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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繼承的土地與水路・赤道(法定外公共物)相鄰。要出售須辦用途廢止與撥交讓售嗎?

兩人站在繼承的老家前背影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即使繼承的土地有赤道(里道・赤線)或青道(水路・青線)這類法定外公共物切入或相鄰,土地本身屬於繼承人,開始準備出售本身是可行的。但若敷地內嵌入他人(多為市町村)的土地,買方無法將該部分當作敷地使用,故實務上會先將該法定外公共物「用途廢止」再接受「撥交讓售(讓售處分)」,併入敷地後再出售。法定外公共物是不受道路法或河川法等適用的里道・水路;依地方分權一括法(平成11年法律第87號)與隨之的國有財產特別措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19號)改正,具機能者已於平成17年(2005年)3月31日前由國無償讓與市町村。故現具機能的赤道・水路多由該市町村管理,用途廢止・讓售的窗口亦為市町村(已喪失機能者由財務省=財務局管理)。讓售的前提常須與鄰地的境界(筆界)確定測量與分筆,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工作。用途廢止・讓售的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分筆・地目變更的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紛爭由律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作為出售窗口,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不涉及介紹費)。

結論(先講要點):即使繼承的土地有赤道(里道・赤線)或青道(水路・青線)這類法定外公共物切入或相鄰,土地本身屬於繼承人,開始準備出售本身是可行的。但若敷地內嵌入他人(多為市町村)的土地,買方無法將該部分當作敷地使用,故實務上會先將該法定外公共物「用途廢止」再接受「撥交讓售(讓售處分)」,併入敷地後再出售。法定外公共物是不受道路法或河川法等特別法適用的里道・水路;依地方分權的推進相關法律整備法(平成11年法律第87號)與隨之的國有財產特別措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19號)改正,具機能者已於平成17年(2005年)3月31日前由國無償讓與市町村。故現具機能的赤道・水路多由該市町村管理,用途廢止・讓售的窗口亦為市町村(已喪失機能者由財務省=財務局管理)。作為讓售的前提,常須與鄰地的境界(筆界)確定測量與分筆,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工作。用途廢止・讓售的申請文件製作與提出由行政書士、分筆・地目變更的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與取得費的稅務由稅理士、與鄰地的爭執一旦浮現由律師的領域,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作為出售窗口,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形式為您銜接(不涉及介紹費的收付)。

本文為繼承了與赤道・水路等法定外公共物相鄰、或土地內抱有該物、欲出售的繼承人,整理為何原狀難以出售、用途廢止與讓售以何種順序進行、該委託誰。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用途廢止能否進行與讓售的判斷,屬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與土地家屋調查士等有資格者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歡迎從「公圖上有赤線・青線」的階段開始諮詢。

赤道・青道(法定外公共物)在敷地上時,為何原狀難以出售?

赤道(里道・赤線)或青道(水路・青線)是里道或水路的痕跡,在法務局的公圖上以紅色・藍色的線表示。因其不受道路法・河川法等特別法適用,故稱「法定外公共物」,所有者多為管理該土地的市町村(已喪失機能者為國=財務局)。

繼承的土地中若有赤道・水路切入,該部分並非繼承人所有,無法自由當作敷地使用。在建築或分售計畫上,敷地也無法一體利用,影響接道與有效宅地面積。從買方・金融機關來看,是「敷地中有一條他人名義的帶狀土地」的狀態,成為出售的妨礙。

狀態買方的不安
敷地內有赤道・水路切入該部分無法當作敷地使用,建築・利用計畫難以成立
敷地與赤道・水路相鄰接道與境界的處理不明確,估價易下降
公圖有赤線・青線但現地無痕跡現況與公圖不符,須調查境界・所有關係

實務上會將此法定外公共物用途廢止並接受讓售,併入敷地後再出售。私道持分與接道的論點,另於出售繼承的私道持分土地的流程說明;無道路地・旗竿地的論點,另於出售繼承的旗竿地・無道路地的流程說明。本文將主題限定於法定外公共物(赤道・水路)的用途廢止・讓售這一入口。

用途廢止與讓售以何種順序、向何處申請?

