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賣繼承的塔式住宅嗎?令和6年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新評價與售出的步驟

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遺贈・贈與取得的居住用塔式住宅等,依國稅廳通達「關於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令和5年9月28日),相續稅評價的計算有所變更。市價與評價額差距大的住戶,評價額被拉升至市價約6成水準。惟這是相續稅評價的框架,與實際能賣的價格是兩回事。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要點與售出步驟。
結論(先說重點):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遺贈・贈與取得的居住用塔式住宅等,依國稅廳通達「關於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令和5年9月28日),相續稅評價的計算有所變更。市價與評價額差距大的住戶,評價額被拉升至市價約6成水準。惟這是相續稅評價的框架,與實際能賣的價格是兩回事。評價・申報交由稅理士、相續登記(更名)交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有爭執時交由律師、售出的仲介交由本公司(宅地建物取引業),各自作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分工承辦。不作具體稅額計算。
本文寫給令和6年繼承塔式住宅者、在評價見直後猶豫賣或續持的相續人,以及經手相續案件的不動產人員。整理評價通達的要點(僅為評價框架),以及含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精算在內的售出步驟。本公司負責物件・售出的資訊提供與仲介;評價・申報、登記、糾紛分別轉介各資格者。
令和6年「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通達,改變了什麼?
分讓住宅(區分所有的居住用住戶)的相續稅評價,加入了填補與市價差距的補正。自令和6年1月1日以後的繼承・遺贈・贈與起適用。
國稅廳於令和5年9月28日發出法令解釋通達「關於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就令和6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遺贈・贈與取得的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改為在原評價額乘上「區分所有補正率」的方式。高層・築淺的塔式住宅,原相續稅評價額常大幅低於市價,此即在填補此差距。
評價機制如下(算式依通達・國稅廳稅務解答)。
| 要素 | 內容 |
|---|---|
| 評價乖離率 | A+B+C+D+3.220。A=屋齡×△0.033、B=總樓層指數(總樓層÷33、上限1.0)×0.239、C=所在樓層×0.018、D=敷地持分狹小度(敷地利用權面積÷專有部分面積)×△1.195 |
| 評價水準 | 1 ÷ 評價乖離率 |
| 補正方向 | 評價水準未滿0.6則拉升、逾1則調降、0.6以上1以下則不補正 |
| 評價水準 | 區分所有補正率 | 效果 |
|---|---|---|
| 未滿0.6 | 評價乖離率 × 0.6 | 將評價額拉升至市價約6成水準 |
| 0.6以上1以下 | 不補正 | 維持原評價 |
| 逾1 | 評價乖離率 | 調降評價額 |
高層・築淺者評價水準易偏低,較易成為拉升對象。具體評價額・稅額由稅理士計算。 本公司僅止於制度框架的資訊提供,不作稅額計算。相續不動產評價與分割的全貌,可參考以代償分割分配繼承不動產時的評價與售出。
新評價與售出判斷有何關係?(評價額與售價是兩回事嗎)
相續稅評價額與實際售價是兩回事。評價通達的見直關乎「繳多少相續稅」,「能賣多少」由市場決定。兩者分開思考。
此處易被誤解。評價通達僅為計算相續稅・贈與稅之財產評價方法,並非決定交易價格。即使評價額被拉升,能賣的價格並不會上升。反之,售價由立地・樓層・展望・管理狀態・行情決定。
| 比較對象 | 由何決定 | 由誰處理 |
|---|---|---|
| 相續稅評價額 | 財產評價基本通達+令和6年區分所有補正率 | 稅理士(評價・申報) |
| 實際售價 | 市場(立地・樓層・展望・管理・行情) | 不動產公司(估價・仲介) |
賣或持的判斷,須把「相續稅負擔(依評價額)」與「售出可得手取(依市價)」兩面並陳。評價由稅理士、估價由不動產公司分屬不同,及早向雙方詢問、把數字並列,較易判斷。繼承舊耐震區分住宅的售出之壁,見繼承的舊耐震住宅賣得掉嗎?──新耐震基準與買主的住宅貸款之壁;別墅・度假住宅的處分見繼承的別墅・度假住宅的處分。
售出前要確認的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滯納・精算為何?
