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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出售的土地・建物

借地權與底地的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對地主與借地人雙方而言是什麼樣的形式?

從住宅與街景思考不動產活用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借地權的讓與需要地主的承諾(民法第612條第1項),沒有承諾就要走法院許可(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程序;另一方面,底地只要有借地人就無法自由使用,單獨出售時兩者的買方都有限。同時出售是地主與借地人一起賣給第三人、以完全所有權交付後分配價金的形式,等價交換是以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各自持有完全所有權土地的形式。價金與交換的比例沒有固定行情,本公司以仲介身分將雙方的合意寫成書面,不擔任交涉的代理人。紛爭性交律師,測量・分筆交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交司法書士,稅務交稅理士。

先講結論: 只賣借地權、或只賣底地,買方各自都有限。因為借地權的讓與需要地主的承諾(民法第612條第1項),得不到承諾時就要走法院許可(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程序;另一方面,底地是只要有借地人就無法自由使用的土地。相對於此,「同時出售」是地主與借地人一起賣給第三人、以完全所有權交付後再分配價金的形式,「等價交換」是以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各自持有完全所有權土地的形式。兩者都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價金與交換的比例沒有固定行情。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仲介身分將雙方的合意寫成書面,不擔任交涉的代理人。地主・借地人之間有紛爭性時交律師,分筆與測量交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交司法書士,交換的稅務交稅理士,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

「想賣借地權,但看來拿不到地主的承諾」「繼承了底地,卻因為有借地人而用不了」——借地的諮詢,來自地主側與借地人側雙方。只由其中一方行動就容易陷入僵局的這個問題,由雙方一起行動來解決的選項,就是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本文從條文、手續的負責者、應合意的事項三方面,整理這兩種形式。借地權出售的基本請見出售借地權付建物時地主的承諾繼承借地的出售與地主的承諾,底地請見底地的出售,出口的整體樣貌整理於借地權・底地的出口諮詢

只賣借地權・只賣底地時,難在哪裡?

立場難處依據
借地人出售借地權賃借權的讓與需要出租人(地主)的承諾。未經承諾擅自讓與,出租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612條第1項・第2項
得不到承諾時有由法院給予代替地主承諾之許可的程序。可能被命令為相當於承諾料的給付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
地主出售底地只要借地權持續就無法自由使用土地,買方限於以地租收入為目的的對象借地借家法第3條(存續期間30年以上)、第10條第1項(以已登記的建物對抗)
期間屆滿而無更新時借地人得請求買取建物借地借家法第13條第1項

如上所述,借地權與底地各自單獨時都難以發揮價值,兩者合在一起才首次成為「完全所有權的土地」。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的意義就在這裡。承諾料與地租的水準取決於個別合意,本文不寫。

同時出售是什麼樣的形式?

地主與借地人對同一位買方,同時出售底地與借地權(建物),買方取得完全所有權。價金在地主與借地人之間分配。

項目內容負責者
應合意的事項出售本身、價金的分配方式、出售的時期、建物的處理(拆除或維持現狀)地主・借地人(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
契約的形式底地的買賣契約與借地權付建物的買賣契約,與同一位買方簽訂。交割通常同時進行本公司(仲介)、司法書士(登記)
買方因可取得完全所有權,第三人・事業者等買方的範圍擴大本公司尋找。若希望收購,則為以合作的收購業者為買方的仲介
分配方式沒有固定比例,依當事人的合意。本公司提示作為依據的資料(交易案例、借地條件)本公司(仲介)、稅務交稅理士

價金的分配方式沒有規定。即使有被當作慣例談論的比例,也會因契約的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地段而變,因此本公司不提示目安,而是把資料並列,整備讓雙方達成信服合意的場合。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價額陳述意見時,有明示依據的義務(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之2第2項),本公司遵循此規定。

等價交換是什麼樣的形式?

以借地人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地主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借地人取得基地的一部分作為完全所有權,地主取得剩餘的土地作為沒有借地權的完全所有權。是不出售、而分成各自可自由使用之土地的形式。

項目內容負責者
應合意的事項交換部分的位置與面積、交換的比例、建物的處理、交換後的接道地主・借地人(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
測量・分筆境界確定測量與分筆登記。確認交換後的各筆土地是否滿足接道(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1項)土地家屋調查士(測量・分筆)、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可否建築)
登記因交換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借地權的消滅司法書士
稅務伴隨交換的課稅處理稅理士。本公司不參與

等價交換容易忽略的,是分割後土地的形狀與接道。若分割的結果是其中一方接道不足2m、達不到基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交換的意義就會變薄。分割方案以測量圖為基礎,與建築士・土地家屋調查士敲定。定期借地權的情形請參閱定期借地權付建物的出售

進行方式與合意事項,該如何整理?

