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權與底地的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對地主與借地人雙方而言是什麼樣的形式?

借地權的讓與需要地主的承諾(民法第612條第1項),沒有承諾就要走法院許可(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程序;另一方面,底地只要有借地人就無法自由使用,單獨出售時兩者的買方都有限。同時出售是地主與借地人一起賣給第三人、以完全所有權交付後分配價金的形式,等價交換是以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各自持有完全所有權土地的形式。價金與交換的比例沒有固定行情,本公司以仲介身分將雙方的合意寫成書面,不擔任交涉的代理人。紛爭性交律師,測量・分筆交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交司法書士,稅務交稅理士。
先講結論: 只賣借地權、或只賣底地,買方各自都有限。因為借地權的讓與需要地主的承諾(民法第612條第1項),得不到承諾時就要走法院許可(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程序;另一方面,底地是只要有借地人就無法自由使用的土地。相對於此,「同時出售」是地主與借地人一起賣給第三人、以完全所有權交付後再分配價金的形式,「等價交換」是以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各自持有完全所有權土地的形式。兩者都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價金與交換的比例沒有固定行情。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仲介身分將雙方的合意寫成書面,不擔任交涉的代理人。地主・借地人之間有紛爭性時交律師,分筆與測量交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交司法書士,交換的稅務交稅理士,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
「想賣借地權,但看來拿不到地主的承諾」「繼承了底地,卻因為有借地人而用不了」——借地的諮詢,來自地主側與借地人側雙方。只由其中一方行動就容易陷入僵局的這個問題,由雙方一起行動來解決的選項,就是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本文從條文、手續的負責者、應合意的事項三方面,整理這兩種形式。借地權出售的基本請見出售借地權付建物時地主的承諾・繼承借地的出售與地主的承諾,底地請見底地的出售,出口的整體樣貌整理於借地權・底地的出口諮詢。
只賣借地權・只賣底地時,難在哪裡?
| 立場 | 難處 | 依據 |
|---|---|---|
| 借地人出售借地權 | 賃借權的讓與需要出租人(地主)的承諾。未經承諾擅自讓與,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 民法第612條第1項・第2項 |
| 得不到承諾時 | 有由法院給予代替地主承諾之許可的程序。可能被命令為相當於承諾料的給付 | 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 |
| 地主出售底地 | 只要借地權持續就無法自由使用土地,買方限於以地租收入為目的的對象 | 借地借家法第3條(存續期間30年以上)、第10條第1項(以已登記的建物對抗) |
| 期間屆滿而無更新時 | 借地人得請求買取建物 | 借地借家法第13條第1項 |
如上所述,借地權與底地各自單獨時都難以發揮價值,兩者合在一起才首次成為「完全所有權的土地」。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的意義就在這裡。承諾料與地租的水準取決於個別合意,本文不寫。
同時出售是什麼樣的形式?
地主與借地人對同一位買方,同時出售底地與借地權(建物),買方取得完全所有權。價金在地主與借地人之間分配。
| 項目 | 內容 | 負責者 |
|---|---|---|
| 應合意的事項 | 出售本身、價金的分配方式、出售的時期、建物的處理(拆除或維持現狀) | 地主・借地人(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 |
| 契約的形式 | 底地的買賣契約與借地權付建物的買賣契約,與同一位買方簽訂。交割通常同時進行 | 本公司(仲介)、司法書士(登記) |
| 買方 | 因可取得完全所有權,第三人・事業者等買方的範圍擴大 | 本公司尋找。若希望收購,則為以合作的收購業者為買方的仲介 |
| 分配方式 | 沒有固定比例,依當事人的合意。本公司提示作為依據的資料(交易案例、借地條件) | 本公司(仲介)、稅務交稅理士 |
價金的分配方式沒有規定。即使有被當作慣例談論的比例,也會因契約的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地段而變,因此本公司不提示目安,而是把資料並列,整備讓雙方達成信服合意的場合。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就價額陳述意見時,有明示依據的義務(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之2第2項),本公司遵循此規定。
等價交換是什麼樣的形式?
以借地人借地權的一部分與地主底地的一部分交換,借地人取得基地的一部分作為完全所有權,地主取得剩餘的土地作為沒有借地權的完全所有權。是不出售、而分成各自可自由使用之土地的形式。
| 項目 | 內容 | 負責者 |
|---|---|---|
| 應合意的事項 | 交換部分的位置與面積、交換的比例、建物的處理、交換後的接道 | 地主・借地人(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 |
| 測量・分筆 | 境界確定測量與分筆登記。確認交換後的各筆土地是否滿足接道(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1項) | 土地家屋調查士(測量・分筆)、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可否建築) |
| 登記 | 因交換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借地權的消滅 | 司法書士 |
| 稅務 | 伴隨交換的課稅處理 | 稅理士。本公司不參與 |
等價交換容易忽略的,是分割後土地的形狀與接道。若分割的結果是其中一方接道不足2m、達不到基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交換的意義就會變薄。分割方案以測量圖為基礎,與建築士・土地家屋調查士敲定。定期借地權的情形請參閱定期借地權付建物的出售。
進行方式與合意事項,該如何整理?
