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稅務署申報了納稅管理人,住民稅也就沒問題了嗎? —— 地方稅是另一個窗口
即使向稅務署提交了「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書」(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申報書),也不等於已為住民稅與固定資產稅做好安排。地方稅是依地方稅法進行的另一套手續,在東京23區窗口還會再分開。特別區民稅、都民稅向區申報納稅管理人,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向東京都申報。原因是23區的固定資產稅屬於都稅(地方稅法第734條第1項、第736條第1項)。住民稅課予1月1日在該地有住所的人(同法第294條第1項第1號、第318條),即使在1月2日以後才出境,該年度分仍會課稅。東京都都稅條例第125條規定,申報應於「產生指定必要之日起10日內」提出;若要委任居住在都轄區外的人,須於10日前提出核准申請。申報處至少有3個地方。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並非沒問題。向稅務署提出的申報只涵蓋國稅(所得稅、消費稅)。地方稅是另一套,在東京23區,住民稅向區申報,固定資產稅向東京都申報。申報處至少有3個地方。
本頁是寫給已經知道國稅納稅管理人申報制度的人,說明地方稅這一側會漏掉什麼。關於國稅的納稅管理人本身,請參閱誰可以擔任納稅管理人;出境後仍留有欠稅時會發生什麼,請參閱出境後的欠稅、加算稅與居留審查。
最後更新:2026年◯月◯日
向稅務署提出的申報,對住民稅也有效嗎?
沒有效。
向稅務署提出的「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書」(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申報書)屬於國稅的手續。住民稅、固定資產稅是地方稅,依地方稅法這部不同的法律,向不同的窗口申報。
地方稅法就市町村民稅,於第300條第1項規定:在市町村內沒有住所等的情形,應指定納稅管理人並向市町村長申報。固定資產稅方面,第355條第1項、第2項也設有相同結構的規定。無論向稅務署遞交幾份國稅的申報書,都不等於已經完成這項申報。
在東京23區持有不動產的人出境時,申報處至少有3個地方。
| # | 稅目 | 申報處 | 表格 |
|---|---|---|---|
| 1 | 所得稅、消費稅 | 稅務署 | 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届出書(所得稅、消費稅之納稅管理人申報書。國稅) |
| 2 | 特別區民稅、都民稅 | 文京區長(區公所稅務課) | 納税管理人申告(承認・認定申請)書(納稅管理人申報〈核准、認定申請〉書) |
| 3 | 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 東京都知事(文京都稅事務所) | 納税管理人申告書(納稅管理人申報書。第25號樣式) |
這是文京區物件的例子。若在其他區,就是該區,以及管轄該區的都稅事務所。
都民稅的部分不必另外提出。因為地方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市町村民稅的納稅管理人「應作為該納稅義務人之個人道府縣民稅的納稅管理人,處理與納稅有關的一切事項」。在23區,這項規定透過第734條第3項的替換適用而發生作用。**就條文結構而言,可以讀成向區提出的1件同時涵蓋都民稅。不過,我們找不到明確這樣寫的地方政府說明。**提交時請在區公所窗口確認。
東京23區為什麼要向2個地方提出?
因為固定資產稅不是區的稅,而是都的稅。
地方稅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關於道府縣的規定準用於都,關於市町村的規定準用於特別區」。原則如此,市町村的稅就成為特別區的稅。但23區設有例外。
| 條文 | 內容 |
|---|---|
| 第734條第1項 | 都在特別區所在區域,不受第1條第2項限制,課徵固定資產稅(第5條第2項第2號)等。「將都視為市,準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 |
| 第736條第1項 | 將固定資產稅從特別區的稅目中移除的替換適用。特別區課徵特別區民稅,準用第三章第一節 |
| 第734條第2項第1號、第3項 | 都在特別區區域內課徵都民稅。準用第2章第1節第1款(此處的「款」是日本法令中「節」之下的單位)等,並將「市町村」讀為「特別區」等 |
結果就是,在23區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由東京都課徵,特別區民稅、都民稅由區課徵。窗口分成兩個,原因在此。都市計畫稅由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一併擔任(第702條之5),因此向都稅事務所提出1件即可。
**在23區之外,情況並非如此。**無論是東京都下的市町村,還是其他縣,固定資產稅都是市町村的稅,因此住民稅與固定資產稅的申報處是同一個市町村。若想成「東京的物件向東京都提出就好」,就會漏掉向區的申報。
出境當年的住民稅會怎麼樣?