要將法定外公共物併入敷地,須先以「用途廢止」讓市町村認定該土地已結束作為公共物的角色,再以「讓售(讓售處分)」買受該土地。大致順序為:調查現況・公圖 → 境界(筆界)確定測量 → 申請用途廢止 → 申請讓售並繳納價金 → 所有權移轉登記。

階段內容窗口・擔當
用途廢止對現已喪失機能的法定外公共物,廢止其作為公共物的用途市町村(依法定外公共物管理條例・要綱)
讓售(讓售處分)用途廢止後成為普通財產的土地,以時價買受市町村
申請文件的製作・提出代理用途廢止・讓售的申請文件製作行政書士

用途廢止獲准的要件由各自治體定之,公開的例子列舉:對象區間已現實喪失機能且明顯未被利用、用途廢止不致使附近土地成為圍繞地(袋地)、無道路拓寬或開發預定且無存置必要等。亦有自治體要求鄰接地所有者或自治會等的同意。未喪失機能的赤道・水路原則上非用途廢止・讓售的對象。要件與可否的判斷由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進行。本公司依公圖與現況,整理可能該當何種脈絡的見解交付予您。

讓售的前提——境界(筆界)確定測量與分筆是誰的工作?

要接受讓售,為特定所買受之法定外公共物的範圍,須與鄰接土地確定境界(筆界),並視需要分筆的測量為前提。這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專業領域。

此處要區別「筆界」與「所有權界」。筆界是劃定登記上土地範圍的線,當事人不得以合意移動,不明時有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123條以下的筆界特定制度。所有權界是依當事人合意或爭執決定的所有權所及範圍,兩者可能不一致。讓售時,在市町村・鄰地所有者到場下確認境界,製作測量圖以確定範圍。

作業內容擔當
境界(筆界)確定測量・到場與市町村・鄰地所有者確認境界、製作測量圖土地家屋調查士
分筆登記將撥交的部分分為一筆的表示相關登記土地家屋調查士
地目變更登記讓售後將地目變更為宅地等的表示相關登記土地家屋調查士
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市町村移轉所有權予買方的權利相關登記司法書士

境界不確定則讓售範圍無法決定,故測量多須與用途廢止・讓售並行。境界確定測量的一般流程,另於繼承不動產的境界確定測量與出售說明。分筆・地目變更為表示相關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為權利相關登記、由司法書士,擔當不同。本文僅示角色分擔的脈絡,個別測量・登記委由有資格者。

費用與期間的概估?(測量・讓售價金・登記)

費用大致分為測量・讓售價金・登記三者。皆因案情(面積・鄰地數・境界爭執有無)而異,故以性質為概估整理。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費用種類性質擔當・決定主體
境界確定測量・分筆的費用隨鄰地數與到場的工夫而變動土地家屋調查士
讓售價金撥交土地的時價。以鑑定或固定資產評價等為基礎由市町村決定市町村
登錄免許稅(分筆・地目變更)每一不動產1,000日圓的定額(依表示相關登記的種類)法務局
登錄免許稅(所有權移轉)以固定資產評價額乘以稅率之額法務局
各專業人士的報酬行政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各自的報酬各業者

讓售價金的算定方法、以及用途廢止至讓售的處理期間因自治體而異,與鄰地的境界確認若費時,整體期間亦難以預估。具體的讓售價金由市町村、測量・登記的費用由各有資格者依案情算定。本公司將測量・讓售・登記的工程與出售時期的論點切分整理。

相續登記未了也能推進嗎?登記・稅務・爭執該委託誰?

