?

**卖得掉。**不动产登记法第22条在本文规定了提供登记识别信息的义务,然后在但书把「就无法提供一事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列为例外。法律从一开始就设想了拿不出来的情况。登记官确认是不是本人的方法,有下面三种。

方法期间期间的依据费用费用的依据
(1) 由有资格代理人制作的本人确认信息法令上没有期间的规定。要看面谈的日程根本没有这条规定没有法定金额司法书士法施行规则第22条只课予事前明示报酬基准的义务。没有金额的规定,各事务所不同
(2) 事前通知国内2周/国外4周(从发送之日起算)+邮寄天数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8项登记所不收手续费法务局的说明。要优先处理,依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0条第3项须提出邮票
(3) 公证人的认证法令上没有期间的规定。要看公证役场的预约根本没有这条规定委任状的认证4,000日元/外文时10,000日元公证人手数料令第34条第1项但书+第18条/第34条第3项

**请留意「根本没有这条规定」这一栏。**天数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2),(1)和(3)的快慢,取决于司法书士事务所或公证役场的方便。

(1) 请司法书士制作本人确认信息,是怎么一回事?

是司法书士与卖方本人见面确认,再把确认的内容做成书面提交给登记官的方法。

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1号。条文的用语是「得以代理登记之申请为业之代理人」,「有资格代理人」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不动产登记规则第63条第5项的定义用语。

要掌握的点内容依据
登记官的判断会介入要「认为其内容妥适时」才不需要事前通知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1号
需要面谈必须记载「与申请人面谈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当时的状况」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2条第1项第1号
需要确认文件驾驶执照、个人番号卡、护照等、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驾驶经历证明书当中任一种以上不动产登记规则第72条第2项第1号

不是「只要司法书士做了就会过」,而是有登记官是否认为妥适这一道关卡。既然要写上面谈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就不可能只靠书面往来做出来。**需要时,为您介绍司法书士(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会收取介绍费。

(2) 事前通知制度为什么赶不上30天的交割?

因为那是登记所寄信给卖方、等对方回复的制度。而等待的期间,住在海外的情形被定为4周。

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由登记官通知登记义务人(卖方)。通知不会寄给买方,也不会寄给代理人。

住所在日本国内的情形住所在外国的情形
申报的期间从发送之日起算2周从发送之日起算4周
通知的寄送方法本人限定收取邮件(规则第70条第1项第1号)挂号邮件等(规则第70条第1项第3号)
期间内没有申报时驳回(不动产登记法第25条第10号)驳回(同上)

最重要的是起算点。规则第70条第8项写的是「自发送通知之日起」。不是从收到那天起算。国际邮件的天数、寄回来的天数,都算在那4周里面。另外有些文章写「事前通知会用本人限定收取邮件寄来」,那是住所在国内时的情况。

而且事前通知是**在申请登记之后才开始的。**在交割当天提出申请,通知发出,卖方提出申报,登记才会执行。买方付完款之后,要在登记还没进去的状态下等上好几周。以「30天卖掉并出国」的行程来说,几乎不会选这个方法。

(3) 公证人的认证,人在海外也办得成吗?

条文上已经变成办得成了。不过仅限于「公证人认为妥适时」。

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第2号规定了公证人的认证。要注意的是认证的对象是什么。

申请的方式接受认证的东西手续费
委任给代理人委任状(条文的用语是「证明其权限之信息」)4,000日元(以外文记载时为10,000日元)
本人自己申请登记申请书本身因为与不动产的价额连动,不会是4,000日元

4,000日元,是假设要制作委任状时的手续费8,000日元(公证人手数料令第18条)的十分之五。因为低于11,000日元,所以适用第34条第1项但书。外文时依第34条第3项加收6,000日元。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这里要讲的是公证人法第52条第2项。2025年10月1日施行,公证人认为妥适时,也可以用视频会议的方法进行认证。私署证书认证的依据是同法第52条第1项,**在同一次施行中从第58条改了条号。**多数解说文章仍然写成「第58条」。实际上用不用得成,要看各个公证役场的运作。**可否请向公证役场确认。**委任状的内容在委任状该写什么、怎么写。

三种当中,会走到哪一种?

**选的人是司法书士。**这是登记上的判断,不是房地产业者决定的事。

交割日已经定了、时间不宽裕时是(1);到出国为止都还在日本的话是(1)或(3);已经在海外的话,就先确认(1)的面谈方式,或(3)的视频会议可不可行——谈话会照这个顺序推进。如果买方和交割日都还没有,不必花手续费的(2)也是候选。

已经住在海外的人,整体样貌在海外业主的日本房地产出售指南。

权利证「找不到」和「可能被偷了」,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制度的方向完全相反。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65条第1项有登记识别信息的失效申报。名字很像,但这是让那份登记识别信息不能再使用的手续。它不是把登记往前推进的制度,而是阻止被盗用的制度。一旦提出申报,之后就算找到了,也已经不能用。属于哪一边的判断,请向司法书士确认。

已经确定要出国的话,最晚什么时候要说?

在您觉得「可能找不到」的那个时间点就请告诉我们。因为天数由法律定下来的只有事前通知,其余都取决于对方的方便。

找东西的时间、找司法书士商量并安排面谈日程的时间、预约公证役场的时间。这些在法令上都没有期间的规定,有规定的只有事前通知的申报。

本文没有写「一般是几天」这种数字。**因为没有能用一手资料佐证的数字。**估计要多久,请向司法书士或公证役场确认。出国前的顺序整理在出国后出售・现在要做的事,印鉴登记整理在外国人的印鉴登记,能当天办好吗。

本文的依据

法令・资料条・项・号施行日・最后修正
不动产登记法第21条(登记识别信息的通知)/第22条 本文・但书(提供义务与例外)/第23条第1项(事前通知)/第23条第4项第1号(本人确认信息)/第23条第4项第2号(公证人的认证)/第25条第10号2026年6月24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法律第46号)
不动产登记规则第63条第5项(有资格代理人的定义)/第65条第1项(失效申报)/第70条第1项第1号・第3号(寄送方法)/第70条第3项(优先处理)/第70条第8项(「自发送通知之日起二周…住所在外国者,为四周」)/第72条第1项第1号(面谈的记载)/第72条第2项第1号(确认文件)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法务省令第38号)
公证人法第52条第1项(私署证书的认证。从第58条改号)/第52条第2项(视频会议的方法)2025年10月1日施行
公证人手数料令第34条第1项但书・第18条(委任状的认证4,000日元)/第34条第3项(外文加收6,000日元)2026年5月2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8年政令第38号)
司法书士法施行规则第22条(报酬基准的事前明示)2023年3月31日施行(最后修正 令和4年法务省令第24号)
法务省《新不动产登记法Q&A》A17「其再通知,不被认可」―

标记「未经查证」的部分依据2026年8月11日时点的条文,但施行日与最后修正日尚未取得佐证。**本文是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不就个案判断登记做不做得成。**登记手续是司法书士的业务,由您本人直接签约。**本公司不会收取介绍费。**税务请委托税理士,纠纷请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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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书士浦松丈二撰写。曾在每日新闻担任记者34年,以中国总局长身份常驻中国、台湾、泰国。文京区小日向,从茗荷谷站步行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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