只要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該年度分就會課稅。
地方稅法第294條第1項第1號規定,市町村民稅課予「在市町村內有住所之個人」。而判定是否課稅的那一天——課稅基準日——由第318條規定為「該年度首日所屬年份的1月1日」。道府縣民稅結構相同,納稅義務為第24條第1項第1號,課稅基準日為第39條。
| 出境時期 | 該年度(自6月開始)的住民稅 |
|---|---|
| 在1月1日之前出境,住所已經消滅 | 不課稅 |
| 在1月2日以後出境 | 因1月1日時點有住所,會課稅 |
這裡最容易誤解。**這不是出境的次月就停止的稅。**即使1月2日離開日本,該年6月仍會收到納稅通知書,通常分4期繳納(普通徵收。第319條第1項)。文京區也說明:「1月2日以後遷出國外時,須事先申報(申請)納稅管理人。」
固定資產稅也一樣,課稅基準日是1月1日(第359條)。課予1月1日時點的所有人——登記簿等上已登記、登錄之人(第343條第1項、第2項)。即使年中賣出,該年度分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1月1日的所有人。賣方與買方按日計算的結算,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並不會使對都或對區的納稅義務人發生更替。
註銷住民票,就不會被課住民稅嗎?
不能這樣斷言。
地方稅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所謂「在市町村內有住所之個人」,就適用住民基本台帳法之人而言,是指「記載於該市町村住民基本台帳之人」。只看這一段,會覺得只要註銷住民票就脫離課稅對象。
但同條第3項規定,即使是未記載於住民基本台帳的個人,只要在市町村內有住所,仍得視為已記載之人而課稅。有無記載只是入口的判斷標準,不是最後的決定因素。仍留有依生活重心實際位於何處來判斷的餘地。
再者,第294條第1項第2號規定,對「在市町村內有事務所、事業所或房屋宅第,而在該市町村內無住所之個人」,僅課徵均等割(定額課徵部分)。這是把房屋留在日本國內而出境時可能相關的規定。**不過,對於居住在國外的人實際上如何運用,我們未能查到地方政府明示的資料。**若可能符合,請向物件所在的區市町村確認。
住民票的異動屬於住民基本台帳的手續,與稅的手續是兩回事。東京都主稅局也明確寫道:
即使在區公所等辦理住民票變更手續,23區內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納稅通知書(土地、房屋)的寄送地址也不會變更。
並沒有「提出遷出申報,通知就會跟著追過來」這樣的機制。
離職後出境時,住民稅什麼時候被扣?
依離職的時期而不同。
由薪資扣繳住民稅的人(特別徵收)離職時,剩餘稅額的處理,由地方稅法第321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
| 離職等的時期 | 餘額的一次徵收 |
|---|---|
| 6月1日~12月31日 | 僅限本人提出申請時,一次徵收 |
| 次年1月1日~4月30日 | 即使未提出申請,也從5月31日前支付的薪資、退職津貼等中一次徵收(限於其中有超過相當於月割額全額之金額時) |
徵收部分的繳納期限,為徵收月次月的10日前。
文京區也在給雇主的說明中表示:
(2)於次年1月至4月離職等的情形:即使納稅義務人未提出申請,也請從5月31日前支付的薪資等中一次徵收。
同一份說明中還寫道:「員工要離開日本時,請告知其提出納稅管理人選任之申報。」
也就是說,1至4月離職並出境的人,很可能從最後一筆薪資或退職津貼中被一次扣完;6至12月離職的人,若不自行提出申請,餘額就會轉為普通徵收。**轉為普通徵收的部分,會以本人名義的納稅通知書寄達。**離開日本之後代為收取的人,就是納稅管理人。
固定資產稅要在什麼時候之前申報?