順序要做的事負責者
1確認借地契約書・地租的支付狀況・建物登記・底地的登記簿本公司(資料的整理)、司法書士(登記的確認)
2確認地主・借地人各自的希望(賣/持有/分割)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雙方的意向)
3比較同時出售、等價交換或單獨出售本公司(報告書)、稅務交稅理士、法律論點交律師
4將合意事項寫成書面本公司(仲介)、有紛爭性則交律師
5測量・分筆・契約・登記・交割土地家屋調查士、本公司、司法書士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本公司以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身分、站在仲介的立場介入雙方之間,並明示交易態樣(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不會作為其中一方的代理人進行交涉。地主與借地人之間有紛爭性時(地租的滯納、圍繞契約解釋的爭執、圍繞更新的對立等),請直接委託律師。

有紛爭性時,該怎麼辦?

場面負責者
地主不承諾,請求法院的許可律師(借地非訟事件的代理)
圍繞地租・更新料・承諾料的對立律師
圍繞建物買取請求權(借地借家法第13條第1項)行使的爭執律師
沒有爭執,但要將合意文書化與安排手續本公司(仲介)、司法書士

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是在沒有爭執、或爭執平息之後才推進的形式。本公司不會在爭執之中介入促成合意。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做些什麼?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從事借地權・底地、不可重建・共有・狹小地等難以出售的土地・建物的出售仲介,以及出口的比較。在借地權與底地方面,承擔借地契約與登記資料的整理、向公家機關的調查(用途地域・接道・與分割後可否建築相關的資訊)、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單獨出售・以合作的收購業者為買方的仲介的比較、雙方合意的書面化、買賣契約與交割的安排。報酬在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6條規定的範圍內,不收取介紹費。

該找誰諮詢?

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單獨出售的比較、雙方合意的整理、出售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承辦。代替承諾之許可的聲請與有紛爭性的交涉由律師,境界確定測量與分筆由土地家屋調查士,交換後的土地能否建築的判斷由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登記由司法書士,交換與出售的稅務由稅理士,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繼承相關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負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以獨立事業體受任,請分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同時出售的價金,地主與借地人怎麼分?
A. 沒有固定比例,由當事人的合意決定。因契約的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地段而變,本公司不提示目安,而是並列交易案例與借地條件的資料以提示依據。伴隨分配方式的稅務請洽稅理士。

Q. 地主不答應出售。就不能同時出售嗎?
A. 同時出售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地主不答應就不成立。此時檢討借地權的單獨出售(地主的承諾,或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法院許可)。代替承諾之許可的聲請由律師代理。本公司不會作為代理人對地主進行交涉。

Q. 等價交換分割後的土地,各自都能改建嗎?
A. 取決於分割後的各筆土地是否滿足接道(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1項)與基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等。可否建築由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判斷,本公司不判斷。分割方案以測量圖為基礎,與土地家屋調查士・建築士敲定。

Q. 有沒有願意把借地權與底地一起收購的公司?
A. 若希望收購,本公司以仲介身分向合作的收購業者探詢,並將各家的提示並列呈現。收購雖較易迅速成交,價格的思考方式卻與出售給第三人不同。與以同時出售賣給第三人的情形之比較,由本公司以報告書呈現。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12條第1項・第2項=賃借權的讓與・轉租需要出租人的承諾,違反時得解除。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6月24日・依令和8年法律第45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3條=存續期間30年、第10條第1項=以已登記的建物對抗、第13條第1項=建物買取請求權、第19條第1項=代替出租人承諾的法院許可。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5月21日・依令和4年法律第48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3條第1項=接道。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5月27日・依令和8年法律第23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4條=交易態樣的明示、第34條之2第2項=價額依據的明示、第46條=報酬。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4月1日・依令和7年法律第68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同時出售價金的分配方式、等價交換的比例、交換後的土地能否建築、能否取得代替承諾之許可,會因借地契約的內容・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土地的形狀與接道・當事人的意向而變。本文未就個別借地作判斷。有紛爭性的交涉與法院程序請洽律師、測量・分筆請洽土地家屋調查士、可否建築請洽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登記請洽司法書士、稅務請洽稅理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判斷或保證個別借地・交易的適否或結果。法律判斷由律師等有資格者進行。
※借地權・底地的估價・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繼承相關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擔,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方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把紛爭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稅務交給稅理士之後,將地主與借地人雙方的出口並列於同一張桌上比較。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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