區分住宅若有管理費・修繕積立金滯納,其未付部分會承繼予買主(特定承繼人)。售出前確認繼承時點的滯納有無,與交屋時的按日精算。
建物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區分所有法)第7條賦予管理組合先取特權,第8條定管理費等債權對債務人即區分所有者的特定承繼人(買主等)亦得行使。亦即前所有者滯納的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不論買賣契約如何約定,管理組合均可向買主請求。繼承的住戶若有滯納,相續人先包括承繼,售出時須精算。
| 確認項目 | 內容 |
|---|---|
| 滯納有無 | 被繼承人一代有無管理費・修繕積立金滯納。向管理組合・管理公司查詢餘額 |
| 特定承繼人的承繼 | 滯納部分依區分所有法第8條承繼予買主,遲延損害金亦可能在內 |
| 交屋時精算 | 管理費・修繕積立金通例以交屋日按日精算 |
| 修繕積立金狀況 | 大規模修繕預定・積立金調漲預定・長期修繕計畫 |
留著滯納售出,因會承繼予買主而於議價不利。重要事項說明中,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之額與滯納有無亦為說明事項。售出前向管理組合・管理公司查詢餘額,必要時先於相續人間精算。
更名(相續登記)與售出的順序如何進行?
原則上,以相續登記將名義移至相續人後再售出。相續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即使以售出為前提也無法迴避。
售不動產須賣方為登記名義人。維持被繼承人名義則無法對買主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故須先以相續登記將名義移至相續人。相續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自2024年4月1日起申請義務化,自知悉取得之日起原則3年內申請(過去的相續亦為對象,設有經過措施)。
| 順序 | 手續 | 承辦 |
|---|---|---|
| ① | 遺產分割協議(由誰取得) | 相續人(有爭執則律師) |
| ② | 相續登記(名義移至相續人) | 司法書士 |
| ③ | 售出的仲介契約・開賣 | 不動產公司(本公司) |
| ④ | 買賣契約・交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不動產公司+司法書士 |
換價分割(賣出以現金分配)者,亦有先以代表相續人名義登記後售出的方式。能代理登記申請者為司法書士,本公司不為之。相續登記與售出的順序實務,見以換價分割售出繼承不動產的流程──名義・登記・讓渡稅的按分,含遺產分割未成時轉介律師在內。
售出與持有・出租、相續稅納稅資金的權衡如何整理?
朝相續稅納期限(原則10個月)為目標,及早設計是以售出籌措納稅資金,還是持有・出租。期限與售出所需時間的權衡為關鍵。
相續稅的申報・繳納,自知悉相續開始之翌日起原則10個月內。繼承塔式住宅等評價額大的財產時,如何籌措納稅資金成為實務焦點。若以售出籌措,須就開賣至交屋所需期間(數月為單位)回推而動。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 選項 | 適用場面 | 留意點 |
|---|---|---|
| 售出充納稅資金 | 納稅資金不足、無持有意願 | 售出費時。自納期限回推及早著手 |
| 持有並出租 | 立地佳、有租賃需求 | 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空室風險、租金收入的稅務 |
| 售一部持一部 | 相續人多、意向分歧 | 先整理分割方式・持分 |
選何者,須把相續稅額(稅理士評價・計算)與售出可得手取・所需期間(不動產公司估價)兩面並陳判斷。著眼納稅資金的售出排程立法,見以售出籌措相續不動產納稅資金的排程。具體稅額・納稅方法(含延納・物納)屬稅理士處理的領域,本公司不判斷。
評價・登記・售出,誰承辦什麼(角色分工)?