以東京都而言,條例訂有「10日」這個期限。
法律(地方稅法第355條)並未規定具體天數。訂出期限的是條例這一側。
| 情形 | 期限 | 依據 |
|---|---|---|
| 指定了納稅管理人 | 自產生指定必要之日起10日內,向知事提出納稅管理人申報書 | 東京都都稅條例第125條第1項 |
| 委任居住在都轄區外的人擔任納稅管理人 | 須於產生指定必要之日的10日前,向知事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 | 東京都都稅條例第125條第3項 |
**委託轄區外的人時,需要事前的申請與核准。**等到確定要出境才開始行動,有時會來不及。這裡是實務上的難關。
另外還有一個不同的期限。東京都主稅局說明如下:
若要變更每年6月寄送的納稅通知書的寄送地址,須在3月底前辦理手續。
也就是說,除了條例的「10日內」之外,若希望趕上當年的通知書,還有3月底這個目標時點。
彙整提交處與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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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體 | 表格 | 提交處 |
|---|---|---|
| 文京區(特別區民稅、都民稅) | PDF的標題為「納税管理人申告(承認・認定申請)書」(納稅管理人申報〈核准、認定申請〉書。第5號樣式)。區的網站上另有「納税管理人(申告・承認申請・認定申請)書」等寫法上的出入 | 文京區 總務部 稅務課 課稅第一係/課稅第二係(文京シビックセンター〈文京市民中心〉10樓南側) |
| 東京都主稅局(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 「納税管理人申告書」(納稅管理人申報書。第25號樣式) | 土地、房屋所在區的都稅事務所(文京區的物件即文京都稅事務所,位於文京シビックセンター內) |
主稅局的說明有日文、英文、中文、韓文版本,也設有給居住在國外者的頁面。
不申報會發生什麼事?
文件送不到,繳納期限就這樣過去。
地方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文件應送達至應受送達人的住所等;其但書規定,「有納稅管理人時,關於地方團體徵收金之課徵徵收(滯納處分除外)或退還的文件,送達至其住所、居所、事務所或事業所」。有納稅管理人時,納稅通知書會送到那個人手上;沒有時,就寄到本人的住所。寄到遷出後的日本住所,也沒有人收。
再者,第20條第4項規定,以通常方式的郵件寄發時,「推定於通常應到達之時已為送達」。即使沒有收到,也推定已經送達——也就是說,繳納期限照樣往前走。既然是「推定」,並非完全沒有推翻的餘地,但請理解為,這並不是「沒收到就延長繳納期限」的機制。
逾期會產生延滯金。
| 內容 | 依據 |
|---|---|
| 市町村民稅的延滯金:年14.6%(自繳納期限次日起至屆滿1個月之日為止為年7.3%) | 第326條第1項 |
| 固定資產稅的延滯金:結構相同 | 第369條第1項 |
| 認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減免延滯金 | 第326條第4項/第369條第2項 |
**這裡的年14.6%、年7.3%是法律上的本則。**實際適用的比率可能因特例而調降,本文並未查證該年度實際適用百分之幾。金額請以區、都稅事務所的通知為準。既然另有減免的規定,也不能斷言延滯金一律會產生。
也有過料、罰金的規定。這裡要注意條文的構造。
| 內容 | 依據 | 注意 |
|---|---|---|
| 無正當理由而未申報時,得以條例訂定科處10萬日圓以下過料之規定 | 市町村民稅=第302條/固定資產稅=第357條 | 這是對條例的授權。並不是法律直接科處過料 |
| 為虛偽申報等時,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第301條第1項/第356條第1項 | ― |
東京都已依這項授權,在條例中實作。東京都都稅條例第126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未申報時,對該人科處10萬日圓以下之過料」,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過料之金額,由知事定之」。**另一方面,文京區的條例是否有過料規定,若有其條號為何,我們未能確認。**請查閱區的例規集。
該讓誰擔任納稅管理人?