繼承的土地名義若仍為被繼承人,須先辦相續登記。相續登記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申請者,可能成為過料的對象。名義未移轉予繼承人時,讓售與買賣的手續難以推進。

困擾委託對象
公圖・現況的調查、估價、售出仲介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用途廢止・讓售的申請文件製作・提出代理行政書士
境界(筆界)確定測量、分筆・地目變更的登記土地家屋調查士
相續登記、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司法書士
讓渡所得稅的取得費計算、特例的適用判斷、申報稅理士
與鄰地所有者就境界・利用的爭執律師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用途廢止是否獲准、讓售價金為多少的判斷由市町村、筆界的確定由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由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稅務由稅理士進行。本公司依公圖與現況,將用途廢止・讓售・測量・登記的論點切分,從整理該向誰諮詢的步驟開始受理。繼承不動產的推進方式請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將有赤道・水路的繼承土地出售諮詢交給四葉不動產(諮詢免費)

來信請註明「法定外公共物(赤道・水路)」,並填寫公圖上有無赤線・青線、現地有無道路・水路的痕跡、相續登記是否已辦、物件所在地(自治體)。不先對能否出售下定論,從公圖與現況的調查與整理該向用途廢止・讓售・測量・登記・稅務的專業人士如何分派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敷地內有赤道・水路切入,繼承的土地也能出售嗎?
A. 土地本身屬繼承人,開始準備出售本身是可行的。但赤道・水路部分多為該市町村所有、無法當作敷地使用,故實務上會用途廢止並接受讓售、併入敷地後再出售。用途廢止・讓售能否進行由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判斷。本文僅示脈絡,個別可否委由市町村・有資格者。

Q. 讓售的窗口是國還是市町村?
A. 具機能的法定外公共物,依平成11年法律第87號隨之的國有財產特別措置法改正,已於平成17年(2005年)3月31日前由國無償讓與市町村。故現具機能的赤道・水路多由該市町村管理,用途廢止・讓售的窗口亦為市町村。喪失機能而未被讓與者由財務省(財務局)管理。屬何者請向市町村確認。

Q. 讓售前一定要測量嗎?委託誰?
A. 為特定買受的範圍,與鄰接土地的境界(筆界)確定測量多為前提,這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工作。筆界是當事人不得以合意移動的登記上的線,不明時有不動產登記法第123條以下的筆界特定制度。分筆・地目變更為表示相關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為權利相關登記、由司法書士擔當。

Q. 相續登記未辦,也能推進用途廢止或出售嗎?
A. 名義若仍為被繼承人,讓售與買賣的手續難以推進,通常須先辦相續登記。相續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申請者可能成為過料的對象。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的領域。先將名義移轉予繼承人,再進入用途廢止・讓售・出售的步驟。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的公開資料。法令會改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改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用途廢止・讓售的要件與讓售價金的算定因自治體而異,請直接確認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條例・要綱。參照日均為2026年10月31日。不保證個別用途廢止的可否或讓售的成立。以下出處均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國有財產特別措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19號。法定外公共物讓與市町村的依據。具機能者依地方分權一括法隨之的改正無償讓與市町村)
  • e-Gov法令檢索「地方分權的推進相關法律整備法」(平成11年法律第87號=地方分權一括法。整備法定外公共物的讓與機制。讓與期間至平成17年3月31日)
  • e-Gov法令檢索「地方自治法」(昭和22年法律第67號。第238條以下=公有財產〔行政財產・普通財產〕的區分、用途廢止・處分的依據)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37條=地目變更登記、第39條=分筆登記、第76條之2=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第123條以下=筆界特定制度)
  • 各市町村的法定外公共物管理條例・讓售(用途廢止兼讓渡)要綱(用途廢止的要件、讓售價金的算定、申請文件因自治體而異。參照日2026年10月31日。可否依市町村的判斷)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用途廢止的可否、讓售的成立、筆界的確定或登記的結果。用途廢止・讓售的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境界(筆界)確定測量與分筆・地目變更的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相續登記與讓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的取得費計算與特例的適用由稅理士,與鄰地的爭執由律師判斷・擔當。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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