| 順序 | 要做的事 | 負責者 |
|---|---|---|
| 1 | 確認借地契約書・地租的支付狀況・建物登記・底地的登記簿 | 本公司(資料的整理)、司法書士(登記的確認) |
| 2 | 確認地主・借地人各自的希望(賣/持有/分割) | 本公司(以仲介身分整理雙方的意向) |
| 3 | 比較同時出售、等價交換或單獨出售 | 本公司(報告書)、稅務交稅理士、法律論點交律師 |
| 4 | 將合意事項寫成書面 | 本公司(仲介)、有紛爭性則交律師 |
| 5 | 測量・分筆・契約・登記・交割 | 土地家屋調查士、本公司、司法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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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身分、站在仲介的立場介入雙方之間,並明示交易態樣(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不會作為其中一方的代理人進行交涉。地主與借地人之間有紛爭性時(地租的滯納、圍繞契約解釋的爭執、圍繞更新的對立等),請直接委託律師。
有紛爭性時,該怎麼辦?
| 場面 | 負責者 |
|---|---|
| 地主不承諾,請求法院的許可 | 律師(借地非訟事件的代理) |
| 圍繞地租・更新料・承諾料的對立 | 律師 |
| 圍繞建物買取請求權(借地借家法第13條第1項)行使的爭執 | 律師 |
| 沒有爭執,但要將合意文書化與安排手續 | 本公司(仲介)、司法書士 |
同時出售與等價交換,是在沒有爭執、或爭執平息之後才推進的形式。本公司不會在爭執之中介入促成合意。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做些什麼?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從事借地權・底地、不可重建・共有・狹小地等難以出售的土地・建物的出售仲介,以及出口的比較。在借地權與底地方面,承擔借地契約與登記資料的整理、向公家機關的調查(用途地域・接道・與分割後可否建築相關的資訊)、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單獨出售・以合作的收購業者為買方的仲介的比較、雙方合意的書面化、買賣契約與交割的安排。報酬在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6條規定的範圍內,不收取介紹費。
該找誰諮詢?
同時出售・等價交換・單獨出售的比較、雙方合意的整理、出售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承辦。代替承諾之許可的聲請與有紛爭性的交涉由律師,境界確定測量與分筆由土地家屋調查士,交換後的土地能否建築的判斷由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登記由司法書士,交換與出售的稅務由稅理士,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繼承相關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負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以獨立事業體受任,請分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同時出售的價金,地主與借地人怎麼分?
A. 沒有固定比例,由當事人的合意決定。因契約的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地段而變,本公司不提示目安,而是並列交易案例與借地條件的資料以提示依據。伴隨分配方式的稅務請洽稅理士。
Q. 地主不答應出售。就不能同時出售嗎?
A. 同時出售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地主不答應就不成立。此時檢討借地權的單獨出售(地主的承諾,或借地借家法第19條第1項的法院許可)。代替承諾之許可的聲請由律師代理。本公司不會作為代理人對地主進行交涉。
Q. 等價交換分割後的土地,各自都能改建嗎?
A. 取決於分割後的各筆土地是否滿足接道(建築基準法第43條第1項)與基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等。可否建築由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判斷,本公司不判斷。分割方案以測量圖為基礎,與土地家屋調查士・建築士敲定。
Q. 有沒有願意把借地權與底地一起收購的公司?
A. 若希望收購,本公司以仲介身分向合作的收購業者探詢,並將各家的提示並列呈現。收購雖較易迅速成交,價格的思考方式卻與出售給第三人不同。與以同時出售賣給第三人的情形之比較,由本公司以報告書呈現。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12條第1項・第2項=賃借權的讓與・轉租需要出租人的承諾,違反時得解除。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6月24日・依令和8年法律第45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3條=存續期間30年、第10條第1項=以已登記的建物對抗、第13條第1項=建物買取請求權、第19條第1項=代替出租人承諾的法院許可。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5月21日・依令和4年法律第48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3條第1項=接道。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5月27日・依令和8年法律第23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4條=交易態樣的明示、第34條之2第2項=價額依據的明示、第46條=報酬。現行版的施行日 2026年4月1日・依令和7年法律第68號修正。2026年9月24日參照)
※同時出售價金的分配方式、等價交換的比例、交換後的土地能否建築、能否取得代替承諾之許可,會因借地契約的內容・剩餘期間・地租・建物的狀態・土地的形狀與接道・當事人的意向而變。本文未就個別借地作判斷。有紛爭性的交涉與法院程序請洽律師、測量・分筆請洽土地家屋調查士、可否建築請洽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登記請洽司法書士、稅務請洽稅理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判斷或保證個別借地・交易的適否或結果。法律判斷由律師等有資格者進行。
※借地權・底地的估價・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繼承相關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擔,各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方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把紛爭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稅務交給稅理士之後,將地主與借地人雙方的出口並列於同一張桌上比較。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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