能在日本國內收取文件,並在期限前完成繳納的人。
地方稅法第300條第1項規定,在市町村內沒有住所等時,應指定納稅管理人並向市町村長申報;選任轄區外之人時,須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固定資產稅結構相同(第355條第1項、第2項)。
另外還有一項規定:就徵收之確保並無妨礙一事提出申請並取得認定時,得不指定納稅管理人(第300條第2項、第355條第2項)。文京區的表格之所以把「納税管理人申告(承認・認定申請)書」整合成一張,就是為了處理申報、核准、認定這3件事。
以下列出各候選人的考量點。
| 候選人 | 考量點 |
|---|---|
| 留在日本的家人、親戚 | 不必花錢,但每期繳納、持續確認通知的負擔會延續好幾年 |
| 朋友、熟人 | 除上述之外,還要看是不是可以託付稅務文件的關係 |
| 稅理士 | 需要費用。可以把申報與繳納一併委託 |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接納稅管理人的職務。**正如地方稅法第28條第1項所寫,納稅管理人是「應處理與納稅有關之一切事項」的立場,並不是只挑其中一部分來處理的角色。我們認為這不是本公司應該做一半的事。
如果您需要,**為您介紹稅理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登記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稅務請直接委託稅理士,我們會以這樣的形式為您說明。該委託給誰比較適當,取決於您持有的資產與停留期間,個別判斷請向稅理士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內容 | 依據 |
|---|---|
| 市町村民稅的納稅管理人(向市町村長申報,轄區外之人須經核准)/得不指定的認定 | 地方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號)第300條第1項、第2項 |
|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結構相同) | 同法第355條第1項、第2項 |
| 個人道府縣民稅的納稅管理人,由市町村民稅的納稅管理人兼任 | 同法第28條第1項 |
| 都市計畫稅的納稅管理人,由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管理人兼任 | 同法第702條之5 |
| 準用於都、特別區的原則 | 同法第1條第2項 |
| 23區的固定資產稅為都稅(將都視為市而準用) | 同法第734條第1項 |
| 都在特別區區域內課徵都民稅/替換適用 | 同法第734條第2項第1號、第3項 |
| 從特別區稅目中排除固定資產稅、特別區民稅 | 同法第736條第1項、第3項 |
| 市町村民稅的納稅義務人(有住所之個人)/對事務所、事業所、房屋宅第的均等割 | 同法第294條第1項第1號、第2號 |
| 有住所之個人=記載於住民基本台帳之人/將未記載之人視為已記載而課稅 | 同法第294條第2項、第3項 |
| 個人市町村民稅的課稅基準日(1月1日) | 同法第318條 |
| 道府縣民稅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基準日 | 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號/第39條 |
| 固定資產稅的課稅基準日(1月1日)/課予所有人(登記簿等上已登記、登錄之人) | 同法第359條/第343條第1項、第2項 |
| 普通徵收(交付納稅通知書) | 同法第319條第1項/第364條第1項 |
| 離職等情形的一次徵收 | 同法第321條之5第2項但書 |
| 文件的送達處(有納稅管理人時)/郵寄送達的推定 | 同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但書/第20條第4項 |
| 延滯金(年14.6%/年7.3%)及其減免 | 同法第326條第1項、第4項/第369條第1項、第2項 |
| 未申報時的過料(對條例的授權) | 同法第302條/第357條 |
| 對虛偽申報等的罰金(30萬日圓以下) | 同法第301條第1項/第356條第1項 |
| 固定資產稅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期限(10日內/10日前的核准申請)/過料(10萬日圓以下,金額由知事定之) | 東京都都稅條例第125條第1項、第3項/第126條第1項、第2項 |
| 納稅通知書的寄送地址不會因住民票變更而改變/3月底前的手續 | 東京都主稅局的說明 |
| 1月2日以後遷出國外時,須事先申報(申請)納稅管理人 | 文京區的說明 |
| 1至4月的離職等,即使未提出申請也一次徵收/給出境員工的說明 | 文京區「特別徴収義務者の方へ」(致特別徵收義務人) |
條文為2026年8月11日時點所確認。**以下各點尚未確認。**①文京區條例的條文本文,以及是否有過料的規定、其條號 ②地方政府明示個人都民稅只要向區提出1件即可的記述 ③該年度實際適用的延滯金比率 ④對房屋宅第等課徵的均等割,對居住在國外的人實際上如何運用。以上均請向區、都稅事務所確認。
本頁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未就個別稅額或課稅當否作出判斷。**稅務為您介紹稅理士(由您本人直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不動產的仲介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分別為不同的契約。
本文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行政書士浦松丈二撰寫。曾於每日新聞擔任記者34年,以中國總局長身分常駐中國、台灣、泰國。文京區小日向,從茗荷谷站步行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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