相續稅的評價・申報由稅理士、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之爭由律師、售出的估價・仲介由不動產(宅建)分擔。角色重疊處,於簽約前釐清由誰承辦什麼。
四葉集團中,塔式住宅的售出・活用諮詢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相續所伴隨的許認可等書類製作由併設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行簽約承辦。評價・申報、登記、糾紛分別轉介各資格者。
| 諮詢對象 | 承辦內容 |
|---|---|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 售出估價,買賣・租賃的仲介,管理費等精算的實務 |
| 稅理士 | 相續稅評價(含區分所有補正率)、申報、納稅(延納・物納) |
| 司法書士 | 相續登記(更名)、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律師 | 遺產分割有爭執時的交涉・調停・訴訟 |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約) | 相續所伴隨的官署提交書類製作 |
本公司・本事務所與各士業,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之處,在契約前先釐清由誰承擔什麼,並請分別簽約。 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相續不動產整體的諮詢見相續的諮詢。
常見問題
Q. 令和6年的評價見直,塔式住宅的相續稅一定會升嗎?
A. 不一定。評價水準未滿0.6的住戶,評價額被拉升至市價約6成水準,但0.6以上1以下則不補正,逾1則調降。高層・築淺者較易成為拉升對象。具體評價額・稅額由稅理士計算。
Q. 相續稅評價額上升,售價也會上升嗎?
A. 否。相續稅評價額是計算相續稅・贈與稅之價格,與實際售價是兩回事。售價由立地・樓層・展望・管理狀態・行情決定。評價由稅理士、估價由不動產公司分屬不同,向雙方詢問並把數字並列,較易判斷賣或持。
Q. 有管理費或修繕積立金滯納也能賣嗎?
A. 能賣,惟依區分所有法第8條,滯納部分承繼予買主(特定承繼人),遲延損害金亦可能在內。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之額與滯納有無亦為重要事項說明的說明事項。開賣前向管理組合・管理公司查詢餘額、必要時先於相續人間精算為通例。
Q. 名義仍為已故雙親也能賣嗎?
A. 原則上,先以相續登記將名義移至相續人後再售出。相續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自知悉取得之日起原則3年內申請。能代理登記者為司法書士,本公司不為之。遺產分割未成時請諮詢律師。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國稅廳 法令解釋通達「關於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令和5年9月28日 課評2-74等)(適用於令和6年1月1日以後的繼承・遺贈・贈與。評價乖離率・評價水準・區分所有補正率的框架。2026年10月3日參照)
- 國稅廳 稅務解答 No.4667「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評價乖離率=A+B+C+D+3.220、評價水準=1÷評價乖離率、未滿0.6為評價乖離率×0.6、逾1為評價乖離率、0.6以上1以下不補正。2026年10月3日參照)
- 國稅廳「居住用區分所有財產的評價相關Q&A」(令和6年5月 資產評價企畫官)(補正的對象・對象外,算式各要素的思路。2026年10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物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69號。第7條=先取特權、第8條=特定承繼人的責任〈滯納管理費等的承繼〉。2026年10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原則3年內〉。2026年10月3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重要事項說明〈管理費・修繕積立金・滯納之額〉。2026年10月3日參照)
※評價乖離率・評價水準・區分所有補正率的適用、對象・對象外的判定、具體評價額・稅額,逐戶由稅理士計算。本文未斷定具體稅額・稅率。該當性・計算作為【未經查證】處理,以稅理士確認為前提。
※相續稅的納期限・延納・物納可否、租金收入・讓渡所得的課稅,因個別情事而變。本文未示具體稅務判斷。
※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的交涉・調停・訴訟由律師辦理。本文未示具體法律判斷。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稅務判斷。評價・申報由稅理士、登記由司法書士、糾紛由律師、官署提交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辦理。
※售出估價・仲介及管理費等精算的實務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各士業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的塔式住宅售出,把令和6年的評價框架與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精算、相續登記與售出的順序對應起來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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